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銀行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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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經理 盧小力 |
財務部執行董事 黃鶯 |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3/2025。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製造業職工會”(下稱“本會”)。
本會為工會,屬非牟利團體,是澳門工會聯合總會領導的愛國工會事業的組成部分,宗旨為:促進製造業僱員團結,愛國、愛澳,關心社會,參與社會事務;推動行業培訓,提升僱員素質,積極促進就業;舉辦文教、宣傳、康體活動,為會員提供福利和服務;協調勞資關係,以維護和促進僱員的勞動權益為目的,代表會員處理和協商其個人勞資糾紛或爭議事宜。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馬路42號福祥樓2樓A至G。
本會自獲勞工事務局登記為工會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為無限期。
凡受僱於住所或場所設於澳門僱主實體的製造行業僱員,又或是受聘於工會的僱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及本會章程者,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並繳交會費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以及自由退出本會的權利。
二、對會務有建議及批評之權。
三、對於加入本會後,倘會員不再受僱於住所或場所設於澳門的僱主實體,本會繼續保留相關會員的資格,但其不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推選代表出任機關據位人的權利。
一、遵守本章程和大會決議;
二、推動會務開展;
三、維護本會聲譽;
四、按時繳交會費。
一、本會有權對會員及非會員給予榮譽名銜。
二、獲給予榮譽名銜的非會員,不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推選代表出任機關據位人的權利。
一、會員退出本會須提前通知理事會。
二、凡違反本會的規章、損害本會的聲譽及利益者,經會員大會審核及通過後,即時除名。
三、退出及被除名的會員,已繳納之會費概不退還。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五、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
(一)制定會務方針及修改章程;
(二)選任、指定或解任各機關成員;
(三)對會員及非會員給予榮譽名銜;
(四)審查及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通過年度帳目;
(六)解散本會;
(七)組成、加入或退出工會聯合會;
(八)加入或退出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設立的組織或團體;
(九)針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作的事實而向該等成員提起訴訟時所需的許可。
六、屬首次召集的會員大會,如出席會員未足半數,不作任何決議。
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且所指的會員僅以具表決權的會員計算,但不影響以下數款規定的適用:
(一)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以下事宜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1)組成、加入或退出工會聯合會;
(2)加入或退出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設立的組織或團體;
(3)解散工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管理本會日常事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名。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決議通過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理事長只可連任二次,其他成員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兩個月最少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開,須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常務理事會議每月最少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開,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理事會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每屆任期與會員大會相同,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兩個月最少舉行一次,由監事長召開,會議須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由理事長簽署,或由理事會議決的機關成員代表簽署即可生效。
一、本會的經費必須合法取得,收入來源主要為:會員繳交的會費、來自澳門特區居民或依法成立且住所設於澳門特區之法人的捐贈、利息、籌募以及其他合法的收入。
二、本會經費可用於行政開支及其他合法的用途。
一、本會設內部規章,以規範轄下各部門組織,財務運作及會員紀律等,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訂和通過。
二、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會員大會。
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陳遨思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4/2025。
本會中文名稱為“廣東財經大學澳門校友會”,中文簡稱“廣財大澳門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ntigos Alunos da Universidade de Finanças e Economia de Guangdong em Macau”,葡文簡稱為“AAAUFEGDM”;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Macao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GDFEMAA”。
本會宗旨為:
1.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繼承和發揚廣東財經大學的優良傳統,弘揚愛國愛澳精神,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2. 加強校友之間的聯繫,增進友誼,互助共進;
3. 加強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繫,支持和推動母校的發展;
4. 為澳門的經濟繁榮、社會穩定和教育事業的發展作出貢獻;
5. 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會員之間的信息交流和合作。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巴波沙大馬路新城市花園第五座5樓D。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本會是由廣東財經大學在澳門地區的校友自願組成的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同時在澳門地區工作、學習及生活且曾經於廣東財經大學(包括廣東財經大學前身廣東商學院、廣東財經學院)學習或工作的校友,對本會有貢獻的人士,均可申請成為永久會員;上述人士的入會申請需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方可正式成為會員。
會費金額由理事會訂立。
會員有以下權利:
1.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3.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4. 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和服務;
5. 入會自由和退會自由。
會員有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2. 維護本會團結、信譽及合法權益;
3.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 按時繳納會費;
5. 提供及更新校友會內所登記的個人資料;
6.支持母校發展;
7. 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任何未經理事會同意的活動。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理事會。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等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遇到重大或特別事項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而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方為有效;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四分之三或以上之贊同票方為有效;
4. 理事會可根據會務需要設立各工作部門,各部門負責人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四分之三或以上之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會員大會主席與理事長為本社團法定代表人,有權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協調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 提名秘書長,以及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3. 決定其他有關事情;
4. 處理一切與本會有關的日常事務。
本會如有高齡或非因過錯離任者或對本會有貢獻和熱心支持廣東財經大學校友事業者,可授予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榮譽理事長、榮譽副理事長、榮譽監事長及榮譽副監事長。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1. 會員會費;
2. 政府機構資助;
3. 社會熱心人士捐贈;
4.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6. 其他合法收入。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會員大會。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並須獲得出席會員大會會員的四分之三或以上之贊同票才能通過。
本會解散的決議,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本會採用會徽如附圖所示。

備註: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公佈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通過並修改。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陳遨思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4號。
第一條——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百家姓氏族文化促進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渡船街8-10號華寶大廈一樓B座,在適當時得按照會員大會決議將地址設於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三條——本會創會人由七人組成,創會人有權利共同監督會務政策及運作,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細節可載入附件章程。
第四條——本會性質:經澳門特區政府核准登記註冊的合法組織,自願組成的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五條——宗旨:本會宗旨為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法律,《百家姓》是出自宋朝初年編制,秉承:炎黃派脈宗枝葉盛,朔源始祖百家姓考。愛國愛澳精神,團結居住澳門姓氏族群,加強凝聚各氏族文化交流,深入研究氏族歷史及族譜文化,互動傳遞信息,分享氏族歷史資源,講好中華文化故事與姓氏名人故事。弘揚百家姓氏族優秀傳統與學術文化,傳承古文化歷史底蘊,研究、收集、出版有關百家姓氏族文化書籍,並以團結、互助友愛之精神,協助廣大市民追宗朔源始祖為大方向,設立研究學習小組,並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發展作出貢獻。
第六條——會員分為聯盟會員和個人會員:
1、聯盟會員:澳門各氏族可申請加入成為聯盟會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需獲得理事會批准方可申請加入聯盟會員,並繳納會費後,可成為聯盟會員,會費可參考附件的章程。
2、個人會員:凡屬澳門百家姓氏族炎黃子孫後裔,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宗親,需獲得理事會批准方可申請入會,並繳納會費後,可成為會員,會費可參考附件章程。
第七條——會員應有義務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繳納會費,若當選為本會機關成員,需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八條——會員權利與義務: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出席會員大會會議,對會務提出意見,參加本會活動等權利。會員有遵守會章,繳付會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前景作出貢獻等義務。如會員未履行上述義務、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決議,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九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的管理報告及監察報告。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或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若不足法定人數,會議延至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及副會長若干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主席團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四條——會長職責:依照本會的宗旨,決定工作方針路線、工作任務及工作計劃,對外代表本會推廣本會宗旨,加強對外的友誼與交流,對內協調本會領導發展方針指示,增進各地百家姓氏族團體之間的學術文化交流,團結發揮互相友愛精神,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第十五條——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及副秘書若干人,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理事會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由會長,監事長的共同決定,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理事會平常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會任一成員要求召開。
第十八條——理事會下設若干工作組,成員由理事互選兼任。
第十九條——凡需要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行政機關簽署文件時,由理事長代表或經由理事會決定指派代表簽署。
第二十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負責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查核本會財政賬目,就其監察活動編製年度報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監事長或監事會任一成員要求召開。
第二十三條——其他名銜:設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專家顧問各若干人,由理事會或監事會推薦,聘請社會各界有聲望的知名人士擔任。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經費來源採取集腋成裘的原則,主要收入來自會員繳納的會費或捐助,社會人士捐助,政府機構資助及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贊助捐款,但該捐款不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賬戶設立存摺戶口為常規性運作,有必要時,可由創會人、理事會及監事會共同推選五人開設新賬戶,並由三人簽署即可啟動賬戶。
第二十六條——本會屬具法人資格之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及有關政府部門或私人機構簽署合同或文件,尤其是買賣或租賃物業的契約,與銀行業務往來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所有文件,或涉及訴訟等法律事務時,得經由理事會會議決議委派代表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二十八條——本會章程未列明之條文,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民法典》辦理。
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5號。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體育競技創新發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OVAÇÃO E DESENVOLVIMENTO DA COMPETIÇÃO DESPORTIVA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SPORTS COMPETITION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ASSOCIATION”。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社團法人的現行法律規範。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船澳街海擎天第二座26樓I。經本會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任何地方。
本會宗旨以愛國、愛澳為根本,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通過組織及舉辦與國際體育、國際文化、體育交流、體育項目培訓等相關的項目,積極推廣本地多元休閒體育發展,推廣本地體育文化,推動澳門在相關領域產業的發展。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當申請入會之人士被接納成為會員後,須即時繳交入會會費。
擁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提名權,可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用本會任何設施。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所有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二)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 履行本會宗旨、提高和維護本會名譽及積極推動會務,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一) 會員需於一個月前通知理事會,退出後會費不予發還。
(二) 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或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通過, 可被撤消會籍。
(一) 對本會有非常特殊貢獻,值得給予特別崇高榮譽的人士,經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通過,可聘任成為榮譽會長。
(二) 因對本會事務提供卓越服務及支持,其活動及行為堪為榜樣的人士,經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通過,可聘任成為榮譽副會長或榮譽會員。
本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數贊同票。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本章程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討論修改。
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十月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7號。
本會定名為“澳門漫弦音樂藝術協會”,葡文名稱為“MAN IN MÚSICA E ARTE ASSOCIAÇÃO DE MACAU”及英文名稱為“MAN IN MUSIC AND ARTS ASSOCIATION(MACAO)”(以下簡稱“本會”),本會為一個非牟利團體,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社團法人的現行法律規範。
(一) “漫弦” 有著諧音 “蔓延” 之意。「漫弦傳韻 · 藝脈相承」以音樂為弦,漫延藝術之美;以青年為譜,弦系世代之心,讓藝術的種子在澳門『漫弦』生長,譜寫生命的和諧樂章。
(二) 致力於推動澳門音樂與藝術的普及與深化,透過多元的音樂活動、跨界藝術活動、音樂聚會、社區探訪及公開演出等活動,為兒童、青少年及成人提供專業且富啟發性的平臺,培養其藝術興趣與自我增值的意識,促進社會文化素質的提升,強化藝術的傳承與創新,使音樂與藝術的影響力如聲波般在城市蔓延擴散。
(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南街19號華寶商業中心6樓E。
(二) 本會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將會址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一) 若有意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三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
(二) 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或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消會員資格。
(三) 凡無理欠交會費者,即喪失會員應有權利。
(四) 凡無理欠繳會費達兩年或以上則作自動退會。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的情況下,理事會可應至少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四)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會議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會議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的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團體或個人的贊助或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本澳有關社團法人的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5年10月8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25/ASS檔案組第78號。
第一章——總則
本會中文名稱為”世瀛籃球會”,中文簡稱為”世瀛”。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組織本澳運動愛好者參加國內外各種比賽,藉以提高本澳運動水平。
(2) 與國內外機構合作培訓本澳業餘運動員,團結本會運動員,維護本會及運動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位於澳門山水園斜巷14號興泰樓2樓D座。
第二章——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以及對運動有興趣的人士,皆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可以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與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六條——組織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大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附則
第十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2025年10月8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已透過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而設立,有關社團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已存放於本署的《公證法典》第四十五條第二款f)項所指的編號為1/2025號檔案組內,文件編號5。規範該社團的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蔚來車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勞動節大馬路598號御景灣地下J座。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召集及組織本澳對蔚來NIO電動車車系有興趣的人士交流駕車體驗和心得,共享擁有“蔚來NIO”電動車的榮耀,並聯絡海外同類型車會促進交流。同時,本會將積極參予澳門社會公益事務,倡導文明守法駕駛,遵守道路交通法例,宣揚正確安全駕駛觀念,營造優質交通環境,藉此發揚“愛國愛澳”精神,共同推進“一國兩制”方針下的澳門特區發展,共建和諧進步的社會。
第四條——會員:
(一)本會會員以個人身份參加;
(二)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章程及擁有蔚來NIO電動車之自然人,填妥入會表格及繳納會費後,均可成為會員;
(三)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第五條——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五)介紹新會員入會;
(六)退出本會。
第六條——會員應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議決案;
(二)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三)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七條——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以及參與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活動,將由理事會作出處分;嚴重者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八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由會長負責主持,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四)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四)理事會有權聘任社會賢達擔任本會榮譽會長或名譽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或永遠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一,以便推廣本會和推進會務。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十二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海內外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或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
第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四條——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能通過生效。
第十五條——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除理事會另有決議外,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由理事會理事長及一位副理事長簽署。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七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四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趙崇明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巴黎街148號南岸花園AI座。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地址。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聘請為創會事業作出傑出貢獻者擔任創會會長。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三)不變
(四)不變
(五)不變
(一)不變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理事會總人數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不變
(四)不變
(五)不變
(一)不變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總人數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不變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起,已存檔於本署“設立社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之檔案組”第MAF-1號檔案組第27號文件內,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泊車管理業商會”,英文名稱為“Macau Parking Management Business Association”,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 Comércio de Gestão de Parques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宗旨:推動及提昇澳門的泊車管理服務,優化澳門的交通網絡,團結業界共同為社會服務。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南灣大馬路693號大華大廈15樓,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四條——本會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
第六條——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等工作,以及其他法律規定之事項。
第七條——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由一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
第八條——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及理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條——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及監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凡在本澳合法經營泊車管理及設備的公司、個人企業主、董事、經理、司理、股東或高級職員,符合下條規定者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四條——經本會會員推薦,並經由理事會審核及會議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已成為本會會員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會員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領取福利的權利。新會員於入會滿一年後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十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十七條——會費金額之修改由理事會訂定及公佈,無須經會員大會決議。
第十八條——倘會員入會時間至當屆結束時間不足三年,會費則按比例計算。
第十九條——每年之會費需於當年之1月1日前繳交,凡逾期超過3個月之會員,經通知後仍不繳交者,將被取消會員資格。
第二十條——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破壞本會秩序之會員,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書面勸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如屬自動退會或開除會籍者,其所交之基金及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之平常會議,最少須於每年舉行一次。
第二十二條——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二十三條——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並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能通過。
第三十條——本會會章未列明之事項概按《民法典》及其他適用法例辦理。
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陳華強Chan Wa Keong
根據經第 7/2016 號法律修改及重新公佈的 11 月 1 日第66/99/M號法令《私人公證員通則》第 6 條第 2 款、 第 22 條第 1 款 b) 項及第 25 條第 1 款的規定及效力,公佈以下署名人已獲許永久替代李鑑明私人公證員,在以下署名人之職業住所澳門羅保博士街十七A號皇子商業大廈十一樓,作出因行為本身性質或基於法律規定而僅得由被替代之公證員作出之行為,尤其關於附註、發出證明書、證明及類似文件之行為。
澳門,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私人公證員 高願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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