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6/202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0/2025

刊登日期:

2025.10.3

版數:

16-17

  • 宣告市政署捨棄一幅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鮑公馬路4號樓宇的土地的以長期租借方式作出的無償批給。
相關法規 :
  • 第10/2013號法律 - 土地法。
  •  
    相關類別 :
  • 土地法 - 土地工務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6/202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市政署,透過第9/2018號法律設立的市政機構,為一幅面積為539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修正為567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鮑公馬路4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41冊第64頁第19597號的土地的利用權持有人。根據以其名義作出的F7冊第81頁背頁第6454號登錄,該土地曾以長期租借方式無償批予前澳門市政廳。

    該土地經一九五六年六月九日第5842號訓令以無償方式批出,而有關批給是以一九五六年六月十八日的執照作為憑證,其田底權以國家的名義登錄於F7冊第81頁背頁第6453號。

    上述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發出的第674/1989號地籍圖中定界及標示。

    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並按照經二零二五年五月二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一日市政管理委員會的決議,市政署透過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日的聲明書,通知捨棄上述土地的以長期租借方式作出的無償批給。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宣告市政署捨棄一幅面積經修正後為567平方米,在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發出的第674/1989號地籍圖中定界及標示,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鮑公馬路4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41冊第64頁第19597號的土地的以長期租借方式作出的無償批給。

    二、鑒於上款所述的捨棄,將上述價值為$67,949,847.00(澳門元陸仟柒佰玖拾肆萬玖仟捌佰肆拾柒圓整)的土地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歸還給國家,以納入其私產。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法規:

    第37/202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0/2025

    刊登日期:

    2025.10.3

    版數:

    18-20

    • 將三十三名交通事務局人員在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相關類別 :
  • 交通事務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7/202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五)項、第95/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以及第8/201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作出本批示。

    一、附表所載的三十三名交通事務局人員在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上款所指的人員的每月報酬由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訂定,其繼續為醫療福利、公積金制度作出的扣除,以臨時定期委任職位的薪俸為計算基礎,並須遵守《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八款的規定;有關報酬及各項屬僱主實體的負擔由該公司承擔。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

    附表

    序號 姓名
    1 廖建敏
    2 容可琪
    3 林智明
    4 雷穎茹
    5 梁尚文
    6 麥海蘭
    7 傅嘉雯
    8 江春花
    9 劉嘉龍
    10 雷思雅
    11 張麗燕
    12 何潔心
    13 徐志強
    14 梁卓文
    15 程厦緣
    16 辛福青
    17 胡卓欣
    18 陳標莉蘭
    19 梁耀宗
    20 劉易思
    21 梁景棠
    22 梁偉豪
    23 張潤豪
    24 雷偉洋
    25 吳明建
    26 吳華勝
    27 梁珮玲
    28 張展健
    29 鄧雪媚
    30 李佩嫺
    31 鄭嘉美
    32 張健楠
    33 陳嘉莉

    法規:

    第38/202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0/2025

    刊登日期:

    2025.10.3

    版數:

    20-27

    • 修改一幅以租賃方式批出,位於路環島,其上曾建有黑沙馬路182號樓宇的土地的批給。
    相關法規 :
  • 第10/2013號法律 - 土地法。
  •  
    相關類別 :
  • 土地管理、城市規劃及地籍管理 - 土地委員會 - 土地工務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8/202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方式批出,面積306平方米,位於路環島,其上曾建有黑沙馬路182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06A冊第131頁背頁第22033號的土地的批給,以興建一幢屬單一所有權制度,樓高三層,其中一層為地庫,並設有停車場及專用花園的獨立別墅。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

    附件

    (土地工務局第8009.04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22/2025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 ― 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 ― 張崑崙及配偶崔轉甜。

    鑒於:

    一、張崑崙及配偶崔轉甜,以取得共同財產制結婚,居於澳門媽閣街20-22號海安大廈81A地下,根據以其名義作出的第171132G號登錄,為一幅以租賃方式批出,面積306平方米,位於路環島,其上曾建有黑沙馬路182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06A冊第131頁背頁第22033號的土地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持有人。

    二、由於重新利用該土地興建一幢屬單一所有權制度,樓高三層,其中一層為地庫,作獨立別墅、別墅停車場及專用花園用途的樓宇,而有關用途符合在發出該土地的規劃條件圖中所容許的土地使用及經第7/2022號行政法規核准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城市總體規劃(2020-2040)》,承批人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向土地工務局遞交建築工程計劃修改草案。根據該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該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三、基於此,承批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請求批准按照已遞交的計劃,更改土地的利用及修改批給合同。

    四、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局已計算應得的回報,並制訂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

    五、合同標的土地的面積為306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發出的第7038/201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及“B”定界及標示。

    六、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舉行會議,對批准申請發表贊同意見。

    七、運輸工務司司長透過行使第95/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授予的執行權限作出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批示,根據土地委員會意見書上的建議,批准修改批給的申請。

    八、已將由本批示作為憑證的修改批給合同條件通知承批人。承批人透過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

    九、承批人已繳付由本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第八條款規定的溢價金。

    第一條款 ― 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修訂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為306(叁佰零陸)平方米,位於路環島,其上曾建有黑沙馬路182號別墅,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發出的第7038/201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及“B”定界及標示,並標示在物業登記局B106A冊第131頁背頁第22033號及其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171132G號的土地的批給。

    2. 鑒於是次修訂,上款所述土地,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 ― 租賃期間

    1. 租賃的有效期至二零三二年一月十六日。

    2. 上款所訂定的租賃期間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 ― 土地的重新利用及批給用途

    1. 根據該土地容許的用途,尤其是居住用途,土地重新利用作興建一幢屬單一所有權制度,由3(叁)層組成,其中1(壹)層為地庫的獨立式別墅,其用途及建築面積分配如下:

    1) 獨立式別墅: 建築面積425平方米;
    2) 別墅停車場: 建築面積46平方米;
    3) 專用花園: 面積138平方米。

    2. 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定界及標示,面積為114(壹佰壹拾肆)平方米的地塊為綠化和景觀處理範圍。

    3. 第1款所述面積可在申請工程檢驗時作修改,以便發出使用准照。

    4. 乙方須遵守土地所在地區內生效的城市規劃的規定。

    第四條款 ― 租金

    1. 乙方每年繳付租金如下:

    1) 在土地重新利用的期間,每平方米批出土地的租金為$30.00(澳門元叁拾圓整),總金額為$9,180.00(澳門元玖仟壹佰捌拾圓整);

    2) 在土地重新利用完成後,改為以下列方式繳付:

    (1) 獨立式別墅: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5.00(澳門元拾伍圓整);

    (2) 別墅停車場: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00(澳門元拾圓整);

    (3) 專用花園:面積每平方米$10.00(澳門元拾圓整)。

    2. 租金可每五年調整一次,由作為本修訂批給憑證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但不妨礙在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之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 ― 重新利用的期間

    1. 土地重新利用的總期間為42(肆拾貳)個月,由作為本修訂批給憑證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間包括乙方遞交工程計劃、甲方審議該計劃及發出有關准照的時間。

    3. 乙方應遵守以下期間:

    1) 由第1款所指的批示公佈之日起計180(壹佰捌拾)日內,編製和遞交工程計劃(地基、結構、供水、排水、供電和其他專業計劃);

    2) 由通知工程計劃獲核准之日起計60(陸拾)日內,遞交發出工程准照的申請書;

    3) 由發出工程准照之日起計15(拾伍)日內,遞交動工申請書。

    4. 為適用上款的規定,計劃須完整及適當備齊所有資料,方視為確實完成遞交。

    5. 如基於不可歸責於乙方且甲方認為充分的理由,則應乙方的申請,甲方可批准中止或延長本條款所指的任一期間。

    6. 上款所指的申請須於相關期間屆滿前提出。

    第六條款 ― 特別負擔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騰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發出的第7038/201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 “A1”、“A2” 及 “B” 定界及標示的土地,並移走其上倘有的全部建築物、物料及基礎設施。

    第七條款 ― 罰款

    1. 基於乙方不遵守第五條款所訂的任一期間,每逾期一日,處以相當於溢價金0.1%(百分之零點一)的罰款,並以150(壹佰伍拾)日為限。

    2. 基於不可歸責於乙方且為甲方認為充分的理由而批准中止或延長重新利用期間者,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第八條款 ― 合同溢價金

    基於本次批給合同修訂,當乙方按照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條件時,須向甲方一次性全數繳付金額為$4,432,994.00(澳門元肆佰肆拾叁萬貳仟玖佰玖拾肆圓整)的合同溢價金。

    第九條款 ― 保證金

    1. 根據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提供保證金$9,180.00(澳門元玖仟壹佰捌拾圓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3. 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在遞交土地工務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應乙方要求,由財政局退還。

    第十條款 ― 移轉

    1. 倘土地未被完全重新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移轉,須事先獲得甲方的許可,否則將導致該項移轉無效及不產生任何效力,且不影響第十四條款之規定。

    2. 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如按《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設定未經利害關係人同意不可廢止的授權書或複授權書,且該等授權書賦予受權人對批給所衍生狀況的處分權或在程序中作出所有行為,亦視為移轉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

    3. 受移轉人須受本合同修訂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有關重新利用的期間及附加溢價金的支付方面。

    4. 在完成重新利用前,按照第10/2013號法律第四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乙方僅可將批給所衍生的權利向依法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的信貸機構作意定抵押。

    5. 違反上款的規定而作出的抵押均屬無效。

    第十一條款 ― 使用准照

    使用准照僅在已履行第三條款及第六條款訂定的義務,以及繳清倘有的罰款後,方予發出。

    第十二條款 ― 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重新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地執行任務。

    第十三條款 ― 失效

    1. 本批給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 第七條款第1款規定的150(壹佰伍拾)日期間屆滿後仍未完成重新利用,且不論之前曾否被科處罰款;

    2) 連續或間斷中止重新利用土地超過90(玖拾)日,但有不可歸責於乙方且甲方認為充分的理由除外。

    2. 批給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批給的失效導致已繳付的溢價金及以任何方式已在土地上作出的一切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獲得任何賠償或補償,且不影響甲方有權徵收所欠繳的租金及倘有的罰款。

    第十四條款 ― 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時,本批給可被解除:

    1) 未經批准而修改批給用途或更改土地的重新利用;

    2) 不履行第六條款訂定的義務;

    3) 違反第十條款第1款的規定,未經預先許可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移轉;

    4) 土地的使用偏離批給目的,或該等目的從未實現;

    5) 當城市規劃變動後而無法開始或繼續對土地進行重新利用,且出現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四十條第二款所指的任一情況;

    6) 轉租賃。

    2. 批給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批給被解除後,導致已繳付的溢價金及以任何方式已在土地上作出的一切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獲得任何賠償或補償,但屬因城市規劃的變動而出現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四十條第五款和第六款的情況除外。

    第十五條款 ― 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的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六條款 ― 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第10/2013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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