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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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19號法律《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制度》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潘志明為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主席。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的委員:
(一)社會工作局法律及翻譯處王翠華處長;
(二)澳門城市大學:陸珍妮;
(三)李鴻樞(註冊社工);
(四)蘇景楊(註冊社工);
(五)楊淑莊(註冊社工)。
三、委任下列人士為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的委員:
(一)澳門理工大學:陳勁芬;
(二)聖若瑟大學:布志高;
(三)澳門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嚴家威;
(四)蔡雲漢(註冊社工);
(五)周錦建(註冊社工)。
四、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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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