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警察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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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025號警察總局局長批示
本人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一)項、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九條(一)項的規定,以及按照上述法律附件五所規定的職權,作出批示如下:
治安警察局警司劉國保,編號105031,自2017年6月起調派至警察總局民防及協調中心,期間主要負責中心的設施及物資管理、檔案與文書處理,以及策劃及協調民防演習等工作。
劉國保警司積極參與規劃民防及協調中心的建設,對民防行動中心的設施及資訊系統提出了優化建議,同時定期組織內部人員及民防架構成員進行“應急指揮應用平台”的操作培訓,並負責策劃及協調年度民防颱風演習,為提升整體民防行動效能作出積極貢獻。在行動方面,於民防行動中心全面啟動期間擔任行動策劃主任,負責監督中心運作,有條不紊地推進相關工作有序展開和準確落實。
劉國保警司好學不倦,持續提升自身專業水平並取得社會科學碩士學位(治安管理課程),憑藉扎實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工作經驗,高效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取得良好成效。
基於此,本人特此予以嘉奬。
二零二五年十月六日
局長 梁文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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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