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19/GM/98號批示
公報編號:
10/1998
刊登日期:
1998.3.11
版數:
1152
一、許可消費者委員會設立仲裁中心,就民事或商事之小額消費爭議作出制度化自願仲裁。
二、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
命令公布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