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6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三鄉同鄉青年聯誼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6/2025。
澳門三鄉同鄉青年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三鄉同鄉青年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OS JOVENS CONTERRÂNEOS DE SAM HEONG EM MACAU”,葡文簡稱為“AAJCSHM”。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位於澳門道咩卑利士里7號地下,可經會員大會決議更改會址。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弘揚愛國、愛澳、愛鄉精神,開展青年工作,推動青年參與社會服務,鼓勵青年利用身優勢,更好地融入大灣區建設;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支持家鄉建設,為構建和諧美好的澳門特區作出貢獻。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愛國愛澳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籍貫為三鄉之青年及家屬,且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2.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熱心人士及機構捐贈及資助,倘有需要,理事會得決定籌募之。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容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絶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陳遨思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兒童體操體適能發展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8/2025。
澳門兒童體操體適能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兒童體操體適能發展協會”,中文簡稱為“澳兒體操體適能發展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A GINÁSTICA E APTIDÃO FÍSICA PARA CRIANÇ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CHILDREN’S GYMNASTICS AND PHYSICAL FITNESS DEVELOPMEN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CGAPFD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於澳門推廣體適能發展,全面推廣兒童體操體適能活動的重要性,幫助兒童建立健康的身體素質和自信心,倡導健康生活方式,培養良好的運動習慣;同時,通過體操運動促進兒童間的友誼和合作,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培養兒童的團隊精神和社會責任感;以及服務社會大眾,為澳門社會提供多元化的兒童體操活動和服務,促進兒童全面發展,共同建設和諧社會。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建興龍廣場12樓I及J,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的人,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之經費來自會員繳納的會費及舉辦活動之收入;同時接受社會人士之捐款,以及政府有關部門的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附則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永續時尚文化協會
ASSOCIAÇÃO DE CULTURA DA MODA SUSTENTÁVEL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54號。
澳門永續時尚文化協會
ASSOCIAÇÃO DE CULTURA DA MODA SUSTENTÁVEL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永續時尚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ULTURA DA MODA SUSTENTÁVEL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CMSM”,英文名稱為“MACAO SUSTAINABLE FASHION CULTURE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SFC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愛國愛澳,鼓勵會員構建個人事業同時也為國家、為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發揮積極作用。宗旨為:培育澳門人才,促進服裝設計及製作技術推廣,支持教學及比賽活動,引進國內外技藝,推動社會走向科技時代尖端同時並與國際水平接軌。並透過鼓勵使用環保材料和生產流程來促進澳門時裝設計的永續發展,在澳門創造一個更負責任和有意識的時尚產業。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蓮莖巷20A號。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由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最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原訂時間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作出決議。
五、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外,亦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外,亦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附則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凡本章程未有規定者,一概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辦理。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荃澳基督教會
ASSOCIAÇÃO CRISTÃ DE MACAU CHUN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55號。
荃澳基督教會
ASSOCIAÇÃO CRISTÃ DE MACAU CHUN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荃澳基督教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RISTÃ DE MACAU CHUN”, 英文名稱為“CHUN MACAO CHRISTIA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下環貨倉街22號群安大廈1樓E室。
二、在有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堂。
第三條
宗旨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二、宗旨為傳揚基督福音,引領人歸主,以聖經為依據,以基督為中心,並以聖靈為能力,勉勵信徒彼此扶持,互助互愛,和諧共融;促進本澳各基督教教會及基督教機構之間的互助發展,以加強傳福音及相關活動;促進本澳各基督教團體與世界各地之基督教教會及團體交流及推廣宣教活動;推動宣教活動,包括舉辦聚會、講座、研討會、課程,為老年、青年、窮苦、傷殘及兒童提供社會服務及其他慈善福利事務等;宣講聖經及派發宗教性單張及小冊子。
第四條
信仰綱要
一、我們相信獨一的神,聖父、聖子、聖靈三位同為一,無始無終,永遠共存,有合一的屬性,創造宇宙萬物,成全救贖之工。
二、我們相信聖子耶穌基督降世為人,且死在十字架上,為世人贖罪,死後第三日復活,升到天上坐在聖父之右邊,將來主耶穌必再來,並且帶著榮耀而降臨,審判活人、死人。
三、我們相信聖靈,聖靈使人知罪悔改、重生、認識真理和歸向神,並內住在信徒心中,使信徒有能力過榮神益人的生活。
四、我們相信人是照著神的形象而造,自始祖犯罪,成為罪人,不能自救,人要回轉悔改,並要信靠耶穌基督藉着十字架上寶血的救贖,才能得著永生。
五、我們相信舊、新約六十六卷聖經,是聖靈默示而成,為包括一切得救之要道,並為信徒道德生活言行之最高標準。
六、我們相信耶穌基督所設立之神聖普世教會,由信徒組成,以基督為教會之元首。
第五條
會友
一、需年滿12歲或以上,願遵守本會宗旨,並在本會受洗的信徒,可成為基本會友,享有會友權利及義務。
二、倘屬為其他基督教教會的會友,具有良好生命見證,並願遵守本會宗旨,可提交申請信和受洗證明,提出轉會並獲接納者,也可成為本會會友。
第六條
會友之權利
一、可參與會友大會,並對本會發展盡力支持。
二、可提出建議以助本會日後之發展。
三、可參與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七條
會友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執行及服從本會各項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發展。
三、需定期奉獻金錢,以支持本會之發展及本會各項開支。
四、會友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將個別予以勸告或警告,嚴重者將被開除會友資格。
五、若有退會,可以書面方式申請退會,由本會備案確認。
第八條
組織機關
本會之組織機關包括:
(一)會友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
會友大會
一、會友大會是由全體會友所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友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其決議在本章程及法定範圍內具有權力。
二、會友大會應由行政管理機關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且每年必須舉行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及報告本會的發展和計劃。
三、會友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友大會主席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
四、會友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友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會友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
二、理事必須年滿廿一歲,並要為受洗兩年或以上的會友。
三、理事負責協助牧師處理對外對內相關教會之事務。
四、理事會成員可以連任三期,每期兩年,之後則自動退任,休息至少一年,就可有重新獲選的機會。
五、理事會成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及未有履行職份,將個別予以勸告或警告,若有嚴重者,本會有權請其退任或解除其職務。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會友組成,設監事長一名。
二、監事必須年滿廿一歲,並要為受洗兩年或以上的會友。
三、監事會有以下許可權: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友大會之決議;
(二)定期審查帳目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三)可列席理事會會議或常務會議。
四、監事會成員可以連任三期,每期兩年,之後則自動退任,休息至少一年,就可有重新獲選的機會。
五、監事會成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及未有履行職份,將個別予以勸告或警告,若有嚴重者,本會有權請其退任或解除其職務。
第十二條
經費
一、本會會友應將神所託付之財物樂意奉獻與主,以推進本會會務及作廣傳福音之用。
二、凡違背聖經教導之籌款方法,均不得採用。
第十三條
附則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均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四條
解散
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友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澳門中華董氏針灸研究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67號。
澳門中華董氏針灸研究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定為「澳門中華董氏針灸研究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esquisa de Acupunctura Dong da China em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Chinese Dong's Acupuncture Research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宗旨守正創新,著力賡續中華文脈。立足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團結、引導有志於此的愛國愛澳人士,深入開展對董景昌先生愛國主義思想,精湛的醫術,特別是針灸方面,生平事蹟、詩詞、書法作品等的全面研究,並借當代針聖董景昌先生海內外崇高威望和廣泛讚譽,在讓中華文明在傳承和創新中走向世界,和不斷提升國家文化軟實力和中華文化影響力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龍頭里龍頭巷5號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同意本會之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會長或理事長批准則成為正式會員。會員資格應具備中醫、針灸相關的證書或證明文件。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會長)一人、副主席(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則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半數,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四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主持。
第十六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繳納的會費、社會捐贈、海外捐贈、政府資助或購買服務的收入、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技術輔導員 林麗琼
海 島 公 證 署
聲星音樂藝術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5年8月21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5/ASS檔案組第66號。
聲星音樂藝術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聲星音樂藝術會”,英文名稱為 “Sengseng Music A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以促進本澳音樂藝術的發展,將中華傳統文化與歌劇融合,推廣至社會大眾。並致力推廣高雅文化,培養本地人才,以及為聲樂愛好者拓展演出機會,聯繫世界各地的同業團體,互相交流經驗,為澳門之藝術文化發展效力。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氹仔南京街381號濠庭都會第十六座19樓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享有本會舉辦活動的權利。
(三)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及表決。
(四)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的決議。
(五)按時繳交會費。
(六)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但最多只可連任兩次。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但最多可以連任兩次。
(三)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但最多只可以連任兩次。
(三)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2025年8月21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澳門空氣檢測及治理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5號。
澳門空氣檢測及治理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定名:“澳門空氣檢測及治理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Teste e Tratamento do Ar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Air Testing and Treatment Association"。
二、本會會址:澳門氹仔埃武拉街455號麗駿軒12樓H座。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推動空氣檢測及空氣治理行業發展,對空氣檢測及空氣治理行業提供技術咨詢、科普、咨詢工作、科研、行業交流、認證以及刊物出版工作;
二、提供空氣檢測、空氣治理及相關儀器的相關知識;
三、協助空氣檢測服務單位對檢測儀器進行校準服務;
四、促進會員的相關專業及學術水平,積極培育本地空氣檢測及空氣治理人才;
五、致力推動空氣檢測及空氣治理之相關政策;
六、為空氣治理及空氣檢測提供專業顧問服務及綜合支持。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在本澳愛好、研究或從事空氣治理、空氣檢測之個人或法人,認同本會章程,辦理入會手續,經會長或理事會批准,按規定繳納會費,方可成為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一、依章程之規定參與會務;
二、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第五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
二、支持會務工作;
三、按時繳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聲譽及利益。
第六條
會員身份之喪失
凡違反會章、影響本會聲譽者,經勸告無效,經理事會議決有權予以警告或開除會籍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a)制定或修改會章;
b)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審查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帳目結算;
d)修改本會章程。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於第一次召集時須最少有半數會員出席,方可決議,如不足法定人數,大會可於召集書內所訂定的時間兩天內再次召開,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之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四、會長及理事長須由出席會員大會成員全體贊同票選出;
五、除會長及理事長外其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須由出席會員大會成員之絕對多數票選出。
第八條
會長
一、會員大會設會長壹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任期屆滿後如沒有選舉出新任人選,可以相同年期繼續連任;
二、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提供政策,主持及召開會員大會,代表本會作修章手續,提供資源,並可參加理事會及協調本會工作。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執行機關;
二、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管理會務及制訂工作報告;
三、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壹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各理事會成員任期期滿後如沒有選舉出新任人選,可以相同年期繼續連任;
四、理事會由理事長負責召集主持,並領導有關會務工作。
五、理事會下設青年委員會、社會服務委員會、文化推廣委員會、宣傳教育委員會、學術研究委員會及法務委員會等,由正、副理事長分管各部工作,各專責部門按本會章程執行,並自行訂定【運作指引】辦事,由理、監事會通過後公佈施行。本會附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關及轄下個別專責部門,行政管理及財務工作的具體運作,細則及有關具體條文交由理、監事會通過後公佈施行。
第十條
監事會
監事會設監事長壹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監察會務工作。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各監事會成員任期期滿後如沒有選舉出新任人選,可以相同年期繼續連任。
第十一條
顧問
經理事會決定,可聘請熱心社會人士為本會名譽顧問、顧問若干人。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章程修改及本會解散
一、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本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解散本會後,應將所有屬於本會財物捐給本地慈善機關。
第十三條
章程的解釋
本會章程任何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條
經費來源
本會之收入來源包括會費、捐贈、利息、或熱心人士捐贈以及相關機關的資助。
第十五條
補充制度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技術輔導員 林麗琼
私 人 公 證 員
證明書
澳門金灣聯誼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8/2025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0號,該聯誼會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金灣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金灣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JINWAN DE MACAU”;英文名稱為:“JINWAN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MACAO”,以下簡稱“本會”;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愛鄉,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聯誼鄉親,團結互助,維護在澳門的金灣區相關人士及組織的合法權益;推動澳門和金灣區兩地在經濟、文化、社會等各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卑度路街2-B號3樓,經理事會同意,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入會資格
1.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的具有金灣籍貫的澳門居民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2.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且在金灣區工作、生活、居住或經營企業的相關人士,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3. 金灣區政協委員及對澳門與金灣區合作交流有突出貢獻或在相關領域有較高影響力人士,可應理事會邀請而成為會員。
4. 原澳門三灶同鄉會會員,可透過其本人申請成為本會會員而無需理事會審批。
第五條 權利與義務
1. 會員有以下權利:
(1) 選舉和被選舉本會架構成員;
(2) 在會員大會作出表決;
(3) 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
2. 會員有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以及內部規章和制度;
(2) 維護本會的聲譽;
(3) 履行議決;
(4) 繳交會費。
第六條 退會及開除會籍
1. 會員有自由退會的權利,但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作出通知。
2. 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或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議決,可給予警告乃至開除會籍的處分。
3. 會員凡無理欠繳會費者,即喪失會員之一切權益,但仍可保留會員身份。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七條 組織機關
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關,其權限為:
(1)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以及內部規章和制度;
(2) 選舉及任免本會架構成員;
(3) 審議理事會所提交的各項議案、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意見書;
(4) 法律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限。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之情況方可作議決;倘若在原召集會議時間出席會員人數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於原召集會議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均可作議決;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3.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4. 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關,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其權限為:
(1) 確保本會的有效管理及運作;
(2)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開展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3) 審批會員入會、退會申請及開除會員會籍;
(4) 制訂會員之會費;
(5) 编制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算;
(6) 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7) 以本會名義開設銀行帳戶及管理帳務;
(8) 在法院內外代表本會;
(9) 法律及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2. 理事會由七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及秘書若干名;理事會可按需要設立秘書處、若干部門和委員會以協助理事會運作;
3. 理事會會議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並向會員大會匯報:
(1) 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和會員大會決議之執行;
(2) 理事會之日常運作,會務及財務執行情况。
2.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
3. 監事會會議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 榮譽及名譽職位
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經理事會決議可邀請社會知名人士或在金灣區有特別貢獻人士擔任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等職務,以指導本會會務工作。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自:
(1) 會員繳付的會費;
(2) 活動的收費、籌募;
(3) 會員、社會人士、團體、公共或私人實體或機構的資助及捐獻;
(4) 本會資產所產生的收益。
第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
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而本會章程未列明之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第 一 公 證 署
豫澳青年交流促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7/2025。
豫澳青年交流促進會
修改章程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保留不變
2. 保留不變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保留不變
5. 保留不變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模擬聯合國推廣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5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祐適工業大廈3B樓23室,可隨時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六條
會員
一、不變
二、不變
(一)不變
(二)榮譽會員包括創會成員以及對本會有傑出貢獻或贊助之人士,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為榮譽會員。基於學術或本會發展需要,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亦可授予榮譽會長、榮譽顧問等榮銜,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三)不變
三、不變
(一)不變
(二)不變
(三)不變
(四)不變
(五)有義務繳交會費,有關金額及提交方法之規定由理事會訂定。
四、不變
(一)不變
(二)不變
(三)若於理事會確定之截止日期後兩週無繳交會費,經理事會確認後,喪失會員資格;上述兩週期間暫停會員權利。
第九條
理事會
一、不變
二、不變
三、不變
四、理事長依照本章程及法律賦予的權利對內領導會務,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不在澳期間,則由任一副理事長代表本會。
五、不變
(一)不變
(二)不變
(三)不變
(四)不變
(五)不變
(六)不變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人以上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各一名,監事若干名,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監事長及副監事長的任期為兩年,可連任乙次。
二、監事會有權監察理事會的一切工作活動、稽核財政收支、解釋規章以及檢舉違章之理、監事及會員。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僑界青年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5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不變
(二)會員大會的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組成。主席團成員之個人會員年齡限制在50歲或以下;每屆任期三年,主席團成員可以連選連任,會長連選只可以連任一屆。
(三)不變
(四)不變
(五)不變
(六)不變
第九條——理事會
(一)不變
(二)理事會設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理事;秘書長一名,若干名副秘書長;其任期與主席團任期相同,連選可以連任。
(三)不變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地壺球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5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一名會長,副會長一至二十名及秘書一名組成,任期三年;
二. 不變
(一)不變
(二)不變
(三)不變
第九條——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關,負責會務工作。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二十名及理事一至六十名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 不變
(一)不變
(二)不變
(三)不變
(四)不變
(五)不變
(六)不變
第十條——監事會
一.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至十名及監事一至十名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 不變
(一)不變
(二)不變
(三)不變
(四)不變
(五)不變
第十三條——修改章程及解散本會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四條——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自: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津貼、捐贈,個別會員與社會熱心人士捐助;
(三)如有需要可進行籌募。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澳門代表隊
本會屬下運動員有遵守關於澳門代表隊的規定之義務,違反者處以紀律處分。
第十六條——紀律制度
本會之紀律制度由內部規章及現行法律所規範。
第十七條——適用法律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八條——章程解釋權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會員大會。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南光青年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5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擁護澳門基本法、一國兩制制度,支持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組織青年積極學習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參與社會文化活動,與各界團體及青年開展經濟、科技、文化、體育和工商業等聯繫交流活動;積極開展義務工作,推動和諧社區建設。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連鎖加盟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5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連鎖加盟商會”,英文名稱為“Macau Chain Stores and Franchise Association”,本會為非牟利社團。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激成工業大廈第二期11樓L座D室,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一)會員之會費每屆繳交一次,按理事會訂定並獲通過的金額在會議後一個月內繳交。屆中入會新會員於申請入會獲批辦理入會登記時繳交該屆的全額會費。逾期時,本會通知催繳之。三十天內仍未清繳者,則作自動退會論。
(二)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三)經本會查明身故之會員,其會員資格即告喪失。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他職務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且總數必為單數。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計劃發展具體會務、釐定會員會費金額標準、依章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成員應積極出席例會及各類會議。若在任期內連續六次無故缺席,經理事會議核實通過,作自動退職論。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監事會成員應積極出席例會及各類會議。若在任期內連續六次無故缺席,經監事會議核實通過,作自動退職論。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一)創辦本會之首屆主要會務負責人得當選為本會創會主席。創會主席可指導各項重要會務工作,出席各類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創會主席無任期限制。
(二)本會正、副主席卸職後,得聘為永遠主席或榮譽主席;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榮譽理事長;可出席理事會議及其他會議,有發言權但沒有表決權。本會監事長、副監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榮譽監事長,可出席監事會議,有發言權但沒有表決權。
(三)本會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名譽主席,以及名譽顧問、會務顧問、法律顧問、醫務顧問、研究顧問等顧問職務。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檔時,得由主席或理事長代表;或經由會議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