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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12/GM/98號批示

本人根據五月六日第31/91/M號法令核准之《律師通則》第五條e項的規定,委任李向玉學士為律師業高等委員會代任委員。

命令公布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