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6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新 聞 局

通 告

第4/GCS/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條第二款,及第130/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人及獲授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新聞局代副局長楊寶琴:

(一)領導及協調新聞廳及其附屬單位;

(二)核准人員年假表;

(三)批准享受假期之申請;

(四)准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之年假累積;

(五)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

(六)確認工作人員已實際提供超時工作的時數;

(七)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八)批閱所管轄部門及其附屬單位的日常物料之申請;

(九)簽署上述單位發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及公共實體的文書及公函,藉此轉達上級所作批示的內容,以及簽署可視為屬於該附屬單位職權範疇下常規事項的公函,但呈交予各政府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文件除外。

二、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及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本批示所載的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代副局長楊寶琴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前提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於新聞局

代局長  黃樂宜


行 政 公 職 局

通 告

特別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合格投考人的分配任用程序

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一)項的規定,行政公職局現公佈有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特別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合格投考人進行第二次分配任用程序的通告,該開考的通告刊登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九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以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2個職缺:

1. 出現職位空缺的公共部門、職缺數目及任用方式:

公共部門 填補職缺的數目
編制內 行政任用合同
統計暨普查局 1 0
體育局 0 1
合共 2

2. 分配任用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投考人面前進行分配任用,地點為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庫一樓演講廳。

3. 投考人身份資料

公職開考網頁二零二五年七月九日公佈的開考最後成績名單排名第四及第五的合格投考人應出席分配任用程序:

名次 姓名 居民身份證編號
4.° 陳嘉懿 1327XXXX
5.° 唐嘉茵 5123XXXX

4. 分配任用的進行

在出席分配任用的投考人中成績排名最高者,選擇擬進入的職位,並簽署入職該部門的聲明書,繼而由成績排名第二者進行選擇,如此類推。

投考人倘無法出席分配任用程序,可透過授權書由他人代理參與分配任用程序,授權書範本可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授權書的簽名須與澳門居民身份證一致。未獲賦予所需權力又或簽名與澳門居民身份證不符的授權書均不被接納,而有關投考人將被視為缺席分配任用程序。

投考人須帶備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如屬授權,其代理人須帶備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授權書正本及投考人的有效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於上述指定日期、時間及地點準時出席分配任用,逾時不候。

不出席或放棄分配任用的投考人,將被重新排名於最後成績名單之末。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市 政 署

公 告

第004/DZVJ/2025號公開招標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市政署購買植物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之批示,市政署現就「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市政署購買植物」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市政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或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人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中午十二時正。投標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擔保澳門元貳萬圓正(MOP20,000.00),臨時擔保可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提供。若以現金存款方式,須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中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本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因繳付擔保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中心(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十七樓)進行。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譚惠芳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工業產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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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局長 鄭曉敏


旅 遊 局

通 告

第29/DAF/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經第41/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七)項,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市場處處長藍同好及公共關係處處長黃麗坤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根據現行法規,按照相關之年假表批准其附屬單位工作人員的年假及合理缺勤;

(二)對其附屬單位人員不規則記時之解釋作決定;

(三)對其附屬單位人員彈性上班時間規章的執行作出管理;

(四)批准其附屬單位常用物料的申請。

二、本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所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程衛東


勞 工 事 務 局

公 告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應高卡斯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准照持有人高卡斯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的申請,本局根據第16/2020號法律《職業介紹所業務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註銷其編號為2024010的職業介紹所業務准照,由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陳元童

第01/DSAL/2025號公開招標

向勞工事務局提供保安服務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並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的批示,勞工事務局現代表判給實體進行“向勞工事務局提供保安服務”的公開招標程序。

1. 判給實體:經濟財政司司長。

2. 招標實體:勞工事務局。

3. 服務期限:2025年12月1日至2027年11月30日,為期二十四個月。

4. 投標人之一般條件:凡能證明符合第4/2007號法律《私人保安業務法》規定,持有經營私人保安業務之有效執照者,並必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出有關之商業登記,且需證明已遵守其稅務義務的商業企業主,均可參加投標。

5. 查閱及取得招標案卷副本:

5.1 地點: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勞工事務局行政財政處。

5.2 日期:自招標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開標日期及時間止。

5.3 時間:政府辦公日(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星期一至四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5.4 購買招標案卷副本的費用:澳門元伍佰圓正  (MOP500.00)。

5.5 有意投標人亦可在勞工事務局網頁(網址:https://www.dsal.gov.mo)免費下載。

6. 遞交投標書的地點、截止日期及時間:

6.1 地點: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勞工事務局行政財政處。

6.2 截止日期及時間:2025年9月22日(星期一),下午五時三十分,逾時者投標書不獲接納。

7. 臨時擔保:澳門元壹拾捌萬圓正(MOP180,000.00),必須以銀行擔保或現金存款之任一方式提供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勞工事務局。

8. 開標的地點、日期及時間:

8.1 地點: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地下勞工事務局。

8.2 日期及時間:2025年9月23日(星期二),上午十時。

註:投標人或其代表出席開標時,當有需要提出聲明異議及/或為投標所遞交的文件出現的疑問作出解答時,應出示具證明力的文件,以證明其資格。

9. 解釋會及實地視察:為投標人安排的解釋會,訂於2025年9月9日(星期二)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地下勞工事務局舉行,會後前往本招標之目的地點進行實地視察。

10. 評標準則及其所佔之比重:

10.1 投標價格(45%)。

10.2 提供保安服務經驗(10%)。

10.3 從事保安業務時間(10%)。

10.4 提供保安服務獲得的滿意度(10%)。

10.5 專業認證(15%)。

10.6 沒有存在欠薪或扣薪而被勞工事務局提起筆錄程序的紀錄,以及沒有安排外地僱員的工作不符合批示的職務或工作地點、接受或聘用其他僱主實體的外地僱員提供工作而被勞工事務局作出處罰並有關處罰轉為確定(10%)。

11. 延期:倘若因熱帶氣旋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勞工事務局停止辦公,則原定之解釋會及實地視察、截標及開標的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陳元童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通 告

決 議 摘 錄

按照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第716/CA號決議議決如下:

1. 由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起,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各組織單位相應的專項事務將重新分配如下: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黃善文:

貨幣及儲備管理廳、金融發展廳及行政管理委員會輔助處。

——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劉杏娟:

銀行監察廳、金融基建及資訊廳、法律事務廳及內部審計處。

——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黃立峰:

保險監察廳、貨幣發行及財務廳、研究及統計廳及行政人事管理處。

2. 根據《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專項事務的交予亦附帶相應於該事務權限權力的授予。

3. 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各成員,以澳門金融管理局名義簽署在相應專項事務範圍內訂立所需合同的權限。

4. 在不妨礙上點規定的情況下,根據第8/2011號法律《財政儲備法律制度》第九條的規定而訂立的合同,須經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並由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與其餘任何一名委員共同簽署,但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另有規定除外。

5. 上述授權不妨礙行政管理委員會的監管權、收回權及廢止權。

6. 行政管理委員會各成員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7. 對行使本通告所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黃善文


旅 遊 基 金

公 告

第1/CON/DTNE/2025號公開招標

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為旅遊基金進行“2025澳門國際光影節­­—活動製作及統籌服務”的公開招標。

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接待處櫃檯查閱招標卷宗,或繳付200.00澳門元(貳佰澳門元)文件費以取得有關招標卷宗,包括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及附件副本,或可透過澳門旅遊局網站(https://www.dst.gov.mo)內免費下載有關招標卷宗,包括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及附件副本。

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下午三時,將在位於旅遊局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五樓會議室內舉行解答有關本公開招標疑問的講解會。

如有任何查詢或要求解釋,要求解釋的申請應以書面方式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登入澳門旅遊局網站(https://www.dst.gov.mo)採購資訊提交有關問題,相關解答亦會透過該網站公佈。

服務總價格:上限為壹仟捌佰萬澳門元正(MOP18,000,000.00)。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判給準則 所佔比重(百分比)
價格 30%

創意及設計構思
- 活動整體設計及節目編排
➢活動整體設計
➢嘉年華
➢節目編排及延伸活動
- 燈光裝置、燈飾佈置及創新科技技術
➢燈光裝置設計
➢燈飾佈置設計
➢創新科技技術

35%

工作計劃書
- 工作計劃、施工方案及環保措施方案
➢工作計劃
➢施工方案
➢環保措施方案
- 宣傳方案
➢制定和執行整體宣傳方案及網站服務
➢新聞發佈會
➢開幕儀式
➢主視覺設計、諮詢站、指示及相關設施設計
➢紀念品方案
- 提供無人機表演配套服務
- 光雕表演配套服務
- 人力資源配置及人群管理
➢服務年資
➢專業履歷及經驗說明
➢本地文化創意工作者或團體的參與
➢人力配置安排、人群管理
➢澳門本地僱員佔工作團隊的比例

25%

投標人的經驗
- 為澳門公共部門提供類同服務之經驗
- 為澳門私營部門提供類同服務之經驗

10%

投標人須在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一時截標前,於辦公時間內將投標書交予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接待處櫃檯,投標書必須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中一種正式語言撰寫,並同時提供360,000.00澳門元(叁拾陸萬澳門元)的臨時保證金,作為是次投標的臨時擔保。臨時保證金之遞交方式,可(1)透過中國銀行澳門分行並註明收款人為“旅遊基金”的現金方式存入;(2)銀行擔保;或(3)以現金、本票或保付支票方式向旅遊局繳交,本票或保付支票抬頭須註明收款人為“旅遊基金”,或(4)電匯至旅遊基金在中國銀行澳門分行開立的帳戶內。

開標會議將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五樓旅遊局會議室內舉行。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規定,投標人之法定代表應出席開標會議,以便提出聲明異議及/或為投標所遞交之文件出現的疑問作出解答。

投標人的合法代表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的開標會議,在此情況下,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參與開標會議的授權書。

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停止辦公,則原定的截標期限、講解會,以及開標會議的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的同一時間。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於旅遊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文綺華


治 安 警 察 局

公 告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所作的批示,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及經第97/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84/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的相關規定,治安警察局將以履歷評審方式進行限制性晉升程序,以填補治安警察局警官級別第一職階副警務總長四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氹仔北安碼頭大馬路治安警察局總部大樓三樓資源管理廳人力資源處,並上載於本局網頁內。參與者應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八個工作日內作出申請。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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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所作的批示,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及經第97/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84/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的相關規定,治安警察局將以履歷評審方式進行限制性晉升程序,以填補治安警察局警官級別第一職階警務總長四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氹仔北安碼頭大馬路治安警察局總部大樓三樓資源管理廳人力資源處,並上載於本局網頁內。參與者應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八個工作日內作出申請。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所作的批示,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及經第97/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84/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的相關規定,治安警察局將以履歷評審方式進行限制性晉升程序,以填補治安警察局警官級別第一職階警司十三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氹仔北安碼頭大馬路治安警察局總部大樓三樓資源管理廳人力資源處,並上載於本局網頁內。參與者應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八個工作日內作出申請。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懲 教 管 理 局

公 告

晉級培訓課程的錄取開考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現行第7/2006號法律、第3/2022號行政法規、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及現行第27/2015號行政法規規定,懲教管理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培訓課程錄取開考,錄取合格及得分最高的前二十名投考人修讀晉升至首席警員職級的晉級培訓課程。合格完成晉級培訓課程的投考人,依次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獄警隊伍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警員二十缺。(開考編號:2025/A002/PQ/GP)

有關的晉級培訓課程的錄取開考通告張貼在澳門路環九澳堤壩馬路懲教管理局行政樓二樓告示板,並同時公佈在本局網頁http://www.dsc.gov.mo/內,報考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即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至九月十日)作出。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於懲教管理局

代局長 李日明

通 告

第00459-DP/DSC/2025號批示

按照公佈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4/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第27/2015號行政法規《懲教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資源及資訊管理廳代廳長鄧敏心:

(一)在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範圍內,批准人員享受年假,以及就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但路環監獄及少年感化院的人員除外;

(二)批准短期無薪假;

(三)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四)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懲教管理局工作人員發放規定的薪俸、其他報酬、補償、補助及津貼;

(五)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懲教管理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取得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十五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六)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電話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但以澳門元十五萬元為限;

(七)批准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三款所指的信貸,而有關費用的清償須按預先命令;

(八)簽署並發出涉及本款職權事宜的文書。

二、本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資源及資訊管理廳代廳長鄧敏心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四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保安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程况明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通 告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哲學博士學位(政治學)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博士學位

登記編號:UM-A109-D43-0925C-47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九日第五次會議決議修改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之課程通告内,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哲學博士(政治學)課程的中文名稱、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 上述哲學博士(政治學)課程的中文名稱更改為哲學博士學位(政治學)課程。

- 上述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 上述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6/2027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阮佩賢(副局長)

———

附件一

哲學博士學位(政治學)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課程頒授的學位名稱:哲學博士

二、知識範疇:社會科學

三、專業:政治學

四、課程一般期限:四學年

五、授課語言:英文

六、報讀條件: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一條第八款的規定。

七、畢業要求:

(一)為完成本課程,學生須取得30學分,並須完成“研究倫理”;

(二)取得博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符合課程知識或專業範疇性質的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附件二

哲學博士學位(政治學)課程
學習計劃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研究倫理 必修
政治學與公共行政的研究設計與學術寫作 必修 45 3
政治學理論 必修 45 3
博士論文 必修 18
       
學生須修讀兩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6學分:      
高級政治學與公共行政的定性研究方法 選修 45 3
高級政治學與公共行政的定量研究方法 選修 45 3
政治學專題 選修 45 3
總學分 30


澳 門 大 學

通告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 授予模擬與混合信號集成電路全國重點實驗室(澳門大學)主任麥沛然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批准其管轄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四)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五)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及簽署合作與交流協議;

(六)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宋永華教授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第三十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模擬與混合信號集成電路全國重點實驗室(澳門大學)主任麥沛然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二)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學術研究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三)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第(一)項及第(二)項所指的金額上限減半;

(四)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授權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許敬文教授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

副校長:葛偉教授

副校長:莫啓明教授

副校長:徐建博士

———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中藥機制與質量全國重點實驗室(澳門大學)主任陳新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批准其管轄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四)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五)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及簽署合作與交流協議;

(六)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宋永華教授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第三十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中藥機制與質量全國重點實驗室(澳門大學)主任陳新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二)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學術研究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三)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第(一)項及第(二)項所指的金額上限減半;

(四)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 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授權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許敬文教授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

副校長:葛偉教授

副校長:莫啓明教授

副校長:徐建博士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第三十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智慧城市物聯網全國重點實驗室(澳門大學)主任宋永華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二)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學術研究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三)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第(一)項及第(二)項所指的金額上限減半;

(四)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授權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許敬文教授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

副校長:葛偉教授

副校長:莫啓明教授

副校長:徐建博士


體 育 基 金

通 告 

第04/CAFD/2025號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

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根據第38/2024號行政法規《體育基金》第九條第一款(一)項及(二)項、第十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第56/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議決如下:

一、轉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張子軒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體育基金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三)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四)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五)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上款所指權限亦轉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李詩靈及委員莫子恆。

三、當獲轉授權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由其法定代任人行使本批示所轉授的權限。

四、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行政上訴。

五、廢止第01/CAFD/2025號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

六、獲轉授權人張子軒及李詩靈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七、獲轉授權人莫子恆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五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八、在不妨礙上兩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於體育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張子軒

委員:李詩靈

莫子恆

黃有力

林宇杰


交 通 事 務 局

通 告

第01/DIR/2025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3/200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五)項、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行使第28/202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副局長李頴康下列權限:

(一)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修改合同其他內容為限;

(二)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三)批准將被視為對交通事務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四)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五)從事下列關於車輛及駕駛員事務廳和行政及財政處的行政技術管理工作的權限:

(1)批閱工程狀況筆錄和付款單據,委任委託工程委員會及驗收委員會成員,以及驗證有關取得財貨及勞務案卷之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2)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交通事務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四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3)在上分項轉授予的權限範圍內:

a)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進行的公共承攬工程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b)核准工程圖則及工程之各階段以及批准支付相關款項;

c)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d)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e)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f)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g)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h)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

二、轉授予交通規劃及建設廳廳長林志劍、交通管理廳廳長蕭日鵬及車輛及駕駛員事務廳廳長曾祥軒在相關附屬單位的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發出屬於有關附屬單位執行程序範疇內的證明;

(二)批閱工程狀況筆錄和付款單據,委任委託工程委員會及驗收委員會成員,以及驗證有關取得財貨及勞務案卷之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三、轉授予交通規劃及建設廳廳長林志劍、交通管理廳廳長蕭日鵬及車輛及駕駛員事務廳廳長曾祥軒在有關附屬單位的範疇內,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交通事務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開支的權限,但以澳門元六萬元為限;

四、轉授予交通規劃處處長源秋華、道路工程處處長梁祐達、交通設備處處長賴健豪、運輸管理處處長何振濤、協調處處長麥豪傑、稽查處處長梁佩環、駕駛執照處處長黃少祺、車輛處處長羅家明、組織及資訊處處長吳樂樂、公共關係處處長馮文正、法律輔助處處長莫秀珍及行政及財政處代處長容瑋婕有關批閱工程狀況筆錄和付款單據以及驗證有關取得財貨及勞務案卷之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的權限。

五、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七、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八、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本轉授權經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於交通事務局

代局長 鄭岳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