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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8/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25/2016

刊登日期:

2016.6.22

版數:

14606-14610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通過的關於中東局勢(也門)的第2266(2016)號決議。
相關法規 :
  • 第16/2014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通過的關於中東局勢的第2140(2014)號決議。
  • 第88/2015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通過的關於中東局勢(也門)的第2204(2015)號決議。
  • 第16/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四日通過的關於中東局勢(也門)的第2216(2015)號決議。
  • 第28/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通過的關於中東局勢的第2402(2018)號決議。
  • 第27/2019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通過的關於中東局勢的第2456(2019)號決議。
  • 第27/2021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通過的關於中東局勢的第2564(2021)號決議。
  • 第19/2022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通過的關於中東局勢的第2624(2022)號決議。
  •  
    相關類別 :
  •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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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8/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通過的關於中東局勢(也門)的第2266(2016)號決議的中文、英文正式文本及以該決議各正式文本為依據的葡文譯本。

    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第2266(2016)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16年2月24日第7630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關於也門的第2014(2011)、第2051(2012)、第2140(2014)、第2201(2015)、第2204(2015)、2216(2015)號決議和2013年2月15日(S/PRST/2013/3)、2014年8月29日(S/PRST/2014/18)和2015年3月22日(S/PRST/2015/8)安理會主席聲明,

    重申對也門的統一、主權、獨立和領土完整的堅定承諾,

    表示關切也門目前面臨的政治、安全、經濟和人道主義挑戰,包括暴力不斷,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地積累和濫用武器構成威脅,

    再次呼籲也門所有各方奉行通過對話與協商消除分歧的做法,反對為達到政治目的實施暴力,不進行挑釁,

    重申所有各方要履行國際法、包括有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國際人權法為其規定的義務,

    表示支持和推動秘書長也門問題特使伊斯梅爾•烏爾德•謝赫•艾哈邁德開展工作,支持也門的過渡進程,

    嚴重關切阿拉伯半島基地組織(半島基地組織)控制也門一些地區,關切該組織的存在以及暴力極端主義思想與行動對也門和該區域的穩定產生不利影響,包括對平民產生重大人道主義影響,表示關切也門境內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蘭國(伊黎伊斯蘭國)(亦稱為達伊沙)下屬組織的人數不斷增加,今後可能繼續增加,重申安理會決心從所有方面處理半島基地組織、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其他所有與之有關聯的個人、團體、企業和實體構成的威脅,

    回顧阿拉伯半島基地組織和與之有關聯的人已被列入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名單,為此強調需要大力執行第2253(2015)號決議第2段中的措施,將其作為在也門打擊恐怖活動的重要工具,

    指出有效執行第2140(2014)號和第2216(2015)號決議建立的制裁制度至關重要,包括該區域的會員國可在這方面發揮關鍵作用,鼓勵進一步加強合作,

    回顧第2216(2015)號決議第14段關於進行有針對性的武器禁運的規定,

    深感憂慮的是,也門嚴峻的人道主義局勢繼續惡化,嚴重關切所有阻礙有效運送人道主義援助的情況,包括把必不可少的物品送交給也門平民受到限制,

    強調第2140(2014)號決議第19段所設委員會(“委員會”)需要討論專家小組報告中的建議,

    認定也門局勢繼續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重申需要在全面的全國對話大會結束後,根據海灣合作委員會倡議和執行機制,並依照第2014(2011)、第2051(2012)、第2140(2014)、第2201(2015)、第2204(2015)和第2216(2015)號決議,按也門人民的期望,及時全面實現政治過渡;

    2. 決定將第2140(2014)號決議第11和15段規定的措施延至2017年2月26日,重申第2140(2014)號決議第12、13、14和16段的規定,還重申第2216(2015)號決議第14至17段的規定;

    指認標準

    3. 重申第2140(2014)號決議第11和15段和第2216(2015)號決議第14段的規定適用於委員會指認的或第2216(2015)號決議附件開列的有威脅也門和平、安全或穩定的行為或為之提供支持的個人或實體;

    4. 重申第2140(2014)號決議第17段和第2216(2015)號決議第19段規定的指認標準;

    提交報告

    5. 決定將第2140(2014)號決議第21段和第2216(2015)號決議第21段規定的專家小組的任務延長到2017年3月27日,表示打算至遲於2017年2月27日審查這一任務,並就任務的進一步延長採取適當行動,秘書長與委員會協商,儘快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酌情利用第2140(2014)號決議所設專家小組的成員的專長,重新組建任期至2017年3月27日的專家小組;

    6. 專家小組最遲於2016年7月27日向委員會提交中期情況通報,並在同委員會討論後,最遲於2017年1月27日向安全理事會提交最後報告;

    7. 指示小組同安全理事會為支持各制裁委員會的工作設立的其他相關專家組,特別是第1526(2004)號決議設立的並經第2253(2015)號決議延長任期的分析支助和制裁監測組,開展合作;

    8. 敦促所有各方和所有會員國以及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確保同專家小組合作,又敦促所有有關會員國確保專家小組成員的安全,確保他們能不受阻礙地進出,尤其是確保他們為執行專家小組的任務不受阻礙地接觸有關的人、文件和地點;

    9. 強調必須視需要同有關會員國進行磋商,確保本決議規定的措施得到全面執行;

    10. 促請所有尚未向委員會報告情況的會員國儘快報告它們為有效執行第2140(2014)號決議第11和15段和第2216(2015)號決議第14段規定的措施採取的步驟,為此回顧,根據第2216(2015)號決議第15段對貨物進行檢查的會員國要按第2216(2015)號決議第17段的規定向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11. 回顧制裁一般性問題非正式工作組關於最佳做法和方法的報告(S/2006/997),包括論及可採取哪些步驟來闡明監測機制的方法標準的第21、22和23段;

    12. 重申安理會打算不斷審查也門局勢,並準備審查本決議中的措施是否得當,包括根據事態發展,隨時視需要加強、修改、暫停或解除這些措施;

    13.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Resolution 2266 (2016)


    Resolução n.º 226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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