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9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按照審計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João Vicente Silva Vieira Botelho Guedes—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本署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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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警 察 總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連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凱欣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點,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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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編號080031-李志洪及080041-郭華仔在澳門海關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450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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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於海關

代助理關長 吳嘉慧關務總長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議 決 摘 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議決如下:

黃玉葉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任,職級為顧問,薪俸點1045之50%,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起,為期一年。

張涵 - 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技術顧問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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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顧問翻譯員第一職階陳裕安,以同一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辦公室人員編制,由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條,以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本辦公室總務處處長胡燕冰碩士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25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陳玉媚、周綺紅、周寶為、張珮麗、易惠蘭、林潤基、彭詠雯、韋鍵鑾、易佩儀及易佩珊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465,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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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李秉勳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的批示:

周金歡學士——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四條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律政廳推廣交流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兩年,由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高志洪——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鄧尾仲——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晉階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陳偉文、何惠堂及李少文——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晉階為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的批示:

黎瑞蘭及梁美琪——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梁志明——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晉階為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洪冰妮——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起續期三年。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本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勤雜人員李艷芬,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於衛生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在本辦公室擔任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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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燕生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政府資訊中心主任陳俊賢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信息公開及分析處處長溫永麟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組織績效處處長潘基祺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獲續期一年。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三日起,本局編制人員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白瑪莉調任至法務局擔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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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梁穎妍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五)項、第六條第六款,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吳燕翔獲聘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應李勝里的要求,根據第15/2009 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其擔任本局行政及財政管理廳廳長的定期委任屆滿後自動終止,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本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李勝里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因退休而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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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周錫強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程明海,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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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市 政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道路渠務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陳嘉輝,獲准轉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程,薪俸350點,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批 示 摘 錄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食品安全廳:

尹年新 – 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60點,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衛生監督廳:

邱志強及顧新明 – 第十職階技術工人,薪俸300點,皆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鍾順甜及龍東漢– 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分別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及八月六日起生效。

環境衛生及執照廳:

廖小雄 – 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580點,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周偉雄 – 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園林綠化廳:

蔡建偉、林兆昌及區國榮 – 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60點,皆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李裕華 – 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40點,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鍾志洪及曹觀保 – 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皆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市政建設廳:

吳金平 – 第十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320點,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李宗偉、梁向明及李九 – 第十職階技術工人,薪俸300點,皆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廳:

何國昌 – 第十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320點,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高國余 – 第十職階技術工人,薪俸300點,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吳健強 – 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40點,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林善源 – 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行政輔助廳:

梁炳泉 – 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財務管理廳:

黎更寅 – 第十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320點,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市政管理委員會第九職階勤雜人員梁潤勝,獲准調整為第十職階,薪俸240點,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園林綠化廳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趙珠紅,獲准調整為第十職階,薪俸240點,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市政建設廳第九職階技術工人張偉能,獲准調整為第十職階,薪俸300點,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文康及公民教育廳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鄧永寧,獲准調整為第七職階,薪俸260點,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於本署擔任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譚偉文之公共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因達年齡上限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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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周偉迎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任命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六屆政府運輸工務司司長之市政署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譚偉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5613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82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譚偉文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作出書面聲明,在其擔任運輸工務司司長職務期間放棄收取退休金和與退休狀況相關津貼補助,而此放棄收取退休金之聲明的效力於《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時效完成前一日終止,以及自終止擔任現時司長職務起,保留收取退休金和與退休狀況相關津貼補助之權利。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處長之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梁麗卿,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534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郵電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陶永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162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1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黃秀蘭,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515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關第三職階副關務督察吳進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777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三職階關務督察梁偉鵬,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996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 項的規定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林文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525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行政公職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李婉儀,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242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九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身份證明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林簡圓圓,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357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市政署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施利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023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主任之行政公職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高炳坤,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328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土地工務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馬淑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874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文化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傅玉蘭,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6633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司法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刑事技術輔導員曾仲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607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退休首席消防員周錫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7439,其遺孀周少梅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8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體育局重型車輛司機李志榮,供款人編號601559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李水木,供款人編號600594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二。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陳榮生,供款人編號604134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懲教管理局警員Ho Thuong Huong,供款人編號611722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衛生局技術工人張雪文,供款人編號621583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技術輔導員都倩儀,供款人編號301248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法務局勤雜人員鍾蘭,供款人編號619351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中學教育一級教師司徒鍊材,供款人編號300307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麥嘉銘,供款人編號300574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中學教育一級教師楊詠詩,供款人編號301172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前主任陳玉蓮,供款人編號301790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勤雜人員古漢強,供款人編號601318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主治醫生林毅,供款人編號621518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莎卡蒂,供款人編號626558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四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麗雯在本會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段活文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第十四條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易樂飛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為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霍詠珊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45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危文俊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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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財 政 局

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簽署之公證合同摘錄

 

澳門城市清潔及垃圾收集清運服務批給公證合同

 

茲證明:2025年9月9日在財政局公證處第428A號簿冊第41頁至52頁繕立之《澳門城市清潔及垃圾收集清運服務批給公證合同》內容摘錄如下:

 

“第一條

定義

 

本合同適用以下定義:

(一)批給人: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特區;

(二)專營公司:獲批給人批給澳門城市清潔及垃圾收集清運服務的公司,即“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編號為第6483(SO)號,總址設於澳門氹仔信安馬路S地段無門牌北安填海區;

(三)批給:透過本合同授予專營公司提供澳門城市清潔及垃圾收集清運服務的專營權;

(四)合同:批給人與專營公司之間簽署的書面協議,載於本合同及雙方倘有簽訂的相關附件、補充性及補遺性文件;

(五)監察實體:由批給人指定負責監管專營公司履行本合同義務的一個或多個實體;

(六)批給所涉及的財產:一切用於提供澳門城市清潔及垃圾收集清運服務的財產,包括設施、設備、車輛、備件、工具,以至車輛停泊處、設備存放處及行政辦事處;

(七)不可抗力:不可預測和不可抗拒且後果之產生不取決於專營公司意願或本身情況之自然事實或狀況,例如經適當證明的全球性流行病、流行病、八級或以上颱風、地震、閃電、洪水、大災變、暴動或第三方干預,以及任何其他類似事件。

 

第二條

標的

 

本合同旨在以公共服務批給制度提供澳門城市清潔及垃圾收集清運服務。

 

第三條

服務範圍

 

一、提供批給服務包括清潔及垃圾收集清運澳門特區管轄的所有公共區域、街道及地方、公眾出入的國有土地、澳門大學橫琴校區的公共街道及其連接通道、港珠澳大橋珠澳口岸人工島澳門口岸部分及其與澳門的連接道路、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的公共街道及已投入使用的新城填海區A區、B區和E區,但不包括仍未開放的區域,以及新城填海區C區及D區。

二、上款規定未涵蓋的新城填海區區域,將按照本合同補遺性文件的規定提供清潔及垃圾收集清運服務。

三、專營公司經批給人預先書面許可下,可發展其他與垃圾收集清運相關的業務。

 

第四條

期限

 

批給期限為10(十)年,自2025年10月1日起至2035年9月30日止。

 

第五條

回報

 

一、專營公司須向批給人繳付相當於年淨利潤的5%(百分之五)的回報。

二、上一個營運年度的回報須在每年五月最後一個工作日或之前向財政局繳付。

三、批給合同終止後,回報須在合同終止日起計90(九十)日內繳付。

四、當批給服務沒有產生所需的財源時,專營公司可獲豁免繳付第一款所定的回報。

 

第六條

財政援助

 

一、為確保維持合同經濟財務平衡之收益,批給人在合同期間以及在必要時向專營公司提供財政援助,金額按下列各款規定計算。

二、每年的財政援助金額分12(十二)個月支付。

三、每年的財政援助金額,以每月固定金額(RM(t))訂定,其計算按下列公式:

RM(t)=(PM(t)+NM(t))×BM(t)

PM(t)=FM(t)+AM(t)

其中,

t:澳門城市清潔及垃圾收集清運服務批給的某一營運年度。第一個營運年度為t=1,第二個營運年度為t=2,第三個營運年度為t=3,如此類推;

M︰日曆月;

PM(t):第t個營運年度提供的服務的每月負擔;

FM(t):下表第t個營運年度的每年負擔﹝FYR(t)﹞的1/12;

營運年度

﹝FYR(t)
MOP

t=1
(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

329,034,559.00

t=2
(2026年10月1日至2027年9月30日)

294,168,082.00

t=3
(2027年10月1日至2028年9月30日)

331,677,005.00

t=4
(2028年10月1日至2029年9月30日)

294,234,627.00

t=5
(2029年10月1日至2030年9月30日)

338,403,923.00

t=6
(2030年10月1日至2031年9月30日)

315,858,028.00

t=7
(2031年10月1日至2032年9月30日)

352,367,867.00

t=8
(2032年10月1日至2033年9月30日)

331,176,471.00

t=9
(2033年10月1日至2034年9月30日)

362,761,627.00

t=10
(2034年10月1日至2035年9月30日)

348,547,811.00

AM(t):第t個營運年度的每月固定金額的調整值,按第七條的規定計算。此值可為正數或負數,其中AM(1)及AM(2)=零、AM(3)=AM(4)、AM(5)=AM(6)、AM(7)=AM(8)和AM(9)=AM(10)

NM(t):第t個營運年度因新城填海區新增工作面積的調整值,按第八條的規定計算;

BM(t):第t個營運年度的服務質素評鑑的調整系數,按第九條的規定比對得出,其中BM(1)為100%。

四、如按照上款公式計算的每月固定金額未包括調整值﹝AM(t)﹞或調整系數﹝BM(t)﹞,則該金額可在隨後月份支付或扣減。

五、如上款所指的金額未能於隨後月份內扣除,批給人有權從專營公司提供的擔保金中扣除。

 

第七條

每月固定金額的調整值﹝AM(t)

 

一、為確保批給服務的穩定性和可持續性,第六條第三款所指的每月固定金額可透過引入調整值﹝AM(t)﹞進行調整。

二、在首兩個營運年度不適用上款規定的調整。

三、批給人或專營公司可在第三個、第五個、第七個及第九個營運年度提出調整一次每月固定金額。

四、倘不作調整,在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的公式引入的調整值﹝AM(t)﹞為0(零)。

五、倘由專營公司提出每月固定金額的調整,則必須在第三款所指的營運年度的首兩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批給人提交調整計劃。

六、上款所指的每月固定金額的調整取決於批給人核准的調整計劃。

七、倘由批給人提出每月固定金額的調整,則必須在第三款所指的營運年度的首三個月內以書面方式通知專營公司。

八、調整值於提出調整的營運年度起適用。

九、調整值﹝AM(t)﹞按下列公式計算:

FA(t)=FM(t)×﹝0.2+0.8×VG(t)

如計得的FA(t)≧FM(t)時,AM(t)=(FA(t)–FM(t))×ESavg(t)

如計得的FA(t)<FM(t)時,則AM(t)=FA(t)–FM(t)

其中,

t:第六條第三款所指的t值;

FM(t):第六條第三款所指的FM(t)值;

AM(t):第六條第三款所指的AM(t)值;

VG(t):第三款所指的營運年度的首個營運月的綜合消費物價指數的總指數除以第(t-2)營運年度的首個營運月的綜合消費物價指數的總指數得出數值,其精確度至小數後4個位;

ESavg(t):第十條第六款所載列表的第(t-2)和第(t-1)營運年度的服務質素參考值的平均值,其精確度至小數後2個位。

十、上款所指的綜合消費物價指數的總指數於澳門特區統計暨普查局的網頁定期公佈。

 

第八條

新城填海區新增工作面積的調整值﹝NM(t)

 

新城填海區新增工作面積的調整值﹝NM(t)﹞是按下列公式計算:

NM(t)=(PM(t)/A0)×AN(t)

其中,

t:第六條第三款所指的t值;

M︰第六條第三款所指的M值;

NM(t):第六條第三款所指的NM(t)值,如提供的服務日數不足一個日曆月,負擔則以實際提供服務日數按比例計算;

PM(t):第六條第三款訂定的PM(t)值;

A0:合同起始日的工作面積(31.73平方公里);

AN(t):分階段開放使用的新城填海區總面積,其計算單位為平方公里。

 

第九條

服務質素評鑑的調整系數﹝BM(t)

 

第六條所指的財政援助的每月固定金額﹝RM(t)﹞按照第十條所指的服務質素評鑑的結果進行調整,具體如下:

(一)當專營公司的服務質素評鑑結果等於或少於50分,則財政援助的每月固定金額減少百分之一(1%),即BM(t)=99%;

(二)當專營公司的服務質素評鑑結果大於50分且少於或等於55分,則財政援助的每月固定金額減少百分之零點五(0.5%),即BM(t)=99.5%;

(三)當專營公司的服務質素評鑑結果大於55分且少於或等於60分,則財政援助的每月固定金額減少百分之零點二五(0.25%),即BM(t)=99.75%;

(四)當專營公司的服務質素評鑑結果大於60分,則財政援助的每月固定金額維持不變,即BM(t)=100%。

 

第十條

服務質素評鑑

 

一、服務質素評鑑機制旨在改善批給的公共服務。

二、上款所指的服務質素評鑑可由監察實體或其委託的第三方在每一營運年度內進行。

三、服務質素評鑑包括“城市清潔”、“維護及管理”、“公共關係”及“環境、健康及安全”四項分類指標。

四、服務質素評鑑的子指標由批給人訂定,並可於每一營運年度完結前進行修訂,作為下一年度的服務質素評鑑的子指標。

五、每當服務質素評鑑的子指標修訂時,必須在15(十五)日內通知專營公司。

六、服務質素評鑑結果值(S)所對應的服務質素評鑑參考值為(ES),按下表得出:

服務質素評鑑得出的結果值
(S)

服務質素評鑑參考值
(ES

S>60

100%

55<S≦60

90%

50<S≦55

80%

45<S≦50

70%

40<S≦45

60%

35<S≦40

50%

30<S≦35

40%

25<S≦30

30%

20<S≦25

20%

15<S≦20

10%

0<S≦15

0%

 

第十一條

讓與、頂讓及分批

 

一、未經批給人預先書面許可,專營公司不得將批給的全部或部分讓與、頂讓或分批。

二、許可分批並不免除專營公司履行本合同的責任。

 

第十二條

專營公司的義務

 

一、專營公司必須將總址及主行政管理機關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且公司資本額不得低於MOP50,000,000.00(澳門元伍仟萬圓正)。

二、專營公司所營事業必須包括城市清潔及垃圾收集清運服務。

三、未經批給人預先書面同意,專營公司不得在批給期限內進行下列任一行為:

(一)更改公司宗旨;

(二)縮減公司資本額;

(三)變更、合併、分立或解散公司。

四、專營公司仍須:

(一)在有關登記日起計30(三十)日內就其公司章程的任何變動,以及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任命或變更以書面方式通知監察實體;

(二)在其公司總址存備按照澳門特區現行法例編制及更新的會計簿冊,並須將批給範圍以外的業務的成本和收入分開;

(三)在每一營運年度結束日起計120(一百二十)日內提交經由澳門特區註冊的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會計帳目予監察實體;

(四)當監察實體要求時,向其提供與執行本合同有關的簿冊、記錄、文件及技術或其他資料,並對所提交的資料作出所有必要的說明;

(五)清晰編製批給所涉及的所有財產的清單,並維持清單內容更新,以及在每一營運年度結束後緊接的首月內將有關財產清單提交予監察實體;

(六)財產清單須包括三個不同部分:

(1)由批給人以無償方式提供予專營公司的批給所涉及的財產;

(2)由專營公司按照批給人要求而購買批給所涉及的財產;

(3)由專營公司為滿足提供批給服務需要而購買的其他財產。

(七)批給所涉及的財產僅可用於批給業務,但不影響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

(八)每當監察實體要求時,須對所有批給所涉及的財產的運作狀況和特徵進行測試和評估;

(九)執行監察實體核准的計劃;

(十)在本合同終止前6(六)個月內,向批給人、監察實體及提供澳門城市清潔及垃圾收集清運服務的新營運者提供進入所有設施及接觸其他批給所涉及的財產的一切便利,並須協助上述實體的代表對所有使用的資源進行所需的核查及測試;

(十一)指定一名具適當資格及經驗的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的工作人員作為其代表,並負責與監察實體溝通;

(十二)確保其代表不得兼任本合同範圍以外的任何其他職務;

(十三)在每一營運年度內每月結束後首10(十)日內向監察實體提交月報,以及在每一營運年度結束後首月內向監察實體提交年報;

(十四)就批給服務範圍內開展的業務,以及就設施和其他批給所涉及的財產狀況編製業務調查報告,並在批給期限屆滿前一年提交予監察實體,並每三個月進行更新;

(十五)在本合同終止前向新營運者的人員進行培訓;

(十六)參與由批給人、監察實體或公共設施營運實體等召集與批給服務相關的會議;

(十七)按照經監察實體確認的參觀方案,維持向公眾開放與批給服務相關的設施並提供導覽服務;

(十八)向監察實體提供一切所需的配合及協助,尤其是讓監察實體的人員可自由進出所有設施;

(十九)遵守法律、本合同及其組成文件規定的其他義務。

五、未經批給人預先批准,專營公司不得將批給所涉及的財產移轉予第三人,且不得進行抵押或設定任何性質的負擔或責任。

六、專營公司只有在事先通知監察實體並獲得其批准的情況下,才可報廢批給所涉及的財產。

七、在本合同起始後首30(三十)個月內須考獲ISO 9001、ISO 14001及OHSAS 18001或各自更優的管理系統的認證,並須確保在批給期限內有效。

 

第十三條

擔保

 

一、為確保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專營公司須提供一項金額為MOP65,964,600.00(澳門元陸仟伍佰玖拾陸萬肆仟陸佰圓正)的擔保金。

二、如專營公司在法定期限內不繳付亦不反駁被科處的罰款,或不履行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不論有否經司法裁判,批給人都可動用擔保金。

三、在專營公司中斷提供服務時,批給人可以動用擔保金作支付由其他人提供的服務。

四、倘擔保金被減少,專營公司須在接獲有關通知日起計10(十)日內重置擔保金。

五、倘合同因可歸責於專營公司的原因而被解除,專營公司將喪失已提交的擔保金,該擔保金撥歸批給人所有。

 

第十四條

保險

 

一、專營公司須按照澳門特區的法律規定,以及「澳門城市清潔及垃圾收集清運服務批給」競投案卷中的承投規則III.1一般條款第八點的規定,購買為提供批給服務所需的保險及維持其有效性。

二、本合同規定的保險相關負擔以及保險公司以免賠額的方式作出之任何扣除,將由專營公司負責。

 

第十五條

處罰

 

一、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可對專營公司科處以下處罰:

(一)提供的服務部分中斷:每日罰款MOP500,000.00(澳門元伍拾萬圓正);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四款(九)項的規定:每日罰款MOP300,000.00(澳門元叁拾萬圓正),直至完全履行為止;

(三)拒絶履行「澳門城市清潔及垃圾收集清運服務批給」競投案卷中的承投規則III.2.特別條款所指之任一義務:每一拒絕每日罰款MOP300,000.00(澳門元叁拾萬圓正);

(四)沒有按照「澳門城市清潔及垃圾收集清運服務批給」競投案卷中的承投規則III.2.特別條款第1點所指的任一要求提供服務:每個不符合情況每日罰款MOP100,000.00(澳門元壹拾萬圓正);

(五)違反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每延誤一日罰款為投保額的0.1%(千分之一),且倘延誤14日或以上,每延誤一日罰款為投保額的0.5%(千分之五);

(六)向公眾或監察實體提供虛假信息:每宗虛假信息罰款為MOP500,000.00(澳門元伍拾萬圓正);

(七)違反「澳門城市清潔及垃圾收集清運服務批給」競投案卷中的承投規則III.1.一般條款第24點的規定:每一違反行為罰款為MOP1,000,000.00(澳門元壹佰萬圓正);

(八)違反十二條第四款(四)項的規定:每延誤一日罰款為MOP100,000.00(澳門元壹拾萬圓正);

(九)違反第十二條第四款(五)、(六)、(八)和(十八)項的規定:每一違反行為罰款為MOP200,000.00(澳門元貳拾萬圓正);

(十)違反第十二條第四款(七)項的規定:每一違反行為罰款為MOP1,000,000.00(澳門元壹佰萬圓正);

(十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四款(十)項的規定:每一違反行為每日罰款MOP2,000,000.00(澳門元貳佰萬圓正);

(十二)違反第十二條第四款(十三)項的規定:每延誤一日罰款MOP100,000.00(澳門元壹拾萬圓正);

(十三)違反第十二條第四款(十四)項的規定:每延誤一日罰款為MOP100,000.00(澳門元壹拾萬圓正);

(十四)違反第十二條第五款或第六款的規定:罰款相當於每一批給所涉及的財產原價值的兩倍;

(十五)違反第十二條第七款的規定:每延遲7(七)天罰款MOP200,000.00(澳門元貳拾萬圓正),直至考獲認證為止;

(十六)違反批給合同所定的其他義務:按每一個案的嚴重程度,每一違反行為罰款MOP100,000.00(澳門元壹拾萬圓正)至MOP500,000.00(澳門元伍拾萬圓正)。

二、科處任何處罰之前,必須聽取專營公司意見,專營公司得在收到擬科處處罰通知書日起計10(十)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三、專營公司須在接獲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計30(三十)日內繳付罰款。

四、倘專營公司沒有在上款所指的期限內繳付罰款,批給人有權從本合同第十三條所指的擔保金中扣除罰款。

五、科處本條規定的任一處罰並不免除專營公司向第三者承擔倘有的責任,也不妨礙根據澳門特區現行法例的規定科處的其他處罰。

六、因不可抗力的情況而不履行本合同義務,如已採取合適的措施以避免具有損害性後果,或不履行本合同義務並非是由於專營公司的過失或故意時,則不構成科處任何處罰。

 

第十六條

接管

 

一、本合同標的所涉及的澳門城市清潔及垃圾收集清運服務批給,可根據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第十七條的規定被接管。

二、接管的期間不算入批給期限。

 

第十七條

贖回

 

一、批給人可在本合同期限內贖回批給,但須最少提前6(六)個月通知專營公司。

二、在贖回情況下,專營公司有權獲得賠償,其金額相當於贖回通知前12(十二)個完整日曆月內獲得的平均月淨利潤乘以批給期限屆滿前剩餘月數的積。

三、在贖回時,批給所涉及的所有財產和權利一概歸屬批給人。

 

第十八條

因不履行而解除合同

 

一、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批給人可解除「澳門城市清潔及垃圾收集清運服務批給」合同,當專營公司:

(一)未經批給人預先書面許可,以任何名義將其合同地位轉讓予第三方;

(二)未經批給人預先書面許可,擅自將批給全部或部分轉讓;

(三)未經批給人預先書面許可,擅自將批給全部或部分分批;

(四)倘在任一營運年度被科處的罰款總金額超過MOP15,000,000.00(澳門元壹仟伍佰萬圓正);

(五)基於可歸責於專營公司的原因導致批給的公共服務全部或部分中斷;

(六)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

(七)未按照第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重置擔保金;

(八)根據第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未經批給人預先書面許可,擅自更改公司宗旨、縮減其公司的資本額或變更、合併、分立或解散公司;

(九)處於破產、債權人協議及協定,或令其行政管理受控於有關債權人的任何其他措施的情況;

(十)沒有遵守批給人及/或監察實體的命令或指示,並因此導致批給的公共服務受損;

(十一)使用批給澳門城市清潔及垃圾收集清運服務的設備及設施從事未經監察實體預先許可的業務;

(十二)未有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的規定繳交回報;

(十三)在同一營運年度內5次因不履行同一義務而被確定科處罰款。

二、在未預先聽取專營公司陳述之前,不得宣告解除合同,而有關陳述可在收到擬解除合同通知書日起計10(十)日內以書面答覆。

三、因第一款所指的任一情況而被解除合同,專營公司將喪失已提供的擔保金並撥歸批給人所有,且批給所涉及的財產無償歸屬批給人所有。

 

第十九條

因公共利益解除合同

 

一、基於適當說明的公共利益原因,批給人可隨時解除本合同。

二、因公共利益解除批給,專營公司有權獲得賠償,其金額相當於解除批給通知前12(十二)個完整日曆月內獲得的平均月淨利潤乘以批給期限屆滿前剩餘的月數的積。

三、因公共利益而消滅批給時,所有批給所涉及的財產和權利一概須不帶任何責任或負擔,且處於良好運作及保養的狀況歸屬批給人所有。

 

第二十條

因合同期限屆滿或雙方協議解除合同

 

當因合同期限屆滿或經雙方協議解除合同,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由批給人提供批給所涉及的財產和權利,以及由專營公司按其投標書所載的“設施及設備的保養及優化計劃”所購買的財產無償歸屬批給人所有;

(二)由專營公司購置且非載於“設施及設備的保養及優化計劃”的財產,以及對維持澳門城市清潔及垃圾收集清運服務屬不可或缺的財產,均透過以補償方式歸批給人所有,其金額相當於參照本合同到期日前最後的資產負債表及根據三月五日第4/90/M號法令《固定資產重置與攤折之稅務規則》扣除折舊後計得之經審計的會計淨值。

(三)批給人可根據三月五日第4/90/M號法令《固定資產重置與攤折之稅務規則》的規定,透過以扣除折舊後計得之會計淨值全部或部分取得由專營公司於批給合同期內購置且非載於“設施及設備的保養及優化計劃”的財產及對維持批給服務非屬不可或缺的財產。

 

第二十一條

合同文件

 

一、構成本合同組成部分的文件亦視為合同文件:

(一)「澳門城市清潔及垃圾收集清運服務批給」之公開招標競投案卷及其澄清文件;

(二)專營公司就有關公開競投所提交的投標書和文件。

二、合同組成的文件,如存在缺失、遺漏或分歧,且不能解決時,則按下列規則解決:

(一)本合同文本優先於其他文件的內容;

(二)「澳門城市清潔及垃圾收集清運服務批給」之公開招標競投案卷及其澄清文件優先於專營公司所提交的投標書。

 

第二十二條

適用法例

 

在執行本「澳門城市清潔及垃圾收集清運服務批給」合同時須遵守:

(一)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

(二)八月十二日第14/96/M號法律(承批公司所必須公佈的事項);

(三)其他適用的法例及規章,尤其是涉及設施、勞工、工作安全及衛生、職業病、交通、噪音及網絡安全等;

(四)合同條款及所有其組成部分的文件條文。

 

第二十三條

爭議解決

 

一、本合同關於解釋、有效性或執行等爭議將採用仲裁解決,並須將其提交至在澳門特區運作、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當中一名仲裁員是由批給人指定,另一名仲裁員由專營公司指定,而第三名仲裁員則經雙方當事人協議指定且由其任主席。

二、倘上款所指任一方在收到指定通知之日起計30(三十)日內未能委任其仲裁員時,或在同一期限內,未能就第三名仲裁員的委任達成共識,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法院應任何一方請求選定仲裁員。

合同至此訂立。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


批 示 摘 錄

按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柯超航為本局行政暨財政處處長,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柯超航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財政局行政暨財政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碩士;
——澳門大學法律導論課程;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
——暨南大學管理學(工商管理專業)學士。

3. 專業簡歷:

——2009年10月至2010年8月,社會保障基金行政技術助理員;
——2010年8月至2014年6月,社會保障基金技術輔導員;
——自2014年6月至今,財政局高級技術員;
——2023年7月1日至16日,財政局公共開支處代處長;
——自2023年7月17日至今,財政局公共開支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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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何燕梅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吳子健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黎淑媚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陸正豪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五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藹欣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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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司徒琳麗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胡嘉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4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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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吳惠嫻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職業培訓廳廳長張瑋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四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程慧萍、馮慧紅、劉敏芝、李文俊、梁曉碧、盧曉雲、麥成業、蘇裕環、黃惠彬及鄭泓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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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陳元童


工 商 業 發 展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第八次預算修改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所作出第069/SS/2025號之批示,對治安警察局第001/2025/GJD號行政程序行使第93/2024號行政命令第1款所賦予的權限,並根據《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一百九十條的規定,因首席警員編號144041林文浩不稱職,無法維持職務聯繫而決定免除其工作,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所作出第068/SS/2025號之批示,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204條第2款的規定,對第002/2021號紀律程序行使同一《通則》第78條所指的附件五及第93/2024號行政命令第1款所賦予的權限,並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228條、第232條、第233條、第238條第2款f)項及第240條c)項的規定(對應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140條、第147條、第148條、第153條第2款(六)項及第155條(三)項),對治安警察局副警長編號189981蔡樹聰,處以撤職處分,由二零二五年九月六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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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哈瑞琦及楚飛飛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梁偉文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日起晉階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點。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劉燕玲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四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陳志達、陳桂敏、蔡頴琪、何珮珊、郭耀銘及吳雅婷,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陳碧娟、何翠萍及楊詠心,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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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賴文威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第119/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批准消防局確定委任之第四職階首席消防員、編號414091、李嘉豪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至二零三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享受長期無薪假,並按照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三)項之規定,由“編制內”的狀況轉為“附於編制”的狀況。

———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於消防局

局長 王健消防總監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作出的第067/SS/2025號批示: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二十二條及第93/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賦予的權限,根據十二月五日第60/94/M號法令第一條、第七條第一款、第十三條,以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一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o)項,以及第三百一十六條的規定,對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警員駱嘉宜科處撤職的處分,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起執行。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黃錦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

吳澤強,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

吳思晴,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

———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余珮琳代副局長代行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

- 李漢忠、白諾文及林佩芝晉階至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

- 鄧絲銘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起:

- 李栩陽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起:

- 戴偉明晉階至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起:

- 張北勝晉階至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60。

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

- 歐陽偉堅晉階至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6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別如下,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生效:

人員組別及姓名 原職位 轉入職位 薪俸點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鄭淑婷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1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350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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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劉運嫦警務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批示:

曾美群、呂達富及黃敏玲,根據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七條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第八條的規定,其作為學校督導員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批示:

繆以玄 —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二十七條、附件表一,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第4/2021號法律《修改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第七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十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720,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批示:

黃俊宇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為305,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批示:

林君凡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薪俸點為685,自二零二七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批示:

魏碧芬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余嘉雯,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曾偉樂、吳東兒及余海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趙俊源,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區啓彪,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

蕭俊賢,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蔡虹瑩及薛家齊,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古發龍 —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二職階教學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280,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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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

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梁嘉寶 — 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陳華耀 — 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80;

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仇麗芬 — 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

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起生效:

方麗華 — 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為565;

陳樂瑜、何善恆、廖敏靜及林敏兒 — 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鄧肇邦 — 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楊麗珍、梁伊文、李燕敏、薛詠心及梁欣琪 — 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王國輝,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吳方洲 — 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黃榮新及謝幸芳 — 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王蕙蘭及楊依婷 — 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邵文錦及陳文泰 — 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陳度恩及何韻玲 — 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

徐汶宜及黃嘉寧 — 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李露慈 — 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蔡柏倫,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即其到交通事務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勤雜人員郭惠思,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起終止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勤雜人員孔雷詠琴,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起終止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麥民安,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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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九日的批示:

應劉菲亞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應容勝強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按照二零二五年九月八日本局局長的批示:

楊慧珊 - 應其要求,註銷第WL0005號中醫生有限度執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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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核准執照編號第AL-0030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1-53號澳門廣場9樓B座之原中文名稱為澳門綜合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de Clínica Geral de Macau更改中文名稱為澳門六和口腔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de Estomatologia LiuHe de Macau,及增加英文名稱為Macao LiuHe Dental 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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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唐昉曜、賀洋洋 - 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MI1744、MI1937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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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在本局網頁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最後成績名單,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物理治療)三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一名至第三名的合格投考人鄭翠萍、陳志敏及盧詩琪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物理治療),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三款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蔡念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主任醫生,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二款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區德偉、曹美芳、林果、梁家寶、吳少芬、黃子秉及王燕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醫生,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第四職階高級護士李小玲,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四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第四職階高級護士羅婉兒,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四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第四職階高級護士容慧球,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四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第四職階高級護士林琼笑,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四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方式擔任第二職階主任醫生郭昌宇,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日起因達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同時,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專科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定期委任於同日自動終止。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羅若堅,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第四職階高級護士蘇靜儀,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因達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第四職階高級護士楊詠瑤,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因達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楊慧珊,因個人勞動合同屆滿,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六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梁潤梅,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鄭小蓮,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柯美梅,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潘健勤,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都倩儀,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羅順慶,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水木,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六職階技術工人張雪文,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麥小燕,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梁葉超,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譚金葉,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林毅,因辭世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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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之批示:

核准向國泰藥房有限公司發給“國泰(板樟堂店)”藥房准照(准照編號529),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板樟堂街22-A號地下(A區),總辦事處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49號激成工業大廈第1期7樓B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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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之批示:

核准“便民(柏蕙店)”藥房(准照編號4)搬遷及維持持有的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許可,以買賣經第27/2024號法律重新公佈的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新址位於澳門賈伯樂提督街(提督街)1號富康花園地下A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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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364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勞動節街180-246號廣福祥花園(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座)地下CG座之“德鎂國際”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所有權轉移予德鎂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其總辦事處位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20樓F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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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蘇淑鳳,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點;

彭家欣,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盧小青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點,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何家敏,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點;

張漢彬,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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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陳寶雲


文 化 發 展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聘用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李嘉穎,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七條及第二十四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基金資助管理處處長歐陽凱明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起獲續期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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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土 地 工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蕭健威及華安娜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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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公 共 建 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黃小能 ,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繼續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龍保雲及梁錦龍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黎民生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繪圖員,薪俸點380,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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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鄧超彤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三等海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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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郭虔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陳澔斐、洪進財、盧松茂及黃漢龍-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6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林微笑-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6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一款(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何燁及鄭碩-轉為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695點,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李金平-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85點,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孔憲柱-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20點,並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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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葉擴林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鄭艷霞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八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生效日期
陳秀珊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320 08/08/2025
林綠葉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650 24/08/2025
李秀華 首席高級技術員 2 565 29/08/2025
李善同 首席高級技術員 2 565 29/08/2025
梁志章 首席高級技術員 2 565 29/08/2025
梁慧施 首席高級技術員 2 565 29/08/2025
黃家賢 首席高級技術員 2 565 29/08/2025
鮑志成 特級技術員 2 525 29/08/2025
黃婉嫻

首席技術員
(資訊範疇)

2 470 29/08/2025
許志光 首席技術輔導員 2 365 29/08/2025
梁翠苑 首席技術輔導員 2 365 29/08/2025
梁月華 首席技術輔導員 2 365 29/08/2025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生效日期
陳錦超 技術工人 4 180 08/08/2025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程文慶 首席特級車輛查驗員 1 45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李秀華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600
李善同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600
梁志章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600
梁慧施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600
黃家賢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600
黃婉嫻

特級技術員
(資訊範疇)

1 505
許志光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400
梁翠苑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400
梁月華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400
陳秀珊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350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生效日期
林少虎 特級技術員 2 525 29/08/2025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特級車輛駕駛考試員梁鏡標,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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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於交通事務局

代局長 鄭岳威


郵 電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梁有銘,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三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梁永東,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林奕朗,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以下工作人員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如下,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姓名 原職位 轉入職位 薪俸點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李貝茜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1 二等技術輔導員 2 275 行政任用合同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黃嘉欣及余岳展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薪俸點及日期分別如下:

劉安儀,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點;

吳傑,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薪俸點為455點;

何淑軍,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

招淑芬,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80點;

黃少紅及梁麗華,皆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70點;

羅稚龍,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55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至(四)項、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階、薪俸點及日期分別如下:

殷運輝,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五職階郵差,薪俸點為220點;

鄭冬竹,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四職階郵差,薪俸點為200點;

張智強,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起轉為第十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300點。

聲 明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陶永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應劉嘉茵的請求,其在郵電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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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何曙鋒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140點。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梁家俊及駱志成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430點。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詹慶心及余家敏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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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張紹基


地 球 物 理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劉富德及林志忠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三日起續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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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於地球物理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