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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法規已被 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澳門市政廳佈告
通 告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市政執行委員會議決通過修改刊登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十三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內之澳門市政廳准照收費、費用和價目表第三條第六及第七款、第九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第十及第十一款。
上述決議於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七日市政議會特別會議上獲得通過,並於一九九八年三月二日獲監督實體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以批示核准。
上述各款內容經修改如下: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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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舉行拍賣之准照:
- a)提供服務(每一拍賣日); 500.00
- b)從出售物品收入金額中抽取之百分比:
- $1.00 —
- $500,000.00 2%
- $500,001.00 — $3,000,000.00 1%
- $3,000,000.00以上 0.5%
- 7. 開坑敷設或維修水管、渠道、電纜、電話線或作任何其他目的:
- —— 每十米或每部分 360.00
- —— 每十天一期或每部分 240.00
- —— 每增加五天或增加一部分 —— 有關准照費之30%
第九條
1. 租金——每月每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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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級:
—— 雀仔園和台山街市 60.00/平方米
e)E級:
—— 沙梨頭街市 35.00/平方米
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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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將某一部車輛的註冊編號轉移至另一車主的車輛:
—— 視乎該車主有否選擇註冊編號而繳交第五或第六項所指之費用,金額不應低於澳門幣二千元,另須繳交有關註冊費用百分之二十的款項。
11.轉移人名化或特別註冊編號:
a)......................
b)......................
c) 註冊費是指首次購買或拍賣費用再加上轉移費,但這項費用不應低於澳門幣二千元。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一日於澳門市政廳
主席 麥健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