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第30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54/DIR/DES/2025號行政公職局局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行政公職局組織績效及運作廳廳長梁藝瀠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核准屬下人員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2)批准屬下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對現轉授予的職權,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行政公職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於行政公職局
副局長 陳淑貞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16/202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法務局行政及財政管理廳代廳長陳婉琪:
(一)批准其屬下人員享受年假,但主管人員除外;
(二)就其屬下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但主管人員除外;
(三)就其屬下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作出決定,但主管人員除外;
(四)簽署並發出不需由本人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本人處理的文書;
(五)簽署任用書;
(六)簽署法務局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機關的報到憑證,法務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與結算書及聲明書,以及其在法律職務上的狀況或報酬等方面的證明文件;
(七)簽署法務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衛生護理證;
(八)批准法務局工作人員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九)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法務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批准提供與法務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對於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代廳長陳婉琪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在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周錫強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之批示,市政署現就「為政府(青茂)辦公大樓、石排灣社區綜合大樓及蝴蝶谷停車場提供綜合管理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市政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或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人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中午十二時正。投標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按投標組別繳交臨時擔保,臨時擔保可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提供。若以現金存款方式,須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中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本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若以銀行擔保方式,則必須前往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因繳付擔保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各組別的臨時擔保如下:
組別名稱 | 臨時擔保 |
組別一 | 澳門元玖萬柒仟貳佰圓正(MOP97,200.00) |
組別二 | 澳門元貳拾叁萬零肆佰圓正(MOP230,400.00) |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中心(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十七樓)進行。
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之批示,市政署現就「為沙梨頭街市市政綜合大樓提供綜合管理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市政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或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人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中午十二時正。投標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擔保澳門元叁拾叁萬陸仟圓正(MOP336,000.00),臨時擔保可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提供。若以現金存款方式,須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中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本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因繳付擔保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中心(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十七樓)進行。
此外,本署安排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沙梨頭活動中心(澳門爹美刁施拿地大馬路230號沙梨頭街市市政綜合大樓九樓)舉行公開解釋會,並於同日安排於沙梨頭街市進行實地視察。
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之批示,市政署現就「為祐漢街市、祐漢街市小販區及祐漢小販大樓提供綜合管理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市政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或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人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中午十二時正。投標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擔保澳門元肆拾萬貳仟貳佰圓正(MOP402,200.00),臨時擔保可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提供。若以現金存款方式,須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中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本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因繳付擔保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中心(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十七樓)進行。
此外,本署安排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沙梨頭活動中心(澳門爹美刁施拿地大馬路230號沙梨頭街市市政綜合大樓九樓)舉行公開解釋會,並於同日安排於沙梨頭街市進行實地視察。
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茲公佈,衛生局退休局長Rogerio Artur dos Santos之遺孀歐寶蓮,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邱潤華
按照職業稅規章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澳門財稅廳收納處定於本年十月份開庫徵收二零二四年度第一組(散工及僱員)及第二組(自由及專門職業)納稅人的職業稅,有關職業稅是按上述規章第三十七條規定計算。
按照上述規章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納稅人尚可在開庫徵收期限屆滿後六十天內繳納相關稅款,但須加繳所欠稅款百分之三的款項,以及法定的遲延利息。
倘上述六十天期限屆滿後仍未清繳已結算的稅款、遲延利息以及所欠稅款百分之三的款項,即予進行催徵,且不妨礙罰款的科處,罰款金額可達欠繳稅款的一半。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何燕梅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茲因第2015012號職業介紹所業務准照持有人「李俊杰一人有限公司」於准照有效期內連續超過四十五日關閉營業場所「皇室人力資源顧問」,而且,未有作出合理解釋,因此,根據第16/2020號法律《職業介紹所業務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本局註銷上述的職業介紹所業務准照。
二零二五年十月六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陳元童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應安迪人力資源准照持有人李浩雅的申請,本局根據第16/2020號法律《職業介紹所業務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註銷其編號為2025002的職業介紹所業務准照,由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月六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陳元童
一、根據第20/2024號行政法規《招商投資促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七條第一款(八)項及第二款之規定,招商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作出決議,授權謝永強主席簽署維持內地代表處良好運作所需的文書,尤其是代表處的審計報告以及證照續期及年審的文件。
二、追認上述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
三、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決議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於招商投資促進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代主席 李藻森
委員 黃伊琳
委員 梁華峰
資產帳戶 | 負債帳戶 | |||||
外匯儲備 | 235,400,212,716.85 | 澳門元負債 | 205,734,335,475.72 | |||
黃金及白銀 |
0.00 |
金融機構存款 |
33,540,047,417.49 | |||
銀行結存 |
132,261,567,676.70 |
特區政府存款 |
54,200,623,552.84 | |||
海外債券 |
103,138,645,040.15 |
負債證明書 |
23,300,616,848.06 | |||
外判投資 |
0.00 |
金融票據 |
66,591,455,930.36 | |||
其他 |
0.00 |
其他 |
28,101,591,726.97 | |||
本地區放款及其它投資 | 27,066,445,153.47 | 外幣負債 | 22,499.94 | |||
輔幣 |
214,812,500.00 |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
0.00 | |||
紀念硬幣 |
2,482,278.49 |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
22,499.94 | |||
非流通銀幣 |
0.00 | |||||
流通硬幣套裝 |
0.00 | 其他負債 | 1,234,493,985.61 | |||
其他澳門元投資 |
81,062,254.50 | |||||
外幣投資 |
26,768,088,120.48 |
暫記帳項 |
1,234,493,985.61 | |||
其他帳項 |
0.00 | |||||
其他資產 | 3,104,425,494.25 | 資本儲備 | 58,602,231,403.30 | |||
資本滾存 |
47,801,981,109.33 | |||||
一般風險準備金 |
0.00 | |||||
一般儲備金 |
5,329,032,077.99 | |||||
盈餘 |
5,471,218,215.98 | |||||
資產總計 | 265,571,083,364.57 | 負債及資本儲備總額 | 265,571,083,364.57 | |||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方慧敏 |
行政管理委員會 黃善文 劉杏娟 黃立峰 |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哲學博士學位(文學—英文)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大學—人文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博士學位
登記編號:UM-A148-D22-9725D-58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四日第六次會議決議修改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課程登記通告内,澳門大學人文學院哲學博士學位(文學—英文)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 上述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 上述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6/2027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一、課程頒授的學位名稱:哲學博士
二、知識範疇:文學
三、專業:文學—英文
四、課程一般期限:四學年
五、授課語言:英文
六、報讀條件: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一條第八款的規定。
七、畢業要求:
(一) 為完成本課程,學生須取得30學分,並須完成“研究倫理”;
(二) 取得博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符合課程知識或專業範疇性質的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
研究倫理 | 必修 | - | - |
英語文學研究學術與寫作 | 必修 | 45 | 3 |
文學理論 | 必修 | 45 | 3 |
文學研究方法論 | 必修 | 45 | 3 |
博士論文 | 必修 | - | 18 |
學生須修讀一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3學分: | |||
文學與文化研究高等專題 | 選修 | 45 | 3 |
翻譯研究中的文學方法高等專題 | 選修 | 45 | 3 |
總學分 | 30 |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哲學博士學位(土木工程)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大學-科技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博士學位
登記編號:UM-A69-D73-9725C-59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四日第六次會議決議修改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之課程通告内,澳門大學科技學院哲學博士(土木工程)課程的中文名稱、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 上述哲學博士(土木工程)課程的中文名稱更改為哲學博士學位(土木工程)課程。
- 上述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 上述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6/2027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一、課程頒授的學位名稱:哲學博士
二、知識範疇:工程
三、專業:土木工程
四、課程一般期限:四學年
五、授課語言:英文
六、報讀條件: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一條第八款的規定。
七、畢業要求:
(一)為完成本課程,學生須取得30學分,並須完成“研究倫理”;
(二)取得博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符合課程知識或專業範疇性質的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
研究倫理 | 必修 | - | - |
現代土木工程前沿 | 必修 | 45 | 3 |
博士論文 | 必修 | - | 18 |
學生須修讀三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9學分: | |||
土木工程高等計算方法 | 選修 | 45 | 3 |
高等環境化學 | 選修 | 45 | 3 |
高等水動力學 | 選修 | 45 | 3 |
土木工程高等數學 | 選修 | 45 | 3 |
彈塑性力學精要 | 選修 | 45 | 3 |
高等土木工程專題 | 選修 | 45 | 3 |
總學分 | 30 |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2025年9月26日之批示,並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現進行“為文化局公共圖書館提供2026年至2027年營運管理服務”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文化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目的:本招標旨在為文化局公共圖書館提供2026年1月至2027年12月營運管理服務。
5 服務地點:文化局轄下16間公共圖書館
6 服務期: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為期24個月。
7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
8 承投類型:以總額價金承投。
9 臨時擔保: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提供。金額為貳拾陸萬澳門元(MOP260,000.00)。
10 確定擔保:相等於判給總金額的百分之四(4%)。
11 底價:不設底價。
12 參加條件:
12.1 投標人必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或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本招標所指服務之開業或商業登記。
12.2 不接納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投標。
12.3 倘投標人提交可能擾亂正常競爭條件的投標書,尤其是該等公司有相同的股東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時,相關投標書均不獲接納。
13 遞交投標書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 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2025年11月4日下午5時正。
14 解釋會:
解釋會將在澳門崗頂前地3號何東圖書館舉行,時間為2025年10月17日上午11時正。
有意投標人請於2025年10月16日下午5時前致電2836 6866預約出席解釋會及現場視察(每間公司出席人數不超過3人)。
15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及時間:2025年11月5日上午10 時正。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及續後數條的規定,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會議,以便對所提交的投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
投標人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會議,此受權人應出示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會議的授權書,或其他具同等效力的文書,授權書參照本招標方案附件IX的格式編製。
16 延期: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原因引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停止對外辦公,則原定的解釋會及現場視察日期及時間、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及時間、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7 查閱招標卷宗之地點、日期、時間及取得卷宗影印本之價格: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自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截標日止。
時間:辦公日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以現金方式繳付貳佰澳門元(MOP200.00),或透過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內免費下載上述資料。
公開招標的相關資料在截標前可能會被更新或修正,可透過文化局上述網頁查閱。
18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標準 | 比重 | |
A | 價格 | 50% |
B | 同類型場所的服務經驗 | 30% |
C | 服務專業質量認證 | 15% |
D | 本地僱員比率 | 5% |
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蔡健龍
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會議之決議,下列人士被指定為鄭敬文醫生投考腫瘤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腫瘤科 王毓洲醫生
正選委員:腫瘤科 曹亞兵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林炎坤醫生
候補委員:腫瘤科 彭向紅醫生
腫瘤科 林志良醫生
考試日期: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及十二日
考試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及仁伯爵綜合醫院腫瘤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下稱“協和澳門醫學中心”)策略發展委員會根據第36/2023號行政法規《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章程》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召開的二零二五年第二十四次平常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權予協和澳門醫學中心院長劉正印:
(一)聘請及錄用協和澳門醫學中心的醫療人員、行政及輔助人員,但經特別程序招聘者除外;
(二)以協和澳門醫學中心的名義,與擬聘用的所有工作人員簽署個人勞動合同;
(三)批准第(一)項所指工作人員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
(四)批准終止第(一)項所指工作人員的個人勞動合同;
(五)批准無薪假及特別假期;
(六)簽署計算及結算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七)批准向工作人員發放年資獎金、津貼及其他福利;
(八)批准為工作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九)批准提供與協和澳門醫學中心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協和澳門醫學中心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五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一)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十二)批准為協和澳門醫學中心醫療人員購買民事責任保險。
二、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行政上訴。
三、獲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對現授予的職權,策略發展委員會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五、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下稱“協和澳門醫學中心”)策略發展委員會根據第36/2023號行政法規《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章程》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召開的二零二五年第二十四次平常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權予財務委員會:
(一)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協和澳門醫學中心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壹佰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批准將被視為對協和澳門醫學中心不需要或無法利用,且價值不超過澳門元二十五萬元的物料及其他動產轉讓或報廢;
(三)許可屬平常管理行為的開支,尤其為協和澳門醫學中心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人員薪金、津貼、獎金、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運輸通訊費、期刊(紙本或電子版)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四)經核實具法律依據、符合財政規則及具有權限實體許可後,許可透過登錄於協和澳門醫學中心本身預算內的撥款帳目結算須支付的所有開支的權限;
(五)簽署、接受、開立、背書和接收支票、匯票、本票或其他債權證券,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二、根據本授權及因預先結算開支所開立的支票,以及發出支付指令,必須由兩人簽署,其中一人為擔任財務委員會成員的管理層成員,而另一人為運營財務範疇行政經理或以上職位的人員,當他們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由其合法代任人簽署。
三、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行政上訴。
四、財務委員會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管理層,以及行政部門主管或等同職位的人員。
五、對現授予的職權,策略發展委員會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六、財務委員會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七、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第21/2017號行政法規《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條的規定,以及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之授權決議,本人決定: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授予及轉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張子軒或其代任人:
(一)監管社會保障制度廳、組織及資訊處、公共關係及技術支援處;
(二)批准發放社會保障制度的給付;
(三)對第6/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就業輔助及培訓規章》所規定之援助及鼓勵的給予作出批准,但對有缺陷之失業者投入社會及就業活動之資助以及有關培訓活動之資助除外;
(四)對社會保障制度的受益人登錄及僱主註冊事宜作出決定;
(五)對社會保障制度供款的徵收及補交事宜作出決定;
(六)根據適用法例的規定,對社會保障制度所規定的罰款作出決定;
(七)對第8/2010號行政法規《聘用外地僱員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所規定的罰款作出決定;
(八)在其管轄事務的範圍內,批准對不應徵收之款項作出返還;
(九)在其管轄事務的範圍內,對應退回款項予社會保障基金的事宜作出決定;
(十)對第8/2020號法律第四條所規定的產假報酬補貼的返還作出決定;
(十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或將之提前或延遲,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十二)批准有關人員的缺勤;
(十三)批准就其監管之附屬單位之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四)在上述授予的權限範圍內,對卷宗之組成及決定之執行,作出必要之行為及簽署所需的公函或文書。
二、以上授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辦公室、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公函或文書,亦不包括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各實體和機構的公函或文書。
三、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四、對行使本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日起,獲授權人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經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陳寶雲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通過的《資格認可考試規章》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第二十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醫生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符合以下任一項資格者,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
1.1.1 具備全日制臨床醫學或內外全科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1.2 現正就讀第1.1.1項所指全日制臨床醫學或內外全科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課程最後學年,並於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取得上述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醫生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醫生執業的適當資格。
1.3 關於第1.1項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即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投考人須提交:
3.1.1《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1.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1.3 第1.1.1項所要求學歷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1.4 如無法提交第3.1.3項所指文件,可提交正就讀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在學證明(須清晰載明學位課程名稱及就讀年級)、學科成績表(須至少包括已修讀學期的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正修讀學科單元/科目註冊資料或上課時間表、實習計劃安排等;
3.2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根據第3.1.4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補交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畢業證明文件副本,否則被視為不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資格認可的要件,並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3.3 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4 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s://www.cps.gov.mo/)下載;
3.5 准考人如根據第3.1.4項及第3.2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前提交第3.1.3項所指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實習時數證明等;
3.6 如投考人所提交的第3.1.2項、第3.1.3項及第3.5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聲明接受實習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 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申請參加資格認可的知識考試的投考人須繳交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葡文或英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 內科學;
b) 外科學;
c) 婦產科學;
d) 兒科學。
考試時,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8.1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8.2 倘投考人取得資格認可考試的合格成績,但未依據第3.5項要求提交證明文件,則不獲辦理資格認可臨時登記。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李彩珠
正選委員:黃嘉東
盧健慶
候補委員:張海瑞
洪順家
區曦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代主席 陳惟蒨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通過的《資格認可考試規章》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第二十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牙科醫生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符合以下任一項資格者,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
1.1.1 具備全日制牙科醫學或口腔醫學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1.2 現正就讀第1.1.1項所指全日制牙科醫學或口腔醫學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課程最後學年,並於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取得上述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牙科醫生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牙科醫生執業的適當資格。
1.3 關於第1.1項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即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投考人須提交:
3.1.1《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1.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1.3 第1.1.1項所要求學歷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1.4 如無法提交第3.1.3項所指文件,可提交正就讀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在學證明(須清晰載明學位課程名稱及就讀年級)、學科成績表(須至少包括已修讀學期的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正修讀學科單元/科目註冊資料或上課時間表、實習計劃安排等;
3.2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根據第3.1.4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補交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畢業證明文件副本,否則被視為不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資格認可的要件,並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3.3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4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s://www.cps.gov.mo/)下載;
3.5 准考人如根據第3.1.4項及第3.2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前提交第3.1.3項所指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實習時數證明等;
3.6 如投考人所提交的第3.1.2項、第3.1.3項及第3.5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聲明接受實習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 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申請參加資格認可的知識考試的投考人須繳交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葡文或英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口腔診斷學;
b)口腔內科學;
c)牙體牙髓學;
d)牙周病學;
e)修復學;
f)口腔正畸學;
g)口腔頜面外科學;
h)牙科麻醉學;
i)口腔影像學;
j)兒童牙科學。
考試時,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8.1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8.2 倘投考人取得資格認可考試的合格成績,但未依據第3.5項要求提交證明文件,則不獲辦理資格認可臨時登記。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楊穎芷
正選委員:彭貴平
李偉業
劉琴
俞娟
候補委員:林巍
何志峰
彭萌
朱嘯
黃智勇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代主席 陳惟蒨
資格認可考試 |
中醫生 |
(考試編號:02-CM-CPS-2025) |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通過的《資格認可考試規章》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第二十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中醫生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
1. 投考要件 |
1.1 凡符合以下任一項資格者,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 |
1.1.1 具備全日制中醫學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
1.1.2 現正就讀第1.1.1項所指全日制中醫學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課程最後學年,並於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取得上述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中醫生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中醫生執業的適當資格。 |
1.3 關於第1.1項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即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
2.2.1 電子方式 |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
2.2.2 紙張方式 |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 |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
3.1 投考人須提交: |
3.1.1 《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
3.1.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
3.1.3 第1.1.1項所要求學歷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
3.1.4 如無法提交第3.1.3項所指文件,可提交正就讀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在學證明(須清晰載明學位課程名稱及就讀年級)、學科成績表(須至少包括已修讀學期的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正修讀學科單元/科目註冊資料或上課時間表、實習計劃安排等; |
3.2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根據第3.1.4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補交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畢業證明文件副本,否則被視為不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資格認可的要件,並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
3.3 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
3.4 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s://www.cps.gov.mo/)下載; |
3.5 准考人如根據第3.1.4項及第3.2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前提交第3.1.3項所指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實習時數證明等; |
3.6 如投考人所提交的第3.1.2項、第3.1.3項及第3.5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聲明接受實習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
4. 費用 |
4.1 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申請參加資格認可的知識考試的投考人須繳交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
5. 考試 |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或葡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
6. 知識考試範圍 |
a) 中醫基礎: |
➢ 中醫基礎理論; |
➢ 中醫診斷學; |
➢ 中藥學; |
➢ 方劑學。 |
b) 中醫臨床: |
➢ 中醫內科學; |
➢ 中醫外科及骨傷科學; |
➢ 中醫婦科學; |
➢ 中醫兒科學; |
➢ 針灸學。 |
c) 中醫經典: |
➢ 內經; |
➢ 傷寒論; |
➢ 金匱要略; |
➢ 溫病學。 |
d) 西醫知識: |
➢ 西醫診斷學; |
➢ 西醫內科學。 |
考試時,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
8. 注意事項 |
8.1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
8.2 倘投考人取得資格認可考試的合格成績,但未依據第3.5項要求提交證明文件,則不獲辦理資格認可臨時登記。 |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
主席:莫蕙 |
正選委員:譚捷瑜 |
蔣永興 |
候補委員:羅曉琴 |
蔡通 |
陳新 |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
代主席 陳惟蒨 |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通過的《資格認可考試規章》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第二十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藥劑師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符合以下任一項資格者,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
1.1.1 具備全日制藥學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1.2 現正就讀第1.1.1項所指全日制藥學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課程最後學年,並於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取得上述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藥劑師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藥劑師執業的適當資格。
1.3 關於第1.1項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即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投考人須提交:
3.1.1《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1.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1.3 第1.1.1項所要求學歷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1.4 如無法提交第3.1.3項所指文件,可提交正就讀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在學證明(須清晰載明學位課程名稱及就讀年級)、學科成績表(須至少包括已修讀學期的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正修讀學科單元/科目註冊資料或上課時間表、實習計劃安排等;
3.2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根據第3.1.4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補交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畢業證明文件副本,否則被視為不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資格認可的要件,並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3.3 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4 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s://www.cps.gov.mo/)下載;
3.5 准考人如根據第3.1.4項及第3.2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前提交第3.1.3項所指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實習時數證明等;
3.6 如投考人所提交的第3.1.2項、第3.1.3項及第3.5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聲明接受實習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 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申請參加資格認可的知識考試的投考人須繳交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葡文或英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 藥物化學;
b) 藥劑學;
c) 藥物分析;
d) 生物藥劑學及藥物動力學;
e) 藥理學;
f) 臨床藥物治療學。
考試時,投考人僅可使用不具備儲存及編程功能的計算機,不得使用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8.1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8.2 倘投考人取得資格認可考試的合格成績,但未依據第3.5項要求提交證明文件,則不獲辦理資格認可臨時登記。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陳業開
正選委員:李軍
陳德賢
候補委員:劉政堅
馮超敏
曾珞欣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代主席 陳惟蒨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通過的《資格認可考試規章》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第二十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中藥師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符合以下任一項資格者,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
1.1.1 具備全日制中藥學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1.2 現正就讀第1.1.1項所指全日制中藥學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課程最後學年,並於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取得上述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中藥師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中藥師執業的適當資格。
1.3 關於第1.1項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即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投考人須提交:
3.1.1 《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1.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1.3 第1.1.1項所要求學歷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1.4 如無法提交第3.1.3項所指文件,可提交正就讀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在學證明(須清晰載明學位課程名稱及就讀年級)、學科成績表(須至少包括已修讀學期的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正修讀學科單元/科目註冊資料或上課時間表、實習計劃安排等;
3.2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根據第3.1.4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補交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畢業證明文件副本,否則被視為不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資格認可的要件,並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3.3 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4 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s://www.cps.gov.mo/)下載;
3.5 准考人如根據第3.1.4項及第3.2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前提交第3.1.3項所指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實習時數證明等;
3.6 如投考人所提交的第3.1.2項、第3.1.3項及第3.5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聲明接受實習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 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申請參加資格認可的知識考試的投考人須繳交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或葡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 中藥學;
b) 方劑學;
c) 中醫基礎理論;
d) 中藥化學;
e) 中藥鑒定學;
f) 中藥炮製學;
g) 中藥藥劑學;
h) 中藥藥理學。
考試時,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8.1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8.2 倘投考人取得資格認可考試的合格成績,但未依據第3.5項要求提交證明文件,則不獲辦理資格認可臨時登記。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廖潤輝
正選委員:袁應杰
林藝芳
候補委員:林富聰
趙靜
張倩婷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代主席 陳惟蒨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通過的《資格認可考試規章》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第二十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護士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符合以下任一項資格者,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
1.1.1 具備全日制護理學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1.2 現正就讀第1.1.1項所指全日制護理學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課程最後學年,並於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取得上述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護士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護士執業的適當資格。
1.3 關於第1.1項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即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投考人須提交:
3.1.1《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1.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1.3 第1.1.1項所要求學歷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1.4 如無法提交第3.1.3項所指文件,可提交正就讀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在學證明(須清晰載明學位課程名稱及就讀年級)、學科成績表(須至少包括已修讀學期的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正修讀學科單元/科目註冊資料或上課時間表、實習計劃安排等;
3.2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根據第3.1.4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補交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畢業證明文件副本,否則被視為不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資格認可的要件,並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3.3 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4 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s://www.cps.gov.mo/)下載;
3.5 准考人如根據第3.1.4項及第3.2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前提交第3.1.3項所指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實習時數證明等;
3.6 如投考人所提交的第3.1.2項、第3.1.3項及第3.5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聲明接受實習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 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申請參加資格認可的知識考試的投考人須繳交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葡文或英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 基礎護理;
b) 內外科護理;
c) 婦產兒科護理;
d) 社區護理;
e) 精神衛生護理;
f) 感染控制。
考試時,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8.1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8.2 倘投考人取得資格認可考試的合格成績,但未依據第3.5項要求提交證明文件,則不獲辦理資格認可臨時登記。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楊少明
正選委員:馬倩瑜
李培霞
候補委員:高潤培
李紅梅
阮志輝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代主席 陳惟蒨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通過的《資格認可考試規章》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第二十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醫務化驗師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符合以下任一項資格者,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
1.1.1 具備全日制醫務化驗或臨床化驗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1.2 現正就讀第1.1.1項所指全日制醫務化驗或臨床化驗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課程最後學年,並於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取得上述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醫務化驗師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醫務化驗師執業的適當資格。
1.3 關於第1.1項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即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投考人須提交:
3.1.1《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1.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1.3 第1.1.1項所要求學歷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1.4 如無法提交第3.1.3項所指文件,可提交正就讀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在學證明(須清晰載明學位課程名稱及就讀年級)、學科成績表(須至少包括已修讀學期的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正修讀學科單元/科目註冊資料或上課時間表、實習計劃安排等;
3.2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根據第3.1.4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補交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畢業證明文件副本,否則被視為不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資格認可的要件,並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3.3 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4 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s://www.cps.gov.mo/)下載;
3.5 准考人如根據第3.1.4項及第3.2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前提交第3.1.3項所指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實習時數證明等;
3.6 如投考人所提交的第3.1.2項、第3.1.3項及第3.5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聲明接受實習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 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申請參加資格認可的知識考試的投考人須繳交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葡文或英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 臨床血液及輸血醫學;
b) 臨床生物化學;
c) 臨床免疫學;
d) 臨床微生物學;
e) 臨床鏡檢學;
f) 組織病理及病理學技術;
g) 實驗室安全。
考試時,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8.1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8.2 倘投考人取得資格認可考試的合格成績,但未依據第3.5項要求提交證明文件,則不獲辦理資格認可臨時登記。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葉炳基
正選委員:李衍照
李俊玲
候補委員:黃香婷
尹智聰
林偉明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代主席 陳惟蒨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通過的《資格認可考試規章》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第二十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放射師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符合以下任一項資格者,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
1.1.1 具備全日制放射學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1.2 現正就讀第1.1.1項所指全日制放射學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課程最後學年,並於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取得上述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放射師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放射師執業的適當資格。
1.3 關於第1.1項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即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投考人須提交:
3.1.1《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1.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1.3 第1.1.1項所要求學歷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1.4 如無法提交第3.1.3項所指文件,可提交正就讀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在學證明(須清晰載明學位課程名稱及就讀年級)、學科成績表(須至少包括已修讀學期的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正修讀學科單元/科目註冊資料或上課時間表、實習計劃安排等;
3.2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根據第3.1.4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補交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畢業證明文件副本,否則被視為不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資格認可的要件,並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3.3 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4 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s://www.cps.gov.mo/)下載;
3.5 准考人如根據第3.1.4項及第3.2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前提交第3.1.3項所指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實習時數證明等;
3.6 如投考人所提交的第3.1.2項、第3.1.3項及第3.5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聲明接受實習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 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申請參加資格認可的知識考試的投考人須繳交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葡文或英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 人體解剖學;
b) 醫用電離輻射安全及防護;
c) 醫學影像及放射技術應用;
d) 醫療資訊科技。
考試時,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8.1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8.2 倘投考人取得資格認可考試的合格成績,但未依據第3.5項要求提交證明文件,則不獲辦理資格認可臨時登記。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余展全
正選委員:羅雯閣
區志昕
候補委員:黃耀輝
彭靜嫻
鄭恩彤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代主席 陳惟蒨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通過的《資格認可考試規章》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第二十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脊醫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符合以下任一項資格者,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
1.1.1 具備全日制脊骨神經醫學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1.2 現正就讀第1.1.1項所指全日制脊骨神經醫學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課程最後學年,並於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取得上述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脊醫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脊醫執業的適當資格。
1.3 關於第1.1項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即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投考人須提交:
3.1.1 《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1.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1.3 第1.1.1項所要求學歷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1.4 如無法提交第3.1.3項所指文件,可提交正就讀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在學證明(須清晰載明學位課程名稱及就讀年級)、學科成績表(須至少包括已修讀學期的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正修讀學科單元/科目註冊資料或上課時間表、實習計劃安排等;
3.2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根據第3.1.4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補交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畢業證明文件副本,否則被視為不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資格認可的要件,並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3.3 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4 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s://www.cps.gov.mo/)下載;
3.5 准考人如根據第3.1.4項及第3.2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前提交第3.1.3項所指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實習時數證明等;
3.6 如投考人所提交的第3.1.2項、第3.1.3項及第3.5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聲明接受實習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 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申請參加資格認可的知識考試的投考人須繳交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葡文或英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 脊骨神經醫學;
b) 臨床診斷;
c) 影像診斷;
d) 檢驗診斷報告;
e) 病例臨床決策和管理;
f) 病患安全學。
考試時,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8.1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8.2 倘投考人取得資格認可考試的合格成績,但未依據第3.5項要求提交證明文件,則不獲辦理資格認可臨時登記。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陳顯强
正選委員:任偉強
呂浩賢
候補委員:梁治強
王俊華
曾世昌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代主席 陳惟蒨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通過的《資格認可考試規章》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第二十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物理治療師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符合以下任一項資格者,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
1.1.1 具備全日制物理治療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1.2 現正就讀第1.1.1項所指全日制物理治療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課程最後學年,並於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取得上述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物理治療師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物理治療師執業的適當資格。
1.3 關於第1.1項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即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投考人須提交:
3.1.1《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1.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1.3 第1.1.1項所要求學歷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1.4 如無法提交第3.1.3項所指文件,可提交正就讀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在學證明(須清晰載明學位課程名稱及就讀年級)、學科成績表(須至少包括已修讀學期的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正修讀學科單元/科目註冊資料或上課時間表、實習計劃安排等;
3.2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根據第3.1.4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補交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畢業證明文件副本,否則被視為不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資格認可的要件,並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3.3 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4 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s://www.cps.gov.mo/)下載;
3.5 准考人如根據第3.1.4項及第3.2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前提交第3.1.3項所指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實習時數證明等;
3.6 如投考人所提交的第3.1.2項、第3.1.3項及第3.5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聲明接受實習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 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申請參加資格認可的知識考試的投考人須繳交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葡文或英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 解剖學;
b) 生理學;
c) 動作科學(生物力學 / 肌動學 / 運動科學);
d) 物理治療評估與臨床決策;
e) 手法治療學;
f) 運動治療學;
g) 骨骼肌肉系統物理治療;
h) 神經系統物理治療;
i) 心肺系統物理治療。
考試時,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8.1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8.2 倘投考人取得資格認可考試的合格成績,但未依據第3.5項要求提交證明文件,則不獲辦理資格認可臨時登記。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盧志偉
正選委員:陳頴姸
何家豪
候補委員:梁敏慧
林頴然
林凱欣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代主席 陳惟蒨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通過的《資格認可考試規章》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第二十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職業治療師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符合以下任一項資格者,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
1.1.1 具備全日制職業治療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1.2 現正就讀第1.1.1項所指全日制職業治療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課程最後學年,並於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取得上述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職業治療師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職業治療師執業的適當資格。
1.3 關於第1.1項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即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投考人須提交:
3.1.1《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1.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1.3 第1.1.1項所要求學歷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1.4 如無法提交第3.1.3項所指文件,可提交正就讀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在學證明(須清晰載明學位課程名稱及就讀年級)、學科成績表(須至少包括已修讀學期的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正修讀學科單元/科目註冊資料或上課時間表、實習計劃安排等;
3.2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根據第3.1.4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補交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畢業證明文件副本,否則被視為不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資格認可的要件,並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3.3 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4 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s://www.cps.gov.mo/)下載;
3.5 准考人如根據第3.1.4項及第3.2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前提交第3.1.3項所指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實習時數證明等;
3.6 如投考人所提交的第3.1.2項、第3.1.3項及第3.5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聲明接受實習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 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申請參加資格認可的知識考試的投考人須繳交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葡文或英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 解剖學;
b) 生理學;
c) 職業治療學理論;
d) 職業治療技術學;
e) 生理疾病職業治療;
f) 精神疾病職業治療;
g) 兒童職業治療。
考試時,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8.1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8.2 倘投考人取得資格認可考試的合格成績,但未依據第3.5項要求提交證明文件,則不獲辦理資格認可臨時登記。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韋妙琪
正選委員:鄭社建
楊嘉儀
候補委員:陳翠碧
胡詩慧
梁式瑜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代主席 陳惟蒨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通過的《資格認可考試規章》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第二十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語言治療師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符合以下任一項資格者,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
1.1.1 具備全日制語言治療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1.2 現正就讀第1.1.1項所指全日制語言治療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課程最後學年,並於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取得上述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語言治療師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語言治療師執業的適當資格。
1.3 關於第1.1項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即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投考人須提交:
3.1.1《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1.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1.3 第1.1.1項所要求學歷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1.4 如無法提交第3.1.3項所指文件,可提交正就讀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在學證明(須清晰載明學位課程名稱及就讀年級)、學科成績表(須至少包括已修讀學期的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正修讀學科單元/科目註冊資料或上課時間表、實習計劃安排等;
3.2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根據第3.1.4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補交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畢業證明文件副本,否則被視為不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資格認可的要件,並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3.3 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4 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s://www.cps.gov.mo/)下載;
3.5 准考人如根據第3.1.4項及第3.2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前提交第3.1.3項所指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實習時數證明等;
3.6 如投考人所提交的第3.1.2項、第3.1.3項及第3.5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聲明接受實習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 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申請參加資格認可的知識考試的投考人須繳交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葡文或英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 基礎言語科學(包括解剖、生理、語音聲學、語音知覺、聽力學);
b) 言語語言病理學;
c) 兒童語言發展及障礙學;
d) 神經性語言溝通障礙學;
e) 構音及語暢障礙學;
f) 嗓音障礙學;
g) 餵食及吞嚥障礙學。
考試時,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8.1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8.2 倘投考人取得資格認可考試的合格成績,但未依據第3.5項要求提交證明文件,則不獲辦理資格認可臨時登記。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吳明豪
正選委員:陳頌甜
劉溥琳
候補委員:黃浩楠
鄧紫坤
胡文諾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代主席 陳惟蒨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通過的《資格認可考試規章》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第二十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心理治療師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符合以下任一項資格者,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
1.1.1 具備全日制臨床心理學碩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臨床心理學學碩連讀學位或不頒授碩士學位的臨床心理學連讀博士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1.2 現正就讀第1.1.1項所指全日制臨床心理學碩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臨床心理學學碩連讀學位或不頒授碩士學位的臨床心理學連讀博士學位課程最後學年,並於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取得上述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心理治療師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心理治療師執業的適當資格。
1.3 關於第1.1項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即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投考人須提交:
3.1.1 《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1.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1.3 第1.1.1項所要求學歷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1.4 如無法提交第3.1.3項所指文件,可提交正就讀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在學證明(須清晰載明學位課程名稱及就讀年級)、學科成績表(須至少包括已修讀學期的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正修讀學科單元/科目註冊資料或上課時間表、實習計劃安排等;
3.2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根據第3.1.4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補交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畢業證明文件副本,否則被視為不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資格認可的要件,並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3.3 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4 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s://www.cps.gov.mo/)下載;
3.5 准考人如根據第3.1.4項及第3.2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前提交第3.1.3項所指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實習時數證明等;
3.6 如投考人所提交的第3.1.2項、第3.1.3項及第3.5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聲明接受實習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 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申請參加資格認可的知識考試的投考人須繳交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葡文或英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 臨床心理治療理論及應用;
b) 臨床心理測驗;
c) 心理評估;
d) 心理診斷;
e) 心理倫理;
f) 神經心理學;
g) 心理藥理學;
h) 心理病理學。
考試時,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8.1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8.2 倘投考人取得資格認可考試的合格成績,但未依據第3.5項要求提交證明文件,則不獲辦理資格認可臨時登記。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趙必凱
正選委員:蔡嘉敏
朱俊波
候補委員:梁仲慈
黃煒琪
劉振峰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代主席 陳惟蒨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通過的《資格認可考試規章》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第二十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營養師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符合以下任一項資格者,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
1.1.1 具備全日制營養學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1.2 現正就讀第1.1.1項所指全日制營養學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課程最後學年,並於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取得上述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營養師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營養師執業的適當資格。
1.3 關於第1.1項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即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投考人須提交:
3.1.1《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1.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1.3 第1.1.1項所要求學歷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1.4 如無法提交第3.1.3項所指文件,可提交正就讀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在學證明(須清晰載明學位課程名稱及就讀年級)、學科成績表(須至少包括已修讀學期的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正修讀學科單元/科目註冊資料或上課時間表、實習計劃安排等;
3.2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根據第3.1.4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補交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畢業證明文件副本,否則被視為不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資格認可的要件,並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3.3 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4 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s://www.cps.gov.mo/)下載;
3.5 准考人如根據第3.1.4項及第3.2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前提交第3.1.3項所指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實習時數證明等;
3.6 如投考人所提交的第3.1.2項、第3.1.3項及第3.5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聲明接受實習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 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申請參加資格認可的知識考試的投考人須繳交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葡文或英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 食物及營養科學;
b) 公共及社區營養;
c) 臨床營養學;
d) 個人及群體膳食營養評估及要求;
e) 特定疾病的膳食管理;
f) 食品衛生管理。
考試時,投考人僅可使用不具備儲存及編程功能的計算機,不得使用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8.1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8.2 倘投考人取得資格認可考試的合格成績,但未依據第3.5項要求提交證明文件,則不獲辦理資格認可臨時登記。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歐文輝
正選委員:劉穎心
司徒雁芬
候補委員:伍祝平
周淑儀
陳冠衡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代主席 陳惟蒨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通過的《資格認可考試規章》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第二十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藥房技術助理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符合以下任一項資格者,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
1.1.1 具備全日制高等專科學位不少於三年或學士學位為四年的藥劑技術課程,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1.2 現正就讀第1.1.1項所指全日制高等專科學位不少於三年或學士學位為四年的藥劑技術課程最後學年,並於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取得上述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藥房技術助理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藥房技術助理執業的適當資格。
1.3 關於第1.1項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即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投考人須提交:
3.1.1《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1.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1.3 第1.1.1項所要求學歷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1.4 如無法提交第3.1.3項所指文件,可提交正就讀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在學證明(須清晰載明學位課程名稱及就讀年級)、學科成績表(須至少包括已修讀學期的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正修讀學科單元/科目註冊資料或上課時間表、實習計劃安排等;
3.2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根據第3.1.4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補交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畢業證明文件副本,否則被視為不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資格認可的要件,並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3.3 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4 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s://www.cps.gov.mo/)下載;
3.5 准考人如根據第3.1.4項及第3.2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前提交第3.1.3項所指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實習時數證明等;
3.6 如投考人所提交的第3.1.2項、第3.1.3項及第3.5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聲明接受實習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 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申請參加資格認可的知識考試的投考人須繳交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葡文或英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 藥劑學;
b) 調劑學;
c) 藥理學。
考試時,投考人僅可使用不具備儲存及編程功能的計算機,不得使用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8.1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8.2 倘投考人取得資格認可考試的合格成績,但未依據第3.5項要求提交證明文件,則不獲辦理資格認可臨時登記。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黃淑尼
正選委員:林鍵苗
蕭詠文
候補委員:曹凱欣
鍾靜濙
楊偉豪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代主席 陳惟蒨
茲特通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西灣大橋設施維護工程」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2.2條的規定作出解答,及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及補充說明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公共建設局查閱。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按照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對外貿易活動規章》第三條(三)項的規定,海事及水務局局長發佈本通告。
一、指定輕軌東線南段設計連建造工程的臨時碼頭為臨時性對外貿易海上口岸,用於輕軌東線南段設計連建造工程,有效期至工程結束日。
二、本通告於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獲許可開展有關活動之日。
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