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源自澳門政治行政過渡程序,涉及保障本國工作人員之葡萄牙的特別責任,雖然這些人員在該地區編制不具備原職位,但一直以來透過不穩定聯繫確保了服務的長期需要,四月十三日第89-F/98號法令承認了該等人員進入葡萄牙公共行政當局的權利;
鑑於已審查上引法規第一及第二條所定進入之要件;
鑑於有關進入係透過名單將人員撥入一為此目的而設於公共行政統籌司(DGAP)內的人員臨時編制;
基於此:
根據四月十三日第89-F/98號法令第三及第六條的規定,准許本批示附件第1/QTM/98號至第10/QTM/98號名單所列來自澳門地區的人員進入葡萄牙公共行政當局,並將之撥入設於公共行政統籌司之臨時編制。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五日於里斯本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七日澳門審計法院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