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1/2025。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金藝文化協會”,英文名稱為“Golden Arts and Culture Association”。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第五街新美安大廈第五座地下B。
一、提升市民的音樂素養,特別是弦樂類;
二、搭建平台,促進文化交流,讓本地與大灣區及國際的弦樂藝術家互相交流,分享不同文化背景下的音樂;
三、為年輕的弦樂演奏家和作曲家提供展示才華的機會,通過比賽和演出支持他們的發展;
四、增強弦樂在社會上的凝聚力,舉辦社區音樂活動坊,吸引不同年齡層和背景的人士參與,增強社區對音樂藝術的熱情。
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其存續為無限期。
一、凡是對文化藝術有興趣之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二、填寫入會申請表,並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可自由參加或退出本會;
二、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協助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一、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努力支持及協助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按期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理事會將按輕重給予警告或開除等處分。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出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領導及管理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收支必須經財務記賬,編製財務報告,提交監事會審核。
二、年度財務報告須每年向會員公佈。
一、會員繳交的會費;
二、會員的自願捐獻;
三、社會人士的捐款;
四、公共及私人實體和社會其他機構之贊助;
五、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益。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章程未盡善之事宜,概依現行法律規範。
若解散獲得通過,須設解散專責委員會負責處理本會的財物。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陳遨思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1號。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美育發展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O DESENVOLVIMENTO DA EDUCAÇÃO ESTÉTICA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AESTHETIC EDUCATION DEVELOP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AEDPA”。
第二條——本會是由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文化旅遊的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非牟利性團體。
第三條——本會宗旨: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一國兩制,愛國愛澳”方針政策。同時,推動藝術與文化交流:促進不同領域的藝術家、文化工作者和公眾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共同提升對藝術的認識和欣賞。提升公眾審美素養:通過組織各類藝術活動、講座和工作坊,提升公眾的審美能力和藝術修養,豐富文化生活。支持藝術創作與教育:為藝術創作者提供支持與平台,鼓勵藝術創作,推動藝術教育的發展,培養更多優秀的藝術人才。保護與傳承文化遺產:關注和保護本地區的文化遺產,推動傳統藝術的傳承與創新。促進社會和諧:通過藝術活動促進社會各階層的團結與和諧,增強社區凝聚力。
第四條——本會的活動地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中心街唯德花園18樓I座。在需要時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六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認同本會宗旨,積極參加本會活動,願意履行會員義務。
第七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八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遵守本會的各項規定和制度;
(八)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一條——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會員大會會長主持會議,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和本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五)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制訂或修改章程;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由理事會召集或者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七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處理日常會務,召集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由三個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理事會所有職位由當選的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並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多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也可由會長委託理事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可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請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第二十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
(一)堅持“一國兩制,愛國愛澳”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五)商議重大事宜、發展目標等重要工作;
(六)提名秘書長人選。
第二十四條——本會辦事機構是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處理日常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組織管理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會長辦公會議批准;
(五)批准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報會長辦公會議批准;
(六)研究處理急需處理的重大事項;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理事會一切的行政執行工作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個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
(三)監事會所有職位由當選的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四)監事會各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五)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二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條——本會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審計部門依法實施的各項監督。
第三十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澳門特區政府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特區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特區政府審計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一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二條——本會在遇到不可抗力的困難等原因必須終止活動時,由理事會全體會議表決,同意終止,並由會長簽署有關檔後,即可終止本會活動。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特區政府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在本會會員大會。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2號。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博士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E DOUTORAMENTO EM GESTÃO DE EMPRESAS DA UNIVERSIDAD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 “UNIVERSITY OF MACAU DOCTO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 “UMDBAAA”。
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鮑思高圓形地125號喜鳳臺2字樓。
2. 本會通訊地址: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E22工商管理學院G036室。
3. 經會員大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至會議議定的指定地址。
4. 本會如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設立屬會,必須經由理事會提出,在會員大會批准通過,並由澳門大學確認。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並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為無限期。
本會宗旨為:
1. 弘揚精神:弘揚愛國愛澳,愛校愛師,校友互愛互助之精神。
2. 秉承校訓:秉承澳門大學仁、義、禮、知、信之校訓。
3. 促進成長:為校友提供學習交流的機會,促進校友可持續成長。
4. 推動發展:支持澳門特區各項事業發展,推動澳門融入國家發展大局。
5. 履行責任:關心回饋母校,助力澳門大學發展、創新、精進、卓越。
1.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會員繳交的入會費和會務經費;
(二)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費,以及將來與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及各界人士的任何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2. 本會的一切支出必須經由理事會通過,理事會確認的支出由本會的收入承擔。
1. 本會為個人會員制。
2. 承認本會章程、奉行本會宗旨。
3. 凡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博士課程之畢業生均可自願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正式會員。
4. 如其他人士欲加入本會,須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特邀會員。
1. 本會正式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本會的活動;
(二)出席會員大會;
(三)享有提案權和投票權;
(四)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按照本會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六)查閱本會機關的會議記錄、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帳目;
(七)法律及章程賦予之其他權利;
(八)所有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2. 特邀會員可享有本條第1款 (一) 項及 (二) 項之權利。
本會會員應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各項決議;
(二)積極參與及支持本會的工作及活動;
(三)致力於本會會務的發展,並維護其聲譽;
(四)不作出傷害本會聲譽的行為,亦不濫用其名義;
(五)新會員申請入會獲得批核後一個月內繳交入會費和會務經費;
(六)會員需於每年的第一季度內繳交會務經費,會務經費金額由每屆首次理事會會議中決議訂出,另有規定者除外;
(七)法律及章程賦予之其他義務。
1. 在下列情況下,將喪失會員資格:
(一)應會員本身的退會要求;
(二)欠繳會務經費;但若在書面通知後補交齊所欠會務經費,經理事會核准,可恢復其會籍;
(三)對違反本會章程、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行為的會員;或發現會員有品德不良者,經理事會審查、決議,並由大會主席同意後,可開除其會籍,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2. 本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並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1.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2. 上述各機關成員之職務,每屆之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從具有被選舉權之會員中選出,可連選連任,惟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只可連任一次。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2. 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負責,人數由最少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其中設大會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大會主席又稱為“會長”,副主席又稱為“副會長”。
3. 大會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大會主席可出席理事會會議及監事會會議,有發言權。
4. 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
5. 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6. 會員大會之召集必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召集書內必須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進行會議,若不足法定人數,會議延後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得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7. 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8. 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
(一)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之職務;
(三)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賬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四)通過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對其他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五)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9.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1. 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負責日常會務運作。
2. 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司庫一名及秘書一名。
3. 理事會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副理事長、理事及秘書協助處理工作。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大會主席指派之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務。
4. 理事長負責召開會議,會議須有過半數正式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5. 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6. 理事會之權限為:
(一)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負責本會的管理及運作,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財務賬目和由監事會發出之意見書;
(三)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按本會章程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四)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制訂會員之會費及會務經費,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等事宜;
(五)在認為有需要時,設立各委員會及組織架構成員,並在理事會領導下工作;
(六)接受津貼、捐贈或遺贈;
(七)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
3. 監事會設有顧問職務,並由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委派的代表擔任,其職責是為監事會作出指導及建議。
4.監事長可出席理事會會議,有發言權。
5. 監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6. 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監察理事會的工作,查核財務賬目,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財務賬目發表意見;
(二)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凡對本會發展有所貢獻的人士,可由大會主席、理事長及監事長共同推薦並經由會員大會決議後,可邀請其擔任本會名譽或榮譽職務,以指導本會會務工作。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由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任意二人聯名簽署,加蓋本會公章,方為有效。
1. 本章程未規範之事宜均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2.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本會採用會徽如附圖所示。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3號。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紫砂文化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A CULTURA DA ZISHA (ARGILA ROX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ZISHA (PURPLE CLAY) CULTURAL PROMOTION ASSOCIATION”。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本會的宗旨為:研究、普及紫砂文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構築對外交流平台。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5樓E,經會員大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一、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二、拖欠會費超過兩年之會員,即時終止會籍及喪失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舉之權;
二、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三、按照會章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一、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以上各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年度賬目。
二、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將召集書以掛號信或簽收的方式通知,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屆時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四、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一、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二、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三、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四、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各成員。
一、理事會是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而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配合會務發展,經理事會決議得由會長發出聘書,邀請著名人士擔任榮譽、名譽會長、顧問及外地顧問。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經理事會決議,得聘請著名人士擔任榮譽、名譽會長、顧問及外地顧問,人數若干,以輔助和支持本會會務之發展;榮譽、名譽會長、顧問及外地顧問可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但不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本會的收入包括以下各項:
一、會員之會費;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四、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益。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4號。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信息創新學會”,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DE INOVAÇÃO DA INFORMAÇÃO DE MACAU”。
本會宗旨為推動國家信息創新產業發展、信息創新產業交流及信息創新產業培訓等領域在澳門地區的發展及專業人員素質提升,以研討、交流、展覽、會議、培訓等各種方式進行全面合作、實現共同發展國家信息創新產業的非盈利性社團組織。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畢仕達大馬路8-54C號中福商業中心14樓A座01室。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得更改會址。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
一、凡認同本會章程的任何人士,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凡認同本會章程的澳門的法人,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接受入會申請、註銷會員會籍,均屬本會理事會的權力。
一、會員有下列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2)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活動;
(4)享用本會各項設施和福利。
二、會員有以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按時繳納會費;
(3)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三、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者,理事會得根據內部規章對其進行相關的紀律處分,情況嚴重者,理事會得註銷其會籍。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
(1)修改本會章程;
(2)選出及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3)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制訂本會工作方針;
(4)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5)其他法律所賦予的權力。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團,負責主持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推選產生,設主席一人,及可設副主席若干人,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會議召集須提前十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
(1)執行會員大會所作決議;
(2)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3)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4)召開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且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理事會設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三、理事會每三個月得召開例會一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召開特別會議。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查核理事會的賬目,以及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並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且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員會費、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推行會務所得收入、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本會的理事會會議及監事會會議可以採用視像會議的方式或其他類似的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
本會設內部規章對本章程未完善之事宜加以補充及具體化,但不能與本章程有抵觸。內部規章內容包括訂定產生下屬委員會或機構的具體辦法、行政和財務的管理及運作細則、會員紀律等等,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及通過。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59號。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低空科技產業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LOW-ALTITUDE TECHNOLOGY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LTIA”。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愛國愛澳,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宗旨為加強澳門低空科技產業界與海內外同業間的活動交流及互動,協助會員對外宣傳及推廣,促進本澳低空技術相關產業的持續發展。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波爾圖街341號金苑大廈16F。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正式會員。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會員連續兩期不繳納會費者,作退出論。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 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經會長和理事長共同簽署。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0號。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研學教育交流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RESEARCH AND STUDY EDUCATION EXCHANGE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的宗旨為始終堅持愛國愛澳,當好愛國愛澳核心價值的守護者、傳承者和弘揚者,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推動澳門研學旅遊行業發展,加強澳門與其他地區的研學交流合作以建立更緊密的聯繫,奮力將澳門打造為研學旅遊目的地,深度挖掘澳門研學資源,結合澳門獨特優勢開創多類型、多主題的研學路線及項目。積極為學生及有意人士提供優質研學交流平台,拓展與提升其國際社會視野和認知,為他們增加自身知識儲備,讓他們在成長中建立自信,提升自我的競爭能力。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保博士街34-36號廠商會大廈13樓B,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或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皆可申請本會會員。經理事會審批後方可成為會員。
1.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2.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3. 凡會員違反會章、不執行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輕則可作口頭警告;嚴重時,交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後交與理事會執行除名決議。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由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十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等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由會員大會主席和理事會理事長共同簽署方可生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的捐獻、津貼或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議籌募之。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2/2025。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陳遨思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9/2025。
第二條——會址:本會會址位於澳門黑沙環第五街永豐工業大廈7樓C,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十條——各成員之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陳遨思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0/2025。
協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39至145號南益工業大廈11樓C,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機關據位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陳遨思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5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及秘書、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半,連選得連任。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不變
(四)不變
(一)不變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不變
(一)不變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不變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6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利亞海軍上將大馬路41號激成工業大廈W2, X2。
(二) 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章程其餘條文不變。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技術輔導員 林麗琼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6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598號御景灣地下及一樓I座。
2. 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章程其餘條文不變。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技術輔導員 林麗琼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4/2025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該總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新的社會階層聯誼總會”,簡稱為:“澳新社階層聯誼總會”,英文名稱為:“New Social Class Friendship Association General of Macao”,英文簡稱: “NSCFAGM”,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Confraternização de Nova Classe Social de Macau”,葡文簡稱:“AGCNCSM”(以下簡稱“本會”),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國法律大廈5樓B,在身份證明局登記編號為11762,並根據本會會員大會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七日通過的決議,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一章第三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仁慕圍7號盈薈軒地下及閣樓。於有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區。
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曾新智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於2025年9月2日簽署修改章程,其修改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5/2025-A號“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檔案組”編號4,有關章程之修改文本內容載於附件。
會員大會之職能為:
a)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
b)選舉會長、副會長、第一秘書、第二秘書;
c)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選舉候補理事1至2人,選舉候補監事1人;
d)決定本會會務方針;
e)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及監事會之意見。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以下人員組成: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第一秘書一人、第二秘書一人。
1. 理事會由最少19人至最多25人組成,所有候選人必須由現屆理事會及監事會共同提名且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2. 團體會員可出任理事,為著有關效力必須指定兩名自然人作其代表。
3. 理事會理事互選產生一名理事長,及四至五名副理事長。
4. 就本會緊急及不可拖延的事項,倘不能適時取得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理事會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可於聯席會議中對該等事項作出處理。
5. 當理事會成員因故出缺時,在不影響本條第三款及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適用下,空缺由候補理事依次遞補之,遞補後的理事任期到原理事任期結束為止。
1. 監事會由五至七人組成。
2. 監事會監事互選產生一名監事長及一至二名副監事長,監事若干名。
3. 當監事會成員因故出缺時,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適用下,空缺由候補監事遞補之,遞補後的監事任期到原監事任期結束為止。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鄺玉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9/2025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1號,該慈善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本證明書之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佛教慈善會(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二條如下:
一、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海邊新街火船頭街33號。
二、不變”
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10/2025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2號,該聯合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本證明書之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粤港澳佛教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二條如下:
一、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海邊新街火船頭街33號。
二、不變”
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Faz-se saber que no concurso público para a «Prestação dos Serviços de Gestão Predial do Centro Modal de Transportes da Barra (Anos 2025 a 2026)», publicad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º 34, II Série, de 20 de Agosto de 2025, foram prestados esclarecimentos, nos termos da cláusula 4.ª do Programa de Concurso, e foram actualizadas as informações conforme necessidades, pela entidade que o realiza e que foram juntos ao respectivo processo.
Os referidos esclarecimentos e actualizadas as informações apenas se encontram disponíveis para consulta durante o horário de expediente na Sociedade do Metro Ligeiro de Macau, S.A., sita na Avenida do Infante D. Henrique, n.os 43-53A, The Macau Square, 7.º andar, Macau.
Sociedade do Metro Ligeiro de Macau, S.A., aos 10 de Setembro de 2025.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da
Sociedade do Metro Ligeiro de Macau, S.A.
Ho Cheong K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