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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GM/98號批示

一、許可設立澳門律師公會自願仲裁中心。

二、上述中心促進屬一般性質之自願仲裁之進行;中心位於友誼大馬路九百一十八號世界貿易中心大廈十二樓。

三、上述中心之目的為解決:

a)律師間之爭議;

b)律師與顧客間之爭議;

c)涉及民事、行政事宜或商事之任何爭議。

四、上款所指之爭議應由當事人透過預先訂立之仲裁協議,提交上述中心處理。

命令公布

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