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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9/GM/98號批示

一、許可消費者委員會設立仲裁中心,就民事或商事之小額消費爭議作出制度化自願仲裁。

二、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

命令公布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