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0/2025。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肥胖醫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Médica de Obesidad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Obesity Medical Association”。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228至248號保安大廈7樓C。
本會宗旨為:
1. 關注及促進肥胖症在澳門的研究,包括其成因,症狀及預防;
2. 提供一個獨立的專業醫療團體,參與肥胖症的基礎及應用研究;致力提高本地有關專業人員的學術和科研水平;
3. 鼓勵各方面有關肥胖症的研究及預防;
4. 尋求與國際機構的聯繫,以確保就肥胖症及其治療的流行病學、代謝、營養、藥理學、外科、行為和教育方面的研究進行盡可能最好的資訊交流;
5. 向專業醫療團體和市民大眾提供對肥胖症更佳的認識;
6. 保障會員的合理權益。
本會為非牟利專業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凡任何對肥胖症有興趣的醫療專業人士,認同並遵守本會章程,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核後即可成為會員。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2.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1.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繳付的會費,以及開展學術活動的各項合法收入。
2. 本會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及資助。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兩名副主席(第一副主席及第二副主席)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理事長不得連任超過兩屆。
3.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1. 顧問:在肥胖症專業領域有特殊貢獻者,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人士擔任本會顧問,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2. 榮譽主席:經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批核,可將本會榮譽主席的稱號授予社會人士,其資格期限由理事會決定。
本會之創立人組成籌委會,負責本會之管理及運作,直至召開首次會員大會及選出第一屆各機關成員為止。
1.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若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2. 本章程的最終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
3. 本章程未規範的事宜,均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處理。
4. 本章程以及所有本會的決議均不能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
5. 在本會解散後,清算後如有剩餘資產,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置。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陳遨思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2號。
本會中文名稱為 “澳門開明教育文化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LIBERAL DE EDUCAÇÃO E PROMOÇÃO DE CULTURA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LIBERAL EDUCATION &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本會致力於推動大灣區教育機構的合作與資源共享,以促進教育的發展和研究,並提高區域內研學產業的品質。同時,我們積極參與並支持教育政策的制定與實施,持續向政府和相關部門提供有價值的研究成果及建議,以協助教育政策的有效發展。此外,本會將積極參與並舉辦各類教培活動,豐富教培交流平台,推動知識共享與創新。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里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樓P1-06。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5號。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濠江之星足球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FUTEBOL DE MACAU HOU KONG ESTRELA”,英文名稱為“MACAO HOU KONG STAR FOOTBALL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路環衛星路256號,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足球運動;
(2)發展及推廣足球體育運動,使其得以在本澳蓬勃發展;
(3)促進本地區及外地同類社團的合作及技術交流。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2)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1)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會員大會設主席團,其成員包括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第八條——理事會
(1) 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繳交的會費、各界人士贊助及政府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二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三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7號。
本會中文名稱為 “澳門大學公共行政博士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E DOUTORAMENTO EM ADMINISTRAÇÃO PÚBLICA DA UNIVERSIDADE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 “UNIVERSITY OF MACAU DOCTOR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 “UMDPAAA”。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411號星海豪庭1-Q。
二、本會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並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為無限期。
本會宗旨為:
(一) 愛國愛澳、熱愛學校、團結各屆校友;
(二) 建立澳門大學公共行政博士校友與在讀學生的聯繫,增強其對澳門大學及社會科學學院之歸屬感、成為母校、學院與校友間的溝通橋梁;
(三) 號召校友為母校的發展作出貢獻;
(四) 舉辦對會員有意義的研討會及交流活動;
(五) 關注並參與推動澳門公共行政事業的發展。
本會財政收入源自
一、會員繳交的會費;
二、本會活動的收費;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之澳門大學公共行政博士畢業生,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正式會員。
二、凡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之澳門大學公共行政博士在讀學生,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學生會員。在取得畢業證書後,便自動成為正式會員。
三、如其他人士欲加入本會,凡經正式會員推薦,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特邀會員。
一、本會正式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參加本會的活動;
(二) 出席會員大會;
(三) 享有提案權、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四) 可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五) 查閱本會機關的會議記錄、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帳目;
(六) 法律及章程賦予之其他權利。
二、學生會員、特邀會員無需繳交會費,並享有第一款(一)項及(二)項之權利。
本會會員應有以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各項決議;
(二) 支持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三) 致力於本會會務的發展,並維護其聲譽;
(四) 不作出傷害本會聲譽的行為,團結校友,協助推行會務;
(五) 自願及按時繳交入會費,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 法律及章程賦予之其他義務。
一、在下列情況下,將喪失會員資格:
(一) 應會員本身的退會要求;
(二) 欠繳會費;但若在書面通知後補交齊所欠會費,經理事會核准,可恢復其會籍;
(三) 對違反本會章程、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行為的會員;或發現會員有品德不良者,經理事會審查、決議,並由會長同意後,可開除其會籍,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二、本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並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執行會長及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惟會員大會會長及執行會長只可連任兩次。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並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並須最少於八天前通知會員。
四、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的正式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五、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或以上的正式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少,均可作出決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七、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八、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
(一) 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各機關成員之職務;
(三) 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賬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四) 通過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對其他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五) 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負責日常會務運作。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司庫一名,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惟理事長只可連任兩次。
三、理事會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秘書長及司庫協助處理工作。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會長指派之常務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務。
四、理事長負責召開會議,會議須有過半數正式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五、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六、理事會之權限:
(一)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 負責本會的管理及運作,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年度賬目和由監事會發出之意見書;
(三) 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按會章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四) 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制訂會員之會費,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等事宜;
(五) 在認為有需要時,設立各委員會及組織架構成員,並在理事會領導下工作;
(六) 接受津貼、捐贈或遺贈;
(七) 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惟監事長只可連任兩次。
三、監事長可出席理事會會議,有發言權。
四、監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五、監事會之權限:
(一) 監察理事會的工作,查核賬目,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賬目發表意見;
(二) 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一、凡對本會的發展有所貢獻或在高等教育領域內有成就的人士,由正式會員推薦並經會員大會邀請及決議,可擔任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或名譽會長職務。
二、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及名譽會長享有本會章第七條第一款(一)項及(二)項之權利。
一、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由會長或執行會長聯同理事長或監事長共同簽署,加蓋本會公章,方為有效。
二、會長、執行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均可書面授權本會其它成員簽署本會文件。
為落實及推動服務及工作,本會將視乎實際情況或需要,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地區設立附屬機構或屬會,必須經會員大會表決同意後,通知澳門大學並獲得確認;其組織及運作方式由本會另行規定。
一、如需修改本章程,可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並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
三、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正式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 Tai Fai Wa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1號。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傳承體育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Chuan Cheng”,英文名稱為“Chuan Cheng Sport Club”,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致力推廣和發展體育運動;宣揚傳統體育文化;引發及教育兒童及青少年對體育運動的興趣;舉辦、參與本地以至國際性之體育活動及比賽。
第三條——會址設在澳門沙梨頭石牆街四號3樓;本會亦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或遷到澳門其他地方。
第四條——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的權利,享有本會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不服從本會的決議,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或開除會籍的處分。
第六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査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爲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技術輔導員 林麗琼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0號。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科技創新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ovação de Ciência e Tecnológia da Juventud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Youth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Association”。
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6樓1604室。
2. 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本會的宗旨是:
1. 愛國愛澳,培育科技人才
凝聚澳門青年力量,弘揚愛國愛澳精神,培養具有國際視野與家國情懷的科技創新人才。鼓勵和支持澳門青年積極參與科技創新活動,提升科技創新能力。
2. 推動科技創新與應用
提升青年在人工智能、大數據等領域的專業能力,促進創新技術在社會民生和產業中的應用,助力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發展。
3. 打造創新創業平台
提供資源共享、創業指導與支持,推動青年創業實踐,助力澳門成為大灣區科技創新高地。提供其他服務及舉辦各項活動以實現本會之宗旨。
4. 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
加強與內地及海外的科技合作與學術交流,拓寬青年視野,提升澳門科技創新水平,融入國家和全球創新發展體系。
5. 弘揚科技文化與創新精神
傳播科技文化,增強科學素養,激發青年創新精神與愛國情懷,為澳門及國家科技進步貢獻力量。
1. 本會會員分為名譽會員或普通會員。
2. 傑出人士或對本會有特殊貢獻及積極支持本會發展者可被邀請成為名譽會員。
3. 凡行為良好,具有一定專長及熱心服務本會者,向理事會提交申請並獲批准後,可成為本會普通會員。
4. 根據上款規定,申請成為會員須根據理事會所定之手續,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遞交申請,並經理事會批准。
5. 如申請不被接納,理事會有權不公佈原因。
本會會員擁有下列權利:
1.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3. 享受本會所設有之設備;
4. 享有由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之其他權利。
本會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行政守則及決議;
2. 協助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3. 不得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和利益的行為;
4. 由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規定之其他義務。
1. 任何會員違反上條所指之義務,理事會可因應情況中止該會員的會員權利不超過兩年。
2. 如遇下列情況即喪失會員資格:
a)任何會員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退會,並獲理事會批准;
b)任何會員由於其行為重複或嚴重違反上條規定的義務,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的出席成員通過後,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1.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三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三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本會接受會員、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的捐獻及資助。
本章程未規範之事宜,概按澳門現行法律之規定處理。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技術輔導員 林麗琼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2025年09月15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5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5檔案組內,編號為17,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15 de Setembro de 2025,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stam do estatuto em anexo, sen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5, número 1/2025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17.
第一條——本會名稱
1. 中文:澳門彈床體育會
2. 葡文:Associação Desportiva de Trampolim de Macau
3. 英文:Macao Trampoline Sports Association
以下簡稱為“本會”,本會的存立並無期限。
第二條 -- 本會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宗旨為:本會致力推廣彈床運動於成人及兒童之間,透過系統化及安全之訓練模式,促進身心健康發展。藉由彈跳運動所帶來之正向情緒刺激,培養個人積極態度、自信心及情緒調節能力,從而建立健康生活習慣與正向價值觀,促進社會整體心理健康水平。
第三條 -- 本會地址
會址:澳門提督馬路139-147號南益工業大廈8樓AA室。
第四條 --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五條 -- 會員大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及副主席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進行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須最少五分之一全體會員要求召開,並由理事會召開為之。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 除第四款規定外,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第六條 -- 理事會
(一) 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 法庭內外之代表權,如會員大會無作出相反且生效的決議,視為理事長的權限。
第七條 -- 監事會
(一)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八條 --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任何人士或有意進入彈床運動領域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九條 --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 會費的金額及付款方式由理事會訂定。
第十條 -- 經費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各項服務費、以及理事會決定撥入本會經費之款項;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5 de Setembro de 2025. — O Notário Privado, Mak Heng Ip.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根據《公證法典》第45條第2款f項的規定,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設立社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之檔案組”第MAF-1號檔案組第25號文件內。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仁化同鄉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Nativos Fraternal Renhu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Renhua Natives Fraternal Association”,以下簡稱為“本會”。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存續期不設限,宗旨為愛國愛澳,團結、聯絡及服務祖籍仁化鄉親及與仁化有關係之人士及團體,參與澳門仁化兩地交流活動及支持家鄉建設,增進友誼,共同為澳門和仁化兩地之發展做出貢獻。
本會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隆廣場19樓M座。本會自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不設期限。
凡祖籍仁化,現時或曾在仁化居住、學習、工作、或社會職務等人士,以及其他與仁化有關係之人士,且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正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凡違反本會章程及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與利益的會員,會員大會可視情節輕重作出警告、嚴重警告、暫停會員資格或開除會籍等處分。
(四)凡無正當理由欠繳會費連續三年者,視為自動退會。
本會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熱心人士及機構的捐贈及資助;倘有需要,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本會之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議理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審議監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及意見書。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 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於通知的指定時間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四)理事會成員不可代表本會對外做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四) 監事會成員不可代表本會對外做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一)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正式通過後實施。
(二)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陳華強Chan Wa Keong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8/2025。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偉龍馬路澳門科技大學藥學院E棟1樓101室。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陳遨思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9/2025。
一、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保留不變;
(二)保留不變;
(三)保留不變;
(四)會員有退會自由,但須向理事會提前三個月預先通知。
二、保留不變;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且由所有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以及秘書一名。會員大會機關成員每屆任期三年,會長可連選連任二次,其他機關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二、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及對內領導本會。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會長簽名代表本會,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負責協助會長工作。倘若會長缺席或不能視事時,經會長授權後,可由其中一名副會長代表會長或代履行其職務。
三、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一)根據章程選舉、補選及解任本會各機關的成員;
(二)修改本會章程;
(三)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四)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五)討論及決定本會重大事宜。
四、會員大會應由理事會進行召集,並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或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提議,亦得召開特別會議。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一)第一次召集時,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
(二)當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而法定人數不足時,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會員大會的決議以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但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會員未能出席大會者,可透過致大會會長的具簽名的信函授權另一位成員代表。但同一代理人不得代表超過全體會員十分之一的數目。
(四)會議開始前,所有出席會員及代表應在出席名單上簽名。
(五)會員大會決議必須作紀錄及由主持大會的人員和擔任秘書的人員簽署內容。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最少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名。並由其中一名理事會成員擔任秘書。每屆任期三年,理事長可連選連任二次,其他理事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理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根據會員大會之決議,管理本會之工作及其財產;
(二)制定本會各類活動的方針;
(三)召開會員大會;
(四)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五)處理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
(六)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七)履行法律及章程的其他義務。
三、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召開和主持。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如表決時票數相同,理事長有權多投一票。
四、為開展會務,理事會可透過決議按職能下設若干部門,以及在不抵觸本章程各規定的情況下新增內部規章;
五、理事會成員不能視事時,可透過致理事長的信函授權另一位理事代表。
六、理事會會議可以視像同步會議方式或電話同步會議方式在不同地方進行,但在進行同步會議時,必須確認與會者的身份且各人均能適當參與會議及直接和清楚地對話。
七、理事會會議必須作紀錄及由出席成員簽署內容。尤須清楚載明同步會議的各成員所在地點、日期、時間和議程。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最少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如有需要,可設其中一名監事會成員擔任秘書。每屆任期三年,監事長可連選連任二次,其他監事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及各項會務進展;
(二)監察本會財產及帳目;
(三)對理事會提交的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
(四)就其監察活動編制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五)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三、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召開和主持。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如表決時票數相同,監事長有權多投一票。
四、監事會成員不能視事時,可透過致監事長的信函授權另一位監事代表。
五、監事會會議可以視像同步會議方式或電話同步會議方式在不同地方進行,但在進行同步會議時,必須確認與會者的身份且各人均能適當參與會議及直接和清楚地對話。
六、監事會會議必須作紀錄及由出席成員簽署內容。尤須清楚載明同步會議的各成員所在地點、日期、時間和議程。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陳遨思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0樓Q座。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 Tai Fai Wa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
(1)不變
(2)積極配合澳門特區“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建設,維護及促進澳門休閒旅遊產業的健康發展,推動澳門休閒旅遊服務品質專業認證體系、提升旅遊行業專業技能和創新;加強與周邊國家,地區及國際社會交流合作,促進休閒旅遊相關從業人員及專業人才的培養。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
(1)不變
(2)凡認同本會章程的任何休閒旅遊相關行業的企業、學術團體或機構,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成為本會的企業會員。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23號協華工業大廈4樓AK室。如有需要,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11/2025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3號,該公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本證明書之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澳門註冊會計師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ntabilistas Registado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Society of Registered Accountants”。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甸玉街2-4號2樓M座,並可經會員大會決定遷往其他地點。
一、本會宗旨為聯繫會計師行業的所有專業人士在法律上容許的範圍之內,代表他們及維護有關之利益,包括技術上,文化上,道德上,總體上專業性質的利益;以及
二、為達成本會的宗旨,本會可與其他同類型之公會或類似性質之公會一起舉辦專業進修課程,推動學習,舉行會議或專題討論,又或舉辦其他培訓性質的活動,總體而言,進行一切為履行其宗旨所需之活動。
會員須具有會計專業的大專或以上學歷,又或具有會計相同專業技能資歷,且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的會計師。
申請入會須填妥有關表格,並須經理事會批准。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
(二)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職務;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四)提交有關對本會活動的建議;以及
(五)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福利。
會員負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的規定,以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盡其所能竭力為本會之發展及聲譽作出貢獻;
(三)準時繳納年度會費。
在不影響第十一條(七)項之規定下,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或行為有損本會聲譽之會員將按理事會的決議受到以下處分:
(一)警告;
(二)書面譴責;
(三)取消會籍。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機關,由所有可行使會員權利之會員組成,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召集通知書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主席、一名或多名副主席及一名或多名秘書組成,在會員大會中由本會會員中選出,每屆任期為三年。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可連選連任多次,但主席除外。除非經會員大會會議通過,會員大會主席連續擔任該職位不得超過三屆。
一、屬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如出席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
二、會員大會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之情況方可作議決;倘若在原召集會議時間出席會員人數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於原召集會議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均可作議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四、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五、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六、特別會員大會可在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提出要求時由理事會召集。
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一)通過和修訂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三)確定本會的行動方針;
(四)任命名譽顧問及顧問;
(五)對本會資產的運用分配作出決定;
(六)審議及通過理事會的年度報告、資產負債表及監事會報告;
(七)本會各機關成員之解任;
(八)解散本會;
(九)法律及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最少五名,最多二十一名,成員在會員大會中由本會會員選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多次,但理事長除外。除非經會員大會會議通過,理事長連續擔任該職位不得超過三屆。
當選的理事會成員通過決議互選一名理事長、一名或多名副理事長、秘書及財務。
一、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及主持,並根據會務需要可不定期召開會議,但每季度最少召開一次。
二、理事會會議需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時,方可作出決議。
三、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決議取決於出席理事之過半數票,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理事會之職權為:
(一)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所有決議;
(二)起草本會章程及相關修訂,並提交會員大會批准;
(三)起草本會的內部規章及相關修訂,並提交會員大會批准;
(四)管理會務並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五)為適當目的設立工作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委任外部專家及推薦本會會員負責其他職務;
(六)執行本章程及內部規章的規定;
(七)接納新會員;
(八)根據本會章程召集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九)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或指定另一人代表本會;
(十)法律及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成員在會員大會中由本會會員選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多次。
當選的監事會成員通過決議互選一位監事長。
監事會的職責為:
(一)監督理事會的所有工作;
(二)定期查核本會之財產、檢查會計帳目、帳冊紀錄以及相關的證明文件;
(三)對理事會的年度管理報告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並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法律及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下列各項構成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的會費和其他捐助;
(二)向本會提供的任何捐贈或補貼;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開具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運作,由理事會決議相關簽署方式。
一、本會各機關之決議應載於機關本身之會議紀錄簿冊內,該等簿冊可供查閱。
二、作出決議之機關或本會援引決議時,僅得以其會議紀錄作為有關決議之證明。
三、會議紀錄應載有:
(一)會議之地點、日期、時間及議程;
(二)主持會議者之姓名;
(三)所建議之決議內容及有關表決結果;
(四)應機關之據位人要求而載明其投票意向;
(五)機關各出席據位人之簽名,如屬會員大會,則應載有主持本次會議之人之簽名。
四、會員出席會議之情況應在一出席簿冊內載明,簿冊內應附有出席名單,載明出席會議之會員、由別人代表出席之會員及代表會員出席會議之人之姓名。
五、出席會員及代表會員出席之人,應於會議開始前在上款所指之出席名單上簽名。
如果本會解散,將由會員大會決定如何處置本會之財產。
本會章程沒有規範的事項,按澳門《民法典》及現行法律規定處理。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