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7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通 告

第4/CGP/2025號批示

根據第10/2024號檢察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修改經本人作出的第1/CGP/2025號轉授權批示的附表一所載的人員,並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二、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燕生

———

附表一

關於第1/CGP/2025號批示第三點所指的領導、主管

姓名 職務
陳曦茵 人事財政廳人事處代處長

法 務 局

通 告

第51/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的職權授予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廳代廳長黃嬌真:

(一)批准其屬下人員享受年假,但主管人員除外;

(二)就其屬下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但主管人員除外;

(三)就其屬下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作出決定,但主管人員除外;

(四)簽署並發出不需由本人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本人處理的文書。

二、本授權不妨礙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對於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代廳長黃嬌真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周錫強


市 政 署

公 告

第007/DGF/2025號公開招標

為三盞燈綜合大樓及政府綜合服務中心提供綜合管理服務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之批示,市政署現就「為三盞燈綜合大樓及政府綜合服務中心提供綜合管理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市政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或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人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中午十二時正。投標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擔保澳門元壹拾玖萬貳仟圓正(MOP192,000.00),臨時擔保可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提供。若以現金存款方式,須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中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本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因繳付擔保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中心(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十七樓)進行。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前民政總署退休管理員Manuel Lopes da Costa之遺孀Sunan Sangchai Lopes da Costa,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財 政 局

公 告

公開拍賣

本局將以公開拍賣形式出售根據法例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屬公共實體報廢的車輛廢鐵、廢棄物品及物品。有關查看售賣物品、繳付保證金及公開拍賣當日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如下:

查看物品 

1. 車輛廢鐵、廢棄物品及物品

在財政局工作人員陪同下可於下表所載的日期、時間及地點查看相關出售的車輛廢鐵、廢棄物品及物品:

物品批號 存放地區 查看日期 時間 (1) 地點 (2)

VS01(部份)、VS02
MS01、MS02、MS03
IS01(部份)
L01、L02(部份)
B01至B04、B05(A-L)

路氹區

2025年9月16日

上午十時

北安多功能政府大樓
(氹仔永福街)

L02(部份)
VS01(部份)
IS01(部份) 、L03(I)

澳門區

2025年9月16日

下午三時

財政局青洲倉庫
(澳門青洲河邊馬路、山茶街)

註:

(1) 上述指定時間起計十五分鐘,即出發查看車輛廢鐵、廢棄物品及物品,逾時不候,亦不另作安排。查看物品的人士須自備交通工具前往各批物品的查看地點。

(2) 有興趣的人士須於上述指定地點集合,以便前往存放車輛廢鐵、廢棄物品及物品的地區。

拍賣當日不設查看車輛廢鐵、廢棄物品及物品的環節,僅只透過電腦圖示展出。

2. 物品 - 酒類

於拍賣當日可於現場查看,相關圖片亦同時透過電腦展出。

3. 物品清單可於財政局大樓閣樓查看或於本局網頁瀏覽(網址: http://www.dsf.gov.mo)。

繳付保證金

提交日期:由公告日起至2025年9月23日

提交金額:伍仟澳門元

提交方式:- 以現金或支票存款,需先親臨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8樓803室索取存款憑單,並於指定的銀行機構繳付。

- 銀行擔保應遵照售賣條件附件一的格式。

公開拍賣 

日期:2025年9月24日(星期三)

時間:上午九時(出席登記)

上午十時(公開拍賣)

地點: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庫演講廳

查詢售賣條件 

相關售賣條件可到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8樓803室索閱,或於財政局大樓閣樓查看,或瀏覽本局網頁(網址: http://www.dsf.gov.mo)

代局長 何燕梅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二十條第六款)

於二○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資產帳戶

負債帳戶

外匯儲備

233,732,086,193.52

 

澳門元負債

203,501,244,964.84

     
 

黃金及白銀

0.00

   

金融機構存款

37,394,685,523.45

 

銀行結存

130,650,899,985.67

   

特區政府存款

54,200,708,280.44

 

海外債券

103,081,186,207.85

   

負債證明書

23,207,986,336.67

 

外判投資

0.00

   

金融票據

61,098,077,616.88

 

其他

0.00

   

其他

27,599,787,207.40

     

本地區放款及其它投資

26,569,775,099.64

 

外幣負債

0.00

     
 

輔幣

215,986,500.00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0.00

 

紀念硬幣

2,487,508.18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0.00

 

非流通銀幣

5,855,979.50

   
 

流通硬幣套裝

0.00

 

其他負債

1,230,824,211.61

 

其他澳門元投資

60,568,339.54

   
 

外幣投資

26,284,876,772.42

   

暫記帳項

1,230,824,211.61

     

其他帳項

0.00

     

其他資產

2,988,101,539.19

 

資本儲備

58,557,893,655.90

     
     

資本滾存

47,801,981,109.33

     

一般風險準備金

0.00

     

一般儲備金

5,329,032,077.99

     

盈餘

5,426,880,468.58

     

資產總計

263,289,962,832.35

 

負債及資本儲備總額

263,289,962,832.35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方慧敏

行政管理委員會
黃善文
劉杏娟
黃立峰


治 安 警 察 局

通 告

按照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123條第2款及第131條第2款之規定,現通知下落不明之澳門治安警察局(前)警員編號134121葉盛華,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所作出第019/SS/2025號之批示,對第139/2024號紀律程序行使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78條所指的附件五及第93/2024號行政命令第1款所賦予的權限,並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135條(二)項第(2)分項、第153條第2款(十二)項的規定,以及第144條所產生的效力,對治安警察局(前) 警員編號134121葉盛華,處以撤職處分。就有關決定,由本通告公佈之日起十五(15)日後,視為已通知。在已通知(前)警員編號134121葉盛華之翌日起計,可於三十(30)天期限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並根據《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159條第2款之規定,處分在通知(前) 警員編號134121葉盛華之翌日開始執行。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文 化 局

公 告

第0001/IC-DAR/CP/2025號公開招標

為文化局「2025澳門除夕倒數演唱會」 
提供節目構思、統籌、製作及執行演出服務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001/IC-DAR/CP/2025號公開招標 — 為文化局「2025澳門除夕倒數演唱會」提供節目構思、統籌、製作及執行演出服務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18條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查閱或於文化局網頁(www.icm.gov.mo)“公開資訊”內查閱。

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體 育 局

公 告

第03/ID/2025號公開招標

「新城A區B4地段裙樓體育設施裝修工程」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新城A區B4地段裙樓體育設施裝修工程」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3點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查閱。

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於體育局

局長  張子軒

通  告

第45/GP/2025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及第20/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轉授予本局副局長李詩靈,屬管理體育設施管理廳和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及大型體育活動廳範疇,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體育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的權限,但以澳門元十五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的情況,則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 當有關職位的據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行使本批示所轉授的權限。

三、 本轉授權不妨礙發出指令或指示的權力、收回權以及有權廢止獲轉授權者所作的行為。

四、 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向社會文化司司長提起必要訴願。

五、 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 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於體育局

局長 張子軒

第46/GP/2025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授予本局副局長李詩靈,以下屬管理體育設施管理廳和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及大型體育活動廳範疇的權限:

(一) 就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二) 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三) 批准體育設施管理廳廳長和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及大型體育活動廳廳長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

(四) 接受體育設施管理廳廳長和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及大型體育活動廳廳長因缺勤而作的解釋,有關決定取決於是否接受其提出的理由;

(五) 認可人員工作表現評核結果,但屬對主管的評核除外;

(六) 簽署由體育局管轄屬澳門特別行政區財產的體育設施的專用守則;

(七) 簽署信函或單純為編製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書。

二、 授予本局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及大型體育活動廳廳長黃家權,以下屬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的權限:

(一) 就其下屬累積年假而作出決定;

(二) 批准其下屬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

(三) 接受其下屬因缺勤而作的解釋,有關決定取決於是否接受其提出的理由;

(四) 簽署信函或單純為編製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書;

(五) 簽署向提供財貨及勞務或進行工程之供應商諮詢價格的函件;

(六) 簽發購置物料申請書。

三、 當有關職位的據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行使本批示所授予的權限。

四、 當主管官職據位人的法定代任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所授予的權限由有關附屬單位所隸屬的領導官職據位人行使。

五、 本授權不妨礙發出指令或指示的權力、收回權以及有權廢止獲授權者所作的行為。

六、 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向社會文化司司長提起必要訴願。

七、 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八、 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於體育局

局長 張子軒


衛 生 局

公 告

(開考編號:A13/TSS/FIS/2025)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物理治療)兩缺,現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第15/P/25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神經外科全能型導航系統(神經導航儀和手術機器人)”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和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肆拾玖元整(MOP49.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的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五年十月十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上午十時正在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玖萬陸仟元整(MOP96,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 “衛生局” 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第14/P/25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供應23價肺炎鏈球菌多醣疫苗”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加思欄馬路5號地下的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柒拾叄元整(MOP73.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之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六日上午十時正在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需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壹拾萬元整(MOP100,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 “衛生局” 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考試編號:01/PARETF/RI/2025)

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二零二五年七月九日會議之決議,下列人士被指定為杜芷瑩醫生投考放射及影像學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放射及影像學科 譚文斌醫生

正選委員:放射及影像學科 鄧小雯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郭啟欣醫生

候補委員:放射及影像學科 江瑞洲醫生

放射及影像學科 譚蕾醫生

考試日期: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及二十四日

考試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及仁伯爵綜合醫院放射及影像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澳 門 理 工 大 學

通 告

行政管理委員會第06D/CAD/2025號決議

澳門理工大學行政管理委員會根據第12/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議決如下:

一、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莫秀妍秘書長,在行政及財政部以及其下設的人事處及財務處、校園管理及發展部以及其下設的校園維護及發展處及工程及採購處、資訊科技部,以及公共關係辦公室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二)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三)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四)批准不超過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五)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以及輪值的工作時間;

(六)批准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七)批准工作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幹一天,並依法有權收取公幹津貼。

二、還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莫秀妍秘書長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為編制卷宗和執行行政管理委員會決定所需之信件及文書;

(二)收取澳門理工大學本身的收入及在具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庫出納職能的代理銀行存取該等款項;

(三)批准為工程或取得財貨和服務而進行競投或詢價之工作,預計金額上限至$1,000,000.00(澳門元壹佰萬元);

(四)批准澳門理工大學本身預算內用於開展工程、取得財貨和服務的開支,上限至$100,000.00(澳門元拾萬元);

(五)除上項所述開支外,亦批准為澳門理工大學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包括公積金供款、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燃氣費、保安及清潔服務費、通訊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六)核准以有償或無償的方式使用澳門理工大學管理的不動產內的設施、設備及空間;

(七)檢查支出的合法性並批准其支付;

(八)監督澳門理工大學財產的運用及保養;

(九)定期審查備用資金及存款、查核會計及出納的帳目紀錄,以及審核財政支出;

(十)批准對不需要或無法利用的物料及其他動產作出轉讓或報廢,上限至$100,000.00(澳門元拾萬元);

(十一)批准發出澳門理工大學存檔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二)批准退回與承諾擔保無關的文件或退回對執行與澳門理工大學之間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三)依法批准發放錯算補助、家庭津貼、房屋津貼、薪金之預支、出生津貼、結婚津貼、死亡津貼、喪葬津貼、遺體運送津貼、年資獎金、培訓補助,以及其他補助和津貼;

(十四)批准日津貼及啟程津貼,以及所有與此性質相同的申請;

(十五)依法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六)依法批准退回保證金及以銀行擔保代替存款或按法例規定須繳交之保證金;

(十七)依法管理及控制零用現金,該款項只限用於緊急和不可延遲的財貨和服務之取得,每次上限至$2,000.00(澳門元貳仟元);

(十八)依法批准返還學費及其他費用;

(十九)命令澳門理工大學工作人員到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二十)在符合合法性、預留撥款及有權限實體批准的前提下,執行載於澳門理工大學本身預算開支表內撥款的程序及結算;

(二十一)在符合法定前提下,批准發出澳門理工大學人員工作證及醫療護理證;

(二十二)在符合法定前提下,批准出納活動款項的提取。

三、獲授權者認為有利於大學的良好運作時,可將第一款所指的職權轉授予相關行政部門的主管人員,以及將第二款(二)至(二十二)項所指的職權轉授予各單位及部門的主管人員。

四、職務據位人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決議規定的授權及轉授權由其代位人行使。

五、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六、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七、本決議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八、獲授權者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至本決議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澳門理工大學行政管理委員會

校長 嚴肇基

副校長 李雁蓮

財政局代表 鄭藝婷

第40/RU/2025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2/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批示如下:

一、授予澳門理工大學莫秀妍秘書長下列職權:

(一)代表澳門理工大學簽署獲行政管理委員會批准訂立的合同;

(二)簽署依法獲批准發出的澳門理工大學存檔文件的證明;

(三)簽署依法獲批准發出的澳門理工大學人員醫療護理證;

(四)簽署澳門理工大學人員向郵政儲金局申請借款的公函和表格;

(五)簽署有關工程或取得財貨及服務的詢價之書信及文書;

(六)許可任何組織、團體或個人使用“澳門理工大學”或類似稱號,以及專屬於澳門理工大學的標誌和名稱;

(七)在經有權限實體批准的前提下,以立約人身份代表澳門理工大學簽署以公證書形式訂立的合同;

(八)監督行政及財政部以及其下設的人事處及財務處的運作;

(九)監督校園管理及發展部以及其下設的校園維護及發展處及工程及採購處的運作;

(十)監督資訊科技部的運作;

(十一)監督公共關係辦公室的運作。

二、獲授權者認為有利於大學的良好運作時,可將上款(一)至(六)項所指的職權轉授予相關行政部門的主管人員。

三、職務據位人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規定的授權及轉授權由其代位人行使。

四、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五、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七、獲授權者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長 嚴肇基


體 育 基 金

通 告

第05/CAFD/2025號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

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根據第38/2024號行政法規《體育基金》第九條第一款(一)項及(二)項,以及第十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議決如下:

一、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張子軒、委員李詩靈及委員莫子恆,在體育基金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的權限。

二、當獲授權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由其法定代任人行使本批示所授予的權限。

三、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行政上訴。

四、獲授權人張子軒及李詩靈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獲授權人莫子恆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五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兩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於體育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張子軒

委員:李詩靈

莫子恆

黃有力

林宇杰


公 共 建 設 局

公 告

「新城A區堤堰優化工程 – 第二期」
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公共建設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承攬工程的標的:防浪牆、堤堰、濱江廊道拆除及優化重建。

5. 施工地點:新城填海A區東二堤,南一堤及南二堤。

6. 分段工程:否。

7. 接受提交草擬圖則:否。

8. 承攬類型:除單價表中第B4.2項高壓旋噴樁地質改良以系列價金承攬外,本承攬工程以總額承攬。

9. 最長施工期:最長總施工期為300(三百)工作天 (由委託工程日起計算)。

(由競投者訂定:須参照招標方案前序第8條及第9條之說明)。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局有施工註冊,以及在交標截止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後者的接納將取決於所提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批准。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論以獨立身份或以集團形式參與,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12. 可獲判給承攬之投標者集團所採納之法定合夥方式:應根據由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之對外合作經營的規定。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

時間:逢工作日9:00至12:45及14:30至17:00。

除可前往上述地點取得投標案卷副本(電子版)外,在符合及遵守網上下載服務的使用規則及條款下,亦可透過公共建設局網頁(www.dsop.gov.mo)下載投標案卷副本。

投標案卷副本:電子版,價格為澳門幣$2,000.00(貳仟澳門元)。

14.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星期一),下午五時正截止。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其他阻礙導致部門(公共建設局)於交標截止時停止辦公,交標期限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15.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但招標方案明確允許使用非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之情況除外。

16. 標書有效期:90(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九十三條規定,可延長有效期。

17. 臨時擔保:$2,000,000.00(貳佰萬澳門元),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18. 確定擔保:判給總金額的 5% (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9. 公開開標日期: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四日(星期二),九時三十分。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其他阻礙導致部門(公共建設局)於公開開標日停止辦公,公開開標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20. 評標標準:

– 工程造價:50%

– 施工期:15%

– 施工經驗及質量:20%

– 施工方案:10%

– 人力資源計劃方案及管理人員本地僱員佔比:5%

21. 判給標準:

由總得分最高的競投者獲得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標書時,則判給予標書造價較低的競投者。

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公 告

(第002/DSAMA/2025號公開招標)

茲特公告,刊登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澳門大橋橋墩防撞設置優化工程 - 設計連建造”之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六條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財政處查閱。

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郭虔


環 境 保 護 局

通 告

第025/DSPA/2025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環境保護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六)項、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組織資訊處處長謝飛帆在該處的範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相關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二)批閱該處所需物料的申請;

(三)簽署由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以及由該處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四)核准相關人員的年假表的修改;

(五)批准相關人員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下一曆年的年假的申請;

(六)決定相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二、簽署文書的授權,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機關及實體的文書。

三、本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本批示的授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由組織資訊處處長謝飛帆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葉擴林


交 通 事 務 局

公 告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第34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澳門大橋的管理及保養(2026年1月至2027年12月)』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4點的規定作出了解答,並將其附於招標卷宗內。

上述的解答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7樓,交通事務局道路工程處查閱。

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於交通事務局

代局長  鄭岳威

通 告

第02/DIR/2025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3/200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五)項、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副局長李頴康下列權限:

(一)領導及協調車輛及駕駛員事務廳和行政及財政處;

(二)認可上述附屬單位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但主管人員除外;

(三)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及修改,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四)批准交通事務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五)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六)簽署交通事務局人員的衛生護理證、報到憑證、薪俸憑單、薪酬證明、在職證明及個人資料記錄;

(七)批准交通事務局人員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八)代表本人出席機動車輛商標和型號核准委員會會議。

二、授予副局長李頴康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的權限;以及授予交通規劃及建設廳廳長林志劍、交通管理廳廳長蕭日鵬、車輛及駕駛員事務廳廳長曾祥軒、交通規劃處處長源秋華、道路工程處處長梁祐達、交通設備處處長賴健豪、運輸管理處處長何振濤、協調處處長麥豪傑、稽查處處長梁佩環、駕駛執照處處長黃少祺、車輛處處長羅家明、組織及資訊處處長吳樂樂、公共關係處處長馮文正、法律輔助處處長莫秀珍及行政及財政處代處長容瑋婕簽署經上級批示的、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的權限。

三、授予副局長李頴康、交通規劃及建設廳廳長林志劍、交通管理廳廳長蕭日鵬、車輛及駕駛員事務廳廳長曾祥軒、交通規劃處處長源秋華、道路工程處處長梁祐達、交通設備處處長賴健豪、運輸管理處處長何振濤、協調處處長麥豪傑、稽查處處長梁佩環、駕駛執照處處長黃少祺、車輛處處長羅家明、組織及資訊處處長吳樂樂、公共關係處處長馮文正、法律輔助處處長莫秀珍及行政及財政處代處長容瑋婕在有關附屬單位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不涉及費用及負擔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二)對人員在日常辦公時間開始後遲到的合理解釋作出批示;

(三)批准人員在每天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四)對因個人原因提出的轉移假期申請作出決定;

(五)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以及批准人員的合理缺勤;

(六)訂定輪值表及許可輪值工作人員享受補假日;

(七)批准職務主管及秘書人員享受年假或缺勤期間的代任。

四、授予交通管理廳廳長蕭日鵬在該廳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交通改道或有限制的通行及簽署有關通知通告;

(二)簽署經上級批示的通知通告及許可證;

(三)針對的士准照持有人、的士執照持有人或的士駕駛員因從事業務而作出的違法行為開展處罰程序、提出控訴及通知利害關係人;

(四)針對違反第15/2016號行政法規《車用無鉛汽油及輕柴油標準》規定的違法行為開展處罰程序、提出控訴及通知利害關係人;

(五)將因依法視為棄置並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先占取得的車輛,或車輛所有人明確表示棄置並交由本局處置的車輛,送交財政局進行公開拍賣;

(六)批准臨時封閉公共道路的泊車位;

(七)批准為發出的士駕駛員證而舉行專門考試所涉及的一切事宜;

(八)處理因鎖車、移走車輛及存放車輛所涉及的一切事宜。

五、授予車輛及駕駛員事務廳廳長曾祥軒在該廳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針對違反八月十二日第16/96/M號法律《車輛使用牌照稅》通過的《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規定的違法行為科處罰款;

(二)針對違反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以及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號法令核准的《道路交通規章》規定的違法行為開展處罰程序、提出控訴及通知利害關係人;

(三)根據《道路交通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五款a)項規定,簽發超過規定重量限制的車輛的暫時進口准照,以及根據該規章第二十四條第六款a)項規定,例外許可因運輸不可分割之物體而超過規定限制的車輛的暫時進口;

(四)針對違反第1/2016號行政法規《駕駛學習暨考試中心使用規章》規定的違法行為開展處罰程序、提出控訴及通知利害關係人;

(五)根據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對外貿易活動規章》第三-A條(七)項規定,簽發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附件二進口表B組別F所列貨物的進口准照。

六、授予車輛處處長羅家明下列權限:

(一)接受機動車輛定期檢驗或特別檢驗缺席的解釋;

(二)批准特別檢驗的申請,以及批准提前或延遲一般或特別檢驗的申請;

(三)根據《對外貿易活動規章》第三-A條(七)項規定,簽發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附件二進口表B組別F所列貨物的進口准照;並安排人員跟進申請、修改及取消准照的相關行政手續;

(四)根據第16/2016號行政法規《核准輕型及重型摩托車駕駛員及乘客防護頭盔的型號》的規定核准防護頭盔型號並簽署有關證明文件。

七、授予稽查處處長梁佩環根據第15/2016號行政法規《車用無鉛汽油及輕柴油標準》的規定,安排人員到燃料產品的儲存、工業處理、供應和銷售的場所執行監察工作。

八、授予駕駛執照處處長黃少祺批准提前或延遲駕駛考試的任何一項測驗。

九、授予車輛及駕駛員事務廳職務主管廖志斌在預先聽取機動車輛商標及型號核准委員會的贊同意見後,批准有關更改車輛特徵的下列申請的權限:

(一)更改已獲核准的載客量;

(二)建造上部結構,或更改現有的結構、上部結構、構件及其他元件,且不論基於任何原因均有需要檢查安全條件;

(三)安裝原廠製造或其他來源的、未於認可車輛商標及型號階段提出安裝的永久性空氣動力學配件;

(四)更改或建造車廂;

(五)更改輪胎或輪輞的尺寸。

十、授予交通事務局馬交石服務專區職務主管黃靜賓在服務專區職務範圍內簽發國際駕駛執照的權限。

十一、有關簽署公文的授權,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及海關。

十二、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十三、本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十四、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但不影響以下各款的規定。

十五、交通管理廳廳長蕭日鵬及車輛及駕駛員事務廳廳長曾祥軒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五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十六、法律輔助處處長莫秀珍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十七、駕駛執照處處長黃少祺及協調處處長麥豪傑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十八、運輸管理處處長何振濤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三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十九、追認黃少祺及麥豪傑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以代任制度方式分別擔任駕駛執照處處長及協調處處長期間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

二十、追認吳國祥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以代任制度方式擔任法律輔助處處長期間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

二十一、追認容瑋婕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三日起,以代任制度方式擔任行政及財政處處長期間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

二十二、廢止第02/DIR/2023號批示。

二十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於交通事務局

代局長 鄭岳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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