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41
II
SÉRIE
Quarta-feira, 8 de Outubro de 2025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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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大健康資訊交流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1號。
澳門大健康資訊交流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大健康資訊交流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會址及通訊地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17-429號南灣商業中心27樓,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的宗旨是:
(1) 為澳門市民身心健康發展交流提供一個平台;
(2) 讓澳門市民建立正確的健康訊息,互動交流,並積極關注大健康資訊,提倡全人類健康生活;
(3) 弘揚和傳播健康文化理念,促進健康生活和諧發展,並加強與相關團體進行健康資訊及文化交流;
(4) 推動和開展健康相關生活模式的研討、培訓交流、聯誼等相關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定;
(3) 按時繳交會費;
(4)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及秘書一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之權力。
(3)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5)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内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確保本會各項事務的運作及處理會內、外事務和規則。
(3) 理事會會議最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以單數成員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3) 監事會負責審計監督本會財務活動及理事會的一切管理活動,定期檢查本會賬目。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贊助、舉辦活動收益或各種捐款,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第十一條
章程之解釋、補充及修改
(1) 會員大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
(2) 除本章程之一般規定外,尚須遵照會員通則及內部規章等細則性的規定,若仍出現缺漏的情況,則按現行法律處理。
(3) 倘本會章程、會員規章、其他內部規章以及有關適用之法律所未能規範者,在不違反本會宗旨的前提下,可按理事會會議作出認為適當之決定而為之。
(4) 本會章程有未盡善之處,經理事會建議,提交會員大會進行修改。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大灣區閱讀推廣協會
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A LEITURA DA GRANDE BAÍA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9號。
澳門大灣區閱讀推廣協會
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A LEITURA DA GRANDE BAÍA DE MACAU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大灣區閱讀推廣協會”(以下簡稱本會),中文簡稱“灣區閱推協”,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A LEITURA DA GRANDE BAÍA DE MACAU”,葡文簡稱“APLGBM”,英文名稱為“GREATER BAY AREA READING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MACAO”,英文簡稱為“GBARPAM”。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大潭山斜坡135-275號大潭山壹號第三座御景苑21樓L。經會員大會決議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二條
宗旨
一、本協會為非牟利團體。
二、宗旨為致力促進本澳與大灣區的閱讀文化;旨在培養閱讀友好的城市環境,促進大灣區的閱讀文化,提升社會對閱讀重要性的認識。目標是通過各種活動,營造一個有趣而愉悅的閱讀氛圍與環境,培養公眾的閱讀習慣;舉辦、參與或與本地或國際其他同類的組織單位或機構合作與交流進行可達致上述目的的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經理事會審批後,均可成為會員。
第四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可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類活動,有權向本會反映意見和建議;且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五條
會員之義務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及大會決議;積極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類活動,推動會務發展,亦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言行。
第六條
組織架構
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機關成員每屆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組織及會議
a)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大會之召集的通知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發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議由會長主持;
b)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二、事項之決議
大會之決議須獲出席者、或經書面方式受託者之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三、權限
會員大會有權:
a)通過及修改章程;
b)制定本會之事務、聚會內容及活動方針;
c)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並決定資產運用;
d)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四、會長及副會長
a)會員大會設會長及副會長各一人;
b)會長代表本會,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行其職務。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得下設若干個工作部門,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部門領導及其他成員由其中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會務之監察機關,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日常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帳目及單據。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
第十條
收入
本會收入來自會費、政府津貼、捐贈、其他合法收益及不帶任何責任或附加條件之捐助。
第十一條
本章程之生效及修改
一、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二、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十二條
適用法律
一、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幕期間,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口述歷史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福榮里9號地下,根據需要,會址可遷到澳門其他地方。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 Tai F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台商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四條——本會會址: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3號利高大廈19樓D座。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