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 會 工 作 司

通 告

按照社會事務暨預算政務司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之批示,藉考試方式進行一般限制性晉升試,以填補澳門社會工作司編制內護理人員職程二職等高級護士兩缺。

是次開考是由七月三十一日第9/95/M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所規範。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一般有限制性的晉升試以考試方式為之,限於澳門社會工作司人員編制內之公務員報考,報考申請表格應自本通告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報考條件

2.1 報考人:

根據七月三十一日第9/95/M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凡屬本司編制內之護士,並在其職級服務滿三年,工作評核不低於“良”,或服務滿兩年,工作評核為“優”者,均可投考。

2.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之副本;
b)個人紀錄,其內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為開考而遞交的有關的工作評核等;
c)履歷。

如文件已存檔於有關的個人檔案,報考人則豁免遞交a)及b)項所指的文件,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3.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寫《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格式七,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澳門西墳馬路六號澳門社會工作司人事、文書暨檔案科。

4. 工作性質

高級護士有以下職務:

a)評核個人、家庭及社會在護理照顧方面的需要;
b)制定、提供及評核護理照顧;
c)對衛生方面不具專業資格人士而設的在職培訓提供協助;
d)指導及協調提供護理服務之小組;
e)進行並參與為改善護理服務而開展的研究;
f)協助舉辦基本培訓課程以及在職護士之培訓課程。

5. 薪俸:

二職等高級護士之薪俸點為附於訂定護理職程制度之七月三十一日第9/95/M號法律之薪俸索引表所規定之370點。

6. 甄選方式

甄選將以不超過兩小時葡文或中文筆試的知識考試進行,內容為多項選擇的封閉題目,並輔以對報考人的履歷分析,甄選評分比例如下:

a)筆試——60%;及
b)履歷分析——40%

7.考試大綱

考試大綱如下:

a)至12個月大的兒童:
•種疫苗;
•食物/營養;
b)護理職程;
c)傳染病/預防:
•肝炎;
•愛滋病;
•肺結核;
d)健康教育;
e)護理程序;
f)在職培訓;
g)護理定義;
h)腎機能不健全病患者;
i)心血管病;
j)糖尿病患者。

8.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護士監督 Ana Maria Chao

正選委員:護士長 Leong Mio Leng Sam

二等高級技術員Maria Amélia Monteiro Rodrigues

候補委員:助理 何淑嫻學士

首席高級技術員 辛志源學士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於澳門社會工作司

司長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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