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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2/2014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17/2014

刊登日期:

2014.4.23

版數:

5472-5479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三十日通過的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的第2136(2014)號決議。
相關法規 :
  • 第35/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八日通過的有關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的第1493(2003)號決議
  • 第36/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通過的有關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的第1552(2004)號決議
  • 第20/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五年四月十八日通過的有關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的第1596(2005)號決議。
  • 第22/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通過的有關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的第1616(2005)號決議。
  • 第40/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通過的有關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的第1698(2006)號決議。
  • 第6/2008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七年八月十日通過的有關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的第1771(2007)號決議。
  • 第21/2008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通過的有關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的第1807(2008)號決議。
  • 第14/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通過的有關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的第1857(2008)號決議。
  • 第2/2010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通過的有關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的第1896(2009)號決議。
  • 第9/2011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通過的有關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的第1952(2010)號決議。
  • 第2/2012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通過的有關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的第2021(2011)號決議。
  • 第7/2013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通過的有關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的第2078(2012)號決議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第1533(2004)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對受第1596(2005)號決議第13段及第15段規定的措施約束的個人及實體名單作出更新的照會。
  • 第12/2014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三十日通過的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的第2136(2014)號決議。
  • 第60/2015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通過的有關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的第2198(2015)號決議。
  • 第71/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通過的有關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的第2293(2016)號決議。
  • 第58/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通過的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的第2360(2017)號決議。
  • 第55/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通過的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的第2424(2018)號決議。
  • 第41/2019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通過的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的第2478(2019)號決議。
  • 第24/2020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五日通過的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局勢的第2528(2020)號決議。
  • 第29/2021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通過的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的第2582(2021)號決議。
  • 第23/2022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通過的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的第2641(2022)號決議。
  • 第28/2023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通過的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的第2688(2023)號決議。
  • 第22/2024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通過的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的第2738(2024)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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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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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2014號行政長官公告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三十日通過的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的第2136(2014)號決議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發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第2136(2014)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14年1月30日第7107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有關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

    重申對剛果民主共和國以及該區域所有國家的主權、獨立、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堅定承諾,強調必須充分遵守互不干涉、睦鄰友好和區域合作的原則,

    強調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對確保境內安全、保護平民以及遵守法治、人權和國際人道主義法負有首要責任,

    注意到根據第1771(2007)號決議設立、並經第1807(2008)、第1857(2008)、第1896(2009)、第1952(2010)、第2021(2011)和第2078(2012)號決議延長任期的剛果民主共和國問題專家組(專家組)的臨時報告(S/2013/433)和最後報告(S/2014/42),

    歡迎宣佈終止3月23日運動(3·23運動)、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作出相應的宣佈和2013年12月12日在內羅畢簽署有關文件,並歡迎在大湖區問題國際會議主席烏干達的協助下完成了坎帕拉談判,同時強調必須依照內羅畢宣言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有關決議,確保3·23運動不會重組和恢復軍事活動,

    再次對國外和國內武裝團體目前的軍事活動在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引發的安全和人道主義危機深表關切,強調必須根據第2098(2013)號決議消除所有武裝團體、包括解放盧旺達民主力量(盧民主力量)、民主同盟軍、上帝抵抗軍(上帝軍)和“瑪伊-瑪伊”民兵各派的活動能力,

    再次強烈譴責在內部或從外部支持在該區域活動的武裝團體,包括提供財務、後勤和軍事支持,

    譴責各種武器違反第1533(2004)、第1807(2008)、第1857(2008)、第1896(2009)、第1952(2010)、第2021(2011)和第2078(2012)號決議,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非法流動以及非法流入該國,申明安理會決心繼續密切監測它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各項決議規定的武器禁運和其他措施的執行情況,

    為此確認安理會規定的武器禁運作出重大貢獻,打擊小武器和輕武器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的非法販運,協助衝突後建設和平、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工作和安全部門的改革,

    回顧自然資源的非法開採(包括偷獵和販運野生動物)、此類資源的非法貿易及野生動物的非法販運與軍火的擴散和販運有關聯,是助長和加劇非洲大湖區衝突的主要因素之一,鼓勵大湖區問題國際會議和參與打擊非法開採自然資源行為的各國政府繼續作出區域努力,並為此強調,必須開展區域合作和加強區域經濟一體化,尤其注意自然資源開採問題,

    極為關切地注意到,武裝團體一直在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不斷嚴重踐踏人權和違反人道主義法,侵害平民,包括實施即決處決、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以及大規模招募和使用兒童,

    深為關切地注意到有報道和指控表明,剛果武裝部隊(剛果(金)武裝部隊)一直在嚴重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包括這些行為並未受到懲罰,

    深為關切地注意到有報道表明剛果(金)武裝部隊在地方一級與盧民主力量相互勾結,回顧盧民主力量受到聯合國制裁,該組織有些領導人和成員1994年在盧旺達對圖西人實施了種族滅絕,其間胡圖人和其他反對種族滅絕的人也遭到殺害,且這些領導人和成員繼續在盧旺達和剛果民主共和國鼓吹並實行基於族裔的殺戮和其他殺戮,並強調必須永久消除這一威脅,

    要求視情迅速逮捕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侵犯或踐踏人權的人,包括暴力侵害或虐待兒童和實施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的人,將他們繩之以法,追究他們的責任,

    歡迎聯合國秘書長、大湖區問題國際會議、南部非洲發展共同體(南共體)和非洲聯盟(非盟)努力恢復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的和平與安全,

    歡迎2013年2月24日在亞的斯亞貝巴簽署剛果民主共和國和該區域的《和平、安全與合作框架》和提名瑪麗·魯濱遜出任特使,重申簽署方都要迅速、全面和誠意地履行各自的承諾,

    注意到2014年1月15日在羅安達舉行的大湖區問題國際會議各國元首和政府首腦峰會關於促進大湖區和平、安全、穩定與發展的宣言,

    回顧其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兒童與武裝衝突和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所有相關決議,

    促請所有各方全面與聯合國組織剛果民主共和國穩定特派團(聯剛穩定團)合作,再次譴責襲擊維和人員的行為,強調必須將發動襲擊者繩之以法,

    認定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對該區域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將第1807(2008)號決議第1段規定的軍火措施延至2015年2月1日,重申該決議第2、第3和第5段的規定,還決定第1807(2008)號決議第1段規定的軍火措施,不適用於僅為支持非洲聯盟區域特遣隊或僅供特遣隊使用而提供的武器和相關物資以及援助、諮詢或訓練;

    2. 決定將第1807(2008)號決議第6和第8段規定的運輸措施延至上文第1段所定期限,並重申該決議第7段的規定;

    3. 決定將第1807(2008)號決議第9和第11段規定的金融和旅行措施延至上文第1段所定期限,重申該決議第10和第12段關於第1857(2008)號決議第4段提到的個人和實體的規定,並重申第1807(2008)號決議關於這些措施的第10和第12段;

    4. 決定上文第3段所述措施將適用於下述經委員會指認的個人和委員會酌情指認的實體:

    (a)其行動違反會員國依照上述決議第1段採取的措施的個人或實體;

    (b)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活動的外國武裝團體中的那些阻礙這些團體所屬戰鬥人員解除武裝和自願遣返或重新安置的政治和軍事領導人;

    (c)阻礙其戰鬥人員參加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進程的剛果民兵政治和軍事領導人,包括那些接受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外的援助的人;

    (d)違反相關國際法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活動並在武裝衝突中招募或使用兒童的個人或實體;

    (e)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活動並參與籌劃、指揮或參加在武裝衝突中襲擊兒童或婦女,包括殺害和致殘、強姦和其他性暴力、綁架和強迫流離失所和襲擊學校和醫院的個人或實體;

    (f)在剛果民主共和國阻撓領取或分發人道主義援助的個人或實體;

    (g)以非法買賣自然資源、包括黃金或野生動物以及野生動物產品的方式支持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的武裝團體的個人或實體;

    (h)為被指認個人,或按被指認個人或實體的指示,或為被指認個人或實體所擁有或控制的實體或按該實體的指示行事的個人或實體;

    (i)籌劃、支持和參與襲擊聯剛穩定團維和人員的個人或實體;

    (j)為被指認個人或實體提供財務、物質或技術支援或物品或服務或對其提供支援的個人或實體;

    5. 秘書長將第1533(2004)號決議所設、任期由其後各項決議延長的專家組的任期延至2015年2月1日,專家組執行第1807(2008)號決議第18段規定、經第1857(2008)號決議第9和第10段擴大的任務,並至遲於2014年6月28日通過委員會向安理會提交中期書面報告,並在2015年1月16日前提交最後書面報告,歡迎專家組酌情另外通報最新情況,還請專家組在其任務結束時,在與委員會討論後,向安理會提交最後報告;

    6. 強烈譴責該區域的所有武裝團體,譴責它們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其他適用的國際法以及踐踏人權的行為,包括襲擊平民、聯剛穩定團維和人員和人道主義行為者、即決處決、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以及大規模招募和使用兒童,並重申將追究對此負責者的責任;

    7. 要求解放盧旺達民主力量(盧民主力量)、民主同盟軍、上帝抵抗軍(上帝軍)和“瑪伊-瑪伊”民兵各派立即停止一切形式暴力和其他破壞穩定活動,要求其成員立即永久解散,放下武器和釋放軍中的兒童兵;

    8. 促請各國,特別是該區域各國,採取有效步驟,不在本國或從本國領土支持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武裝團體,歡迎國際上出現了處理海外僑民中的武裝團體領導人造成的風險的積極動態,促請各國酌情對居住在本國的盧民主力量和其他武裝團體領導人採取步驟;

    9. 要求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按其在2013年12月內羅畢宣言中作出的承諾,與聯合國、國際組織和藏有前3·23運動作戰人員的國家協調,加快執行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方案,為此聯合國和國際組織根據內羅畢宣言和根據和平、安全與合作框架協議同鄰國開展合作,迅速處理其在領土內的前3·23運動作戰人員問題,並強調必須根據內羅畢宣言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確保3·23運動不重新組建和恢復軍事活動;

    10. 歡迎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迄今為止在終止在武裝衝突中使用兒童的行為方面取得的進展,敦促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履行它在與聯合國簽署的列有有時間限制的具體措施的行動計劃中作出的承諾,釋放在剛果武裝部隊中的兒童並讓其重返社會,防止再次招募,保護女童和男童不受性暴力侵害;

    11. 強調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必須積極追究那些要對該國境內的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負責的人的責任,必須為此開展區域合作,包括通過政府目前同國際刑事法院進行的合作,鼓勵聯剛穩定團利用現有的授權在這方面為剛果政府提供協助,促請和平、安全與合作框架協議的所有簽署方繼續履行其承諾,並為此在相互之間並與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以及聯剛穩定團全面開展合作;

    12. 回顧,有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和該區域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侵犯人權行為的人不應不受懲罰,為此敦促剛果民主共和國、該區域所有國家和聯合國其他有關會員國將違法侵權者繩之以法並追究其責任;

    13. 決定按第2078(2012)號決議第10段規定的標準,不適用第1807(2008)號決議第9段規定的措施;

    14. 重申安理會支持擴大的聯合核查機制,歡迎大湖區問題國際會議決定讓聯剛穩定團派代表參加該機制;

    15. 促請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在國際夥伴視需要並應邀請提供援助的情況下,加強武器彈藥儲存的安全、問責與管理,迅速處理武器據說被交給武裝團體的問題,並根據《內羅畢議定書》和小武器問題區域中心規定的標準,迅速執行一個全國武器加標識方案,特別是對國有武器加標識;

    16. 回顧聯剛穩定團的任務是與專家組合作,監測武器禁運的執行情況,特別是觀察和報告軍人、武器或相關材料跨越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邊界流動的情況,包括根據第2098(2013)號決議第12(c)段,利用無人航空系統提供的監視能力,沒收、收繳和處置違反第2078(2012)號決議第1段規定的措施進入剛果民主共和國的武器或相關材料;

    17. 聯剛穩定團在其能力範圍內為第1533(2004)號決議第8段所設委員會和同一決議設立的專家小組提供協助,包括提交與執行有關制裁措施有關的信息;

    18. 強調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負有在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加強國家權力和治理的首要責任,包括切實開展安全部門改革,以便進行軍隊、警察和司法部門改革,並消除侵犯和踐踏人權行為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不受懲罰現象,敦促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根據剛果在《和平、安全與合作框架》內作出的承諾,加強這方面的努力,還鼓勵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繼續努力處理非法開採和走私自然資源問題;

    19. 為此歡迎剛果政府採取措施,實施專家組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制定的礦物供應鏈盡職調查準則,促請所有國家協助剛果民主共和國、大湖區問題國際會議和大湖區各國實施該準則;

    20. 歡迎該區域各國政府、特別是盧旺達和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採取措施執行盡職調查準則,包括根據經合組織的指導意見和國際慣例,在本國立法和大湖區問題國際會議的認證機制中採用這一準則,並根據2014年1月15日羅安達宣言的建議,將認證工作推廣到該區域其他會員國;

    21. 鼓勵大湖區問題國際會議迅速採取對策,培養必要的技術能力來協助會員國打擊非法開採自然資源行為,還鼓勵大湖區問題國際會議立即採取行動,全面開展礦物認證工作;

    22. 鼓勵所有國家,特別是該區域各國,繼續提高對專家組盡職調查準則的認識,繼續努力中止偷運礦物行為,尤其是在黃金業,以此作為更廣泛努力的一部分,以減輕進一步資助武裝團體和(剛果(金)武裝力量)內的犯罪網路的風險;

    23. 重申第1952(2010)號決議第6至13段的規定,並請專家組繼續研究盡職調查產生的影響;

    24. 重申第2021(2011)號決議第7至9段的規定,並再次促請剛果民主共和國和大湖區各國要求其海關當局加強對從剛果民主共和國進出口礦物的控制,在區域一級進行合作,調查和打擊參與非法開採自然資源、包括偷獵和販運野生動物的區域犯罪網路和武裝團體;

    25. 回顧聯剛穩定團的任務是根據第2098(2013)號決議,協助剛果當局履行剛果按和平、安全與合作框架協議作出的承諾,指出聯剛穩定團應發揮作用,阻止通過非法活動、包括生產和買賣自然資源來支持武裝團體,特別是在五個試點交易櫃檯附近進行突擊檢查,定期走訪採礦場、交易路線和市場;

    26. 表示充分支持聯合國1533委員會專家組,要求加強所有國家、特別是該區域各國、聯剛穩定團和專家組之間的合作,還鼓勵所有各方和所有國家確保其管轄或控制下的個人和實體與專家組合作,再次要求所有各方和所有國家保障專家組成員及其支助人員的安全,並要求所有各方和所有國家,包括剛果民主共和國和該區域各國,確保他們不受阻礙地直接進行接觸,特別是接觸專家組認為與其執行任務有關的人、文件和地點;

    27. 促請專家組在自然資源問題上積極與其他有關專家小組、特別是第1980(2011)號決議第13段重新設立的科特迪瓦問題專家組開展合作,並在民主同盟軍和青年黨的活動的問題上,與第2111(2013)號決議第27段重新設立的專家小組開展合作;

    28. 促請所有國家,特別是該區域各國和按本決議第3段指認的個人和實體的所在國,定期向委員會報告它們已採取哪些行動來執行第1952(2010)號決議第1、2和3段規定的措施和第8段建議採取的措施;

    29. 決定酌情至遲於2015年2月1日審查本決議規定的措施,以便視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安全局勢,特別是包括武裝部隊整編和國家警察改革在內的安全部門改革的進展情況,並視剛果和外國武裝團體、特別是這些團體中的兒童解除武裝、復員、遣返、定居和重新融入社會的進展情況,酌情對其進行調整;

    30.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Resolution 2136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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