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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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025號行政長官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日訂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下稱“公約”),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交存了批准書,並聲明根據公約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及世界貿易組織項下爭端,將不提交國際調解院。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公約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約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包括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的中文和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發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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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