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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鑒於需要修改根據十月三十日第90/GM/96號批示訂定之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辦事處人員架構;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a)項賦予之權能,下令:
公布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政府公報》之十月三十日第90/GM/96號批示第一款及第二款條文修改如下:
一、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辦事處是由下列人員負責其運作:
常駐代表:里斯本澳門聯絡處協調員Maria Alexandra da Costa Gomes工程師;
助理代表:布魯塞爾澳門聯絡處主任Maria Teresa do Amaral da Silva Sanches學士;
二、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辦事處還包括:
布魯塞爾澳門聯絡處Filipe Alcobia de Moraes Sarmento學士;
經濟司編制人員呂美瑩學士。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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