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18/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99/2024號行政命令,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局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於海關總部大樓之拘留室安裝及使用18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本批示許可使用期間為兩年,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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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曾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