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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鑒於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一九九零年八月六日的第661(1990)號決議、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的第1483(2003)號決議和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的第1518(2003)號決議,這些決議均與伊拉克和科威特間的局勢有關,並分別公佈於二零零零年七月十九日第二十九期、二零零三年七月二日第二十七期和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第十三期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又鑒於根據上述第1518(2003)號決議第1段的規定,由第661(1990)號決議所設的安全理事會委員會已被一個新的安全理事會委員會取代,新的委員會由安全理事會全體成員組成,並按照第1483(2003)號決議第19段繼續查明該決議第23段所指的個人和實體;
又鑒於第1518(2003)號決議所設的安全理事會委員會遵照上述任務,對由第661(1990)號決議所設的安全理事會委員會最後分別於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和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查明的個人和實體名單進行更新;
再鑒於現公佈的兩份個人和實體名單將取代第661(1990)號決議所設的安全理事會委員會制定的前兩份名單,且已包括上述第1518(2003)號決議所設的安全理事會委員會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七日(SC/8055號文件)、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六日(SC/8075-IK/431號文件)、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以及二零零四年六月二日(SC/8112號文件)所作之更新;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
──關於上指主管委員會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二日更新的個人名單的有用部分,其英文原文及相應的中、葡文譯本;
──關於上指主管委員會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二日更新的實體名單的有用部分,其英文原文及相應的中、葡文譯本。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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