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0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六日,星期三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衛 生 司

通 告

按照社會事務暨預算政務司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茲公佈透過普通開考方式招聘人員,以填補澳

門衛生司編制內全科醫生職程,第一職階第一職等全科主治醫生七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一般入職開考以文件審查方式進行。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於《政府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是次開考乃按九月二十一日第68/92/M號法令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

2.報考條件

凡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一般要件及按照九月二十一日第68/92/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具備全科醫生級別資格之醫生均可投考第一職階第一職等全科主治醫生的空缺。

3.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寫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格式七報名表(澳門政府印刷署專印),連同下列文件在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送交前澳門衛生司技術學校一樓文書科:

3.1. 與公職無聯繫的報考人應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學歷之證明文件;
c)履歷(4份)。

3.2. 與公職有聯繫的報考人應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學歷之證明文件;
c) 人事管理處發出的個人紀錄,其內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為開考而遞交的有關的工作評核等;
d)履歷(4份)。

如文件已存檔於有關的個人檔案,報考人則豁免遞交3.2 a)及b)項所指的文件,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工作性質

全科主治醫生之職務如下:

a)應診及治療受託之病人並對其負起責任;
b)對每一個案按本身之診斷作出醫療上之決定;
c) 就其決定送病人前往衛生部門醫療之有關服務方面,透過編寫保密報告書指導及關注病人,尤其是有關醫院護理服務方面;
d)探訪本身之留院病人,以便與醫院醫生商量其病況;
e) 接收有關其他衛生部門對有關病人所提供服務之報告,參閱後將之送回;
f)安排在其職權範圍內之個人護理、初級預防及二級預防。

醫生得被要求從事之工作,尤其是下列者:

a) 在衛生中心及其分處擔任公共衛生計劃中之有關職務,尤其是向居民提供全面醫療服務;
b) 在醫院有關部門內工作,以便關注其本身病人名單內之病人及在醫院服務,旨在將初級護理與專科護理配合,以及參加醫院醫療小組之工作,尤其是急診部門之工作;
c) 在培訓計劃方面提供合作,特別係本身職程之培訓計劃;
d)對職程或衛生部門之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意見;
e) 在臨床會議、學術會議及在安排、評估其職業範圍內之活動方面予以協助;
f)擔任主管職務,尤其是衛生中心主管職務;
g)參加研究計劃;
h)參加考核典試委員會。

5. 薪俸

第一職階第一職等全科主治醫生的薪俸點為九月二十一日第68/92/M號法令附件IV表一所載的580點。

6. 甄選方式

甄選將以文件審查方式,包括審查履歷及答辯,並採用九月二十一日第68/92/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二、三及四款所規定的要件進行。

7.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全科主任醫生 Jorge Domingos Leitão Pereira

正選委員:全科主任醫生 José Armando Coutinho Baptista Pereira

主席: 全科主治醫生 Cheang Seng Ip

候補委員:全科主治醫生Fong Hou Meng

主席: 全科主治醫生Chan Im Kuan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於澳門衛生司

司長 方歷奇

通 告

按照社會事務暨預算政務司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茲公佈透過普通開考方式招聘人員,以填補澳

門衛生司編制內公共衛生醫生職程,第一職階第一職等公共衛生主治醫生壹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一般入職開考以文件審查方式進行。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於《政府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是次開考乃按九月二十一日第68/92/M號法令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

2.報考條件

凡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一般要件及按照九月二十一日第68/92/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具有公共衛生專科醫生級別資格之醫生均可投考第一職階第一職等公共衛生主治醫生的空缺。

3.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寫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格式七報名表(澳門政府印刷署專印),連同下列文件在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送交前澳門衛生司技術學校一樓文書科:

3.1. 與公職無聯繫的報考人應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學歷之證明文件;
c)履歷(4份)。

3.2. 與公職有聯繫的報考人應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學歷之證明文件;
c) 人事管理處發出的個人紀錄,其內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為開考而遞交的有關的工作評核等;
d)履歷(4份)

如文件已存檔於有關的個人檔案,報考人則豁免遞交3.2 a)及b)項所指的文件,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工作性質

公共衛生主治醫生之職務如下:

a)被任命時,負責公共衛生功能單位;
b)在實習醫生培訓方面提供協助;
c)參與公共衛生業務及全科業務方面的配合工作;
d)協調公共衛生的業務;
e)發展公共衛生方面之研究;
f)被任命時擔任教職;
g)與衛生當局合作;
h)被任命時執行衛生當局之權力;
i)被任命時參加考核典試委員會;
j)參加衛生中心行動計劃之訂定;
l)擔任主管職務,尤其是衛生中心主管職務;
m)輔助主任醫生及如主任醫生職位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而被委任時代替之;

5. 薪俸

第一職階第一職等公共衛生主治醫生的薪俸點為九月二十一日第68/92/M號法令附件IV表三所載的580點。

6. 甄選方式

甄選將以文件審查方式,包括審查履歷及答辯,並採用九月二十一日第68/92/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二、三及四款所規定的要件進行。

7.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公共衛生主任醫生 Amilcar Guedes Lousa

正選委員:公共衛生主任醫生 Aníbal David Loureiro Tavares

主席: 公共衛生主治醫生 Fernando José Monteiro Costa Silva

候補委員:公共衛生主任醫生Alice João Ramires dos Reis Maia

主席: 醫務顧問級別公共衛生主治醫生 Koi Kuok Ieng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於澳門衛生司

司長 方歷奇


財 政 司

財 稅 處

通 知

關 於 房 屋 稅 事 宜

茲特報告,仰所有納稅人知悉,欲在一九九八年度稅項上享受房屋稅章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所指之規定,得在一月份內,以每一樓宇或其部份填報一份由本處免費供應之M/7式申報書。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於澳門財稅處

財稅處代處長 施雅慧

本件經由稅捐廳廳長劉玉葉核閱


司 法 事 務 司

通 告

按照司法政務司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日之批示,及根據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3/97/M號法令及經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五日第15/GM/98號批示核准之規章,並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一般規定,茲特公布現透過普通考試方式招考二十名人員,以就讀晉升至司法文員職程內法院書記職級的培訓課程。

1. 期限及有效期

遞交投考申請期限:自本通告公布於《政府公報》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

在法院及檢察院辦公室編制法院書記職級內現存有十七個空缺。開考對公布在九九八年三月十一日第十期第二組《政府公報》內的開考完成後所產生的空缺有效,以及對在培訓課程有效期內出現的空缺有效。

2. 投考條件

可投考者:

a)在助理書記職級工作至少滿三年,工作評核不低於“良”,或工作至少滿兩年而工作評核為“優”之人士。
b) 在助理書記職等工作至少一年之人士。
c)具有本地區法律認可之法律學士學位,且證明對澳門法律體 系有認識及掌握中葡文之人士。

3. 投考辦法及地點

3.1. 投考者須填寫《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一款所指之七號格式之報名表格,連同下列文件,於期限前辦公時間內,親自送交或以雙掛號郵遞方式寄往南灣大馬路594號澳門商業銀行大廈八字樓司法事務司:

3.1.1. 符合第二點a)及b)項要件之投考人:

a)有效之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b)由任職機關發出之最新個人紀錄,其內載有學歷證明、以往曾擔任之職務、現職程及職級、與公職聯繫之性質、在現職級、職程及在公職之年資,以及工作評核;
c)履歷,連同證明就讀專業培訓課程及語言知識水平之文件。

3.1.2. 法律學士之投考人:

a)有效之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b)本通告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

3.2. 任職於司法事務司及有關體系部門之投考人,如明確聲明第3.1.1 及3.1.2 點的a)及b)項所指之文件載於其個人檔案內,免除遞交該等文件。

3.3. 由於空缺的數目及分佈地點未有明確指出,故投考人可在不影響第15/GM/98號批示第二十二條的情況下,經得悉上述資料及待現時晉升課程的學員填補該職級後,才按其個人意願選擇擬工作之辦事處。

4. 職務內容特徵

法院書記有權限領導訴訟分庭,根據法律執行任務,並於中央庭執行職務時,輔助法院書記長。

5. 薪俸

第一職階法院書記收取薪俸表指定之薪俸點455。

6. 甄選

晉升法院書記職級透過培訓課程為之,其大綱載於本通告之附件內。

6.1. 培訓課程的甄選:

a)在第二點a)及b)項提及之甄選投考人參加培訓課程係透過審查履歷為之,根據以下程式計算。其中學歷、在職級、職程及公職的年資、工作評核、語言知識及補充性專業培訓等均在考慮範圍。

CF = CF = (3xCS) + (2xEP) + (1xHA) + (1xCL) + (1xFP)
8

以:

CF= 最後成績
CS= 工作評核
EP= 工作經驗
HA= 學歷
CL= 語言知識
FP= 補充性專業培訓

工作經驗方面(EP)以下列程式定出:

CF = EP = (2xACA) + (1xAC) + (1xAFP)
4

以:

ACA= 在現職級年資
AC= 在職程年資
AFP= 在公職年資

b)具法律學士學位之投考人透過考試方式甄選,目的為考核投考人有關澳門法律體系及中、葡文的知識。

語言知識之考核試旨在評核投考人對非在其獲得學歷所使用的官方語言之認識,以為時不超過九十分鐘的筆試及十五分鐘的口試進行。

澳門法律體系的知識考核試屬淘汰形式,以為時不超過三小時之筆試進行,當中包括以下內容:

a)澳門政治體系組織;
b)澳門司法組織;
c)澳門現行訴訟法系。

在考試時,投考人可參閱有關指定內容之法規。

錄取參加培訓課程之投考人之最後成績,有關澳門法律體系及中文或葡文考核試所佔的比重分別為百份之七十及百份之三十。

6.2. 優先

錄取參加培訓課程依次考慮以下條件:

a)具備本通告第二點a)項所指之要件之投考人;
b)具備本通告第二點b)項所指之要件之投考人。

6.3. 錄取參加培訓課程之排位

及格之投考人按得分之高低排列名次。

在公布評核名單時一併公布開始培訓課程的日期。

7. 完成培訓課程後投考人之排位

投考人按照培訓課程之得分排列名次;如得分相同,則依次考慮下列條件以確定排名先後:

a)較佳之工作評核;
b)較高之學歷;
c)在原職級上較長之年資;
d)在原職程上較長之年資;
e)在公職上較長之年資;
f)較高之中、葡文水平。在有需要時,透過特別考試以資識別。

8. 委任

如能配合部門工作之需要,則按投考人意願委任其擔任辦事處人員編制之空缺職位。

9.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初級法院法官 Sam Hou Fai 學士

正選委員:檢察官 Un Man Kuok 學士

澳門行政法院法院書記長 João Manuel Barros Costa

候補委員:高級技術員 Maria Inês de Figueiredo Dias de Sousa Ribeiro學士

高級技術員 Anabela Soares Cavadas Chau學士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於澳門司法事務司

司長 鄧嘉思

———

附件

晉升法院書記職級 之培訓課程大綱

1. 培訓課程包括理論課及實習課,且得以研討會、座談會及辯論會的形式進行。
2. 課時:220小時
3. 時間:星期一至四,下午五時至八時
星期六,上午十時至一時
4. 地點:澳門司法官培訓中心
5. 根據投考人對中、葡文培訓工作之需要,並在不影響培訓課程之情況下,學習大綱內容如下:
5.1. 澳門司法組織:
——法院組織
——司法官團
——管理及紀律機關
——法院辦事處組織及檢察院組織
5.2. 公職法律制度:
——權利及義務
——司法人員章程
——假期、缺勤及特別假期制度
5.3. 操守及職業道德:
——職務原則及職務操守與職業道德之規則
——職業保密
5.4. 民事訴訟:
——訴訟行為
——訴訟程序之開展
——保全程序
——擔保及存放
——程序方式:宣告之訴訟程序、執行程序、特別程序
——上訴
——財產清冊
——破產
——未成年人之監督組織
——司法緩助
——民事費用
5.5. 刑事訴訟程序:
——訴訟程序主體
——訴訟行為
——證據
——強制及財產擔保措施
——與本地區以外實體之關係
——訴訟程序階段:專案調查、預審、審判
——特別程序
——上訴
——刑罰之執行
——刑事費用
5.6. 勞動訴訟:
——民事部分:宣告之訴訟程序、執行程序、特別程序
——刑事部分:違例訴訟程序
5.7. 行政上之司法爭訟:
——司法上訴:程序前提、程序步驟
——附加程序方式
——其他程序方式
5.8. 會計及司庫
——司庫部門
——預算
——支出
——帳目
——記帳
——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
5.9. 組織行為:
——動因及組織氣氛
——溝通
——領導
——衝突處理
——公共關係
6. 評核
評核係根據學員平時的上課表現及最終總考試作出,以零至十分表示。
根據以下程式,按平時分及最終考試分的比重計算出之平均分,視為最後成績:
CF = (3xAC) + (7xPF)
10
以:
CF =最後成績
AC =平時分
PF =最終考試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司

通 告

按照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運輸暨工務政務司的批示,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通過文件

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地圖繪製暨地籍司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一般晉升開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為地圖繪製暨地籍司人員編制的工作人員而設。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於《政府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報考條件

2.1. 報考人:

凡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條件的地圖繪製暨地籍司人員編制之一等翻譯員均可報考。

2.2. 應遞交的文件: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有關部門發出的個人紀錄,其內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為開考而遞交的有關的工作評核等;
c) 履歷。

如文件已存檔於有關的個人檔案,報考人則豁免遞交a)及b)項所指的文件,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3. 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寫《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格式七,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地圖繪製暨地籍司行政暨財政處文書處理暨人員科。

4. 工作性質

首席翻譯員的工作為:在尊重有關內容及風格下將葡、中文本對譯,以及在

忠實傳譯發言人之信息下進行葡、中語言的交替傳譯或同聲傳譯。

5. 薪俸

第一職首席翻譯員薪俸點為經四月二十四日第18/95/M號法令所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三十八條所載薪俸表內的540點。

6. 甄選方式

甄選將以履歷分析進行。

7.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範。

8.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司長 李崇汾

正選委員:副司長 張紹基

正選委員:廳長 Vicente Luís Gracias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Maria José Leandro Guerreiro

候補委員:處長 Albino de Castro Ribas da Silva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日於澳門地圖繪製暨地籍司

司長 李崇汾


社 會 工 作 司

通 告

按照社會事務暨預算政務司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之批示,藉考試方式進行一般限制性晉升試,以填補澳門社會工作司編制內護理人員職程二職等高級護士兩缺。

是次開考是由七月三十一日第9/95/M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所規範。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一般有限制性的晉升試以考試方式為之,限於澳門社會工作司人員編制內之公務員報考,報考申請表格應自本通告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報考條件

2.1 報考人:

根據七月三十一日第9/95/M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凡屬本司編制內之護士,並在其職級服務滿三年,工作評核不低於“良”,或服務滿兩年,工作評核為“優”者,均可投考。

2.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之副本;
b)個人紀錄,其內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為開考而遞交的有關的工作評核等;
c)履歷。

如文件已存檔於有關的個人檔案,報考人則豁免遞交a)及b)項所指的文件,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3.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寫《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格式七,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澳門西墳馬路六號澳門社會工作司人事、文書暨檔案科。

4. 工作性質

高級護士有以下職務:

a)評核個人、家庭及社會在護理照顧方面的需要;
b)制定、提供及評核護理照顧;
c)對衛生方面不具專業資格人士而設的在職培訓提供協助;
d)指導及協調提供護理服務之小組;
e)進行並參與為改善護理服務而開展的研究;
f)協助舉辦基本培訓課程以及在職護士之培訓課程。

5. 薪俸:

二職等高級護士之薪俸點為附於訂定護理職程制度之七月三十一日第9/95/M號法律之薪俸索引表所規定之370點。

6. 甄選方式

甄選將以不超過兩小時葡文或中文筆試的知識考試進行,內容為多項選擇的封閉題目,並輔以對報考人的履歷分析,甄選評分比例如下:

a)筆試——60%;及
b)履歷分析——40%

7.考試大綱

考試大綱如下:

a)至12個月大的兒童:
•種疫苗;
•食物/營養;
b)護理職程;
c)傳染病/預防:
•肝炎;
•愛滋病;
•肺結核;
d)健康教育;
e)護理程序;
f)在職培訓;
g)護理定義;
h)腎機能不健全病患者;
i)心血管病;
j)糖尿病患者。

8.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護士監督 Ana Maria Chao

正選委員:護士長 Leong Mio Leng Sam

二等高級技術員Maria Amélia Monteiro Rodrigues

候補委員:助理 何淑嫻學士

首席高級技術員 辛志源學士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於澳門社會工作司

司長 葉炳權


市 政 廳

通 告

仰眾知悉,現正開始有關“供應一九九九年度燃油和潤滑油”之第二/交通暨運輸部/九八號公開競投。

競投程序的文件由有關章程和承投責任書組成,有意者可於辦公日的工作時間內前往市政廳物業暨採購科索閱。

應於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五時前將標書遞交至文書及檔案科。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市政廳會議室進行開標。

根據競投章程,必須在市政廳出納科臨時存入澳門幣二萬二千元或同價值的銀行擔保才准競投。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於澳門市政廳

主席 麥健智


文 化 司 署

文 化 中 心 籌 設 委 員 會

公 告

茲公佈根據傳播、旅遊暨文化政務司於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批示,公開招標租用澳門文化中心之店舖,而其經營的特定範圍包括:影音專門店、設計及繪畫材料、銀行分行、禮品店以及古董字畫店。

有興趣人士可於本公告刊登日起計為期三日,在辦公時間內前往高美士街四百三十一號地下(旅遊活動中心)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索取競投方案。

投標書應向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遞交,截止時間為一九九九年一月七日下午一時正。

開標儀式將於一九九九年一月七日下午三時正在同一地點舉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於澳門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

主席 白世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