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1/2025。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嘻哈音樂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ULTURA MUSICAL HIP HOP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HIP-HOP MUSIC CULTUR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HMCA”。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關閘廣場新寶花園30樓C。會址可經會員大會決議遷往澳門任何地點。
本會宗旨為推動澳門嘻哈音樂創作及文化發展,推廣本澳藝術人才,加強本澳與其他地區的嘻哈音樂及文化活動交流,開展各類嘻哈文化演藝活動並為本澳嘻哈音樂文化提供發展平台,堅持愛國愛澳原則,培育少兒少年等新世代的音樂及創作人才。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2.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1. 本會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熱心人士及機構的捐贈及資助;倘有需要,理事會得決定籌募。
2. 經費實行專項管理、使用經費需遵守本會制定的相關財務制度、嚴格審批,並定期向主席團及理事會滙報收支。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及若干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年召開不少於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年召開不少於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1. 本會會員須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並遵守協會在組織各類活動中所制定相關規定。
2. 未經本會同意,不得私自以本會名義組織各類商業及盈利性活動。
3. 未經本會同意,不得私自以本會名義謀取其他利益。
4. 禁止從事有違法或損害國家、集體及個人形象的行為。
5. 禁止從事違反民族習俗、各宗教教義的行為。
6. 若會員違反上述的規定,理事會經決議後,有權撤銷其會員資格、並於媒體媒介發表譴責聲明,以及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違規會員並須承擔因其不良行為導致的全部後果。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陳遨思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2/2025。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交通運輸業職工會”(下稱“本會”)。
本會為工會,屬非牟利團體,是澳門工會聯合總會領導的愛國工會事業的組成部分,宗旨為:促進交通運輸業僱員愛國愛澳,團結互助,關心社會,參與社會事務,壯大工會力量,開展技術交流及培訓,舉辦各項文娛康樂等活動,以維護和促進僱員的勞動權益為目的,代表會員處理和協商其個人勞資糾紛或爭議事宜。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場海邊馬路64號利昌工業大廈1樓。
本會自獲勞工事務局登記為工會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為無限期。
凡受僱於住所或場所設於澳門僱主實體的交通運輸業僱員,又或是受聘於工會的僱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及本會章程者,由一名會員介紹,填寫申請表格,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並繳交會費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以及自由退出本會的權利。
二、對會務有建議及批評之權。
三、對於加入本會後,倘會員不再受僱於住所或場所設於澳門的僱主實體,本會繼續保留相關會員的資格,但其不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推選代表出任機關據位人的權利。
一、遵守本章程和大會決議;
二、協助會務工作及介紹行友參加工會;
三、維護本會聲譽;
四、按時繳交會費。
一、本會有權對會員及非會員給予榮譽名銜。
二、獲給予榮譽名銜的非會員,不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推選代表出任機關據位人的權利。
一、會員退出本會須提前通知理事會。
二、凡違反本會的規章、損害本會的聲譽及利益、連續三年無理欠繳會費的會員,經理事會審核及通過後,即時除名。
三、退出及被除名的會員,已繳納之會費概不退還。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秘書一人。每屆任期為三年,主席只可連任兩次,副主席及秘書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五、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
(一)制定會務方針及修改章程;
(二)選任、指定或解任各機關成員;
(三)對會員及非會員給予榮譽名銜;
(四)審查及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通過年度帳目;
(六)解散本會;
(七)組成、加入或退出工會聯合會;
(八)加入或退出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設立的組織或團體;
(九)針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作的事實而向該等成員提起訴訟時所需的許可。
六、屬首次召集的會員大會,如出席會員未足半數,不作任何決議。
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且所指的會員僅以具表決權的會員計算,但不影響以下數款規定的適用:
(一)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以下事宜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1)組成、加入或退出工會聯合會;
(2)加入或退出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設立的組織或團體;
(3)解散工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管理本會日常事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人。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決議通過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理事長只可連任兩次,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兩個月最少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開,須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常務理事會議每月最少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開,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有需要時,理事會可邀請監事會成員列席會議。理事會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三個月最少舉行一次會議,由監事長召開,會議須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由理事長簽署,或由理事會議決的機關成員代表簽署即可生效。
一、本會的經費必須合法取得,收入來源主要為:會員繳交的會費、來自澳門特區居民或依法成立且住所設於澳門特區之法人的捐贈、利息、籌募以及其他合法的收入。
二、本會經費可用於行政開支及其他合法的用途。
一、本會可設內部規章,訂定各機關的具體產生辦法,規範轄下各部份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會員紀律,會員大會成員選舉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
二、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會員大會。
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陳遨思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2號。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大灣區(澳門)清真產業商會”,葡文名稱為“CÂMARA DE COMÉRCIO DA INDÚSTRIA HALAL DA GRANDE BAÍ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GREATER BAY AREA (MACAO) HALAL INDUSTRY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本會是一個無限期的非牟利團體,受本章程及本澳現行法例管轄。
第三條——(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關閘天地6樓A~B室。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至任何地方。
第四條——本會由從事或關注清真產業、伊斯蘭文化推廣、清真認證、跨境貿易、旅遊、科技及相關領域的法人、團體、企業及個人自願組成,並經政府部門核准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第五條——本會的宗旨:
(一) 愛國,愛澳,支持一國兩制,擁護澳門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
(二)推廣與、發展及促進清真產業;
(三)以澳門為基地,聯動粵港澳大灣區資源,對接內地及國際清真市場;
(四)協助企業取得清真認證與拓展市場,提升產業競爭力;
(五)促進清真食品、產品、產業、用品、旅遊、服務及科技應用之發展;
(六)促進多元文化交流與經濟合作。
第六條——本會之活動範圍包括:
(一)舉辦清真產業論壇、講座、展覽、交流及貿易活動;
(二)促進會員與澳門、內地、香港及國際清真產業界別的合作;
(三)提供清真認證顧問、培訓、品牌推廣及配套服務;
(四)參與及支援社會組織或產業機構委託之專案;
(五)建立資訊平台、網站、小程序、推廣清真文化及產業;
(六)組織會員外訪、交流、投資考察等活動;
(七)設立研究部門或委託機構研究產業政策與趨勢;
(八)支援青年創業、提供人才培訓及職業發展機會;
(九)推動清真旅遊、教育、科技及生活方式融合;
(十)舉辦其他與本會宗旨相符之活動;
(十一)發展社會公益事業;
(十二)協助本地企業;
(十三)承辦行業及機構委託的其他任務。
(一)愛國,愛澳,擁護一國兩制的原則才能加入本會;
(二)認同本會宗旨並從事或支持清真產業相關領域之法人、團體、企業及個人,經理事會通過,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三)會員分為普通會員、榮譽會員、贊助會員;
(四)會員加入須經理事會審批;
(五)榮譽會員由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通過授予;
(六)凡曾對本會提供重大貢獻之個人、公司或私人機構,經會員大會通過決議,得獲邀擔任本會之榮譽會長或名譽會長,但不具本會實際管理權限;
(七)榮譽會長及名譽會長之人選,須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提名,並於會員大會上由出席會員以多數票通過後正式確認;
(八)對本會有特殊或卓越貢獻,或有專業資格,本會可邀請他們成為永遠榮譽會長或永遠名譽會長,以資表彰;
(九)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提名,本會可邀請對本會有傑出貢獻或具社會聲望之人士為「榮譽會員」;
(十)凡未符合前款條件者,惟認同本會章程宗旨,並經一位普通會員推薦者,可提出申請,經本會核准後成為贊助會員。
第八條——會員權利
(一)出席本會召開之會員大會及各類專題會議,對本會事務享有發言、提案與表決之權利;
(二)依照章程規定,享有選舉與被選舉之權利,並可擔任本會各級組織機關職務;
(三)優先參加由本會舉辦或聯合主辦之國際論壇、產業博覽、學術研討、考察交流、投資洽談、認證培訓等活動;
(四)得透過本會平台,獲取產業動態、國際市場趨勢、政策法規與技術資訊等專業資源;
(五)享有本會所提供之清真認證顧問、商務配對、品牌推廣、資訊發布、媒體宣傳等服務資源之優先權;
(六)得對本會發展方向、業務運作、制度建設等事宜提出建言,並參與重大決策之諮詢與討論;
(七)獲頒本會會員證書及專屬識別標誌,並可依法使用會員身份於合法範疇進行業務交流與展示;
(八)依本章程相關規定,享有其他由理事會議決或會員大會授予之權利。
第九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與會員大會決議;
(二)按時繳交會費;
(三)積極參與本會活動與推動本會發展;
(四)不得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
第十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辦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二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會議會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本會的收入來源為:
(一)入會費及年費;(二)社會捐贈、贊助與資助;(三)政府資助;(四)合法服務或專案收入。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僅限用於實現本會宗旨及章程允許之用途。
第十六條——本會解散時,其剩餘資產將撥捐本澳合法公益機構。
第十七條——本章程之最終解釋權歸本會會員大會所有。
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3號。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經濟民生青年會” ,中文簡稱為“經民青年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SUSTENTO E ECONOMI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YOUTH LIVELIHOOD AND ECONOMY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1號新建業商業中心E14。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地址。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
1.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一國兩制”;
2. 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弘揚愛國愛澳精神;
3. 促進澳門經濟和民生發展繁榮穩定;
4. 廣泛團結、聯絡各界青年,鼓勵青年學習澳門基本法、現代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維護各界青年的合法權益;引導青年積極健康地參與社會活動,努力為各界青年健康成長、奮發成才服務;加強與內地青年、香港青年及國外青年僑胞的聯繫和團結,發展同世界各國青年的聯繫和友誼;為鞏固和發展澳門社會安定團結的局面,推進澳門經濟和民生的發展,為一國兩制的成功實踐、為促進祖國統一和維護世界和平作貢獻。
凡認同本社團章程之年滿十八周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均可申請加入成為會員;申請加入本社團之人士,須填寫申請表格並由至少一名會員推薦,獲理事會議決同意後可成為會員。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組織機關的成員;
(2)會員可出席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以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3)對本會會務各項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
一. 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並履行本會的一切決議事項;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及聲譽;
(3)推動會務發展,支持、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4)按規定交納會費,會費由理事會透過內部章程制定。
二.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破壞本會名譽者,經由理事會視其情節給予相應之處分,嚴重者處予開除會籍,其所繳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三. 凡拖欠會費超過壹年者,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一.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 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的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各有關公共機構或任何私人實體簽署文件或作出法律行為時,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又或經由理事會決議指派之代表簽署。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除行使法律及本章程所賦予之其他權限外,尤其具有下列權限:
(1)選舉和解任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及其他內部組織的成員的職務,以及應理事會建議開除有關會員;
(2)具審批、制定、修改或廢除章程的職權,但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
(3)審議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通過年度預算;
(5)制定會務方針及內部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舉選任,每屆任期為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行政管理機關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 會員大會必須在最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原訂時間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五.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
六. 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規定之適用:
(1)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解散本會或變更本會之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一. 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負責跟進協調日常會務工作。
二.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理事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除行使法律及本會章程所賦予之其他權限外,理事會有下列權限: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計劃發展會務;
(3)向會員大會提交管理報告及提出建議;
(4)制定平常預算及追加預算;
(5)制定和通過理事會及其屬下部門的內部規章;
(6)可根據實際需要,決定設立相應的事務部門。
四. 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獲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理事會成員除外。
五. 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在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或應理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請求的情況下,則召開特別會議。
六. 理事會有超過二分之一的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除本身已投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一.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會務監察事宜。
二.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除行使法律及本章程所賦予之其他權限外,監事會有下列權限:
(1)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2)定期審查賬目;
(3)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4)制定和通過監事會內部規章;
(5)監察理事會工作、監督本社團之運作的職權。
四. 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五. 監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在監事長認為有需要或應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請求的情況下,則召開特別會議。
六. 監事會有超過二分之一的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遇票數相同時,監事長除本身已投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本會之經費由會員之會費、社會捐助、政府資助等組成;會員會費具體繳納金額由理事會決定。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本章程如有未規範之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辦理。
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7號。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領翔體育會”、中文簡稱“領翔會”;英文名稱“MACAO LENG CHEONG SPORT CLUB ”,英文簡稱“LENG CHEONG”。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推廣及發展澳門各項體育運動,培育澳門年青運動員,促進體育文化交流及組織體育活動,為各界提供多種不同的康體活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48號萬基工業大廈3樓A座。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會員大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四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五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功能: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或罷免架構成員及決定各會務工作。
2. 會員大會的召開:會員大會需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書面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
3. 會員大會的決議:會員大會作出決議時,必須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為有效,但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4.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由會員大會推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六條——理事會:
1. 在會員大會結束後,會務由理事會負責執行。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由理事長主持理事會的有關事務。
3. 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關,主要職能為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工作,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具體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主持及領導各部門會務工作,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4.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由理事長簽署有效。
5. 理事會每季度內最少開會一次,可視實際需要由理事長作不定期的召集。
第七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的工作情況。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的主要功能是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之執行情況,監察會務運作及查核會之財務,並在會員大會上對理事會之任內工作作出評價。
第八條——理事會可根據會務發展的需要,酌量聘請社會賢達人士出任本會的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職銜;對本會曾作出貢獻之離職領導人,經會員大會半數通過可授予其榮譽稱號。
第九條——凡申請加入本會者,須依手續填寫入會申請表格,經理事會批准同意便成為本會會員,有加入或退出本會之自由。
第十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1.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有權出席、聆聽、討論、表決及建議會員大會之權利。
3. 有權參加本會所組織舉辦或參與之各類活動,並享有本會福利之權利。
4. 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繳交會費及本會決議之有關費用。
5. 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批准,不能以本會的名義舉辦或參加各種體育活動,亦不能發表有損本會聲譽的言論及作出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十一條——如任何會員不履行本會的義務,違反本會章程、宗旨或作出其他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經理事會過半數贊成,有權撤銷其會籍。
第十二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
1. 會員的會費;
2. 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3. 政府、機構及社會人士資助。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章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四條——本章程中未規範的事宜,均依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解釋及執行。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技術輔導員 林麗琼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5年9月23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修改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修改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25/ASS檔案組第76號。
修改有關社團章程內的全部條文,其修改內容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光輝龍獅武術會”,中文簡稱為“光輝龍獅”,葡文名稱為“CLUBE DE ARTES MARCIAIS KUONG FAI DRAGÃO E LEÃO MACAU CHINA” ,葡文簡稱為“KUONG FAI DRAGÃO E LEÃO MACAU”,英文名稱為“KUONG FAI DRAGON LION MARTIAL ARTS CLUB MACAO CHINA”, 英文簡稱為“KUONG FAI DRAGON LION MACAO”。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廣體育運動、娛樂武術及文化活動。提高本澳居民對舞龍、舞獅、足球及羽毛球等體育運動的興趣,促進本澳居民與外地的文娛活動和體育運動交流。
澳門𠜎雞街27號泰逸軒1樓B。
本會可接受個人加入成為會員。所有感興趣的人士,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可向理事會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和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一)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2025年9月23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2025年10月
關於 披露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財政季度的未經審核季度報告
A&P 投資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為A&P澳門元貨幣市場基金的基金經理,謹此公佈截至 2025年 9月 30 日本基金的投資組合、基金之總淨值及流通中之出資單位之數目:
投資組合 |
現金 5.05% 定期存款 94.95% |
基金之總淨值 | MOP 484,752,062.95 |
流通中之出資 單位 |
47,192,896.9799 |
基金經理
A&P 投資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