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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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02號法律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居民身份證其他用途資料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以履行第8/2002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職責,其組成如下:
(一)身份證明局局長,任協調員;
(二)檢察官一名;
(三)行政暨公職局局長或副局長;
(四)法務局局長或副局長;
(五)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
二、委員會每年最少舉行會議一次。如收到在居民身份證加入其他用途資料的申請,則須在三十天內召開會議。會議由協調員召集,須有不少於三名成員出席方可作出決議。
三、在有需要時,協調員可邀請其他人士列席會議,列席者沒有表決權。
四、委員會的行政輔助由一名秘書負責,秘書由身份證明局任命。
二零零三年六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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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於工商業發展基金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中登錄收入項目“05-01-04 扶助中小型企業發展”,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
二、核准工商業發展基金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250,000,000.00(澳門幣貳億伍仟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三年六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
章 | 節 | 條 | 款 | 項 | ||
經常收入 |
||||||
05 | 01 | 04 | 扶助中小型企業發展 | $ 250,000,000.00 | ||
收入總計 |
$ 250,000,000.00 | |||||
經常開支 |
||||||
04 | 03 | 00 | 00 |
私人 |
$ 54,500,000.00 |
|
05 | 04 | 00 | 00 | 01 | 備用金撥款 | $ 56,500,000.00 |
資本開支 |
||||||
09 | 01 | 00 | 00 | 財務資產 | ||
05 | 00 | 中期及長期借款 | ||||
01 | 中小企業援助計劃 | $ 100,000,000.00 | ||||
02 | 個人 | $ 35,000,000.00 | ||||
03 |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 | $ 3,000,000.00 | ||||
04 | 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 | $ 1,000,000.00 | ||||
開支總計 |
$ 250,000,000.00 |
二零零三年六月二日於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代主席:蘇添平,委員:羅銳榮,陳詠兒,晴錦黃,陳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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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基金會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 $50,000,000.00(澳門幣伍仟萬圓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帳目編號 | 項目 | 金額(澳門幣) |
收益及盈餘 |
||
79 | 累積資金轉移 | 50,000,000 |
支出與虧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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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活動支出 | |
612 | 項目及研究 | |
6129 | 其他項目 | 50,000,000 |
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於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吳榮恪,委員:李崇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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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鑒於由盛世集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民政總署提供澳門文化中心系統和設備的操作及保養服務獲得續期,而提供服務之期間跨越一個財政年度,故須保證對有關款項作出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權限,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盛世集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訂立「澳門文化中心系統和設備的操作及保養服務」合同,金額$28,780,640.00(澳門幣貳仟捌佰柒拾捌萬零陸佰肆拾圓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 7,195,160.00 |
2004年 | $ 14,390, 320.00 |
2005年 | $ 7,195,160.00 |
二、二零零三年的費用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二零零三年度本身預算項目02-03-09-00-03——文化中心運作之負擔——所列的款項中支付。
三、二零零四及二零零五年的費用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二零零四及二零零五年度本身預算的相關項目的款項中支付。
四、每年按本批示第一款所定的限額而得出的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部門支付該項服務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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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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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機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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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廣星傳訊有限公司供應、安裝及保養「澳門理工學院地段之綜合體育館與新廈及何東中葡小學體育館之資訊系統」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廣星傳訊有限公司訂立供應/安裝及保養「澳門理工學院地段之綜合體育館及新廈與何東中葡小學體育館之資訊系統」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3,424,283.30(澳門幣貳仟叁佰肆拾貳萬肆仟貳佰捌拾叁元叁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 21,766,612.50 |
2004年 | $ 828,835.40 |
2005年 | $ 828,835.40 |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10.00.00.03及07.12.00.00.09、次項目7.020.121.01及7.020.122.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及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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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理工學院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34,200,000.00(澳門幣叁仟肆佰貳拾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新增帳目
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院長:李向玉,副院長:周經桂,秘書長:辜麗霞
* 刊登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九日第15期第II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刊登於二零零三年六月五日第23期第II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院長:李向玉,副院長:周經桂,秘書長:辜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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