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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12/GM/98號批示
本人根據五月六日
第31/91/M號法令
核准之
《律師通則》
第五條e項的規定,委任李向玉學士為律師業高等委員會代任委員。
命令公布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