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112/GM/98號批示
公報編號:
48/1998
刊登日期:
1998.12.2
版數:
7561
本人根據五月六日第31/91/M號法令核准之《律師通則》第五條e項的規定,委任李向玉學士為律師業高等委員會代任委員。
命令公布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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