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11號行政法規《設立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郭日海擔任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股東代表,以替代容光亮。
二、本批示於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