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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通過的有關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的第1952(2010)號決議的中文正式文本及以該決議各正式文本為依據的葡文譯本。
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一年四月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有關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特別是第1807(2008)號、第1857(2008)號和第1896(2009)號決議,
重申其對剛果民主共和國及該區域各國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的承諾,
注意到根據第1771(2007)號決議設立、並經第1807(2008)號、第1857(2008)號和第1896(2009)號決議延長任期的剛果民主共和國問題專家組(專家組)的臨時報告和最後報告(S/2010/252和S/2010/596)及其各項建議,並歡迎專家組同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和該地區其他國家政府以及國際論壇合作,
再次表示嚴重關切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包括北基伍和南基伍兩省及東方省有武裝團體和民兵,致使整個地區長期籠罩在不安全氣氛中,
要求所有武裝團體,尤其是解放盧旺達民主力量(盧民主力量)和上帝抵抗軍(上帝軍)立即放下武器並停止對平民的攻擊,還要求2009年3月23日協議所有各方本着誠意,切實履行他們所作的承諾,
再次關切在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活動的非法武裝團體獲得區域和國際網絡的支持,
譴責各種武器繼續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非法流動和非法流入該國,違反了第1533(2004)號、第1807(2008)號、第1857(2008)號和第1896(2009)號決議,申明決心繼續密切監察安理會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各項決議規定的軍火禁運和其他措施的執行情況,強調各國均有義務遵守第1807(2008)號決議第5段規定的發出通知的要求,
回顧自然資源的非法開採、此類資源的違禁貿易與軍火的擴散和販運之間存在聯繫,是助長和加劇非洲大湖區衝突的主要因素之一,
表示極為關切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持續存在針對平民的侵犯人權和違反人道主義法行為,包括大批平民被殺害或流離失所、招募和使用兒童兵以及普遍存在性暴力,強調必須將犯罪人繩之以法,重申堅決譴責該國發生的所有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回顧其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和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所有相關決議,
強調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對確保國內安全、保護本國平民及尊重法治、人權和國際人道主義法,負有主要責任,
歡迎剛果民主共和國和大湖區各國正做出努力,共同促進區域和平與穩定,特別是在大湖區問題國際會議的框架內做出這種努力,重申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和各國政府,尤其是該區域各國政府必須採取有效步驟,不在本國境內或從本國領土支持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的武裝團體,
支持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承諾終止犯罪網絡對自然資源的貿易,歡迎剛果民主共和國加強同專家組在該領域的合作,
認定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將第1807(2008)號決議第1段規定的軍火措施延至2011年11月30日,並重申該決議第2、第3和第5段的規定;
2. 決定將第1807(2008)號決議第6和第8段規定的運輸措施延至上文第1段所定期限,並重申該決議第7段的規定;
3. 決定將第1807(2008)號決議第9和第11段規定的金融和旅行措施延至上文第1段所定期限,並重申該決議第10和第12段有關第1857(2008)號決議第4段提及的個人和實體的規定;
4. 籲請所有國家全面實施本決議規定的各項措施,全面配合委員會執行任務;
5. 請秘書長將第1533(2004)號決議設立、任期由其後各項決議續長的專家組的任期延至2011年11月30日,並增加第六名專家,負責自然資源問題,請專家組執行第1807(2008)號決議第18段規定、並經第1857(2008)號決議第9和第10段擴大的任務,至遲於2011年5月18日,並再次在2011年10月17日前,通過委員會向安理會提出書面報告;
6. 請專家組將活動重點放在有非法武裝團體活動的地區,包括北基伍和南基伍以及東方省,並重點關注支持非法武裝團體的區域和國際網絡、在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地區活動的犯罪網絡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侵犯人權的人,包括國家武裝部隊內有此類行為的人,還請專家組評估本決議第7段提到的盡職調查準則的作用,並繼續同其他論壇合作;
7. 支持推進最後報告(S/2010/596)第九部分第356至369段所述專家組關於剛果礦產品進口商、加工行業和消費者盡職調查準則的建議,以降低通過為下列團體提供直接或間接支持而進一步加劇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的衝突的風險:
8. 籲請所有國家採取適當步驟,提高對上文所述盡職調查準則的認識,敦促剛果礦產品進口商、加工行業和消費者開展盡職調查,執行上述準則或類似準則,包括最後報告(S/2010/596)所述下列步驟:加強公司管理制度,查明和評估供應鏈風險,制定和執行應對所查明風險的戰略,進行獨立審計,並公開披露供應鏈盡職調查和結論;
9. 決定,委員會在依照第1857(2008)號決議第4段(g)分段決定是否認定一個人或實體通過非法自然資源貿易支持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非法武裝團體時,除其他以外,應考慮該個人或實體是否進行了符合第8段所述步驟的盡職調查;
10. 籲請各國,特別是該區域各國,採取有效步驟,不在本國或從本國領土支持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非法武裝團體,欣見國際上出現了處理僑民武裝團體領導人所造成的風險的積極動態,籲請各國酌情對居住在本國的盧民主力量和其他非法武裝團體領導人採取行動;
11. 鼓勵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繼續採取適當措施,消除剛果民主共和國武裝力量(剛果(金)武裝力量)內涉足採礦等非法經濟活動的犯罪網絡的威脅,因為它損害武裝力量保護該國東部平民的能力;
12. 呼籲剛果當局繼續制止有罪不罰現象,特別是針對所有侵犯人權行為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包括實施性暴力)的人,包括那些實施這些行為的非法武裝團體分子或剛果(金)武裝力量人員;
13. 鼓勵聯合國組織剛果民主共和國穩定特派團(聯剛穩定團)繼續與專家組分享所有相關信息,特別是有關招募和使用兒童以及在武裝衝突中把婦女和兒童當作攻擊目標的信息;
14. 再次建議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在國際夥伴的必要協助下,作為緊急優先事項,加強庫存武器彈藥的安全、問責和管理,並按照《內羅畢議定書》和小武器問題區域中心制訂的標準,執行國家武器標識方案;
15. 敦促國際社會考慮更多提供技術或其他援助,以加強剛果司法機構,並提供支持,加強剛果民主共和國採礦、執法和邊境管制機構和部門的體制能力;
16. 敦促聯剛穩定團根據第1925(2010)號決議第12段(o)、(r)和(t)分段規定的任務,繼續支持剛果當局努力加強司法系統,鞏固南北基伍的礦產交易櫃台,並監測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
17. 鼓勵各國,特別是該區域各國、聯剛穩定團和專家組相互加強合作,還鼓勵各方和各國確保其管區內或受其控制的人和實體向專家組提供合作;
18. 再次申明第1807(2008)號決議第21段中提出並經第1857(2008)號決議第14段和第1896(2009)號決議第13段重申的要求,即所有各方和所有國家,特別是該區域各方和各國充分配合專家組的工作,並確保工作組成員的安全,確保他們可隨時暢行無阻,尤其是接觸專家組認為與執行其任務相關的人員、文件和場地;
19. 建議所有國家,特別是該區域各國,定期公佈包括黃金、錫石、鈳鉭鐵礦石、黑鎢礦、木材和木炭等自然資源的全部進出口數據,加強區域信息共享和聯合行動,以調查和打擊非法開採自然資源的區域犯罪網絡和武裝團體;
20. 籲請所有國家,特別是該區域各國以及境內有按本決議第3段指認的個人和實體的國家,定期向委員會報告它們採取哪些行動來執行上文第1、第2和第3段規定以及上文第8段建議採用的措施;
21. 鼓勵所有國家向委員會提交符合第1857(2008)號決議第4段所列標準的個人或實體的名字,以及由已提交列名的個人或實體或由代表已提交列名實體或按其指示行事的個人或實體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的任何實體的名字,以列入委員會被指認者名單;
22. 決定,酌情至遲於2011年11月30日,審查本決議規定的措施,以便酌情根據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安全局勢,特別是包括武裝部隊整編和國家警察改革在內的安全部門改革的進展,以及剛果和外國武裝團體酌情解除武裝、復員、遣返、安置和融入社會的進展,調整這些措施;
23.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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