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8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藏澳青年交流促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5/2025。

藏澳青年交流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藏澳青年交流促進會”,中文簡稱為“藏澳青交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Intercâmbio Juvenil Tibetano-Macau”及英文名稱為“Tibetan-Macao Youth Exchange Promotion Association”,本會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社團法人的現行法律規範。

第二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東方斜巷10-A至10-C號嘉誠大廈地下B。

二、本會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其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四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促進兩地文化交流,致力於促進西藏與澳門兩地青年之間的文化交流,通過舉辦各種文化活動、藝術展覽、民俗體驗等,加深兩地青年對彼此文化傳統的認識和尊重,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多元性和包容性;推動兩地教育合作;鼓勵和支援兩地青年在教育領域的交流與合作,包括學術交流、學生互訪、師資培訓等,以提升青年的綜合素質和國際視野,為兩地教育事業的發展貢獻力量;為藏澳青年提供公益參與及交流平臺,鼓勵西藏與澳門兩地青年共同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通過志願服務、社區建設等方式,培養青年的社會責任感和奉獻精神;為兩地青年提供展示自我、交流思想的舞臺,促進青年之間的思想碰撞與靈感激發,共同推動兩地青年事業的繁榮發展。

第五條 收入

一、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入會資格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西藏或澳門青年,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的活動、使用本會的設施。

第八條 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

四、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六、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九條 退出及除名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最少提前兩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

二、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之條款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活動,將由理事會決議作出警告、嚴重警告以及撤銷會籍等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十條 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出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領導及管理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須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條 後補法規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本澳有關社團法人的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陳遨思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山西文學藝術交流促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7/2025。

澳門山西文學藝術交流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澳門山西文學藝術交流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Macau-Shanxi para a Promoção do Intercâmbio Literário e Artístico”,英文名稱為“Macao Shanxi Literary and Artistic Exchange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獲多利中心9樓B。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促進澳門與山西之間的文學與藝術交流和合作,致力於搭建兩地文化交流平台,深化兩地在文學、藝術等領域的合作與互動;支持並培養具有創新精神的文學與藝術人才,提升兩地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定期舉辦文學講座、藝術展覽、創作交流等活動,增進公眾對兩地文化的認識與欣賞;透過文化交流,促進兩地社會的理解與融合,增強文化自信與認同感;秉持開放、包容、創新、共融的理念,致力於推動兩地文化的共榮與發展。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同時亦可參加本會活動及享受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參與及協助活動,以及有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並由所有會員組成;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包括一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主席有權主持會員大會及代表本會。

(三)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員大會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為由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可於半小時後作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一般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修改章程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一名理事長、各若干名副理事長及理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年召開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的日常運作及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一名監事長、各若干名副監事長及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繳交的會費、各界人士贊助及政府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二條 會徽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陳遨思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社區旅遊推廣協會

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TURISMO COMUNITÁRIO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8號。

澳門社區旅遊推廣協會

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TURISMO COMUNITÁRIO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社區旅遊推廣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TURISMO COMUNITÁRI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COMMUNITY TOURISM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致力推廣澳門旅遊業及文化產業之發展,深化市民及旅客對澳門社區旅遊及歷史文化的認識,為澳門社區提供豐富多元的文化體驗及推動旅遊綜合發展,開拓澳門旅遊文化資源及其產品,從而帶動澳門社區旅遊及文化之經濟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7樓01室;經會員大會會議通過,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均可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會議;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作出通知。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修改章程;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成員包括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若干名。

第六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有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會員大會得舉行特別會議。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七條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或更改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四章 理事會

第八條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第九條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理事會每四個月得召開例會一次,討論會務;在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或應理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請求的情況下,則召開特別會議。

第五章 監事會

第十一條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六章 榮譽職銜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可根據會務發展的需要,酌量聘請社會賢達人士擔任本會的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及顧問等職銜。

第七章 經費及其他

第十四條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有關經費來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之捐贈或公共實體之贊助。

第十五條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由會長或理事長或秘書長任何兩位共同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手續及申請則由會長或理事長其中一方簽署即可。

第十六條 若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

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歌樂文娛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7號。

澳門歌樂文娛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歌樂文娛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致力推廣文娛康樂活動,為業餘音樂愛好者提供交流平台,提高澳門居民的生活素質,促進社區和諧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俾利喇街華榮大廈37號地下G。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鈎織工藝文化協會

ASSOCIAÇÃO CULTURAL DAS ARTESANATO DE CROCHÉ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1號。

澳門鈎織工藝文化協會

ASSOCIAÇÃO CULTURAL DAS ARTESANATO DE CROCHÉ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鈎織工藝文化協會”,中文簡稱“鈎織工藝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ULTURAL DAS ARTESANATO DE CROCHÉ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CROCHET CRAFT CULTURAL ASSOCIATION”,英文簡稱 “MCCCA” 。

第二條

會徽及會址

(一)本會會徽如下圖。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炮兵街5號嘉麗閣地下L3。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廣傳統鈎織工藝文化,滙聚各界鈎織工藝愛好者,共同展開有關澳門、大灣區及國內外的鈎織創意及宣傳鈎織文化交流活動、共同研究鈎織工藝文化,促進本澳與國內外文化的交流及融合。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從事或熱愛鈎織工藝研究鈎織工藝創作者,經申請及獲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並繳交會費後可成為本會之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尤其包括出席會員大會、在大會上有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並得自由退出本會。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會員有義務遵守會章、理事會及會員大會決議、不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的行為;

(二)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同意,禁止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活動,尤其政治活動;

(三)倘會員不遵守義務或作出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理事會得給予警告外,亦得召開會員大會,議決撤銷其會員資格及倘有職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由理事會召集,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會議,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大會。會員大會的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員人數之一半,若無法達到半數,得在預定時間推遲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亦得繼續進行會議。

(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三)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任期三年可續任。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四)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會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會務及組織本會活動,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察本會會務及財政運作。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任期三年可續任,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會務活動的各種收入、各界人士捐贈或贊助及公共機關資助。

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美饌文化協會

ASSOCIAÇÃO DA CULTURA DE CULINÁRIA REQUINTADA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9號。

澳門美饌文化協會

ASSOCIAÇÃO DA CULTURA DE CULINÁRIA REQUINTADA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 “澳門美饌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CULTURA DE CULINÁRIA REQUINTAD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MACAO FINE CUISINE AND CULTURE”。(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大華大廈9樓B座。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四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堅持愛國愛澳。宗旨為:

1、致力成為澳門美饌、美食文化推廣的重要平台,促進飲食業的專業合作與交流,提升澳門美饌文化在國際上的知名度與影響力,並為澳門的可持續發展注入新動力。

2、舉辦美饌文化相關的學術研討會、專題講座及研究項目,深入探討美食的歷史、技藝與未來趨勢。

3、組織展覽、烹飪比賽及品鑑活動,促進本地與國際美饌文化的交流與互動。

4、開設廚藝工作坊、培訓課程及實地考察,提升會員及公眾對美饌、烹飪技藝的認識與實踐能力。

5、承接政府、企業及社團的委託,策劃與執行美饌文化推廣計劃,尋求國際推廣及合作機會。

6、推動美饌旅遊及研學行程,結合文化體驗,吸引更多人探索澳門魅力,切合「創意城市美食之都」的定位。

第五條

(財政來源及開支)

本會的財政來源主要為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和收益;會員、社會人士、團體、公共或私人機構之資助或捐獻,但該等資助及捐獻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經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入會資格)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2、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4、會員可享有參與本會主辦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第八條

(義務)

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2、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3、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

4、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5、推動本會會務發展,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6、維護本會的聲譽及權益。

第九條

(退出及除名)

1、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三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但已付的年費則不獲退回。如有積欠會費,應在辦理退會時一併繳清。

2、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守則,以及會員大會各項決議,經理事會通過,予以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

3、所有已退會者及非本會會員不能以本會之名義辦理、進行或參與任何活動,否則本會會保留追究權利。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十條

(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及權限)

1、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主席為本會最高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督促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各級會員有權參與會員大會。

2、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其中設大會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主席、副主席及秘書每屆之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主席只可連選連任一次。

3、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大會主席主持,日期由理事會決定。如主席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則由副主席接替。

4、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行使最高權力。主席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副主席之職責在於協助主席或主席因事缺席時代替主席之職務。

5、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6、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

a) 制訂、修改及詮釋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守則;

b) 選舉及罷免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會務報告、財務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d) 決定本會會務方針、政策、活動及對其它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e) 通過、邀請傑出人士擔任永遠榮譽/名譽會長、榮譽/名譽會長及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f) 開除會籍之問題上具最高決策權;

g) 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h) 議決本會之解散。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會議)

1、會員大會分為平常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

2、平常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召開會員大會須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會員大會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若當時出席的會員不足,須將會期押後半小時,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則不論出席會員的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5、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出席者之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

6、罷免應屆機關成員之職務,須由出席大會三分之二大多數的贊同票通過。

第十三條

(理事會)

1、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

2、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管理會務及制訂工作報告。

3、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不少於兩名,且不多於四名,並設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兩名及司庫一名,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其任期與主席團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理事長只可連選連任一次。

4、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可由理事長召集或理事長指定之代表召開並主持特別會議。

5、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可決議;其決議是經出席者之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如投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6、理事會會議應最少有一半理事會成員出席,理事會會議方可召開及決議。

7、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8、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其權限為:

a) 執行法規及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守則所列出的工作,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

b) 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年度帳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c) 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d)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e) 按會章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f) 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

g) 訂定入會費及年費的金額;

h) 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等事宜;

i) 本會的所有財產管理;

j) 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四條

(監事會)

1、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會務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

2、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3、監事會中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其任期與主席團及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長可連選連任一次,副監事長可連選連任。

4、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5、監事會之權限為:

a) 監察理事會的工作;

b) 稽核理事會的帳目;

c) 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d) 監事會成員得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e) 監事會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f)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運作

第十五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各級領導架構的具體產生辦法,規範轄下各部份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有關條文由理事會草擬,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十六條

(修改章程及解散法人)

1、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七條

(簽名方式)

任何具法律效力之行為之文件以及涉及本會之銀行戶口及有關財務之文件,一概須由本會主席及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十八條

(章程之修改)

1、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會員大會確認;

2、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按有關程序通過後進行修改。

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科技大學海外校友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根據《公證法典》第45條二款f)項的規定,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ASO 4檔案組內,編號為5/2025。

澳門科技大學海外校友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名稱、會址、宗旨)

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澳門科技大學海外校友會”,英文名稱為“Maca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verseas Alumni Association”,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ntigos Alunos da Universidade de Ciência e Tecnologia de Macau no Estrangeiro”(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 本會隸屬澳門科技大學校友會聯合總會之團體會員。

第三條 —— 本會之地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中心11樓M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本會之團體會員單位會址設置及變更須向澳門科技大學校友會聯合總會報備。

第四條 —— 本會是由澳門科技大學海外校友自願組成的聯合性的非牟利組織。

第五條 —— 本會宗旨: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及本會所在國家(地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立場無衝突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愛祖國、愛澳門、友愛互助之精神;

二、聯絡校友,整合資源,為海外校友提供交流平臺、舉辦校友聯誼活動,促進學術、職業和資源的互聯互通;

三、助力校友職業與生活發展,提供職業資源共享;

四、服務和支持母校發展,協助母校在國際上招生宣傳、學術交流等方面拓展影響力,搭建校友與母校的橋樑,推動產學研合作或人才回流;

五、弘揚母校價值觀與傳統,組織校慶、文化節等活動,傳承母校文化與澳門文化;

六、代表母校參加海外各地公益或國際慈善項目,促進跨文化溝通,助力中外友好交流。

第六條 ——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成為永久性社團並正式開始運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 本會含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和名譽會員三種。其申請資格分別如下:

一、個人會員:澳門科技大學在海外的畢業生、肄業生,贊同本會章程,奉行本會宗旨,在澳門科技大學校友會聯合校友總會系統中認證成為澳門科技大學校友並向所在地區校友會提交入會申請,並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爲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由符合上述個人會員資格的海外校友所組成的團體單位,贊同本會章程,奉行本會宗旨,填寫申請表,經理事會或澳門科技大學校友會聯合總會批准後可成為團體會員。

三、名譽會員:凡對校友會的發展有所貢獻或在社會某領域內有成就的人士,由至少兩名理事推薦及經理事會批准,或由理事會邀請,可成為本會名譽會員。本會亦可邀請社會傑出人士或澳門科技大學之海外傑出校友出任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顧問。

第八條 —— 個人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建議權及監督權。

第九條 —— 任何會員均有遵守本會章程、規章、規則、決議的義務。

第十條 —— 團體會員應為各地政府主管部門認可之法人單位,享有法人單位的自主權。本會對各團體會員單位在業務上有指導的責任,各團體會員單位有尊重本會指導的義務。但各團體會員可自主地開展各項活動。

第十一條 —— 各團體會員單位應遵守本會之規定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 除兼具個人會員身份者,團體會員之成員、名譽會員、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顧問可參加本會活動及出席會員大會,但無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三條 —— 違反本會章程、規章、規則、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中止會員權利的處分,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開除會籍。

第十四條 —— 拖欠會費超過兩年之團體會員,即時終止會籍及喪失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 會員得以書面說明理由向本會聲明自願退會。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十六條 —— 本會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七條 —— 出任本會職務之會員,不得同時兼任兩職或以上,由就職日起計,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一次。

第十八條 —— 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及副會長各一名,由澳門科技大學校友會聯合總會或創立人任命,會長應具有一定的社會地位及影響力。

第十九條 ——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充分行使權利的全體會員組成。

第二十條 —— 會員大會的職權尤其包括如下:

一、訂定和修改本會章程、規章、規則;

二、制定本會政策、方針;

三、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四、罷免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五、議決理事會提交的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算和財務報告、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

六、議決開除會籍的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撤銷及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 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會長主持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 會員大會會長的主要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

二、審核競選名單的資料;

三、選舉後公佈競選結果及主持新一屆的就職儀式。

第二十三條 —— 當會員大會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代行會長職權。

第二十四條 ——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關,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 理事會由至少五人組成,設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及若干名理事,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過半數理事由澳門科技大學校友會聯合總會或創立人任命,其餘理事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可聘請秘書處工作人員,在秘書長指導下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第二十六條 —— 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章程、規章及規則;

二、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三、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設立各專責委員會、部門、小組,聘免工作人員;

五、審批入會及退會申請;

六、批准及邀請本會名譽會員、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及顧問;

七、制定規章、規則及會費標準,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八、行使警告、停權、終止會員資格的處分權;

九、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七條 —— 監事會由至少三人組成,設一名監事長、一名或以上副監事長及一名或以上監事,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負責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稽核其財政收支,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四章

選舉及會議

第二十八條 —— 本會各機關成員由全體充分享有權利的會員在已列明擔任職務的統一候選名單中透過不記名方式及簡單多數票選出。候選名單可由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提名、或五分之一的充分享有權利的會員聯合提名。

第二十九條 ——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在會議舉行八天前將召集書以掛號信或簽收的方式通知本會全體充分享有權利的會員,召集書內應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三十條 —— 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第三十一條 —— 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後有一半或以上會員出席即可召開;倘第一次召集未達法定人數,則於三十分鐘後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召開。

第三十二條 —— 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以超過出席社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但章程訂定與修改、開除會員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向大會提案,以超過出席會員人數的四分之三多數票通過;罷免應屆機關成員及撤銷、解散本會必須以超過全體會員人數的四分之三多數票通過。

第三十三條 —— 會員大會會長在大會決議票數相同時有決定性投票權。

第三十四條 —— 理事會定期召開會議,會期由理事長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必要時可應理事長請求召開特別會議。

第三十五條 —— 理事會的召集至少在會議舉行七天前通知,會議的決議必須過半數出席人數,且須以出席人數之多數票通過。

第三十六條 —— 理事長在理事會議決議票數相同時有決定性投票權。

第三十七條 —— 團體會員之代表、名譽會員、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及顧問、監事會成員可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第三十八條 —— 監事會定期召開會議,會期由監事長按監察需要自行訂定,特別會議由監事長召集。

第五章

經費及財政

第三十九條 —— 本會的收入來自:

一、本會各成員捐獻及資助;

二、舉辦活動的收入與收益;

三、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四、任何方式獲得的合法收入與收益;

五、團體會員單位按期繳納的會費。

第四十條 —— 本會的一切支出必須經由理事會通過,理事會確認的支出由本會的收入承擔。

第四十一條 —— 本會的財政年度與曆年度相同。

第四十二條 —— 本會解散時須依法清算資產,全部資產捐贈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 會長、理事長或由理事會委任之發言人方可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第四十四條 ——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必須由會長、理事長和一名理事聯名簽署方為有效,上述簽署行為得由合法代理人為之。一般的文書交收事宜例外。

第四十五條 ——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至第一屆會員大會召開前,由澳門科技大學校友會聯合總會負責統籌本會之一切事務。

第四十六條 —— 本會會徽如下: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未有規定之事項,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四十八條 ——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 本章程自註冊成立日起正式生效。

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周成俊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工人康樂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4/2025。

澳門工人康樂體育會

修改章程

第十六條

會徽

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陳遨思


第 一 公 證 署

淨土宗澳門念佛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3/2025。

淨土宗澳門念佛會

修改章程

第二條

本會總部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31號南方工業大廈第一座8樓AI。

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陳遨思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華人福音普傳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6/2025。

澳門華人福音普傳會

修改章程

第一條

一. 保持不變

二.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13號美美大廈9樓A。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陳遨思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沁月舞蹈團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宗旨

本團宗旨是愛國愛澳,發展及推動澳門本地舞蹈藝術活動,參加各類型舞蹈活動,為本地舞蹈愛好者提供更多創作及演出機會,促進本地區與外地之舞蹈文化藝術交流與合作。為貫徹上述所指的目標,本團透過籌辦演出、講座、研討會、展覽、訓練、大眾傳播和一切與本團宗旨相關之活動,以發展及培養團員對舞蹈的認識和審美。推動海內外專業舞者在澳門開展研討、交流、講座及相關活動,借相互交流及學習來提升澳門舞蹈藝術的專業水準。以新媒體、大資料等平臺的多元模式推動本地舞蹈藝術的推廣及發展。組織舞蹈藝術發展的業務及人才交流,開展舞蹈採風、舞蹈藝考培訓等舞蹈藝術活動。

第三條——團徽

本團之三個團徽分別為:

第四條——會址

1.) 本團會址設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48號D萬基工業大廈7樓B座。

2.) 經團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五條——團員資格

本團會員(下稱“團員”)分為功能團員、非功能團員和榮譽團員:

a) 功能團員:所有創團團員均為功能團員;在舞蹈方面具一定資歷或對本團具一定貢獻者,均可向本團提出申請,經本團理事會批准得成為功能團員;

b) 非功能團員:凡贊成本團宗旨及認同本團章程,均可向本團提出申請,經本團理事會批准得成為非功能團員;

c) 榮譽團員:對本團有特殊貢獻者,經本團理事會批准得成榮譽團員。

第六條——團員權利

1.) 功能團員有權出席團員大會,對團員大會的議案作出表決或提出異議,且具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2.) 非功能團員和榮譽團員有權列席團員大會,但不能對議案作出表決或提出異議,亦不具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3.) 團員可參與本團所辦之各種活動。

第七條——團員義務

1.) 遵守本團之章程及團員大會與理事會之決議;

2.) 繳納團費,凡拖欠團費超過一年者,將視為自動退團。在拖欠團費期間,團員權利的行使將被中止;

3.) 需努力達成本團宗旨及不作任何損害本團聲譽之行為;

4.) 積極參與本團所辦之各種活動。

第八條——處分

1.) 對於違反本團章程或作出損害本團名譽的團員,將根據理事會決議實施下列處分:

a) 書面方式警告;

b) 暫停團員資格;

c) 除名。

2.) 團員於接獲處分通知書收到日期起計十天內可向團員大會提出上訴。

3.) 被暫停團員資格或除名之團員所繳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九條——管理架構

本團管理架構由團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組成。

第十條——團員大會

1.) 團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2.) 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不妨礙本章程規定之其他情況下,由團員大會負責:

a) 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架構及成員;

b) 制定、修改及通過本會章程;

c) 通過年度帳目,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d)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e) 檢討及決定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

3.) 團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團長召集之,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的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4.) 團員大會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團員能適當參與會議及直接對話。

5.) 在下列任一情況下得召開特別團員大會:

a) 團長、理事長、監事長聯合提議;

b) 團長提議及理事會決議通過;

c) 超過半數理監事聯署;

d) 超過三分之一團員聯署。

6.) 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7.) 以上會議表決事項,須獲過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團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

1.) 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其他權力外,理事會為本團的執行及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本會之日常會務運作、執行團員大會的決定及推動團務,並向團員大會負責。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一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由團員大會選任,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經團長建議及理事會決議,在必要時可以補選理事會成員,無須經團員大會通過。

3.) 理事會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副理事長、理事及秘書協助處理工作。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理事會推選及團長批准之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務。

4.) 倘在有需要的情況下,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及主持理事會會議,且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之贊同票。

5.) 理事會特別具有以下權限:

a) 招聘或開除辦公室秘書等職員,制定其薪金、報酬和執行有關的紀律工作;

b) 受津貼、捐贈或遺贈;

c) 以本會名義開設銀行賬戶,以及提取和調動銀行賬戶內款項;

d) 安排團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e) 向團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f) 聘請活動顧問及導師。

6.) 理事會每年應作年度團務活動總結報告,包括團務收支賬目。

第十二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團監察機關,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由團員大會選任,監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經團長建議及理事會決議,在必要時可以補選監事會成員,無須經團員大會通過。

2.) 副監事長及監事協助監事長工作。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監事長推選及團長批准之副監事長代其職務。

3.) 倘在有需要的情況下,由監事長負責召集及主持監事會會議,且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之贊同票。

4.) 除行使法律所賦予權限及章程規定之其他權力外,監事會亦具職權如下:

a ) 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

b) 查核本團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c) 查核本團賬目及財政收支狀況;

d) 提出改善團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十三條——榮譽職銜

名譽團長及顧問,必須聘自知名人士及有舞蹈造詣之人士。由理事會提名,經團員大會以出席團員過半數票通過。

第十四條——經費來源

1.) 本團經費來源:

a) 本團的經費來自於團員的入會費及年費;理事會得調整入會費及年費之金額。

b) 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公共或私人機構和實體的資助、舉辦活動之收入,以及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

c) 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募捐。

2.) 本團之收益可作為日常辦公經費、團務活動經費(尤其但不限於聘請導師)等開支之用。

第十五條——章程修改

1.) 本章程之修改權僅屬團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團員大會審議通過;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團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2.)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團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團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六條——法律適用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麥族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命名為“澳門麥族宗親會”,以下簡稱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冠街24號地下。經會員大會議決,該會址可以遷移。

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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