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70/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50/2001

刊登日期:

2001.12.12

版數:

6760

  • 命令公佈於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三日開放簽署的《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
相關法規 :
  • 第70/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於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三日開放簽署的《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
  • 第13/2003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關於執行和核查的附件第六部分B節的修改
  • 第27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口、出口及轉運的化學物品及其前體
  • 第21/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關於執行和核查的附件第五部分的修改。
  •  
    相關類別 :
  • 環境 - 國際法 - 其他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0/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

    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於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三日在巴黎開放簽署的《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的締約國,並已於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向聯合國秘書長交存批准書。

    又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於簽署和批准該公約時先後發表有關《公約》的聲明書。

    再鑑於《公約》於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起於全國生效,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受該公約約束的相同規定和條件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自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

    ——《公約》中文正式文本,附相關的葡文譯本;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先後於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三日和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五日發表的聲明書中文正式文本,附相關的葡文譯本。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五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聲明書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三日)

    一、中國一貫主張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一切化學武器及其生產設施。《公約》為實現這一目標奠定了國際法律基礎,因此,中國支持《公約》的宗旨、目標和原則。

    二、《公約》的宗旨、目標和原則應得到嚴格遵守。關於質疑核查的規定不得被濫用,不得損害締約國與化學武器無關的國家安全利益。否則,勢將影響對《公約》的普遍支持。

    三、在外國遺留化學武器的國家須切實履行《公約》的有關規定,承擔銷毀這些化學武器的義務。

    四、《公約》應確實發揮促進化工領域為和平目的的貿易、科技交流與合作的作用。任何與之不符的有關出口控制應予廢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批准聲明書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一、中國一貫主張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化學武器。《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為實現這一目標奠定了國際法律基礎,因此中國支持《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宗旨、目標和原則。

    二、中國呼籲擁有龐大化學武器庫的國家儘早批准《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以利於早日實現《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宗旨和目標。

    三、《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宗旨、目標和原則應當得到嚴格遵守。關於質疑視察的規定不得被濫用,不得損害締約國與化學武器無關的國家安全利益。中國堅決反對任何濫用核查規定危害中國主權與安全的作法。

    四、在外國遺棄化學武器的國家應當切實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有關規定,承擔銷毀這些化學武器的義務,儘快徹底銷毀遺棄在別國領土上的化學武器。

    五、《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應當確實發揮促進化工領域為和平目的的國際貿易、科技交流與合作的作用。《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應當成為規範締約國之間在化工領域進行貿易、國際合作與交流方面的有效法律依據。


    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