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8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市 政 署
公 告
氹仔舊城區雨水泵站及下水道工程 – 第三期
公開招標競投
1. 判給實體:行政法務司司長。
2. 招標實體:市政署。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施工地點:氹仔奧林匹克體育中心-運動場鄰近行人天橋的土地。
5. 承攬工程目的:工程包括新建雨水泵站及箱涵渠,連接至運動場內原有箱涵渠。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接受提交草擬圖則:是。
8. 承攬類型:除基坑開挖、支護、基礎及結構專業以設計連建造的方式總額承攬外,本工程以系列價金承攬。
9. 臨時擔保:澳門元伍拾肆萬元〔MOP540,000.00〕,須以現金存款或受益人為“市政署”的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若以現金方式,需前往市政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中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市政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因繳付保證金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
10.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每次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再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1. 底價:不設底價。
12.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局內具備施工註冊者。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論以獨立身份或以集團形式參與競投,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13. 可獲判給承攬之投標者集團所採納之法定合夥方式:應根據由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之對外合作經營的規定。
14.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十五樓,巿政署道路渠務廳。
截止日期及時間:2025年10月20日下午5時正(標書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兩種官方語言其中一種編製)。
倘市政署於截標時間不向公眾開放,則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之截止時間。
15.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十七樓,市政署培訓中心。
日期及時間:2025年10月21日上午10時正。
倘若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公共部門於開標當日上午停止辦公,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時間。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6. 查閱卷宗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有關圖則、承投規則、招標章程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至截標日止,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十五樓,巿政署道路渠務廳查閱。
有興趣者亦可於2025年10月13日下午5時前,向有關部門取得招標卷宗副本,每份為澳門元柒佰元正(MOP700.00)(按照第74/99/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17. 施工期:總承攬期不得超過420日曆天,由委託工程日起計算節點,當中包括1個工程節點:完成全部地下結構,最長工期為290日曆天 ( 由委託工程日起計)。
18. 標書之評審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 工程總造價 – 58 %
- 合理工期 – 12 %
- 對類似工程之經驗 – 10 %
- 施工方案 – 5 %
- 材料質量及貨期 – 5%
- 聘用本地工人之比例 – 5 %
- 職安健狀況記錄評分 – 5 %
19.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2025年10月13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十五樓巿政署道路渠務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麥儉明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邱潤華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澳門財政儲備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八月十九日第8/2011號法律核准之澳門財政儲備制度第十二條)
於二○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資產帳戶 |
負債帳戶 |
|||||
財政儲備資產 |
646,033,438,988.50 |
其它負債 |
1,571,661,947.21 |
|||
銀行結存 |
256,407,461,135.41 |
|||||
債券 |
116,352,272,711.96 |
|||||
外判投資 |
273,273,705,141.13 |
財政儲備資本 |
650,182,908,933.20 |
|||
其他投資 |
0.00 |
基本儲備 |
167,286,085,050.00 |
|||
超額儲備 |
456,535,248,968.90 |
|||||
其他資產 |
5,721,131,891.91 |
本期盈餘 |
26,361,574,914.30 |
|||
總計 |
651,754,570,880.41 |
總計 |
651,754,570,880.41 |
|||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
行政管理委員會 |
旅 遊 基 金
公 告
第2/CON/DTNE/2025號公開招標-二零二六農曆新年花車匯演活動製作及統籌服務
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八日作出的批示,為旅遊基金進行“二零二六農曆新年花車匯演活動製作及統籌服務”之公開招標。
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接待處櫃檯查閱招標卷宗,或繳付200.00澳門元(貳佰澳門元)文件費以取得有關招標卷宗,包括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及附件副本,或可透過澳門旅遊局網站(www.dst.gov.mo)內免費下載有關招標卷宗,包括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及附件副本。
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將在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五樓旅遊局會議室內舉行解答有關本公開招標疑問的講解會。
如有任何查詢或要求解釋,要求解釋的申請應以書面方式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登入澳門旅遊局網站(www.dst.gov.mo)採購資訊提交有關問題,相關解答亦會透過該網站公佈。
服務總價格上限為20,000,000.00澳門元(貳仟萬澳門元);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判給準則 | 所佔比重 |
---|---|
價格 | 30% |
設計、製作及統籌 |
30% |
提供既安全又具效率的能力 |
25% |
僱用本地僱員比率 |
5% |
投標人的經驗: |
10% |
投標人須在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下午五時截標前,於辦公時間內將投標書交予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接待處櫃檯,投標書必須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中一種正式語言撰寫,並同時提供400,000.00澳門元(肆拾萬澳門元)的臨時保證金,作為是次投標的臨時擔保。臨時保證金之遞交方式,可(1)透過中國銀行澳門分行並註明收款人為“旅遊基金”的現金方式存入;(2)銀行擔保;或(3)以現金、本票或保付支票方式向旅遊局繳交,本票或保付支票抬頭須註明收款人為“旅遊基金”,或(4)電匯至旅遊基金在中國銀行澳門分行開立的帳戶內。
開標會議將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五樓旅遊局會議室內舉行。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規定,投標人之法定代表應出席開標會議,以便提出聲明異議及/或為投標所遞交之文件出現的疑問作出解答。
投標人的合法代表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的開標會議,在此情況下,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參與開標會議的授權書。
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停止辦公,則原定的截標期限、講解會,以及開標會議的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的同一時間。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於旅遊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文綺華
司 法 警 察 局
公 告
根據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17/2020號法律,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並上載於本局網頁內。開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遞交。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通 告
一、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之批示,為填補人員流失之空缺,批准招考“第三十五屆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學員,分別錄取一百零六名修讀警務課程及二十四名修讀消防課程,合共名額為一百三十名。按現行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本通告所訂之招考名額,包括前一屆保安學員培訓課程最後排名及格而未獲錄取修讀課程之投考人。通過甄選考試的投考人,按最後排名名單之名次及投考人意願,獲錄取修讀培訓課程,學員在完成有關課程且成績及格,可就職成為基礎人員級別之警員或消防員。
二、一般及特別錄取條件:
(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 具備擔任公共職務之能力(參閱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三條之規定);
(三) 符合第13/2021號法律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以及不處於現行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一款所列的任何不獲錄取的情況;
(四) 在錄取日,年齡介乎十八至三十五歲,錄取名額一百三十名,年齡三十歲以上的及格投考人,不多於要填補空缺的10%〔即警務課程十一名及消防課程二名,合共十三名〕,而錄取日是指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以公告形式公佈張貼最後排名名單的地點之日期,該日期現訂為二零二七年六月十六日;
(五) 經招聘體格檢驗委員會證明有良好體型及強壯體格;
(六) 須具備高中畢業學歷;
(七) 通過體能測試;
(八) 通過常識測試;
(九) 通過心理技術測試。
三、須遞交之文件:
(一) 申請書(可通過澳門保安部隊網頁或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官方微信號進行網上報名後列印,網頁:http://www.fsm.gov.mo/cfi、微信號:DSFSMcn,下同);
(二) 學歷證明文件影印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影印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四) 刑事紀錄證明書(由身份證明局發出);
(五) 預防破傷風接種之有效證明書影印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六) 倘投考人為未成年人,須提交投考人父母或監護人簽署同意其報考本課程之聲明書(須經具權限部門認筆跡,式樣可於網上報名後列印);
(七) 衛生局醫療咭(金咭)影印本。
四、報名方法、日期及地點:
(一)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至九月二十九日);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週一至週四,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週五,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完成報名手續;
(二) 投考人須於報名期限內登入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cfi、微信號:DSFSMcn,並透過已登記的 “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 帳號登入以填寫資料(倘沒有上網設備,可於上述日期之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八樓,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辦理自助網上報名);
(三) 報名須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或可親臨或由他人於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內到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八樓,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四) 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在報考時由報考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五) 經支付報考費及完成網上報名後,可網上預約遞交報考文件日期,並須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至十月二十二日期間,按已預約之時間到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八樓,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遞交第三點所載之文件。
五、薪俸、權利及福利:
(一) 基礎人員第一職階警員/消防員之薪俸點為載於第13/2021號法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附件三之薪俸表之26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二)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附件四之規定,學員在修讀培訓課程及實習期間有權收取相等於薪俸表之220點,以及享有法定的權利及福利;
(三) 根據現行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第三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制度修讀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學員,可選擇領取原薪俸。
六、招聘體格檢驗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正選成員
主席: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陳宇川
委員:林曙東醫生
霍永廣醫生
鄭慧明醫生
秘書:治安警察局警長,蔡志華
候補成員
主席:治安警察局警司,陳婉萍
委員:黃一峰醫生
鄺穎怡醫生
李麗貞醫生
秘書:治安警察局副警長,鄭光
七、典試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正選成員
主席: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李英龍
委員:治安警察局副警司,卓高弛
消防局副一等消防區長,劉德昌
秘書:治安警察局警長,莫志榮
候補成員
主席:治安警察局警司,林強
委員:治安警察局副警司,顏阿衫
消防局副一等消防區長,何國順
秘書:治安警察局副警長,蘇雲雄
八、甄選方法、內容及標準:
(一) 體格檢驗:
內容及標準見現行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附件A;
(二) 體能測試:
(1) 測試項目:
1) 80米計時跑;
2) 仰臥起坐;
3) 跳遠;
4) “庫伯氏”測試;
5) 引體上升(僅對男性投考人進行測試);
6) 俯臥撐(僅對女性投考人進行測試);
7) 跳高;
8) 平衡木步行。
(2) 測試標準:
參閱第60/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所指的附件二,有關批示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通告欄及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內。
(3) 測試的詳細說明:
參閱第60/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所指的附件一。
(三) 常識測試:
(1) 測試內容:
1) 一般時事及社會常識;
2) 語文寫作;
3) 英文理解;
4) 數學運算的一般應用。
(2) 評分標準:
參閱現行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之規定。
(四) 心理技術測試:
評分標準參閱現行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九、上述各項測試之時間表將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至二零二七年九月六日期間,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通告欄及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內。
十、本招考受現行第6/2002號法律、現行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2/2008號法律、第13/2021號法律、第20/2022號行政法規及第60/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之規範。
十一、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用於是次招聘用途,並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處理。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鄺逸富副消防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通 告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哲學博士學位(經濟學)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博士學位
登記編號:UM-A59-D31-9725C-46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九日第五次會議決議修改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之課程通告内,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哲學博士(經濟學)課程的中文名稱、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 上述哲學博士(經濟學)課程的中文名稱更改為哲學博士學位(經濟學)課程。
- 上述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 上述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6/2027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
附件一
哲學博士學位(經濟學)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課程頒授的學位名稱:哲學博士
二、知識範疇:社會科學
三、專業:經濟學
四、課程一般期限:四學年
五、授課語言:英文
六、報讀條件: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一條第八款的規定。
七、畢業要求:
(一) 為完成本課程,學生須取得33學分,並須完成“研究倫理”;
(二) 取得博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符合課程知識或專業範疇性質的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附件二
哲學博士學位(經濟學)課程
學習計劃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
研究倫理 | 必修 | — | — |
高等計量經濟專題 | 必修 | 45 | 3 |
高等宏觀經濟專題 | 必修 | 45 | 3 |
高等微觀經濟專題 | 必修 | 45 | 3 |
博士論文 | 必修 | — | 18 |
學生須修讀兩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6學分: | |||
經濟學術寫作與研究 | 選修 | 45 | 3 |
經濟學專題研究 | 選修 | 45 | 3 |
高級時間序列分析 | 選修 | 45 | 3 |
商業經濟學精選課題 | 選修 | 45 | 3 |
資產定價 | 選修 | 45 | 3 |
金融經濟學 | 選修 | 45 | 3 |
總學分 | 33 |
———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哲學博士學位(文學—中文)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大學—人文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博士學位
登記編號:UM-A75-D22-9725D-49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九日第五次會議決議修改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課程登記通告内,澳門大學人文學院哲學博士學位(文學—中文)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 上述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 上述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6/2027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
附件一
哲學博士學位(文學—中文)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課程頒授的學位名稱:哲學博士
二、知識範疇:文學
三、專業:文學—中文
四、課程一般期限:四學年
五、授課語言:中文
六、報讀條件: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一條第八款的規定。
七、畢業要求:
(一) 為完成本課程,學生須取得30學分,並須完成“研究倫理”;
(二) 取得博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符合課程知識或專業範疇性質的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附件二
哲學博士學位(文學—中文)課程
學習計劃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
研究倫理 | 必修 | — | — |
中國文學研究學術寫作 | 必修 | 45 | 3 |
中國文學學術經典選讀 | 必修 | 45 | 3 |
中國文學研究理論與方法 | 必修 | 45 | 3 |
高等中國文學研究專題 | 必修 | 45 | 3 |
博士論文 | 必修 | — | 18 |
總學分 | 30 |
———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哲學博士學位(傳播學)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博士學位
登記編號:UM-A108-D35-0925D-55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九日第五次會議決議修改刊登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九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課程登記通告内,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哲學博士學位(傳播學)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 上述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 上述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6/2027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
附件一
哲學博士學位(傳播學)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課程頒授的學位名稱:哲學博士
二、知識範疇:社會科學
三、專業:傳播學
四、課程一般期限:四學年
五、授課語言:英文
六、報讀條件: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一條第八款的規定。
七、畢業要求:
(一) 為完成本課程,學生須取得33學分,並須完成“研究倫理”;
(二) 取得博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符合課程知識或專業範疇性質的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附件二
哲學博士學位(傳播學)課程
學習計劃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
研究倫理 | 必修 | — | — |
傳播理論 | 必修 | 45 | 3 |
傳播定性研究方法 | 必修 | 45 | 3 |
傳播定量研究方法 | 必修 | 45 | 3 |
傳播研究學術寫作 | 必修 | 45 | 3 |
博士論文 | 必修 | — | 18 |
學生須修讀一門選修學科單元/ /科目,以取得3學分: |
|||
傳播研究方法專題 | 選修 | 45 | 3 |
傳播理論專題 | 選修 | 45 | 3 |
總學分 | 33 |
文 化 局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現有羅東尼申領其已故父親羅文添(曾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人員第九職階繕錄兼打字員)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有權利收取之金錢補償,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補償,應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申請應有之權益。如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衛 生 局
名 單
(考試編號:02/IC-PAF/Ped/2025)
根據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兒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數 |
梁慧開 | 15.9 |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兒科主任醫生 黃鳳欣醫生
正選委員:兒科顧問醫生 李然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蘇景桓醫生
通 告
(考試編號:01/IC-PAF/CG/2025)
按照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李樹森醫生投考普通外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普通外科顧問醫生 李文生醫生
正選委員:普通外科主任醫生 José Eduardo Fernandes da Costa Maia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梁慶達醫生
候補委員:普通外科主治醫生 Cláudia Ribeiro Gomes Porto醫生
普通外科主治醫生 梁展雲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 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及三十一日
考試地點: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及普通外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亦龍
澳 門 理 工 大 學
通 告
第42/RU/2025號批示
根據第12/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六)項及第三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2D/CAD/2024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授予藝術及設計學院院長黎美琪,在藝術及設計學院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代表澳門理工大學簽署獲行政管理委員會批准訂立的協議、協定、議定書及備忘錄。
二、還轉授予藝術及設計學院院長黎美琪,在藝術及設計學院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二)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三)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四)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
三、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六、獲授權及轉授權者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六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長 嚴肇基
第43/RU/2025號批示
根據第12/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六)項及第三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2D/CAD/2024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授予校務研究及協調部代部長李荔祺,在校務研究及協調部的範圍內,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的職權。
二、還轉授予校務研究及協調部代部長李荔祺,在校務研究及協調部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二)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三)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三、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六、獲授權及轉授權者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長 嚴肇基
第02/SG/2025號批示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40/RU/2025號批示第一款(九)項及第二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6D/CAD/2025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轉授予校園管理及發展部部長林逸文,在校園管理及發展部以及其下設的校園維護及發展處及工程及採購處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三)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四)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五)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以及輪值的工作時間;
(六)批准發出及簽署澳門理工大學存檔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還轉授予校園管理及發展部部長林逸文,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澳門理工大學本身預算內用於開展工程、取得財貨和服務的開支,上限至$50,000.00(澳門元伍萬元);
(二)在經有權限實體批准進行詢價的前提下,簽發有關工程或取得財貨及服務的詢價之書信及文書;
(三)批准退回與承諾擔保無關的文件或退回對執行與澳門理工大學之間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三、獲轉授權者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上兩款所指的職權轉授予其轄下部門的負責人。
四、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五、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七、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秘書長 莫秀妍
第03/SG/2025號批示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40/RU/2025號批示第一款(十)項及第二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6D/CAD/2025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轉授予資訊科技部部長馬偉明,在資訊科技部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代表澳門理工大學簽署獲行政管理委員會批准訂立的有關取得財貨及勞務的合同;
(三)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四)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五)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六)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五、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秘書長 莫秀妍
第04/SG/2025號批示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40/RU/2025號批示第一款(十一)項及第二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6D/CAD/2025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轉授予公共關係辦公室代主任蕭嘉琳,在公共關係辦公室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三)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四)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五)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五、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秘書長 莫秀妍
第05/SG/2025號批示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40/RU/2025號批示第一款(八)項及第二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6D/CAD/2025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轉授予行政及財政部部長甄嘉瑩,在行政及財政部以及其下設的人事處及財務處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三)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四)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五)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
(六)批准發出及簽署澳門理工大學存檔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還轉授予行政及財政部部長甄嘉瑩,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收取澳門理工大學本身的收入及在具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庫出納職能的代理銀行存取該等款項;
(二)批准澳門理工大學本身預算內用於取得財貨和服務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元壹萬伍仟元);
(三)除上項所述開支外,亦批准為澳門理工大學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包括公積金供款、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燃氣費、保安及清潔服務費、通訊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四)依法批准發放家庭津貼、房屋津貼、出生津貼、結婚津貼、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年資獎金;
(五)批准日津貼及啟程津貼,以及所有與此性質相同的申請;
(六)依法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七)依法管理及控制零用現金,該款項只限用於緊急和不可延遲的財貨和服務之取得,每次上限至$2,000.00(澳門元貳仟元);
(八)依法批准返還學費及其他費用;
(九)檢查支出的合法性並批准其支付;
(十)在符合合法性、預留撥款及有權限實體批准的前提下,執行載於澳門理工大學本身預算開支表內撥款的程序及結算;
(十一)在符合法定前提下,批准發出澳門理工大學人員工作證及醫療護理證,以及簽署該等醫療護理證;
(十二)簽署澳門理工大學人員向郵政儲金局申請借款的公函和表格;
(十三)在符合法定前提下,批准出納活動款項的提取;
(十四)依法批准退回保證金及以銀行擔保代替存款或按法例規定須繳交之保證金。
三、獲轉授權者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上兩款所指的職權轉授予其轄下部門的負責人。
四、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五、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七、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秘書長 莫秀妍
交 通 事 務 局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現有前交通事務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鄺兆基之配偶岑麗芳申請其遺屬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有權利收取的款項,如有人士認為具有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款項,應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提出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於交通事務局
代局長 鄭岳威
民 航 局
通 告
民航局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會議之決議如下: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七條,以及經二月六日第9/95/M號法令修改的二月四日第10/91/M號法令核准的《民航局章程》第七條 g 項及 i 項的規定,並行使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七日運輸暨工務政務司批示核准的《民航局行政委員會規章》第三條所授予的權力,民航局行政委員會決議:
一、授予民航局局長潘華健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購置日常工作所需的文書用具及消耗品;
(二)辦公所需的傢俱及設備的購置和保養,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元肆萬元;
(三)有關工作人員的報酬和公幹開支的作出;
(四)屬持續執行合同開支的作出;
(五)取得財貨及勞務的開支的作出,每次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元壹萬伍仟元;
(六)緊急及不可拖延的開支的作出,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元肆萬元。
二、民航局局長得轉授本決議所授予的權限。
三、本決議由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產生效力,但不妨礙下款規定的適用。
四、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至本決議公佈日期間,由民航局局長潘華健在現授權範圍内作出的一切行爲,均予以追認。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於民航局
局長 潘華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