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寶琴 —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綜合事務廳廳長的定期委任,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在新聞局開始擔任職務日自動終止。
現聲明,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下述日期失效。
- 第八職階勤雜人員吳小薇,二零二五年九月六日
- 第五職階勤雜人員鄭正付,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雷子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鄭志偉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部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號250171-陳波立,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430點,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所作的批示:
應本部門關員編號77201 – 李俊鴻之申請,批准其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起編制內職位之免職並與本部門解除聯繫。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於海關
代助理關長 吳嘉慧關務總長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陳子欣擔任勤雜人員第一職階,薪俸點110,試用期六個月,由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李秉勳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的批示:
方煥庭——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燕生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條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第六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楊寶琴擔任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於新聞局
代局長 黃樂宜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公共行政研究中心主任林婷婷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語言事務廳廳長孔潔心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偉健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為510點,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艷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茲聲明,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主任之本局編制人員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高炳坤,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 a)項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朱瑞慶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二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陳家榮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65,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本局技術輔助廳廳長趙占全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因自願退休而終止。
特此聲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楊淑敏,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特此聲明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周錫強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第六款,並結合第91/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吳雲嶺擔任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溫耀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815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八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學員秦學謙,供款人編號629385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左美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580,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之批示:
王小君 – 原屬招商投資促進局不具期限個人勞動合同人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及第1/2023號法律第八條的規定,調任至本局任職,訂立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職階及職級為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盧志輝-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何燕梅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蘇啓文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黎錦明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六條款,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轉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80。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唐向賢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程衛東
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9/2021號行政法規《博彩監察協調局的組織及運作》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楊海恩擔任本局調查廳廳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9/2021號行政法規《博彩監察協調局的組織及運作》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鄭艷霞擔任本局監察二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9/2021號行政法規《博彩監察協調局的組織及運作》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徐潔華擔任本局准照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 澳門大學法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及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因楊海恩獲定期委任為本局調查廳廳長,故其在本局擔任監察二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八日起自動終止。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徐潔華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准照處處長,故其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八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吳惠嫻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曾健康,因達擔任公共職務的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陳元童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鄭嘉暉,為本局第二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技術輔助人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305,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龐啓富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於勞動債權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陳元童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作出的第113/2025號批示: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65090,陳小燕,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四日終止長期無薪假,並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回任治安警察局。同時根據第14/2018號法律《治安警察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陳嘉敏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
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黃榮新及謝幸芳 — 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王蕙蘭及楊依婷 — 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李振文及黃杏翠 —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徐汶宜及黃嘉寧 — 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李露慈 — 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邵文錦 —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現行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4/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2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葉凱瑩 — 第五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薪俸點為525;
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梁樂鳴 — 第三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薪俸點為485;
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三日起生效:
劉晨晨 — 第三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90。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b)項和第六款規定,應鄭浩光的要求,終止擔任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七日起生效,並自同日起返回編制內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的原職位。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姚梓浩和楊歷祺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林葉儀和戴潔茵,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周慧珊、何偉斌、廖楚鈞、阮文雅、黃麗燕及黃婉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李慧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楊佩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的批示:
李鳳媚、董素秋、何嘉敏及雷文進 —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9/2010號法律附件表二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試用期六個月。
按照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聶珠連 - 應其要求,中止第WI0418號中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Carla Alexandra da Silva Faria – 應其要求,註銷第OI0002號職業治療師完全執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李志森 - 應其要求,註銷第MI0671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鄧翠娜 - 應其要求,註銷第MI1467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
潘婉儀 - 應其要求,中止第WI0426號中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康賢醫療中心(高士德) - 因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其第AL - 0189號執照失效。
按照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阮秀英 - 應其要求,註銷第ME0212號醫生實習執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康瑪姝 - 應其要求,中止第MI1368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梁亦好 — 按照經第31/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六條f)項、第二十一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疾病預防及控制中心主任,為期一年。
林松 — 按照經第31/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第一款e)項、第三十一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防控煙酒辦公室主任,為期一年。
許萍 — 按照經第31/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第一款c)項和第二十九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捐血中心主任,為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陳彩環 — 按照經第31/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一款g)項至l)項、第二款a)項及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傳染病防控處處長,為期一年。
黃焯鵬 — 按照經第31/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第一款f)項、第三十一-A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醫務活動牌照處處長,為期一年。
許永昌 — 按照經第31/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九條c)項、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資訊系統研發處處長,為期一年。
蘇健文 — 按照經第31/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九條d)項、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維修處處長,為期一年。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應李始安的要求,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其擔任本局會計處處長的定期委任屆滿後自動終止,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局長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471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大三巴街11-A號華發大廈地下D座(A區)之“永春(華發店)”藥房的名稱更改為“萬康(大三巴店)”藥房,以及將准照所有權轉移予景天投資控股一人有限公司,其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巴波沙大馬路286-298號太平工業大廈第2期4樓A座。
按照局長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41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高士德大馬路46-A號利嘉、利年、利華地下G座之“萬豐”藥房准照所有權轉移予景天投資控股一人有限公司,其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巴波沙大馬路286-298號太平工業大廈第2期4樓A座。另,核准維持“萬豐”藥房持有的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許可,以買賣經第27/2024號法律重新公佈的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和重新編號的第14/2016 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何嘉莉及李錦雄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和重新編號的第14/2016 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黃秀中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核准向大福藥房有限公司發給“福星VII”藥房准照(准照編號528),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氹仔木鐸街89-95號地下(A區),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廣州街72-N號怡山閣地下F座。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應鍾紫浩先生的要求,中止其藥劑師完全執照(執照編號PH0795)至2027年8月11日。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代局長 吳國良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楊樂欣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70點,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根據本校校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許蔚及呂寶亮,本校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二五年九月六日起生效。
陳嘉輝,本校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五年九月六日起生效。
梁浩文,本校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梁韶東,本校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由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本校代校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李浩妍,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區汶蔚,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高嘉琪,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於澳門旅遊大學
副校長 羅曼儀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自相應之日期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梁佩芬,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
葉江福、李輝明、梁建邦及廖遠婷,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日起;
杜智泉及梁思淳,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日起。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崔永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林紫薇,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於土地工務局
代局長 麥達堯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張健駿—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地形測量員,薪俸點450,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朱磊明及區振聲—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區漢初-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十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薪俸點300點,並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於環境保護局
代局長 韋海揚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莊杰生、甘潤科及郭毅誠獲確定委任為房屋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嘉明在房屋局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薪俸點60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氣象技術員黃華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因達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於地球物理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於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任利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