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9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星期三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司 法 事 務 司

通 告

按照司法政務司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之批示,及根據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號法令及經二月二十五日第17/GM/98號批示核准之規章,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一般規定,茲特公布現透過普通考試方式招考登記暨公證文員職程

實習員三十五名,以填補現存在登記局及公共公證署人員編制繕錄員職級之九個空缺,及在考試有效期內將出現之空缺:

1.期限及有效期

遞交報考申請期限:自本通告公布於《政府公報》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

有效期:甄選實習考試之合格成績自評核名單公布日起三年

內有效。

2. 報考條件

凡具備《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規定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且具有最少十一年級或同等學歷者均可報考。

3.現有空缺分佈於

第一立契官公署:兩缺;海島市立契官公署:一缺

商業及汽車登記局:三缺;物業登記局:三缺

4.報考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寫《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格式七,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前及辦公時間內,親自送交或以雙掛號郵遞方式寄往南灣大馬路594號澳門商業銀行大廈八字樓司法事務司:

4.1與公職無聯繫的報考人:

a)有效之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b)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

4.2與公職有聯繫的報考人:

a)有效之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b)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

c) 由任職機關發出之個人紀錄,其內應特別載有所取得之學歷。

任職於司法事務司及有關體系部門之報考人免除遞交4.2 a)及c)項所指之文件。

5. 職務性質

繕錄員負責執行由登記局局長或公證員或代替其職位之有關人員所指派的工作。

6. 實習的甄選:

錄取參加實習所採用的甄選為知識考核試,目的在於評核報考人對下列內容的知識:

a)綜合文化;

b)數學;

c)文書處理;

d)中、葡文。

6.1 實習的甄選考試:

6.1.1. 綜合文化及數學知識以淘汰形式,於同一次為時最多三個小

時的考核試中評核,而考試日期及地點將在被錄取應考人確定名單上指出。

該考試之合格應考人名單將於有關通告公布在《政府公報》後,張貼在司法事務司八字樓。

6.1.2 語言知識之考核試旨在評核投考人對非在其獲得學歷所

使用的官方語言之認識,以為時不超過九十分鐘的筆試及十五分鐘的口試來進行。

6.1.3 葡文文書處理之考試為時最多三十分鐘。

6.2 成績:

應考人成績採用以下方式計算,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名次

CF = 1PCGM + 3 CL + 2 PPT
6

以:

CF = 最終成績

PCGM = 綜合文化及數學的考試成績

CL = 語言知識的考試成績

PPT = 文書處理的考試成績

缺席或放棄任何考試的應考人將不獲接納。

在公布評核名單時一併公布開始實習的日期。

7. 實習:

7.1 空缺

進行實習的空缺分佈以下地點:

第一立契官公署 三個空缺
第二立契官公署 兩個空缺
海島市立契官公署 三個空缺
婚姻及死亡登記局 六個空缺
商業及汽車登記局 六個空缺
出生登記局 六個空缺
物業登記局九個空缺 九個空缺

由評核名單公布日起計五天內,合格之應考人可按個人意願指出擬進行實習的部門。

7.2 安排

司法事務司司長按照評核名單之名次,並當配合部門工作需要時及在遵重個人意願下,以批示安排各應考人進行實習之 地方。

7.3期間及指導

實習為期六個月,在有關登記局局長或公證員的建議下,由司法事務司司長指定之第一助理員的領導下進行。

實習制度自動延長如下:

a) 對於在實習中取得不合格者,其實習制度延長至有關對實習員成績的認可意見公布為止;

b) 對於在實習中取得合格者,其實習制度延長至最終考試評核名單公布為止;

c) 對於排位在需要填補空缺的位置內的實習員,其實習制度延長至有關就職日為止或當上述評核名單內之實習員沒有在限期內就職時,則其實習制度延長至公布該名單後六十日內。

7.4. 就讀實習制度及薪俸

就讀實習以下列其中一個制度為之:

a)散位,對象為非實位或散位人員,薪俸點為240點;

b)編制外合同,對象為散位人員,薪俸點為240點;

c) 定期委任,對象為實位人員,當其薪俸高於上項所指時,則維持原薪俸。

7.5 實習地點及大綱

實習包括理論課、實習課及與繕錄員職級之職務有關之練習,其確定大綱載於本通告附件內,為通告之組成部分。

7.6 實習的完成及評核

實習完成後,指導員就實習員是否合格作出意見書,須特別敘述實習員對部門的工作能力及興趣,其後由有關登記局局長及公證員審查並由司法事務司司長負責認可。

7.7最終考試

實習期內取得合格成績的實習員須進行最後一次筆試,範圍與實習期內所教授的內容有關。

考試的合格成績自公布應考人排位之評核名單日起兩年內有效。

7.8 排位

應考人按照最終考試的得分排列名次;如得分相同,則依次考慮下列條件以確定排名先後:

a)較高之學歷;

b)在錄取實習的考試中,較高之中、葡文水平。

8. 委任

在應考人排位名單公布後,司法事務司通知合格的應考人,並著其按個人意願之順序指出擬工作之部門。

登記局局長及公證員人員編制內職位之委任,係配合部門工作需要及遵重應考人意願下進行。

9.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物業登記局局長,現任登記暨公證指引及查核部門協

調員 偉思明

正選委員:海島市立契官公署公證員 馮瑞國

商業及汽車登記局第一助理員 Diana Catarina Jorge Kuan

候補委員:本司技術輔助廳二等高級技術員 聶華英

物業登記局第一助理員 Manuel Francisco de Jesus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於澳門司法事務司

司長 鄧嘉思

附 件

登記暨公證文員職程之入職實習大綱

1. 登記暨公證文員職程之入職實習包括理論課、實習課及在受監督下練習有關繕錄員職級之職務。
就本大綱內容可進行研討會、座談會及辯論會,並由實習員定期通知指導人員。
2. 在評核名單中通知報考人開始實習的日期。
3. 在實習期間,報考人之學習大綱內容如下:
3.1 部門組織:
—— 司法事務司組織法;
—— 登記暨公證部門組織及有關人員的章程;
—— 登記暨公證公庫。
3.2 民事登記:
—— 民事登記法典;
—— 國籍法律制度。
3.3物業登記:
—— 物業登記法典;
—— 土地法;
—— 分層物業登記法。
3.4 商業登記:
—— 商業登記專有制度;
—— 商業登記規章。
3.5 動產登記:
—— 汽車物業登記專有制度;
—— 飛行器登記專有制度。
3.6 公證
—— 公證法典;
—— 登記稅;
—— 印花稅表。
3.7 費用、會計及司庫
—— 部門費用表;
—— 預算;
—— 支出;
—— 會計;
—— 繕錄;
3.8 操守及職業道德
—— 職務原則及職務之職業道德規則
3.9 組織行為:
—— 動因及組織氣氛;
—— 溝通;
—— 衝突處理;
—— 公共關係。
4. 語言課程
—— 實用葡文(a)
—— 實用中文(b)
—— (a)為來自非葡文教育制度之報考人。
—— (b)為來自葡文教育制度之報考人。

經 濟 司

通 告

按照經濟協調政務司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的批示,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聯同六月二日第20/97/M號法令的規定,現通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經濟司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二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一般晉升開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為經濟司人員編制的工作人員而設。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於《政府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報考條件

2.1 報考人

凡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條件的經濟司人員編制二等高級技術員均可報考。

2.2 應遞交之文件:

a) 身分證明文件副本;

b) 有關部門發出之個人紀錄,其內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之職程及職級、與公職聯系之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為對開考而遞交的有關的工作評核等;

c) 履歷。

如文件已存檔於有關的個人檔案,報考人則豁免遞交a)及b)項所指的文件,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3.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寫《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一款所指之格式七,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澳門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國際銀行大廈)六樓經濟司人事暨總務科。

4. 工作性質

一等高級技術員之工作為:需具學士學位之專門技能和基本培訓,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和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地執行一般性或專門性的諮詢、調查、研究、計劃和配合的職務,目的為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5. 薪俸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之薪俸點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之附件表三薪俸索引表所載的485點。

6. 甄選方式

甄選將以履歷分析進行。

7.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範。

8.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行政暨財政廳廳長 羅銳榮

正選委員:商業廳廳長 林浩然

訴訟組組長 José Maria Pereira Coutinho

候補委員:紡織協議管理處處長 Cristina Gomes Pinto Morais

文件、資料及公關組組長 羅佩基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澳門經濟司

司長 陳麗敏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司

通 告

按照運輸暨工務政務司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之批示,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茲特公佈現透過普通入職考試方式招聘人員,以填補土地工務運輸司編制高級技術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二等文獻範疇高級技術員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1.1 開考方式為普通入職考試。有意者應於本通告在《政府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二十日內,遞交投考申請表格。

1.2 本考試之合格成績有效期為一年,由最後評核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投考條件:

2.1 投考人

凡符合《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所規定之擔任公職一般要件者均可投考:

——最低年齡為十八歲及最高年齡為五十歲;
——葡籍或中國籍;
——符合《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三條所規定之任職能力;
——透過法律規定的醫生證明書證明身體及精神健康;
——澳門居民;
——具備以下任何一個領域之學士學位:

社會學、語言及文學/文化(主修文獻科學)。

2.2 應提交之資料:

2.2.1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之國籍及居留證明文件影印本;

b)經公證員鑑證的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

c)履歷。

2.2.2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之國籍及居留證明文件影印本;

b)經公證員鑑證的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

c)由有關機關發出之個人記錄,其內載有以往曾擔任之職務、現任職程及職級、與公職聯繫之性質、在現職級和公職之年資及對報考必須之工作評核;

d)履歷。

2.2.3 屬土地工務運輸司人員之投考人,如在報名表格上明確聲明第a及b項所述之文件已存入個人檔案,則免交該等文件。

2.3 報考辦法及地點:

報考者須填寫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所指之報名表格(澳門政府印刷署專印),在指定限期內的辦公時間送交馬交石炮台馬路32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司行政暨財政廳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3. 職務性質之特徵:

二等高級技術員需有以上所指之學士學位之專門技能和基本培

訓,能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和程序上,獨立並盡責地執行一般性或專門性的諮詢、調查、研究、計劃和配合的職務,就其所屬範疇制訂研究、設計及發展計劃,提出意見及為上級之決策作準備。

4.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薪俸點為附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所載薪俸索引表所定之430點。

5. 甄選方式:

5.1 本開考將採用以下方法進行甄選:履歷評估(AC)、不超過三小時之「理論——實踐」性質之知識筆試(PC)及甄選性專業面試(EP)。

5.2 所有甄選方法的評分均採用0至100分制。

5.3 知識考試有淘汰性質。

5.4 只有知識考試最少取得50分之應考人才可參加專業面試。

5.5 應考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的最後評分將採用0至10分制,並只取小數後兩個位,計算方式如下:

CF = 0,25 AC + 0,50 PC + 0,25 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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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最後評分
AC=履歷評估(25%)
PC=知識考試(50%)
EP=甄選性專業面試(25%)

5.6 為符合投考空缺之職務性質之要求,履歷評估、知識考試及專業面試甄選之審議因素如下:

5.6.1 履歷評估:

a)擁有符合所要求的基本學歷程度或經認可之同級學歷;

b) 以曾參予的專業培訓及進修課程之性質與期限與開考空缺的職務性質的關係作考慮;

c) 專業經驗方面,將考慮其所擔任之職務範疇與開考空缺之關係,尤其是其性質及期限。

5.6.2 知識考試方式為筆試:目的是評估應考人之一般及專業知識。考試最多不超過三小時,所有合資格之應考人均可參加,其內容如下。

5.6.2.1 考試內容:

a)一般知識:

——《澳門組織章程》;
——七月七日第29/97/M號法令(土地工務運輸司組織法規);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86/89/M號法令及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年假、缺勤、無薪假及特別假期之制度:六月一日第23/95/M號法令;
——工程開支及取得財貨與勞務之制度: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及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核准之《土地法》,並經由八月十三日第8/83/M號法律、七月二十一日第78/84/M號法令、七月二十九日第8/91/M號法律及七月四日第2/94/M號法律修改;
——七月十八日第35/94/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撰寫一份報告、建議書或公函。

b)專業知識:

——文件目錄之編制、分類及指引方法;
——資訊系統之管理;
——檔案之組織及管理。

5.7 准考人在考試時可參閱上述法規及其他與該考試有關之資料。

5.8 進行知識考試之日期,將載於准考人之確定名單內。

6.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主席: 研究暨文件處處長 陳少釗

正選委員: 行政暨財政廳廳長 張敏玉

高級技術顧問 Maria Madalena Caldeira da Silva Cid

候補委員: 高級技術顧問 Margarida Maria Vieira Crespo

高級技術顧問 Maria Zita Pelicano de Sousa Diniz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澳門土地工務運輸司

司長 賈利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