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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3號行政法規《法務公庫制度》第九條(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相等於登記部門及公證部門每月收到的手續費百分之十的收入撥歸法務公庫。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九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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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18號行政法規《回歸教育津貼制度》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向小學教育階段回歸教育每班發放的津貼金額為澳門幣八十一萬七千五百元。
二、向初中教育階段回歸教育每班發放的津貼金額為澳門幣九十八萬九千元。
三、向高中教育階段回歸教育每班發放的津貼金額為澳門幣一百一十一萬八千元。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九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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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發行並流通以「第65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 250,000枚 |
二元 | 250,000枚 |
二元 | 250,000枚 |
三元 | 250,000枚 |
三元 | 250,000枚 |
三元 | 250,000枚 |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十二萬五千張小版張,其中三萬一千二百五十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八年九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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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政府住宅單位轉移予其承租人章程》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為單位評估之目的將在公式內使用的每平方米單價訂定為澳門幣八萬零七百元。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九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已更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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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海灣南街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本規章訂定位於沙梨頭南街、沙梨頭海邊大馬路、沙梨頭新街及海灣南街之間的大廈內的停車場(下稱“海灣南街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應遵守的規定。
一、海灣南街停車場是一個由該大廈地庫的第一層及第二層構成的公共停車場。
二、海灣南街停車場的入口及出口均設於海灣南街。
三、海灣南街停車場共設有520個向公眾開放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306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214個。
四、因應公共利益的實際需要,交通事務局可變更上款所述任一類型車輛的泊車位數目。
五、倘發生上款所述的情況,交通事務局須最少提前七日在海灣南街停車場入口附近及其內收費處附近張貼以兩種正式語文撰寫的通告,以指明第三款所述各類型車輛的泊車位數目。
一、非經營運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海灣南街停車場:
(一)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超過九個;
(二)總重量超過3.5公噸;
(三)高度超過2公尺;
(四)載有可對停車場、停車場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五)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二、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2級別/黃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海灣南街停車場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 *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4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一、使用海灣南街停車場的駕駛者,應從停車場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
二、駕駛者於停車場收費處繳付其使用海灣南街停車場的相應費用後,應在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逾時者須按照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三、遺失或致使普通票不能使用者,須繳付最多相當於停泊車輛二十四小時的費用,且不妨礙罰款的繳納。
一、使用海灣南街停車場的收費方式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海灣南街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日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六元;
(2)夜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三元。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日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二元;
(2)夜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一元。
四、上款所指的收費,可由行政長官應交通事務局建議及聽取營運實體意見後,以批示修改。
一、在海灣南街停車場服務的當值人員,應穿著專有的制服及配戴識別證件,有關式樣由交通事務局核准。
二、有關海灣南街停車場的使用及營運的記錄,由營運實體負責編製及存檔。
三、營運實體尚負責確保海灣南街停車場的衛生及保安服務,以及現有設備的保養和使用。
補充適用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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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為了組成一幅單一地段供澳門垃圾焚化中心興建各種設施,有必要將一幅面積1,038平方米,位於氹仔島順發街,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發出的第533/1989號地籍圖中定界的土地脫離國家公產,並納入國家私產作為可處置的土地。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七)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一幅面積1,038平方米,位於氹仔島順發街,在附於本批示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由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發出的第533/1989號地籍圖中定界的土地脫離國家公產,並納入國家私產作為可處置的土地,以組成一幅單一地段供澳門垃圾焚化中心興建各種設施。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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