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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經二月二十八日第18/GM/90號批示澳門文化司署受托負責舉辦澳門國際音樂節,嗣後經七月四日第116/GM/91號批示重定此音樂節的架構和籌辦方法。
澳門文化司署亦有舉辦澳門藝術節,並調動可觀的資源以促進兩項盛事,且在該等專業領域取得寶貴經驗;上述經驗應予以適當利用。
然而,在籌辦該兩項重要的活動時工作顯得有點分散,且在處理上亦存在着一些差異;就目前的環境而言,顯然上述情況是可以避免和有必要作出改善。
基於此;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 b項賦予的職權,命令如下:
1. 澳門文化司署負責籌備及舉辦澳門國際音樂節和澳門藝術節。
2. 為促進及宣傳上款所指的每一項盛事,設立一委員會,並將其命名為促進及宣傳委員會,附屬文化司署司長,其組成如下:
a) 澳門文化司署代表一名,負責協調工作;
b) 市政廳代表一名;
c) 旅遊司代表一名;
d) 新聞司代表一名;
e) 澳門廣播電視有限公司代表一名,有待邀請。
3. 促進及宣傳委員會由文化司署司長召集舉行會議,並負責提供澳門國際音樂節和澳門藝術節必需的宣傳計劃,以在本地及國際推廣澳門這個在文化匯萃方面得天獨厚的地區的文化。
4. 文化司署舉辦澳門國際音樂節時,由一名藝術主任協助;舉辦澳門藝術節時,由一諮詢委員會協助,該委員會由社會及文化功績獲認同的人士組成,由監管文化事務的政務司根據文化司署司長建議委任。
5. 許可文化司署司長以取得勞務或私法合同方式聘用必需的人員,以支援及籌辦該兩項盛事。
6. 文化司署司長可就有關籌備及舉辦澳門國際音樂節和澳門藝術節的一切必需活動的協調工作作出授予,但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7. 舉辦該兩項盛事的財務負擔由文化司署承擔,且不妨礙有需要的預算追加。
8. 廢止七月四日第116/GM/91號批示。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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