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一、許可設立澳門律師公會自願仲裁中心。
二、上述中心促進屬一般性質之自願仲裁之進行;中心位於友誼大馬路九百一十八號世界貿易中心大廈十二樓。
三、上述中心之目的為解決:
a)律師間之爭議;
b)律師與顧客間之爭議;
c)涉及民事、行政事宜或商事之任何爭議。
四、上款所指之爭議應由當事人透過預先訂立之仲裁協議,提交上述中心處理。
命令公布
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