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6/2022號行政法規《工商業發展基金》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工商業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一)劉傑麟,陳子瑩為其候補成員;
(二)翁年輝,李俊傑為其候補成員;
(三)林凱健,陳凱詩為其候補成員;
(四)羅鵲萍,財政局代表,周文雅為其候補成員。
二、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為一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志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