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第一款所指者)
文化體育及其他產業優秀人才計劃
一、為推進經濟適度多元,推動重點產業發展,逐步提升四大重點產業的比重,澳門特別行政區透過推出《文化體育及其他產業優秀人才計劃》(下稱“本計劃”),引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所需要的文化體育及其他產業優秀人才,發揮優秀人才的引領帶動作用,以提升整體人口素質、技術能力及競爭力。
二、本計劃旨在引進能推動文化體育及其他產業發展、具專業經驗及技術能力,並在下列專業範疇表現卓著的人士:
(一)文體娛樂發展;
(二)數碼媒體發展;
(三)片區活化;
(四)文體商貿經銷;
(五)體育競賽培訓;
(六)翻譯及傳譯;
(七)廚藝管理;
(八)會議展覧業務發展;
(九)教學及研究;
(十)市場活動發展。
三、參加本計劃的申請人須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一)具備節目管理、項目策劃及管理、影視製作、攝影學、電影學、多媒體傳播、設計學、音樂、數字媒體學、智能交互設計、建築學、景觀建築學、城市規劃學、建築遺產保護、文化遺產管理、文化產業管理、藝術管理、藝術、體育學、運動科學、體育管理、體育產業管理、教育、翻譯及傳譯、葡文、附件二註釋3所指的特定語種、語言學、法律、營養科學、廚藝管理、餐飲管理、會展管理、公共關係、國際經濟與貿易、市場學或相類學科的學士或以上程度的學位,且具上款所指的專業範疇不少於四年的工作經驗,又或具備其他學科的學士或以上程度的學位且具上款所指的專業範疇不少於六年的工作經驗;
(二)年滿二十一歲;
(三)具備良好的中文、葡文或英文任一語文的表達能力;
(四)按附件二所訂的計分表,在總分300分中取得200分得分。
四、本計劃的開始及結束日期,以及計劃所需遞交的文件、資料、所需手續及評審程序等資訊,由人才引進計劃的專屬電子平台上的公告發佈,並按第7/2023號法律及第19/2023號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附件二
(第二款所指者)
文化體育及其他產業優秀人才計劃計分表
得分項目 |
分數 |
|
1 |
年齡(最高30分) |
|
1.1 |
二十一歲至三十歲 |
15 |
三十一歲至四十歲 |
30 |
|
四十一歲至五十歲 |
30 |
|
五十一歲至六十歲 |
25 |
|
六十一歲或以上 |
20 |
|
2 |
學歷(最高55分) |
|
2.1 |
最高學歷 |
|
學士學位 |
15 |
|
碩士學位 |
25 |
|
博士學位 |
35 |
|
2.2 |
持有由具公信力世界大學排名榜註1中,院校排名前一百名或前二十名中國內地院校所頒授的學位 |
25 |
3 |
語文能力註2(最高15分) |
|
3.1 |
中文、葡文及英文中,具備兩種語文的良好表達能力 |
10 |
3.2 |
具備法文、德文、意大利文、俄文、日文或特定語種註3中任一種語文,又或同時具備中文、葡文及英文的良好表達能力 |
5 |
4 |
家庭背景(最高15分) |
|
4.1 |
隨行配偶擁有碩士或以上學位 |
5 |
4.2 |
申請人或其配偶的每名隨行未滿十八歲未婚子女註4;或申請人或其配偶所收養的每名隨行未滿十八歲未婚人士註4(最高10分) |
5 |
5 |
工作經驗註5(最高85分) |
|
5.1 |
任職於領先機構註6的經驗 |
|
累計達五年,但未達十年 |
30 |
|
累計達十年,但未達十五年 |
40 |
|
累計達十五年,但未達二十年 |
50 |
|
累計達二十年或以上 |
60 |
|
任職於非領先機構的經驗 |
||
累計達五年,但未達十年 |
5 |
|
累計達十年,但未達十五年 |
10 |
|
累計達十五年,但未達二十年 |
15 |
|
累計達二十年或以上 |
20 |
|
5.2 |
擔任核心管理人員註7的經驗 |
|
於非領先機構擔任核心管理人員 |
40 |
|
於領先機構擔任核心管理人員 |
80 |
|
5.3 |
創業經驗註8 |
|
擁有或曾經擁有企業百分之一或以上的原始股權,且該企業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
20 |
|
擁有或曾經擁有企業百分之一或以上的原始股權,且該企業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
30 |
|
擁有或曾經擁有企業百分之一或以上的原始股權,且該企業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
60 |
|
擁有或曾經擁有企業百分之一或以上的原始股權,且該企業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
80 |
|
5.4 |
獲傑出人士註9推薦 |
|
獲一位傑出人士推薦 |
20 |
|
獲兩位傑出人士推薦 |
40 |
|
獲三位傑出人士推薦 |
60 |
|
6 |
個人成就(最高100分) |
|
6.1 |
年工作收入註10 |
|
年工作收入達澳門元一百五十萬元,但未達澳門元二百萬元 |
30 |
|
年工作收入達澳門元二百萬元,但未達澳門元二百五十萬元 |
40 |
|
年工作收入達澳門元二百五十萬元,但未達澳門元三百萬元 |
60 |
|
年工作收入達澳門元三百萬元或以上 |
80 |
|
6.2 |
專利或版權註11 |
|
每項符合條件的專利或版權 |
30 |
|
6.3 |
專業資格註12 |
|
每項符合條件的專業資格 |
15 |
|
6.4 |
獎項註13 |
|
國家級獎項 |
10 |
|
國際級獎項 |
40 |
|
6.5 |
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在相關產業領域期刊發表的代表性論著註14 |
|
以SJR註15分數排序,每篇發表在排名前百分之二十,但未達前百分之十的期刊 |
3 |
|
以SJR分數排序,每篇發表在排名前百分之十,但未達前百分之四的期刊 |
5 |
|
以SJR分數排序,每篇發表在排名前百分之四,但未達前百分之一的期刊 |
10 |
|
以SJR分數排序,每篇發表在排名前百分之一的期刊 |
20 |
備註說明:
註1:按申請年一月十五日,《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Times Higher Education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QS世界大學排名》(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美國新聞與世界報導》(U.S. News & World Report)及《世界大學學術排名》(Academic Ranking of World Universities)所列的院校排名,詳細名單載於人才引進計劃的專屬電子平台(下稱“電子平台”)。
註2:申請人可提交以下任一文件以證明其擁有所申報的良好語文能力:
(1) 所持有的身份證明文件顯示所申報的語文為母語;
(2) 以申報的語文為授課語言,修讀時間達四年或以上的課程證明文件;
(3) 以申報的語文為工作時使用語言,使用時間達四年或以上工作證明文件;
(4) 持有獲認可達歐洲共同語文參考標準(CEFR)C1級程度或以上的語文能力證書。
註3:特定語種是指西班牙文、蒙古文、阿拉伯文、越南文、印尼文、緬甸文、泰文和韓文。
註4:必須具獲主管實體接納的親權證明文件及作出所需的聲明。
註5:工作經驗方面,如同時在第5.1及5.2項得分,僅計算最高得分者。
註6:領先機構是指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機構:
(1) 按申請年一月十五日,位列《福布斯》(Forbes)或《福布斯中國》(Forbes China)的全球二千強企業,或由該企業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子公司;
(2) 按申請年一月十五日,位列《財富中國》(Fortune China)、《胡潤百富》(Hurun Report)的全中國五百強企業,或由該企業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子公司;
(3) 按申請年或過去一年,銷售額達澳門元十億元的企業;
(4) 知名國際組織及機構,詳細名單載於電子平台;
(5) 國家或地區具規模的交易所和主權財富基金,詳細名單載於電子平台;
(6) 按申請年一月十五日,正處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科技企業認證計劃》認證有效期內的重點科技企業,詳細名單載於電子平台;
(7) 主要會展目的地之政府會展機構及國際性會展機構,詳細名單載於電子平台;
(8) 按申請年一月十五日,取得《米芝蓮指南》三星級資格的企業;
(9) 按申請年一月十五日,取得《黑珍珠餐廳指南》三鑽級資格的企業;
(10) 中國國家級體育部門或海外同等機構;
(11) 知名博物館或同等機構,詳細名單載於電子平台。
註7:核心管理人員是指對機構的整體績效負責的機構最高管理層。
註8:創業經驗是指擁有或曾經擁有企業百分之一或以上原始股權的申請人;如有多項符合條件的創業經驗,則每項創業經驗均可獲得相應分數。
註9:傑出人士是指符合申請高端人才認定標準的科學院院士或工程院院士;每位傑出人士每年只能推薦兩位優秀人才計劃申請人。
註10:年工作收入是以申請年或過去一年因工作或業務而獲得的全年稅前總報酬計算,不論其給付名稱、給付形式或計算方式為何。
註11:屬包括申請人名義已獲市場化或商業化的專利或版權項目,且已取得權利金或銷售額達澳門元五百萬元,又或版權項目於發行量、各平台下載量或點擊量累計數量達五千萬;如有多項專利或版權項目符合條件,則每項專利或版權項目可獲得相應分數。
註12:詳見載於電子平台《專業資格證照目錄》;如有多個專業資格符合條件,則每個專業資格均可獲得相應分數。
註13:最多可申報三個代表性獎項,且獎項屬該項比賽最高水平組別最高排名,如有多個符合條件的獎項,則每個獎項可獲得相應分數,詳細名單載於電子平台。
註14:最多可申報八篇代表性論著,如有多篇符合條件的論著,則每篇論著可獲得相應分數。
註15:按申請年一月十五日,SCImago期刊排名(SCImago Journal Rank, SJR)的產業相關領域進行SJR分數排序,詳細名單載於電子平台。
附件三
(第三款所指者)
文化體育及其他產業高級專業人才計劃
一、為推進經濟適度多元,推動重點產業發展,逐步提升四大重點產業的比重,澳門特別行政區透過推出《文化體育及其他產業高級專業人才計劃》(下稱“本計劃”),引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所需要的文化體育及其他產業高級專業人才,為澳門經濟和社會持續發展儲備所需且屬緊缺的具專業經驗及技術能力的人力資源。
二、本計劃旨在引進能支持文化體育及其他產業發展,並在下列專業範疇具專業經驗及技術能力的人士:
(一)文體娛樂發展;
(二)數碼媒體發展;
(三)片區活化;
(四)文體商貿經銷;
(五)體育競賽培訓;
(六)翻譯及傳譯;
(七)廚藝管理;
(八)會議展覧業務發展;
(九)教學及研究;
(十)市場活動發展。
三、參加本計劃的申請人須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一)具備節目管理、項目策劃及管理、影視製作、攝影學、電影學、多媒體傳播、設計學、音樂、數字媒體學、智能交互設計、建築學、景觀建築學、城市規劃學、建築遺產保護、文化遺產管理、文化產業管理、藝術管理、藝術、體育學、運動科學、體育管理、體育產業管理、教育、翻譯及傳譯、葡文、附件四註釋5所指的特定語種、語言學、法律、營養科學、廚藝管理、餐飲管理、會展管理、公共關係、國際經濟與貿易、市場學或相類學科的學士或以上程度的學位,且具上款所指的專業範疇不少於兩年的工作經驗,又或具備其他學科的學士或以上程度的學位且具上款所指的專業範疇不少於四年的工作經驗;
(二)年滿二十一歲;
(三)具備良好的中文、葡文或英文任一語文的表達能力;
(四)按附件四所訂的計分表,在總分300分中取得150分得分;
(五)獲本地僱主聘用或承諾在居留許可決定產生效力之日起計九十日內聘用申請人擔任附件五所列的人力資源緊缺的專業職務;
(六)上項所指獲聘用擔任專業職務的薪酬水平年薪須達澳門元三十六萬元,但如屬按附件四所訂計分表第6.6項持有由具公信力世界大學排名榜中院校排名前五百名的澳門院校所頒授的學士學位且畢業成績平均積點(GPA)達3.6分,又或碩士學位且畢業成績平均積點(GPA)達3.7分者,上項所指獲聘用擔任專業職務的薪酬水平年薪則須達澳門元三十萬元,以上薪酬均以全年稅前總報酬計算,不論其給付名稱、給付形式或計算方式為何。
四、本計劃的開始及結束日期,以及計劃所需遞交的文件、資料、所需手續及評審程序等資訊,由人才引進計劃的專屬電子平台上的公告發佈,並按第7/2023號法律及第19/2023號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附件四
(第四款所指者)
文化體育及其他產業高級專業人才計劃計分表
得分項目 |
分數 |
|
1 |
年齡(最高30分) |
|
1.1 |
二十一歲至三十歲 |
25 |
三十一歲至四十歲 |
30 |
|
四十一歲至五十歲 |
30 |
|
五十一歲至六十歲 |
20 |
|
六十一歲或以上 |
10 |
|
2 |
學歷註1(最高65分) |
|
2.1 |
最高學歷 |
|
學士學位 |
15 |
|
碩士學位 |
25 |
|
博士學位 |
35 |
|
2.2 |
持有由具公信力世界大學排名榜註2中,院校排名前五十名院校所頒授的學士學位 |
60 |
持有由具公信力世界大學學科排名榜註3中,學科排名前五十名院校或學科排名前十名中國內地院校所頒授的學士學位 |
60 |
|
持有由具公信力世界大學排名榜中,院校排名前五十名院校所頒授的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 |
40 |
|
持有由具公信力世界大學排名榜中,院校排名五十一名至一百名院校或前二十名中國內地院校所頒授的學士學位 |
40 |
|
持有由具公信力世界大學學科排名榜註4中,學科排名前五名葡萄牙院校所頒授的教育專業學士學位或學碩士連讀學位,但以擔任以葡文為教學語文的非高等教育教學人員為限 |
35 |
|
持有高等院校所頒授的特定語種註5學士學位或學碩士連讀學位,但以擔任該特定語種與中文或葡文的翻譯及傳譯的專業人員為限 |
50 |
|
3 |
語文能力註6(最高15分) |
|
3.1 |
中文、葡文及英文中,具備兩種語文的良好表達能力 |
10 |
3.2 |
具備法文、德文、意大利文、俄文、日文或特定語種註5中任一種語文,又或同時具備中文、葡文及英文的良好表達能力 |
5 |
4 |
家庭背景(最高15分) |
|
4.1 |
隨行配偶擁有碩士或以上學位 |
5 |
4.2 |
申請人或其配偶的每名隨行未滿十八歲未婚子女註7;或申請人或其配偶所收養的每名隨行未滿十八歲未婚人士註7(最高10分) |
5 |
5 |
工作經驗註8(最高75分) |
|
5.1 |
任職於領先機構註9的經驗 |
|
累計達兩年,但未達五年 |
35 |
|
累計達五年,但未達十年 |
45 |
|
累計達十年,但未達十五年 |
55 |
|
累計達十五年,但未達二十年 |
65 |
|
累計達二十年或以上 |
75 |
|
任職於非領先機構的經驗 |
||
累計達兩年,但未達五年 |
10 |
|
累計達五年,但未達十年 |
15 |
|
累計達十年,但未達十五年 |
20 |
|
累計達十五年,但未達二十年 |
25 |
|
累計達二十年或以上 |
30 |
|
5.2 |
任職於具公信力世界大學排名榜,院校排名前一百名院校或排名前二十名中國內地院校的經驗 |
|
取得全職副教授職稱累計達兩年,但取得教授或以上職稱未達兩年 |
30 |
|
取得全職教授或以上職稱累計達兩年 |
60 |
|
取得全職教授或以上職稱累計達兩年,並擔任校長、副校長、院長、副院長、教務長、系主任、部門主任或顧問職位累計達三年 |
70 |
|
任職於其他院校的經驗 |
||
取得全職副教授職稱累計達兩年,但取得教授或以上職稱未達兩年 |
15 |
|
取得全職教授或以上職稱累計達兩年 |
30 |
|
取得全職教授或以上職稱累計達兩年,並擔任校長、副校長、院長、副院長、教務長、系主任、部門主任或顧問職位累計達三年 |
40 |
|
5.3 |
創業經驗註10 |
|
擁有或曾經擁有企業的任何原始股權,且該企業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
20 |
|
擁有或曾經擁有企業的任何原始股權,且該企業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
30 |
|
擁有或曾經擁有企業的任何原始股權,且該企業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
60 |
|
擁有或曾經擁有企業的任何原始股權,且該企業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
70 |
|
6 |
個人成就(最高100分) |
|
6.1 |
年工作收入註11 |
|
年工作收入達澳門元五十萬元,但未達澳門元一百萬元 |
30 |
|
年工作收入達澳門元一百萬元,但未達澳門元一百五十萬元 |
50 |
|
年工作收入達澳門元一百五十萬元,但未達澳門元二百萬元 |
70 |
|
年工作收入達澳門元二百萬元或以上 |
80 |
|
6.2 |
專利或版權註12 |
|
每項符合條件的專利或版權 |
30 |
|
6.3 |
專業資格註13 |
|
每項符合條件的專業資格 |
30 |
|
6.4 |
獎項註14 |
|
國家級獎項 |
20 |
|
國際級獎項 |
80 |
|
6.5 |
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在相關產業領域期刊發表的代表性論著註15 |
|
以SJR註16分數排序,每篇發表在排名前百分之二十,但未達前百分之十的期刊 |
5 |
|
以SJR分數排序,每篇發表在排名前百分之十,但未達前百分之四的期刊 |
10 |
|
以SJR分數排序,每篇發表在排名前百分之四,但未達前百分之一的期刊 |
20 |
|
以SJR分數排序,每篇發表在排名前百分之一的期刊 |
40 |
|
6.6 |
持有由具公信力世界大學排名榜中,院校排名前五百名的澳門院校所頒授的學士學位 |
|
畢業成績平均積點註17(GPA)達3.6分,但未達3.7分 |
10 |
|
畢業成績平均積點(GPA)達3.7分,但未達3.8分 |
20 |
|
畢業成績平均積點(GPA)達3.8分,但未達3.9分 |
30 |
|
畢業成績平均積點(GPA)達3.9分,但未達4分 |
40 |
|
畢業成績平均積點(GPA)達4分 |
50 |
|
持有由具公信力世界大學排名榜中,院校排名前五百名的澳門院校所頒授的碩士學位 |
||
畢業成績平均積點(GPA)達3.7分,但未達3.8分 |
20 |
|
畢業成績平均積點(GPA)達3.8分,但未達3.9分 |
30 |
|
畢業成績平均積點(GPA)達3.9分,但未達4分 |
40 |
|
畢業成績平均積點(GPA)達4分 |
50 |
|
持有由具公信力世界大學排名榜中,院校排名前五百名的澳門院校所頒授的博士學位 |
||
博士學位 |
35 |
備註說明:
註1:學歷中,第2.2項只計算最高得分。
註2:按申請年一月十五日,《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Times Higher Education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QS世界大學排名》(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美國新聞與世界報導》(U.S. News & World Report)及《世界大學學術排名》(Academic Ranking of World Universities)所列的院校排名,詳細名單載於人才引進計劃的專屬電子平台(下稱“電子平台”)。
註3:按申請年一月十五日,《QS世界大學學科排名》(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 by Subject)所列的建築與建造環境(Architecture & Built Environment)、藝術與設計(Art & Design)、表演藝術(Performing Arts)及語言學(Linguistics)的專業學科排名,詳細名單載於電子平台。
註4:按申請年一月十五日,《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學科排名》(Times Higher Education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 by subject)所列的教育(Education)專業學科排名,詳細名單載於電子平台。
註5:特定語種是指西班牙文、蒙古文、阿拉伯文、越南文、印尼文、緬甸文、泰文和韓文。
註6:申請人可提交以下任一文件以證明其擁有所申報的良好語文能力:
(1) 所持有的身份證明文件顯示所申報的語文為母語;
(2) 以申報的語文為授課語言,修讀時間達四年或以上的課程證明文件;
(3) 以申報的語文為工作時使用語言,使用時間達四年或以上工作證明文件;
(4) 持有獲認可達歐洲共同語文參考標準(CEFR)C1級程度或以上的語文能力證書。
註7:必須具獲主管實體接納的親權證明文件及作出所需的聲明。
註8:工作經驗方面,如同時在第5.1及5.2項得分,僅計算最高得分者。
註9:領先機構是指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機構:
(1) 按申請年一月十五日,位列《福布斯》(Forbes)或《福布斯中國》(Forbes China)的全球二千強企業,或由該企業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子公司;
(2) 按申請年一月十五日,位列《財富中國》(Fortune China)、《胡潤百富》(Hurun Report)的全中國五百強企業,或由該企業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子公司;
(3) 按申請年或過去一年,銷售額達澳門元十億元的企業;
(4) 知名國際組織及機構,詳細名單載於電子平台;
(5) 國家或地區具規模的交易所和主權財富基金,詳細名單載於電子平台;
(6) 按申請年一月十五日,正處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科技企業認證計劃》認證有效期內的重點科技企業,詳細名單載於電子平台;
(7) 主要會展目的地之政府會展機構及國際性會展機構,詳細名單載於電子平台;
(8) 按申請年一月十五日,取得《米芝蓮指南》星級資格的企業;
(9) 按申請年一月十五日,取得《黑珍珠餐廳指南》鑽級資格的企業;
(10) 中國省級或以上體育部門或海外同等機構;
(11) 知名博物館或同等機構,詳細名單載於電子平台。
註10:創業經驗是指擁有或曾經擁有企業原始股權的申請人;如有多項符合條件的創業經驗,則每項創業經驗均可獲得相應分數。
註11:年工作收入是以申請年或過去一年因工作或業務而獲得的全年稅前總報酬計算,不論其給付名稱、給付形式或計算方式為何。
註12:屬包括申請人名義已獲市場化或商業化的專利或版權項目,且已取得權利金或銷售額達澳門元一百萬元,又或版權項目於發行量、各平台下載量或點擊量累計數量達一千萬;如有多項專利或版權項目符合條件,則每項專利或版權項目可獲得相應分數。
註13:詳見載於電子平台《專業資格證照目錄》;如有多個專業資格符合條件,則每個專業資格均可獲得相應分數。
註14:最多可申報三個代表性獎項,且獎項屬該項比賽最高水平組別最高排名,如有多個符合條件的獎項,則每個獎項可獲得相應分數,詳細名單載於電子平台。
註15:最多可申報八篇代表性論著,如有多篇符合條件的論著,則每篇論著可獲得相應分數。
註16:按申請年一月十五日,SCImago期刊排名(SCImago Journal Rank, SJR)的產業相關領域進行SJR分數排序,詳細名單載於電子平台。
註17:畢業成績平均積點是4分滿分計算,以其他方式計算的成績將轉換為4分滿分的平均積點;有多個同一程度學位,則以最高的畢業成績平均積點計算。
附件五
(第五款所指者)
適用於《文化體育及其他產業高級專業人才計劃》的人力資源緊缺的專業職務
專業範疇 |
專業子範疇 |
緊缺的專業職務 |
文體娛樂發展 |
文體娛樂項目製作 |
• 策劃及營運國際文體娛樂項目的管理人員 |
數碼媒體發展 |
影視及音樂項目製作及發行 |
• 影視及音樂項目的策劃及監製的專業人員 |
元宇宙項目策劃 |
• 延展實境技術的文體娛樂體驗項目策劃的專業人員 |
|
片區活化 |
建築物修復 |
• 文物建築修復的專業人員 |
活化規劃經營 |
• 活化項目營運的管理人員 |
|
文體商貿經銷 |
文體產品及服務拓展經銷 |
• 文體產品及服務交易平台的營運管理人員 |
收藏拍賣 |
• 統籌及執行拍賣活動的專業人員 |
|
體育競賽培訓 |
體育競賽培訓 |
• 體育競賽培訓教練 |
翻譯及傳譯 |
翻譯及傳譯 |
• 中葡法律翻譯及傳譯的專業人員 |
廚藝管理 |
廚藝管理 |
• 廚藝管理的專業人員 |
會議展覧業務發展 |
會展競投 |
• 競投國際會議展覧權的專業人員 |
會展項目策劃 |
• 組織及策劃會議展覽項目的管理人員 |
|
會展系統設計及開發 |
• 會展系統設計及開發的專業人員 |
|
教學及研究 |
教研人員 |
• 任職高等院校、實驗室、研究中心或相類機構,並從事文化、體育或其他領域(不包括大健康、高新技術及現代金融領域)教研活動的教研人員 |
教學人員 |
• 以葡文為教學語文的非高等教育教學人員(須具中學教育教師、小學教育教師、幼兒教育教師或特殊教育教師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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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活動發展 |
市場活動發展 |
• 文化、體育、旅遊、會展或商貿領域的市場推廣及營銷的專業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