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給人: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前,澳門地區公權法人,該日之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地區:澳門地區。
總督: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前,澳門總督,該日之後,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電信當局:澳門郵電司或監管電信事業的公共實體。
專營人:澳門有線電視服務有限公司。
收費電視地面服務:專營人通過收費,向繳費用戶傳送地面影音信號。
專營:指通過本合同給予權利,建立和操控一個公共電信系統及以專營方式提供收費的電視地面服務。
頻道:用作傳播某個節目的技術路徑,其技術特徵應以國際電信聯盟(UlT)有關條文之所定為準。
節目:按某個概括性或特定性的節目安排而設定的視聽內容,及通常以一個與它相關的標記予以識別。
節目安排:用作在指定運作時間內播出的一系列互不相同的及經選定的視聽內容組合。
淨資產:撤除重置、攤折及備用金後之毛資產總值(現金、銀行存款、待收賬、庫存、經過重估之固定資產及預計成本)。
簽約方:指批給人及專營人。
合同:指本合同及其附件及將來由簽約雙方簽訂的補充約及附件。
批給人通過本合同批予專營人下述權利:
a) 提供有線電視地面專營服務;
b) 建立及操控一個公共電信系統;
c) 以專營方式提供視像服務,但電話視像服務除外。
一. 專營期為十五年,由本合同簽字之日起計。
二. 專營期告滿前二年,雙方協商條件,以補充約作合同續期或延期。
專營人必須在簽立合同之日起或在附件I、II及III之計劃所預料頻帶批出之日起十五個月內開始提供服務。
一. 專營人所承擔之義務及倘需繳付批給合同內的罰款或賠償金,將由專營人提供擔保,做法是在本地區一間代理銀行繳存現金澳門幣貳佰伍拾萬元並指明受惠人為批給人。
二. 上款所述存款可由有資格銀行之保函或保險擔保代替,兩者均為即付擔保。
三. 擔保將在簽立合同之日起三十天內提供。
四. 擔保金一旦被動用,專營人將在批給人做出重置通知後三十日內重置。
五. 擔保金如未動用,專營人可在專營期告滿後要求提取。
一. 專營人每年付給批給人之回報為專營人營運年度毛收入百分之三。
二. 上款所述回報之繳付方式為,每年第四個月最後一個辦公日前將涉及上一營運年度之回報向電信當局交納。
三. 專營人將在每個民事年度結束後九十天內製成簡圖,向批給人展示營運毛收入,並出示一切被要求之證明文件。
四. 倘出現特殊情況,簽約雙方得通過協商,減少或暫停回報。
一. 在以下純屬專營人過失的情況下,批給人經聽取專營人意見後,可暫時取代專營人接管專營,同時接手使用各項設施、設備及器材,以便直接或通過第三者實施一切必要措施,以延續系統之運作及有線電視地面服務之提供:
a) 有關之經營無故中斷或即將無故中斷;
b) 專營人在組織上,運作上出現嚴重動盪或缺失,或設施、設備之狀況出現嚴重缺陷。
二. 在接管情況下,維持有線電視地面服務之正常及日常負擔,包括為恢復正常經營而倘有之額外費用,概由專營人承擔。
三. 導致接管之原因一旦結束,專營人會被通知在指定時間內恢復有線電視地面服務之正常經營,同時,重新占有用於專營之一切財產。
四. 如專營人無意或無能力恢復經營,或恢復經營後依然存在導致接管之因素,批給人可即時以違約為由撤銷合同。
一. 本專營不得轉讓。
二. 未經批給人事先批准,專營人不可作局部分營,亦不得完成同等效力的法律行為。
本專營可隨時由簽約雙方協商檢討。
一. 本專營於下列情況下終止:
a) 專營期告滿;
b) 雙方協議;
c) 贖回;
d) 因違約而撤銷;
e) 因公眾利益而撤銷。
二. 上款c、d及e項之專營終止由總督在政府公報刊登有依據批示宣告。
一. 批給人可在開始提供專營服務十年後做出贖回,但須提前一年通知專營人。
二. 專營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未取得批給人許可前,不得將用於經營服務之財產轉讓或附加責任。
三. 贖回專營時,專營人有權獲得根據第十六條規定計算之賠償。
一. 當證實有以下可歸責於專營人的任一事實時,批給人得撤銷本合同:
a) 放棄經營或無故暫停專營;
b) 專營的轉讓;
c) 未經批給人預先許可而分營;
d) 年罰款金額超過擔保金額百分之五十;
e) 破產,債權人協議及協定,或令專營人公司的管理受控於有關債權人的任何其他措施;
f) 未經批給人預先許可而變更公司的宗旨,削減資金或專營人公司變更組織、合併、分割或解散;
g) 不依合同規定繳交應繳的回報。
二. 撤銷合同後,擔保金即時撥歸批給人,同時,屬於專營的一切財產及權利無償撥歸批給人。
一. 為公眾利益而有必要時,不論專營人有無履行任何應承擔的責任,批給人可在尊重專營人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下,隨時撤銷專營。
二. 按照上款規定宣告之撤銷,專營人有權獲得按照第十六條規定計算之補償。
一. 終止專營時,不論有或無賦予索償權,一切屬於專營之財產及權利,均在無任何責任或負擔下撥歸批給人所有。
二. 批給之公共電信系統、用作建立製作場所及技術、行政或其他部門之大樓,以及通常由專營人在提供有線電視地面服務時所使用之設備、用具、器材或其他財產,概視為用於專營之物。
三 . 專營人所交出用於專營之系統,必須具備運作功能,而交出之財產則必須有良好保養,以使有線電視地面服務可在維持應有素質下延續,如欠缺上述條件,批給人可扣押用於恢復該等條件之款項,為此,可以對補償金額作適當之動用,如不足應付時,則動用擔保金。
在撥歸情況下,批給人將取代專營人在設施及設備融資合同內的地位,包括該日仍在建造或安裝當中或在三十六個月前投入運作的設施及設備。
如發生贖回或以公眾利益為理由撤銷專營之情況,專營人有權以撥歸為理由獲得補償,金額為根據法律及相關的會計技術原則計得的資產淨值加上最近三年平均純利的百分之八十乘以賠償標的年數所得的數值。
在第十五條預料的情況下,上款所述數值將扣除已承擔的融資合同金額。
除非原先之專營是因歸責於專營人而撤銷外,專營人對於同目的之新批給有優先權。
一. 專營人公司的主要宗旨為經營有線電視地面服務。
二. 公司亦得自己或與其他個人或法人合夥從事以下的附帶業務:
a) 經營廣告業;
b) 提供專業培訓及技術支援服務;
c) 洽商節目贊助;
d) 洽商製作場所時間、製作及剪接等業務;
e) 錄製、出版及洽商影音刊物及其業務有關產品;
f) 經批給人預先批准,讓出頻道或頻道時段;
g) 按適用法律的規定,提供其他電信服務。
三. 專營人對以任何名義讓予第三者在節目內和節目時段內所廣播的內容,向批給人負責。
一. 專營公司的公司章程應遵守本地區法例及本合同的規定。
二. 由本合同簽字日起計九十天內,應辦妥為符合上款規定的各項法定手續。
三. 修改章程應先行通知批給人,以便查證是否符合本合同之條款。
四. 專營公司未經批給人預先批准,不得做出以下任何行為:
a) 改變公司宗旨;
b) 減少或增加公司資本;
c) 公司之變更組織、分割、合併或解散。
專營人之總部及主要行政部門必須設在澳門。
專營人之公司資本為澳門幣五千萬元,在本合同簽字日起,十五個月內全數到位。
專營人必須在總部存備適當編製的、最新的會計賬目。提供有線電視地面服務引致的成本和收益應與公司宗旨所預料的其他業務的成本和收益,分賬處理。
專營人得按國際標準籌措業務範圍內的借款及繳付有關之利息和本金。
專營人應保持有形固定資產清單做到各個項目尤其是專營終止時撥歸批給人之項目,一目了然。
為審議專營人之年收益,下列者視為“受監管之年結果”:
a) 稅後純利;
b) 記入營運賬目內之財務成本。
一. 專營人須採取必需措施,使每年終結時,本身資本值最低限度相等於有形固定資產淨值之25%。
二. 在例外情況下,經批給人批准,專營公司本身的資本值可低於上款所述之百分比。
專營人須採用本地區現行法例訂定的年度攤折率及重置率,但不妨礙鑒於公司的特徵及設施、設備和用於專營的其他財產的性質,在專營人提出有依據建議下,特許採用其他比率。
專營人可按照適用法例重估有形固定資產成分,如無適用法例,則按自己提出的有依據建議,但須有批給人的書面許可。
一. 專營人之賬目每年須由公認有資格而能幹的本澳註冊審計公司進行審計。
二. 每個營運年度終結後120天內,專營人須將經過審計、證明及通過的業務報告及賬目報告提交電信當局。
專營人可享受免繳稅款、費用及手續費或法律容許的稅務優惠。
專營人將於每個季度向電信當局提交雙方協定的基本管理信息系統內的數據。
除法律及本合同預料的權利外,專營人亦有下列權利:
a)按照本合同及其他適用法例的規定,設立及操控一個公共電信系統及提供有線電視地面服務;
b) 根據與有關方面訂立的協議,在互相平等的條件下,接連其他經營人的電信系統;
c) 在遵守適用法例規定下,佔用屬於澳門地區公產或私產土地或公權法人的其他土地來建立獲分配的公共電信系統;
d) 在公共街道及其地底進行電信系統的安裝、維修或保養工程;
e) 當工作性質有需要時,人員及車輛作適當識別後,自由通行公眾地方:
f) 無償享有建立電信系統所賦予的地役權;
g) 向繳費用戶收取費用及其他價錢;
h) 有權通往屬於系統組成部分的基礎設施,如設備、天線、導線、導管、線纜的安裝地點,及在尊重用戶的前提下,通達用戶終端設備的安裝地點;
i) 按照公共電信系統的其他適用法例的規定,在公共、私人樓宇內外安裝對建立獲分配系統所需的電信基礎設施;
j) 接連樓宇的適用電信基礎設施;
k) 按照現行法例,建立為發展本身宗旨所必需的,開通區內或區外的任何專用電信系統;
l) 為轉播其他電信經營人的節目及將本身製作的視聽作品售予第三者或轉播本身的節目,簽立合同及收受回報。
一. 專營人須給與本地區一項有能力回應市民及經濟活動在文化及社會方面需求之有線電視地面服務,支撐該項服務之系統應引入最新科技,同時,其設計應能迅速回應本地區每處角落的需求。
二. 專營人尤其須要:
a) 遵守本地現行法例、適用於澳門的國際現行法例、有關當局依法作出的命令、指令、提示、指示以及批給人和電信當局按本合同規定作出的命令;
b) 提供優良技術的及安全的有線電視地面服務,並保證繳費用戶取得本地的,地區的及國際的服務、節目和信息;
c) 以居住本地區的有線電視服務需用的合格人員來維持有線電視地面服務的良好運作及履行其他的合同義務;
d) 緊隨音像廣播領域的技術發展,為支撐廣播的傳送系統引入最現代化科技;
e) 建立為操控系統所必需的基建及專營用的其他財產,並保持其良好安全運作及必要時糾正調整其功能,使運作正常及適當提供服務;
f) 確保基建符合本地及國際水平的技術規格,尤其是國際電信聯盟規章及指示所載者;
g) 向電信當局提供其在執行工作時所需的資料和解釋;
h) 對出現的故障進行必需的維修;
i) 經繳費用戶要求及繳付適當費用,提供為其得到服務的終端設備,並確保該等設備的保養;
j) 向用戶提供諮詢及維修服務;
k) 履行由法律及本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一. 專營人有責任無償提供兩個容許在澳門地區內傳送視聽廣播公共服務的節目的頻道;
二. 為上款之目的,有關節目應由有關實體以良好技術條件無償讓出,該等實體應確保取得許可及權利,特別是著作權及連帶權益,以便接收、製作、納入和傳送該等節目時不使專營人承擔任何附加責任。
三. 專營人承諾以完整及無改動的方式轉播第一款所述的節目。
一. 專營人必須履行專營期內的總計劃、為首三年訂定的指導計劃以及首兩年工作計劃,均載於成為本合同組成部份之附件I、II及III。
二. 總計劃以接續不斷的多個三年指導計劃來調整,而每個三年指導計劃均在開始前一年的十一月三十日之前制訂及知會批給人。
三. 首兩年營運後,專營人還須逐年制訂工作計劃,並在上年度的十一月三十日前交批給人審批。
為建立電信系統,專營人可以採用視為較有效的技術方法,例如電纜網絡、無線電網絡或其他,但須使用適當證明的尖端科技。
一. 電信當局將按適用法例配給專營範圍所需的頻率。
二. 使用相當於上款所指頻率的無線電波譜,專營人必須繳付相應費用。
在專營人要求下,電信當局將按適用法例配給連接製作場所與傳輸中心,連接傳輸中心與傳輸中心,及外景傳送和新聞採訪需用的頻率。
作為本合同標的的公共電信系統,應覆蓋整個澳門地區,並應跟隨都市和人口的發展。
一 . 專營人有權在尊重樓宇獨立單位業主、住客的前提下,在公共或私人樓宇安裝為建立系統所需的電信基建,如設備、天線、導管及線纜等。
二 . 在列為文物保護的地方或有建築學價值的樓宇建立上款所述的基建,要取得澳門文化司署的許可。
三. 專營人對受到上款所述基建的建立所影響的財產,負責修復。
一. 為實現用於批給經營的工程,其設計須由專營人向有關實體申領法律上要求的審批許可或准照,以及繳付所需之費用。
二. 專營人建立傳送分系統時,應使用地下導管,但當技術上不可行,經電信當局批准後,得裝設架空電纜或將之固定於樓宇之外牆,建立一傳送系統。
三. 在實施任何工程時,專營人須優先採用有效之管道嵌置法,以減少在公共道路開挖壕坑。
四. 專營人應向有關實體通知施行任何對用戶及市民大眾造成影響之工事,並指出其性質,施工期。
五. 專營人有責任與其他實體和機關協調馬路上工程,尤其是檢查井、導管、天線支架,目的是善用資源,減低成本及減少對公眾及使用者可能帶來之不便。
六. 專營人必須對施工之路面及任何其他設施或樓宇內外之結構因進行系統的工程所造成的損壞,進行修復。
一. 專營人得通過與第三者達成協議,使用屬於第三者的電信基建,例如支架、檢查井、管道及地底電纜。
二. 每當證實有必要時,專營人必須與其他電信經營人及其他地底使用者訂立關於以共用基建的協議。
三 . 專營人可與有適當資格的其他實體簽約建立基建,但對損壞承擔連帶責任。
一. 有線電視地面服務應使用PAL-I系統,並得使用電信當局批准的其他規格。
二. 專營人要採用一切措施維護電信系統的不可侵犯性,及確保無線電通信分系統受到保護,做到與其他獲許可的無線電通信服務互不干擾。
一. 專營人可與在樓宇設立的私人纜網的所有人訂立互聯協議,以向繳費用戶提供有線電視地面服務,但該等網絡必須具備適當的技術條件。
二. 上款所述的技術條件,由電信當局負責評估。
一. 只要關係人符合設定的必要條件及遵守適用法例及內部規章所定條件,專營人不得拒絕向其提供有線電視地面服務。
二. 如建立的服務由於處在年度計劃所指地理範圍以外地方或處在傳送系統所經過或影響區域以外地方而導致超負荷時,上款的規定不妨礙專營人可以拒絕或押後提供服務。
一. 向繳費用戶提供有線電視地面服務須先行徵得他們明確接受所預知之條件和規定。
二. 載有上款所述的條件和規定的合同式樣,連同其變更,須由批給人核准及最低限度用本地區的兩種官方語言表述。
三. 專營人須依照先後次序迅速地滿足提出之要求,但不妨礙可為優先安裝,設定特別條件。
一. 專營人必須保證持續地提供有線電視地面服務,並對公共電信系統進行所需的一切接駁、擴大及延伸工作。
二. 因在公共電信系統任何組件上進行電信當局批准的工事,或因非歸責於專營人之行為或事實,方得有限度地提供或中斷提供有線電視地面服務。
三. 專營人不因上款預料之情況而提供有限度服務或中斷提供服務,對繳費用戶或第三者的受損,承擔責任。
四. 有限度地提供或中斷提供有線電視地面服務,如屬可以預料者,須向電信當局、繳費用戶及有需要時向市民大眾作事先通報,說明提供有限度服務或中斷服務之時間、範圍及原因。
一. 遇下述情況,專營人可向繳費用戶有限度地提供或中斷提供有線電視地面服務:
a) 不遵守有關合同或其他適用規則;
b) 阻止檢驗工作之進行;
c) 在協定期間內欠繳任何款項、費用、收費及價金;
d) 對專營公司擁有之設施、接收器或任何其他設備做欺詐作為;
e) 未得專營人書面許可,向第三者提供服務。
二. 在上款a至c項所述情況下,繳費用戶應在得到足夠預先期來彌補過錯下被通知。
一. 為公眾利益而必要時,批給人可決定向繳費用戶全面地或部分地暫停提供任一或多個節目或取消一或多個視聽內容組合。
二. 除第三十五條所指的節目外,專營人對上款所述暫停所造成的損失,享有索償權。
一. 專營人須向電信當局提供足以對各項有線電視地面服務的素質作長期評估的一切資料及統計數字,例如:
a) 繳費用戶的設施;
b) 輪候名表;
c) 對有線電視地面服務及發票提出的投訴;
d) 已通報的及已修妥的故障,以及維修工作的平均需時。
二. 提供資料及統計數字的方式及周期,由專營人與電信當局協商。
三. 電信當局將在專營人之協助下,制定必須達到的有線電視地面服務素質基礎指標。
一. 專營人可提供包括本地區內或外的電視及廣播節目的基本套裝服務及附加套裝服務。
二. 在提供的任何套裝服務內,專營人必須無償包括第三十五條所述的節目。
三. 有線電視地面服務還可因應科技及市場的趨勢而採用按頻道或按節目的方式來提供。
一. 任何節目可每日二十四小時運作。
二. 啟播或重新啟播節目,專營人應提前十五天通知監察實體,並指出:
a) 節目的名稱:
b) 負責實體,來源國或地區;
c) 內容概述或節目時問表;
d) 啟播或重新啟播的日期。
一. 在本身的節目安排中,專營人應遵守關於視聽廣播方面的法律規定。
二. 專營人對節目內容,包括以任何名義讓給第三者的頻道內所傳送節目的內容,向批給人負責。
三. 播送只合成人收看的節目時,專營人須以阻止收視或收聽的電子儀器或其他儀器,確保不能直接進入有關頻道。
在本身製作的節目中,專營人應遵守本地區關於廣告方面的現行法例。
專營人應優先與葡萄牙的製作商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其他製作商訂立關於節目的取得、供應和轉播權等協議。
一. 除公眾利益之布告及第三十五條規定傳送的節目外,專營人播送的節目享有著作權及相關權保護。
二. 專營人必須遵守本地區關於著作權方面的現行法例。
一. 提供有線電視地面服務的收費和價格的上限或訂定該數值的準則,須先由專營人提出有依據建議,由批給人聽取電信當局意見後批准。
二. 專營人不得收取任何高於已核准的收費、費用和價格,亦不得實施別的收費方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增加服務費。
在不妨礙法律及本合同賦予的權力下,批給人有權:
a) 核准各項計劃、收費調整建議及專營人需要核准或許可的其他行為;
b) 命令實施罰則。
本合同賦予的或認可的批給人權利及權限,由總督或由總督委托電信當局行使。
一. 監察本合同的履行和專營人的活動,屬電信當局的權限;監察節目內容,則屬新聞司的權限。
二. 上款所述實體將採取認為必需的措施執行監察權限,尤其監督有線電視地面服務及專營人對義務的履行; 並可用認為合適的方式及在認為合適的時間,查證由專營人提交的報告、資料及數據的準確性。
三. 為上款規定之目的,專營人必須:
a) 任由通行本身的一切設施;
b) 對監察工作的實施,提供一切資料和解釋及給予一切必要的方便;
c) 任由索閱一切簿冊、記錄和文件;
d) 在監察實體要求下,當電信當局面前進行測試,以評估提供服務的條件、設備的特徵和狀況;
e) 局部或全部中斷有線電視地面服務時,先行通知電信當局,並於隨後五個辦公日內以書面確認及作出解釋。
一. 電信當局可以測試及調校用作提供有線電視地面服務的設備,包括由繳費用戶使用的屬於專營人所有的設備,但不妨礙法律上關於確認無線電通信器材方面的規定。
二. 上款所述的測試及調校工作引生的負擔,概由專營人承擔。
實施本節預料之任何罰則,不豁免專營人對第三者承擔倘有的責任,且不妨礙由有關實體施行本地區法律或本合同預料的其他罰則。
一. 專營人如全因自己的責任而不履行本合同引生的任何義務或批給人或電信當局的正當命令,批給人可視乎違反程度的嚴重性,課處最少澳門幣壹萬元最多澳門幣五萬元的罰款。
二. 繳納的罰款將由提交的保證金承擔,倘保證金不足應付,將通過管轄法院對尚欠罰款進行強制性徵收,處罰批示將作為執行的憑據。
三. 實施罰款的同時,批給人將定給專營人一個適當期間,履行被命令履行的義務。
四. 如專營人在該期間內繼續做出違約行為,批給人可:
a) 實施新的罰款;
b) 飭令履行有關義務,尤其通過動用保證金或委托第三者實行對遵守本合同所必需的工作,並由專營人付費。
c) 撤銷合同。
由違約引致的接管及撤銷,屬非金錢罰則。
一. 雙方對本合同的理解、效力及執行所產生的問題,除法律規定屬於法院權限者,將交由一個在本地區運作的仲裁庭處理,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批給人及專營人各指派一人,另一人由雙方協商產生。
二. 如任何一方不在被要求指派仲裁員之日起計三十天內指出本身的仲裁員,或雙方在指出首兩名仲裁員之日起計三十天內不能就第三仲裁員達成協議,將由任何一方請求管轄法院選出尚欠的一或多名仲裁員。
三. 仲裁庭將以“公平原則”審理,對做出的判決不得上訴。
四. 仲裁庭的組織費用由雙方按仲裁庭定出的比例承擔。
五. 在不妨礙本合同其他條款的規定下,仲裁具暫緩效力,但該效力可由仲裁庭決定排除。
本合同預料的批給人行為應在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天內作出,否則視為接納請求,但第五十八條第一款預料之核准不在此限。
本合同作成中、葡文本各一份,兩文本均具同等效力。
本合同由簽字日起生效。
本文主要介紹在澳門地區範圍內經營收費電視地面服務專營合約的項目特點及技術經濟基礎。
由申請直至獲批給專營權這差不多三年以來,科技發展一日千里,因此,必須注意的是目前有關建立無線系統技術方案這個選擇將會不斷順應科技供應市場的發展。然而,為了編制經濟財務計劃和實施進度表,無線系統技術將會是多點微波分配系統,但是可能會演變成其他頻率更高的無線發放技術。
從申請到獲批給專營合約這三年期間,考慮到本地在社會經濟方面的轉變,本項目無論在構思層面或是在組織結構層面,也相應地作出了改進。
然而,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我們一直維持著既定的大前提,這將在接下來的附件中再作討論。
技術經濟基礎乃根據用以評估本項目的可行性和盈利能力的預算,即經濟財務計劃中的主要計算結果。在編制這個預算模型時,我們考慮了多方面的問題,其中有以下各點:
在編制專營合約的申請文件時,和在批給專營合約的所有過程當中,我們得到葡萄牙有線電視有限公司(總部設於葡萄牙里斯本)的合作及提供諮詢服務,母公司在這行業進行新項目方面富有經驗,是葡萄牙的九個地區有線電視營運公司的全資或主要股東。技術資源有「纖維同軸線」,多點微波分配系統及數碼衛星系統。
此外,葡萄牙有線電視同時參股多家公司或製作電視用途的視聽材料,並於最終階段進行將有線互聯網及互動電視服務推出市場的項目。
鑒於以上所述,澳門適用的方案應考慮到要快速建立一套商業方案,同時不要忽視基礎建設在支持提供多媒體服務方向發展的演進,而這類服務預料可在短期或中期實現。
因此,待對多個技術方案進行分析後,考慮到序言第二段所述,本公司表示有意發展一個使用多點微波分配系統的混合性技術方案,而日後將會補充地或完全地由傳統有線電視網絡取代。
在開始時使用無線系統技術:
這樣,在開始時使用多點微波分配系統技術能夠提早建立收費電視地面服務消費市場和相應地提早建設大廈網絡,這是無論使用甚麼技術,即有線電視網絡或是多點微波分配系統技術,在服務提供方面都是不可或缺的。
本公司建議推動大廈網絡的建立,並按照容許與多點微波分配系統網絡或者日後在盡量減少對該服務造成滋擾的情況下與有線電視網絡互聯的技術規格。
從上述的網絡技術特點推論出來,以無線技術為基礎的方案容許更迅速地推出此項服務。因此,我們打算在收費電視項目開始階段使用這種技術。
選擇此方案作為起步技術以便展開商業活動乃按照以下幾點作為考慮因素:
在獲得多點微波分配系統適用的無線電頻帶後,本公司將推動一個試驗方案的安裝,這方案容許精確調校所需的發射器,轉播發射器(“射速彎曲器”)的數量、功率及頻率計劃,以便覆蓋本地。
現計劃在設備安裝完畢後有一個試驗期,以便實現所有技術研究及所需覆蓋範圍,和更有效地評估本地市場潛力。該試驗系統同時可支援人員培訓活動。
試驗期完成後,我們將在可以成為本商業目標的地區展開商業運作,並且將完成設備的安裝,以確保充分的覆蓋。
然後,面對所服務市場消費者的行為和科技的演進,本公司將能夠開始建設大廈以外的有線網絡。
為了安裝傳統有線電視網絡,本公司將能夠租用發射量和/或管道空間用以放置我們的電纜。
在那個發展時期,網絡將能夠一方面利用軸線和光纖電纜的技術,同時在本澳的某些地區,我們可保留在收費電視地面服務開始時已使用的多點微波分配系統技術這樣的混合方式。
如以上所述,比較起多點微波分配系統技術所能做到的高速覆蓋,傳統有線電視網絡在建立上耗費較多時間,但是也有一些優點,尤其是可以提高網絡的容量和功能,以支持提供更多頻道和新服務,尤其是互動電視服務,即「自選視像」、電視遊戲、電視教育等。
多點微波分配系統網絡的容量是以其所能分配出的電視頻道數目來計算的,該容量的大小將取決於有關當局發予本公司的頻帶帶寬。另一方面,多點微波分配系統技術的成本以及服務質素的一些特點,則取決於頻段在頻譜的位置,特別是,事實証明,頻段中央的頻率越高,業務開發的投資及成本便越高。
建議中的多點微波分配系統網絡容量能分配出本公司打算推出的各種節目組合, 即所設計的如第二章所述的基本和附加服務組合。
其他服務如電視圖文或「計次收費電視」以及轉播本地市場特別有興趣的體育節目等,也能夠透過「服務計劃」中闡釋,在項目第一階段我們不打算提供這類附加服務。
按照每個客戶合約的選擇,我們將為同一幢大廈的不同客戶提供各種服務。讓客戶只接收到按合約所定的服務(基本、附加或其他組合)可以透過在網絡頻段上安裝過濾器或者透過加碼/解碼系統。
在稍後階段,隨著有線電視網絡的演進,就本地市場進行過有關的商業可行性研究後,本公司預計會提供互動電視服務,如電視遊戲、「自選視像」、電視購物、「家居銀行」等。
本公司預料會以一個節目組合,稱為基本組合,來進行商業運作。
然後,本公司預料會推出另外一個節目組合,取名附加組合,包括基本組合以外若干個額外頻道,這些額外頻道會以收取附加費的方式提供給申請這個組合的客戶。
本公司打算購置的技術系統容量不應該祇是足夠應付上述的商業服務所需。事實上,本公司打算安裝一套容量有24個模擬電視頻道或容量有約18個模擬頻道和40個數碼頻道的多點微波分配系統系統,和一套有線電視系統,視乎對技術成本的分析,至少可能獲得大約750兆赫的頻段,能支持數十個模擬式和數百個壓縮式電視頻道。
本公司打算以收費商品形式推出上述組合,即基本及附加組合以及其他互動電視服務,因為這些均符合獲得的專營合約而且具有商業利益。
為了配合本地商業市場,又或按照與節目供應商的合約,節目組合的內容將會隨時間改變。但是,本公司打算向客戶保證,這些組合的寬廣度,即所包含的頻道數目,以及內容類別的多元性將會保持不變。
基本組合將會面向有潛能的龐大消費市場,並將盡可能地按市場調節,包括多種語言廣播。這個組合的範圍將主要受到一般興趣的主題內容所影響,其直接因素是對目標市場的認識和節目購買成本。
因此,視乎與節目供應商的磋商,基本組合的成份原則上將包括以下各個主題內容的頻道:
附加組合將會以滿足具有較高購買能力的市場部份的興趣為發展方向。按這樣的構成,我們基本上將加入主題節目,電影及連續劇。
每個節目頻道成本不一,衹能在與版權持有人磋商後才能確定。
本公司因為打算在本網絡轉送在本地具代表性的商業頻道,所以廣東話、普通話、葡萄牙語及英語節目就定必會包含在基本組合內。
本公司建議有系統地監控在本地以衛星廣播技術所得的節目供應,以及磋商有關的發行權,尤其是如果廣播的語言在本地通行,如廣東話、普通話、葡萄牙語及英語。
在第一階段,所提供的頻道的播送時間將會由節目供應商釐定。
與節目供應商的磋商計劃乃以購買整個頻道為基礎,憑著這些磋商,我們希望為每個頻道尋求節目組合和語言分配的結合,這較大程度會迎合本地市場的期望。
本公司建議在網絡加入非影像訊號——即FM超短波,在將來,更可加入「數碼聲廣播」。此外,我們也打算保證提供電視圖文服務。
收費電視地面服務對本地社會來說是傳播、增長、社會文化及文娛多元化等不容置疑的益處的重要元素。
由於可以接收到世界多個地方,即亞太地區各種各樣的電視發射,多點微波分配系統或有線電視放送也為營造和強化社會,作出重要貢獻,而這正是澳門所期望建立的。
因為所需求的投資額和所創造出的整合效應,收費電視地面服務同樣地是總體經濟發展的動力和加速元素,尤其是在涉及尖端科技的電訊範疇。
此外,收費電視地面服務也在某些重要情況作出貢獻,如在建築高度密集和被認為具有歷史旅遊價值的地區,維護地形和美學價值和利益,這是大眾日漸關注的問題。
作為收費電視地面服務附件一的這個十五年經濟財務計劃的補充,我們現附上以下報表:
一九九八年下半年,在本公司建議下,一家專業公司進行了一項市場研究,以了解本地潛在消費市場的特性,同時參考了多份刊物中有關本地的特定數據指標,包括「消費物價指數」、「勞動力統計數字」、「澳門資料」、「建築統計數字」。同時也分析了多份有關收費電視業的文件,範圍包括多個國家,特別是本澳鄰近地方(香港、台北、中國...)。
面對這樣性質的產品,整個潛在市場就是本地現有住宅的數目。
不過,這個市場是包含著多個部份,每個部份都有不同的購買力、語言接受程度、文化喜好和其他可變的社會人口因數。
當我們釐定節目組合的主題成分,和選擇基本組合內電視頻道播送的語言、價格以及宣傳推廣計劃時,我們將要分外注意人口結構成分。
近幾年來,本澳的住宅數目保持穩定,每戶人數約為3.4。
根據澳門收費電視地面服務專營合約第36條,專營人必須編制若干個連續的指導計劃,使總體計劃更完善。
明顯地,這第一個三年指導計劃乃以十五年總體計劃為基礎,總體計劃經已包含了技術計劃、服務計劃、和經濟財務計劃,而這指導計劃則再細分為公司業務開展首兩年每月業務情況(資產負債表除外),即指項目建立和運作初期的年份。
在此提出的經濟財務報表乃按照十五年總體計劃的模式,包括:
至於公司的管理,執行委員會每年將按照建議目標,發出指引予領導專營人的執行機構,以改進這個三年指導計劃,和令客戶、股東和員工更滿意。
就澳門收費電視地面服務專營人的兩年工作計劃所提交的工作進度表的開端是由本地政府批出有關專營合約或頻段當日起計,各項工作的需時是以工作天來計算和表示。
公司的這第一個工作計劃的主要目標是盡量列出所有必須完成的工作,以便在專營權或頻段批出後十五個月前,並按照合約文本第四條,展開商業活動。該條文敘述了業務開展的過程,由分配頻段,招聘人員,磋商供應及服務合約,以至商業及銷售服務所需的市場推廣活動。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