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警察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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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025號警察總局局長批示

本人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一)項、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九條(一)項的規定,以及按照上述法律附件五所規定的職權,作出批示如下:

治安警察局警員劉鏗泰,編號:155141,自2020年10月調派到警察總局情報分析中心工作,一直以勤謹積極的工作態度全心投入工作,及時高效地完成各項任務。

劉鏗泰警員主要負責數據治理及繕寫會議紀要等相關文書工作,同時,為保障數據治理工作的順暢運行,能主動向上級提出建設性意見和有效解決方案。此外,劉警員亦兼負槍械管理工作,為部門提供有力的後勤支援,取得良好工作成效。

劉鏗泰警員工作認真負責、待人謙虛有禮、為人正直、與同事相處融洽,深受上級信任和同事認可。

基於此,本人特此予以嘉獎。

二零二五年十月六日

局長 梁文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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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