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4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的批示:

核准修改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與勝生企業有限公司,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日在華逸飛私人公證員第3冊第110頁及後續數頁中簽署的位於路環芒果街18號至54號和紅荷路125號,名為B1地段轉租賃合同之附加合同的第二條款第一款和第四條款第四款以及增加第二條款第四款。上述地段透過公佈於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49/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批予聯生工業邨有限公司,現稱為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該批示其後經公佈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8/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和公佈於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00/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出部分修改。

核准修改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與康澤工商,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日在華逸飛私人公證員第3冊第74頁及後續數頁中簽署的位於路環樟樹街234號、芒果街15號、金鳳路420號和紅荷路195號,名為A1地段轉租賃合同之附加合同的第二條款第一款和第四條款第四款以及增加第二條款第四款。上述地段透過公佈於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49/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批予聯生工業邨有限公司,現稱為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該批示其後經公佈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8/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和公佈於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00/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出部分修改。

核准修改聯生工業邨有限公司,現稱為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與數碼寶股份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在高利亞私人公證員第3冊第44頁及後續數頁中簽署的位於路環樟樹街98號和金鳳路387號至407號,定名為D1C地段以轉租賃轉移批給權利公證書的第二條第一款和第四條第五款以及增加第二條第四款。上述地段透過公佈於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49/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批予聯生工業邨有限公司,現稱為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該批示其後經公佈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8/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和公佈於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00/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出部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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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茲因文綺華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故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其擔任旅遊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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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馮炳傑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第4/2024號法律《澳門旅遊大學法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第11/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大學章程》第四條(二)項、第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因黃竹君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澳門旅遊大學校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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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媛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五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下述所指人員自2025年9月13日起續任一年:

關員編號

0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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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敏琪

關員編號

03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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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琛怡

關員編號

0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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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嘉靜

關員編號

05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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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學晴

關員編號

06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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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綺琪

關員編號

07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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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惠琳

關員編號

08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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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海榆

關員編號

09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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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殷瑜

關員編號

1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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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彩瑜

關員編號

1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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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凱欣

關員編號

1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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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澤南

關員編號

13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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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欣

關員編號

1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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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美恩

關員編號

1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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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駿曜

關員編號

1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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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敏昌

關員編號

17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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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芷欣

關員編號

18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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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潔兒

關員編號

1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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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永烈

關員編號

2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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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汶津

關員編號

2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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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嘉俊

關員編號

2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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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曉彤

關員編號

2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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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欣權

關員編號

2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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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展程

關員編號

2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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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灝

關員編號

2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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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德豪

關員編號

2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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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宏杰

關員編號

28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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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粵雯

關員編號

2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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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梓鋒

關員編號

3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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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穎詩

關員編號

3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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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瀞儀

關員編號

3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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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榮俊

關員編號

3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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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嘉誠

關員編號

3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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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明

關員編號

3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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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家明

關員編號

3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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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家杰

關員編號

3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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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月東

關員編號

3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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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敏聰

關員編號

3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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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嘉輝

關員編號

4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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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豪傑

關員編號

4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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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肇堃

關員編號

4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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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振邦

關員編號

4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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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偉傑

關員編號

4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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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振聞

關員編號

4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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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宇

關員編號

46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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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玉玲

關員編號

4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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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嘉誠

關員編號

48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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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惠棋

關員編號

4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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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嘉明

關員編號

5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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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美富

關員編號

5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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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梓峯

關員編號

5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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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偉源

關員編號

5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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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朗熙

關員編號

5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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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嘉賢

關員編號

5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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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迪洋

關員編號

56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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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樂兒

關員編號

5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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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駿杰

關員編號

5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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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懷栩

關員編號

5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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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浩賢

關員編號

6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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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梓峰

關員編號

6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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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偉明

關員編號

6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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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明森

關員編號

6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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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靖男

關員編號

6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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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鳳欣

關員編號

6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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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承

關員編號

6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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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銘謙

關員編號

6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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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旨霖

關員編號

6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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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梓鋒

關員編號

6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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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遠成

關員編號

7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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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妍瑜

關員編號

7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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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志鴻

關員編號

7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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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耀文

關員編號

7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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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子煬

關員編號

7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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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沛

關員編號

7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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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華

關員編號

7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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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龍

關員編號

7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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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卓輝

關員編號

7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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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建銘

關員編號

7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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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鴻輝

關員編號

8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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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浩賢

關員編號

8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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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梓俊

關員編號

8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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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樂生

關員編號

8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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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偉誠

關員編號

8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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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曉鋒

關員編號

8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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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榮煌

關員編號

8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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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兆龍

關員編號

8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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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龍

關員編號

8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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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永

關員編號

8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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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嘉宏

關員編號

9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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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英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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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於海關

代助理關長 吳嘉慧關務總長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議 決 摘 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議決如下:

黃穎欣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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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嘉 獎

在陳玉蓮女士即將榮休而卸任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之際,本人對其二十五年來的傑出表現及無私奉獻精神予以嘉獎。

陳玉蓮女士自2000年3月便在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工作,歷任行政暨財政廳廳長及辦公室副主任,自2016年8月開始出任辦公室主任至今。陳玉蓮主任處事認真嚴謹、克盡己任,具有卓越的領導和組織能力,以及高度的敬業和奉獻精神。在其統籌下,各種參訪活動、歷年司法年度開幕典禮及大型司法論壇的組織與協調均有條不紊、精益求精,與內地的司法交流及合作順利進行。辦公室向三級法院提供的技術、行政及財政輔助工作績效持續提高,構建法院電子平台及推動三級法院大樓的規劃與興建等重點項目亦有序開展,為司法審判工作提供了堅實的後盾,很好地維護了法院的尊嚴及形象。

陳玉蓮主任憑其具親和力的領導風格,為辦公室建立了一支氣氛和諧的團隊,並持續提升團隊的凝聚力及向心力,深得本人的信任,以及同事的愛戴和尊重。

同時,陳玉蓮主任積極參與司法輔助人員的教學培訓工作,無私分享其專業知識及豐富經驗,為培育特區司法輔助人員作出貢獻。

基於此,藉著陳玉蓮主任即將榮休之際,本人謹代表特區三級法院,對其多年來為維護特區三級法院的正常、有效運作所作出的無私奉獻予以公開嘉獎。

二零二五年八月四日

終審法院院長 宋敏莉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2/GPTUI/2024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第一職階廖偉傑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160,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2/GPTUI/2024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第六職階許柏康、盧定泉及黃家平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七職階,薪俸點240,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本辦公室主任陳玉蓮碩士,屬定期委任,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由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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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周芷盈及張子開,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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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於新聞局

代局長 黃樂宜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煥娣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40點,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電子政務廳廳長鮑志偉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紀律及組織事務處處長Rogério Paulo Carvalheiro Peyroteo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公職法律事務處處長林穎冬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盧雯淇及賴艷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為510點,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丘靜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賴艷玲及盧雯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莫錫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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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梁穎妍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劉倩與本局簽訂的個人勞動合同,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盧麗宜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65,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梁敏英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430,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何愛怡及許培德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以同一職級及職階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Emília de Fátima Ferreira da Rocha Ramos de Paiva與本局簽訂的個人勞動合同,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續期一年。

聲 明

本局人員編制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歐嘉明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因退休而離職。

特此聲明

本局人員編制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趙占全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因退休而離職。

特此聲明

應馬理章的要求,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其擔任本局公共關係處處長的定期委任於期滿後,即二零二五年八月十日起終止。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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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周錫強


市 政 署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於本署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冼偉棠,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於本署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稽查陳天爵,因達至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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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高級護士李艾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296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處長之懲教管理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何少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428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社會保障基金處長之市政署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冼偉棠,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502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高級護士馬碧珊,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304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地球物理氣象局第三職階特級氣象技術員歐少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483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懲教管理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蔡榮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429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吳志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747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高級護士徐紅霞,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280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財政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陳業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288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6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陳美施,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522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高級專科護士陳笑開,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273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護士長蘇長芸,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308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事及水務局第四職階首席海事人員何奕斌,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438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財政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胡錦麗,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298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6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事及水務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海事督導員關春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434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李君儀,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512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八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廳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敖國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686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4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高級護士李楚霜,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293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財政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古伙根,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025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廳長之社會工作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蔡兆源,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346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劉麗琼,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530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繼春,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507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郵電局技術輔導員黎蓮,供款人編號301860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重型車輛司機潘健成,供款人編號609938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交通事務局前局長林衍新,供款人編號619922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衛生局一級護士卓麗詩,供款人編號625435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技術工人崔鳳玲,供款人編號601368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高級衛生技術員姜波,供款人編號605534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技術工人王棋華,供款人編號605883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劉建國,供款人編號610854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衛生局主任醫生陳展航,供款人編號624299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身份證明局技術輔導員李秀蘭,供款人編號611690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公積金制度前供款人梁采妮,供款人編號626721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馮顯峰在本會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點,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按下表確定委任本局編制內人員,以填補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45/2020號行政法規為整體配備而設立之空缺,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陳志輝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60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生效日期

危文俊

首席技術輔導員

2

365

2025/08/08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生效日期

談智仁

勤雜人員

10

240

2025/7/31

———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代局長 鄭曉敏


財 政 局

澳門特別行政區

南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簽署之公證合同摘錄

澳門燃料中途倉管理及經營批給公證合同

茲證明:2025年8月8日在財政局公證處第427A號簿冊第89頁至104頁背頁繕立之《澳門燃料中途倉管理及經營批給公證合同》內容摘錄如下:

“第一條(標的)

一、透過本合同,甲方賦予乙方,以自行負責及承擔風險之方式,對澳門燃料中途倉(以下稱“澳門倉”)進行管理及經營的專營權。

二、上款所指的澳門倉的具體範圍及用途均已標示於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四)項之附圖的各份圖紙中。

三、移轉予乙方的權利不包含以下由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或消防局行使的權力:

(一)訂定澳門倉營運規定;

(二)使用上款所指圖紙中標示為消防局使用的區域;

(三)分配使用澳門倉公務停車位;

(四)增建、拆除或改造澳門倉的基礎設施、設備及系統,尤其供電、供排水、空調、照明、通風、防火、通訊及燃料加注等。

四、本批給不妨礙公共部門行使法律賦予之權力。

第二條(批給期)

一、本批給的批給期為六十個月,但不影響甲方按照本合同規定行使贖回權或解除權的情況,亦不影響第四款的規定。

二、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將因應澳門倉的營運安排,在不早於2025年8月28日及不遲於2025年12月15日的期間,指定其中一日作為本批給的起始日。

三、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將提前不少於三十日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本批給的起始日,乙方須自本批給起始日當日零時起對澳門倉進行營運;但經雙方同意,上述通知期間得少於三十日。

四、基於公共利益的特殊原因,第一款所指的批給期可經雙方協議以相同或更短的期間延長。

五、在本批給的批給期屆滿前十二個月,甲方將就或有的延長批給期通知乙方,又或經乙方提出申請延長批給期,雙方就有關事宜進行協商。

第三條(給予甲方的回報)

由於預料直至本批給的批給期屆滿前,本合同標的因經營的性質及其營運施行的條件,不會產生乙方向甲方作出回報所需的財源,甲方豁免乙方繳付本批給的回報。

第四條(用水、用電及排污之開支)

一、自本批給的起始日起,乙方須承擔澳門倉的用水、用電及排污總費用開支。

二、上款所指之用水及用電總費用是以當期澳門倉的水費單及電費單的總金額為準;本批給期內第一個月或最後一個月的用水及用電總費用,按計費日數的比例計算。

三、乙方不可向設在澳門倉的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收取用水、用電及排污費用。

四、為確保澳門倉正常營運,乙方在收到水費單及電費單後,應在帳單所指的繳費期限內自行繳付用水及用電總費用,乙方須承擔因逾期繳付用水及用電總費用所引致之附加費及後果,並須承擔倘有的一切與重新恢復供水或供電的事宜及費用。

第五條(財政援助)

一、為確保澳門倉的管理及經營維持本合同經濟財務平衡之收益,在本批給期內,甲方每年會向乙方提供財政援助。

二、上款所指的財政援助金額,首年為乙方於價格書中之每年的營運總額的百分之八十,其後按年遞減百分之二點五。

三、乙方每年獲發放的實際援助金額,為乙方每年的營運總額與乙方按第九條第一款所收取使用費之差額,但不得超出按上款所訂定之每年援助金額的上限。

四、在第九條第一款(二)項規定的情況下,倘乙方於當年收取的使用費低於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三)項之附表相應燃料儲存空間之“使用費上限”時,又或燃料儲存空間出現空缺時,第二款發放的每年援助金額維持不變。

五、援助金額以每半年為一期分期發放,自本批給起始日計。乙方須於每期屆滿後的首月內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提出申請,經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批核後向乙方作出支付。

六、援助金額將在本批給的批給期屆滿後重新評估,不論是否出現第二條第四款或第五款的情況。

第六條(乙方的義務)

一、乙方須遵守所有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現行法例、將來公佈的相關法例,以及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消防局或其他公共行政機關的命令、建議、指示、指令、指引和規定。

二、乙方在本批給期內尤須遵守第12/2022號法律《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第十八條所指的下列義務:

(一)為妥善執行工作而運用所需的人力、技術及財政的資源投入營運;

(二)為妥善維護設施及設備,尤其是為維護防火及防止侵入的設施及設備而進行必要的工作;

(三)跟進從事業務所採用的經營方法的技術發展;

(四)在業務範圍內,維持對經營業務屬必需且居住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員;

(五)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或消防局提供為執行職務所需的資料和解釋,以及為其有效執行職權提供所需的工具;

(六)履行第12/2022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規定的義務;

(七)按情況履行適用的准照制度或本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乙方須負責履行法定義務或本合同義務而所需的一切開支、費用與稅項,尤其包括人力、物料、裝備、工具、零部件、消耗品等。

四、乙方在聘用員工時,必須按第十五條的規定優先聘請澳門本地勞工,且所支付的工資不得少於相關法律的規定。

五、在批給期內,澳門倉的日常管理、保安、清潔及設施設備的維修與保養是乙方的專屬責任,乙方必須對本批給所涉及的設施及設備維持良好保養,進行必需的工作。

六、乙方須按照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二)項之附件的規定,確保澳門倉日常管理及燃料儲存空間的經營持續正常運作。

七、在不影響第八條規定適用的情況下,倘青洲臨時燃料中途倉原租戶放棄行使優先使用權或燃料儲存空間出現空缺,乙方須負責引進其他合資格的商戶使用澳門倉的燃料儲存空間。

八、在本批給期間屆滿前,乙方尚須:

(一)公司總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適當的行政和經營機構及其他必要設施。

九、乙方還須按照八月十二日第14/96/M號法律《承批公司所必須公佈的事項》第一條的規定每年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一)資產負債表;

(二)行政或管理報告;

(三)監事會或會計師的意見書。

十、未經甲方預先批准,乙方不得:

(一)更改公司宗旨;

(二)縮減公司資本額;

(三)變更、分立、合併或解散公司。

第七條(燃料儲存空間的使用)

一、乙方在獲得消防局預先許可後,可將澳門倉的燃料儲存空間提供予商戶使用,並收取使用費,而消防局須在三十日內根據申請使用的實體提交為證明其具備專業技術及安全營運條件的文件進行資格審批,但不影響下條規定的適用。

二、上款所指的燃料儲存空間,是指澳門倉內所設的石油氣儲存倉專用作業區、火水缸共用作業區及其內的燃料加注設備,以及辦公樓內商戶的辦公空間。

三、申請使用的實體向乙方提交申請後,乙方須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將申請及所需要之全部文件送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而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需將第一款的資格審批結果通知乙方。

四、如對申請者的資格有異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應以書面、傳真或電郵方式通知乙方以便中止有關申請程序。倘因可歸責於申請使用的實體之理由而中止進行逾六個月,則有關申請程序予以消滅。

五、乙方必須透過具標準條款的使用協議將燃料儲存空間提供予商戶使用,該使用協議須獲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書面核准。

六、乙方與商戶所簽訂的使用協議中,各簽名均須經公證認定,且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一)商戶的認別資料及住址;

(二)使用期限,以本批給的批給期終止日作為使用協議的存續期上限;

(三)使用所涉及的空間的總面積及示意圖;

(四)乙方與商戶之間的權利與義務;

(五)商戶不得讓與本身之法律地位或轉讓其使用的空間;

(六)商戶須嚴格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例、安全技術標準、關於澳門倉營運及設施設備保養的規定、燃料業務的規章規定、由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或消防局依法作出的命令、禁制令、指令、指示、建議及指引,以及乙方針對澳門倉制定的所有安全管理規則;

(七)當商戶違反上述規定,又或對澳門倉的營運構成重大安全風險時,除須承擔現行法律法規所規定的違法責任外,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預先許可下,不排除乙方可單方終止與商戶簽訂的使用協議及一定時間內禁止其使用,而商戶無權收取補償或賠償;

七、除上款所指條款外,乙方亦得在使用協議中訂定不抵觸上款的其他特別條款。

八、所有使用協議的條款不得抵觸本合同,尤其不影響乙方應負的義務。

九、乙方須監督商戶履行使用協議。

十、在本合同範圍內,乙方須就商戶的行為負連帶責任。

十一、乙方須在訂立或修訂使用協議後,自簽署日起計十五日內,將使用協議副本送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備案;在任何情況下及任何時間內,如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認為使用協議的內容違反本合同,則乙方必須按照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意見對使用協議作出修訂。

十二、如果雙方對本合同作出倘有的修改或延長批給期,則乙方必須及時及全面地檢視其已簽署的所有使用協議,並及時對各份使用協議的條款作必要的修訂,以確保所有使用協議均不抵觸經修改或延長批給期的合同。

第八條(青洲臨時燃料中途倉原租戶的優先使用保障)

一、乙方應確保青洲臨時燃料中途倉終止營運前,其現行燃料中轉營運無縫銜接至澳門倉,並保障青洲臨時燃料中途倉原租戶對澳門倉的燃料儲存空間享有優先使用權,並繼續營運原有業務。

二、青洲臨時燃料中途倉原租戶無須進行上條第一款所指的資格審核,且可維持使用與青洲臨時燃料中途倉內原租用的相若面積的燃料儲存空間。

三、乙方應在營運燃料儲存空間前,將使用該空間的權利義務內容及相關資料以書面方式通知原租戶,以便原租戶決定是否行使優先使用權。

四、原租戶須以書面方式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內明示回覆乙方是否行使優先使用權,期限屆滿但未作出回覆者則視為放棄。

第九條(使用費)

一、乙方有權按以下規定向燃料儲存空間的商戶收取使用費,該使用費必須包含一切費用,但屬該空間內的水費、電費及通訊費除外:

(一)屬第八條所指行使優先使用權的原租戶,乙方收取相應燃料儲存空間的使用費必須遵守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三)項之附表所列每年訂定之“使用費上限”;

(二)屬第六條第七款所指情況,乙方有權與商戶自由訂定使用費。

二、使用費將在本批給的批給期屆滿後重新評估,不論是否出現第二條第四款或第五款的情況。

第十條(移轉與分營)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將本批給全部或部分移轉與分營。

二、乙方可將澳門倉的燃料儲存空間提供予商戶使用,並有權收取使用費。

三、乙方可將確保澳門倉正常運作所需的設施設備的維修保養服務、清潔服務等交由第三方承辦。

四、乙方應承擔之責任或應履行之義務不受上款所指之服務承辦影響。

第十一條(管理及內部控制)

一、乙方須具備經適當組織並持續更新資料的會計系統,該系統須專為履行本合同而設並能提供所需資料作為擬實施澳門倉營運及管理政策的依據,該會計系統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採用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規定的會計準則編制其帳目;

(二)在其公司總址存備經適當編制的、最新的且以澳門元表示的帳目及其組成文件,並須遵守適用法例的規定;

(三)乙方所提供的固定資產的清單須能使人易於清楚識別其全部組成部份;

(四)除下項規定的情況外,乙方須於每年3月31日或以前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提交上一年的財務報告,當中尤其須反映乙方經營本批給業務的稅前利潤或虧損金額,並附同外部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的執業會計師意見及相關資料,而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亦可在任何時候要求乙方提供相關資料;

(五)本批給因期滿、贖回、解除、雙方協議或因公共利益而消滅之年,乙方須在消滅之日起計九十日內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提交本批給消滅之年的財務報告,當中尤其須反映乙方經營本批給業務的稅前利潤或虧損金額,並附同外部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的執業會計師意見及相關資料。

二、乙方須建立處理經營使用燃料儲存空間的申請的系統,並持續更新有關資料及數據,以便公平、公正、合理、具依據地處理使用燃料儲存空間的申請。

三、乙方須按照燃料儲存空間的區域、用途及間隔,建立燃料儲存空間的資料及統計數據系統,以便有規律地跟進燃料儲存空間經營的發展情況。

四、乙方須根據實際情況,每週定期更新以上各系統的數據及資料。

五、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得隨時進入第一款至第三款所指的資訊系統查閱資料,並下載報告;為此,乙方須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提供透過互聯網接入相關系統的途徑及便利。

六、如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對第一款至第三款所指的資訊系統有改善或修訂意見,則乙方應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指定的期間內對資訊系統進行改善。

七、乙方須妥善分類保管其履行本合同所涉及的各式文件與資料,以便在任何時候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提供其要求之文件與資料。

第十二條(監察及情況匯報)

一、乙方須定期巡查及監管本批給各項工作的執行情況,以及處理涉及燃料儲存空間管理與運作的事務。

二、乙方須將與澳門倉營運相關的異常情況及突發情況作記錄,並透過智能手機或同類設備即時向消防局指定的人員匯報,有關設備、流動電話及數據傳輸費用由乙方承擔。

三、乙方亦須將商戶涉及作出違反第七條第六款(六)項規定的情況,按照乙方針對澳門倉制定並經消防局審核的《倉儲安全管理規則》的規定作出記錄及匯報。

四、如在澳門倉內發生人員傷亡、設施設備重大損毁等事件,乙方須立即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及補救措施,並須立即按照第二款所指的方式將有關情況向消防局指定的人員報告。

五、如屬第二款至第四款所述的情況,乙方須在三個工作日內向消防局呈交書面報告。

六、為持續監察乙方執行本批給的整體質量情況,消防局會指派人員透過定期及不定期實地巡查進行監察,以及對乙方定期提交的報告進行文件審查。

七、消防局人員將會透過實地巡查及文件審查評估各項工作的執行情況,並透過會議或書面文件方式將巡查發現的問題或不足之處通知乙方,乙方須應消防局的要求進行跟進。

八、在消防局人員要求時,乙方或其指派之人員須在筆錄上簽署確認筆錄之內容屬實。

九、當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就營運事宜需與乙方進行會議商討時,乙方須委派具代表權的人士出席會議。

第十三條(營運報告)

一、乙方須每月制定一份澳門倉營運報告並以書面方式提交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報告內容須包括但不僅限於以下事項:

(一)澳門倉營運的收入/開支明細表;

(二)設施設備維修保養工作的月度保養報告及工作總結;

(三)各商戶之液化石油氣及火水的儲入及輸出統計量表,現存儲量總表;燃料儲存空間的經營情況及數據,包括但不僅限於燃料儲存空間使用率、商戶名單及其基本資料、儲存的燃料類型及數量;

(四)各商戶倘有之違規情況、意外或事故報告及統計資料,並描述事件或事故的情況;

(五)所有服務人員的出勤記錄統計,當中須包括對任何不符合要求之記錄作出解釋;

(六)由商戶提出的任何關於管理或安全之投訴,以及乙方的跟進方案及跟進結果;

(七)各設施設備的使用狀況及維護紀錄,包括但不僅限於設施設備的例行保養工作報告及總結、故障及維修紀錄、能源審計簡報等;

(八)清潔工作的執行情況,包括但不僅限於清潔工作報告及總結、飲水機水質檢驗報告、消耗性用品的用量報告等;

(九)在澳門倉內發生的異常事件或一切影響澳門倉正常運作的問題,包括但不僅限於設施設備的問題、人員受傷、災難、不可抗力的情況及不可歸責於乙方的其他事實,應附文字說明及相片;

(十)在澳門倉營運上所觀察到的異常或不足之處,並報告已採取的改善措施;

(十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或消防局明確要求的其他事實。

二、營運報告須於隨後月份的首七日之內送交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備案。

三、乙方須在每月25日前提交翌月之澳門倉各項工作計劃和預計執行時間表,如有任何改動應即時通知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四、乙方須按照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二)項之附件的相關規定,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提交澳門倉各設施設備的“檢測工作報告”。

第十四條(保險)

一、乙方須在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保險公司購買以下保險,並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提供保單副本:

(一)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為本批給所有的工作人員購買勞工保險;

(二)為本批給購買第三者民事責任保險(保險金額要求:每一保險事故或事件所引致的單一意外或關連意外之保險金額不少於澳門元壹仟萬圓正);

(三)為經營燃料儲存空間購買火險、水險及中止經營業務保險。

二、上款所指的相關保費由乙方承擔,而不得另行向甲方要求支付。

第十五條(優先聘請澳門本地勞工及僱員的最低工資)

一、乙方必須優先聘請澳門本地勞工,在同等成本及效率的工作條件下,當沒有合適的本地勞工或勞工不足時,方能僱用非本地勞工,且須有固定期限。

二、即使出現上款所載的要件,當會引致顯著減低澳門本地勞工的權利,或會直接或間接引致作為無理終止勞務關係合同時,乙方不得僱用非本地勞工。

三、不論乙方基於任何原因需要縮減或裁減僱員時,乙方必須遵守非本地勞工先於澳門本地勞工退場的原則。

四、乙方須為澳門本地勞工提供在職培訓及職業指導,以提升其職業技能,並透過在職培訓及配合特區政府勞工政策,積極與特區政府合作招聘及聘用澳門本地勞工。

五、乙方對其僱員須按各人所訂的時薪、日薪或月薪的報酬方式,支付相應的工資,而工資不得少於第5/2020號法律的要求。

六、如澳門特別行政區修訂上述法律而調升相關最低工資,則乙方自相關修訂生效之日起所支付的工資不得少於經調整後的最低工資,且須自行承擔有關最低工資經調整後的相應差額。

七、不論是否有過錯,乙方不遵守第五款或第六款的規定須繳納MOP 100,000.00(澳門元壹拾萬圓正)的補償性違約金。

第十六條(交接)

一、由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安排澳門倉營運的交接事宜。

二、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認為處於正常運作狀況的澳門倉設施設備及空間,包括在本批給期內新增的設施設備及空間,均視為具備條件交予乙方進行營運。

第十七條(經營批給業務所需的財產)

一、甲方透過移交筆錄,將附於移交筆錄的財產清冊所載明的用於營運澳門倉的設施設備暫時性無償地交付予乙方使用,供其用於本批給的澳門倉營運。

二、上款所指之移交筆錄一式兩份,其內列出所有財產,並由消防局代表及乙方之代表簽署。

三、對於透過移交筆錄暫時性無償地交付予乙方使用的財產,乙方須按照本合同規定負責妥善保養及使該等財產保持良好狀態,在本批給因期滿、贖回、解除、雙方協議或因公共利益而消滅時完好地交還。

四、在本批給因期滿、贖回、解除、雙方協議或因公共利益而消滅時,上述暫時性無償交付予乙方的使用即告失效,乙方須向甲方無償、無任何責任及無負擔地交還營運澳門倉的空間,以及交還附於移交筆錄的財產清冊所載明的用於營運澳門倉的設施設備。

五、如因暫時性無償使用第一款所指的澳門倉的設施設備而導致民事責任或其他責任,一概由乙方承擔,甲方並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八條(營運澳門倉的設施及設備)

一、乙方可使用按照上條規定暫時性無償地交付予其並設置在澳門倉的設施及設備,視乎實際營運需要,乙方得為營運澳門倉而投入設施及設備,且可使用其按照第三款的規定新增的設施及設備。

二、倘為履行本合同義務,乙方需替換或拆除第一款所指的任一設施或設備,乙方須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申請並獲許可後,方可替換或拆除,並須交還甲方。

三、倘為履行本合同義務,乙方需新增設施或設備,須提前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申請並獲許可後,方可新增設施或設備,且乙方須對其新增的設施及設備進行妥善保養,使之保持良好狀態。

四、以任何名義對上條第一款所指的財產及可歸屬甲方的財產所作的改善,不賦予乙方獲得任何補償或損害賠償的權利。

五、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尚可要求乙方在指定期限內拆除及撤走涉及本批給期間新增的或在澳門倉內的全部或部份設施、設備、保養工程或改善物,由此所產生的一切開支概由乙方承擔。

六、乙方未履行上款所指的要求時,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將代其執行,所有因拆除及撤走相關行為所產生的費用概由乙方承擔,且乙方無權就被拆除的保養工程和改善物或被撤走的設施及設備向甲方提出任何補償或賠償。

第十九條(用於所批給業務的財產的清冊)

一、乙方須為所有屬於甲方且用於本批給業務的財產及權利,以及所有可歸屬甲方的財產製作一式兩份的財產清冊,並須更新財產清冊的資料;為此,乙方須最遲於每年3月31日更新出現變更的相關資料,並將之送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二、在本批給期間屆滿的年份,上款所指的清冊須按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指定的期間內提交。

三、在解除本批給的情況下,第一款所指清冊須依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訂定的日期及時刻進行。

第二十條(批給所使用財產之歸屬)

一、在本批給因期滿、贖回、解除、雙方協議或因公共利益而消滅時,對於經營本批給業務而按照第十七條的規定暫時性無償交付予乙方使用的澳門倉的設施及設備,按該條規定交還甲方。

二、在本批給因期滿、贖回、解除、雙方協議或因公共利益而消滅時,乙方為營運澳門倉而投入的設施及設備,均無償、無任何責任及無負擔地自動歸屬甲方所有。

三、交付以上兩款所述的財產時,乙方須確保該等財產處於良好的運作、保養及安全狀況,但屬為遵守本合同的規定而使用該等財產時所造成的正常損耗除外;此外,亦須確保該等財產無附帶任何責任或負擔。

四、在本批給因期滿、贖回、解除、雙方協議或因公共利益而消滅時,乙方須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指定期限內完成交付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述的財產,並完成一切交接工作,倘乙方未在指定之期間內完成交接工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得自行或透過第三人為之,相關之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如乙方不交付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述的財產,甲方立即對該等財產實施行政占有,有關開支由乙方提交的確定保證金承擔。

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須對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的財產進行查驗,以檢查該等財產的保存及保養狀況,並繕立一份查驗筆錄;查驗時,乙方的代表可以在場參與。

七、第三款的規定不妨礙對用於本批給經營業務的設施設備及用具進行正常更新。

八、倘出現歸屬的情況,甲方有權取代乙方已簽訂而仍生效的所有與本批給有關的合同和協議地位。

九、在上款所指的情況下,將不影響甲方因取代該等合同或協議地位所承擔債務而對乙方行使索償權。

十、倘出現歸屬的情況,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將提前九十日通知乙方有關歸屬的程序。

第二十一條(歸屬的價值)

一、倘甲方根據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本批給,則用於本批給的所有財產和權利均無償歸屬甲方,乙方無權收取補償或賠償。

二、倘因雙方協議消滅本批給時,用於本批給所涉及的所有財產和權利歸屬甲方,乙方有權收取倘有的補償及賠償。

三、倘因公共利益而解除本批給或贖回本批給時,用於本批給所涉及的財產和權利一概歸屬甲方,乙方將有權收取一筆金額作為補償,該金額是根據歸屬日為基礎,以乙方為營運本批給而投入的財產的經核數帳面價值並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折舊及攤銷後計算。

四、倘因公共利益而解除本批給或贖回本批給時,用於本批給所涉及的財產和權利一概歸屬甲方,乙方將有權收取一筆賠償,該賠償由歸屬日起至本批給正常期限屆滿前尚餘的完整月份數目除以十二,乘以解除或贖回通知日前的整年數(以1月至12月為一整年)的平均年度稅後純利的積數計算,但該稅後純利的計算並不包括經甲方許可的經營本批給以外的其他業務的成本及收入。

第二十二條(確定保證金)

一、乙方須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提供確定保證金,以確保完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以及繳付倘有的罰款、賠償及其他費用。

二、保證金的金額為MOP 3,750,000.00(澳門元叁佰柒拾伍萬圓正)。

三、保證金須在簽署本合同之前提供。

四、保證金可透過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之方式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提供。

五、用於確定保證金之現金存款須以現金或保付支票或本票(保付支票或本票抬頭人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方式提交,提交地點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財政及預算管理處出納。

六、用於確定保證金之銀行擔保需由依法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銀行發出。

七、如乙方未在相關期限屆滿前繳付本合同要求的款項或甲方科處的罰款,則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得自行在保證金中扣除相關款項。

八、當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按照本合同之規定而動用保證金時,乙方須在接獲通知之日起計二十日內重置保證金。

九、本批給期限屆滿、贖回、雙方協議或因公共利益而消滅本批給,且乙方已履行本合同所有義務起三十日內,須以書面方式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提出解除或退還已繳交保證金的要求。

十、提供、重置、提取、補足、解除或退還確定保證金的一切稅項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第二十三條(監察)

一、下列實體負責以甲方的名義進行監察:

(一)涉及本合同的執行、修改及解除、營運報告的處理、行政管理、財務核算以及文件的接收及轉交等相關事宜,由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負責;

(二)涉及澳門倉的日常營運、巡查、監管、安全、技術等相關事宜,並調查該等事宜的義務違反,以及介入意外或事故調查等,由消防局負責。

二、第一款所指實體得採取其認為適宜的措施,以監察乙方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情況。

三、乙方須執行第一款所指實體按照法律及本合同的規定所作出有關履行本合同責任的指令。

四、乙方須向第一款所指實體提供監察本合同的執行所需之解釋及資料,並為監察工作提供一切便利。

五、乙方須按照第一款所指實體所訂的條件及期限履行其義務、糾正或彌補因其行為而造成的後果;倘第一款所指實體認為乙方存在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的情況,則由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通知乙方在規定的期限內完全履行其義務並糾正或彌補因其行為而造成的後果。

六、在不影響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情況下,第一款所指實體得委託第三方對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情況進行監察。

七、在上款所指的情況下,乙方須為第一款所指實體委託進行監察工作的第三方提供一切便利。

第二十四條(保密義務)

一、對於任何與本合同有關的,以及在履行本合同期間所取得的任何資料,乙方、商戶、服務承辦人或此等實體之工作人員必須遵守保密義務,且乙方須採取任何必要保密措施確保所有工作人員遵守保密義務。

二、保密義務不適用於以下資料:

(一)在公共領域中已存在的資料;

(二)在獲取資料之前已知悉的資料;

(三)在不違反任何保密義務的前提下從第三方取得的資料;

(四)應具管轄權的法院、行政機關、其他權力機關或立法機關的要求而透露的資料。

三、本合同期滿或者終止後,保密義務繼續有效。

第二十五條(損害賠償)

一、乙方須對可歸責於其本身、商戶、服務承辦人或此等實體之工作人員因工作上的疏忽或不稱職所造成的錯誤或遺漏負責。

二、因乙方、商戶、服務承辦人或此等實體之工作人員的行為造成對第三者及設施設備的傷害及損失,其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三、甲方不承擔或不分擔因乙方、商戶、服務承辦人或此等實體之工作人員作出的或為其等利益作出的、涉及或可能涉及民事責任或其他責任的行為而可能構成的任何責任。

第二十六條(糾正措施)

一、除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一)項規定的情況外,倘乙方出現未能完全符合本合同規定的情況,則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得要求乙方在指定之期間內採取措施予以糾正,而此等期間最長不超過五日,但因不可抗力的情況或經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另作規定之期間除外。

二、乙方採取糾正措施後,須以書面方式或由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指定之方式通知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三、在糾正期間屆滿後,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將進行查核,並因應查核結果認定以下情況:

(一)乙方已按照本合同或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之要求完成糾正措施;

(二)乙方未按照本合同或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之要求完成糾正措施。

四、經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認定乙方未按照本合同或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之要求完成糾正措施之情況,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得按照以上三款之規定,再次要求乙方採取糾正措施,倘若乙方仍未按照本合同或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之要求完成糾正措施,則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再次認定乙方未按照本合同或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之要求完成糾正措施。

五、在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的情況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將以公函通知乙方,或以派駐澳門倉負責監管工作之工作人員以筆錄方式通知乙方。

六、在上款之通知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將明確列出不符之處、應採取之措施以及採取糾正措施之期限。

第二十七條(罰款)

一、倘遇下列情況,屬極嚴重違反合同的義務,甲方有權向乙方科處下列罰款:

(一)因可歸責於乙方的原因而引致意外或事故,又或促成意外或事故發生,就每一意外或事故,乙方可被科處相當於MOP 200,000.00(澳門元貳拾萬圓正)的罰款;

(二)在上項情況下,倘意外或事故導致人員出現傷亡,則有關罰款增至三倍。

二、倘遇下列情況,屬嚴重違反合同的義務,甲方有權向乙方科處下列罰款:

(一)乙方沒有遵守第十二條第四款或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每次違反可被科處相當於MOP 100,000.00(澳門元壹拾萬圓正)的罰款;

(二)乙方中止或放棄澳門倉的管理與經營,按照乙方中止或放棄的日數計算,每日科處相當於MOP 30,000.00(澳門元叁萬圓正)的罰款,直至乙方履行本合同或解除本合同之日止;

(三)乙方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二)項之附件的規定,有關罰款按照乙方違反每一項義務的次數計算,每次違反可被科處相當於MOP 60,000.00(澳門元陸萬圓正)的罰款。

三、倘遇下列情況,屬一般違反合同的義務,甲方有權向乙方科處下列罰款:

(一)乙方沒有遵守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每次違反可被科處相當於MOP 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正)的罰款;

(二)除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一)項外,乙方違反本合同義務的其他情況,有關罰款按照乙方違反每一項義務的次數計算,每次違反可被科處相當於MOP 20,000.00(澳門元貳萬圓正)的罰款。

四、在計算第三款(二)項的罰款時,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每一次按照上條第四款再次認定乙方未按照本合同或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之要求完成糾正措施,視為一項違反義務之行為。

五、如乙方實施了數項違反本合同或其組成文件的行為,則甲方得對乙方實施的數項違反義務之行為科處一個罰款金額,其金額為各違反義務之行為可被科處之罰款的總和。

六、為適用本條的規定,凡由乙方、商戶、服務承辦人或此等實體之工作人員作出的違反本合同任一規定者,皆視為乙方違反本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七、甲方在科處乙方罰款前,應以書面方式將科處罰款的原因通知乙方;乙方如欲提出辯護,則應在收到通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方式為之。

八、對於甲方的罰款決定,乙方得依法提起申訴。

九、經甲方確定的罰款,應在十五日內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繳交;逾期未繳交的罰款,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可在確定保證金中扣除,不足的款項,乙方仍須支付。

十、科處本條所規定的罰款並不免除乙方對違反本合同的情況作出糾正,也不免除乙方承擔對第三者或有的責任,以及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且不妨礙甲方向乙方追討甲方蒙受的一切損失及喪失利益。

第二十八條(不可抗力的情況及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實)

一、如出現不可抗力的情況或任何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實,導致乙方履行不能、瑕疵履行或延遲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且乙方能作出適當證明並獲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確認,則免除乙方的相應責任。

二、不可抗力的情況是指不可預見、不可抵抗且所產生的後果是不取決於乙方的意願或個別情況的事實或狀況,如戰爭、侵略、顛覆、恐怖主義、罷工、疫症、核輻射、火災、爆炸、災難、嚴重水災、颶風、颱風、地震及其他直接影響履行本合同的自然災害。

三、在乙方、商戶、服務承辦人或此等實體之工作人員已良好、妥當及全面地完成其營運責任的情況下,由非乙方、非商戶、非服務承辦人或非此等實體之工作人員之第三者作出、且乙方、商戶、服務承辦人或此等實體之工作人員沒有以任何方式提供協助的行為,視為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實。

四、發生應視為不可抗力的情況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實時,乙方須以文書或法律採納之其他證據方法證明之,且自知悉有關情況之日起十五日內要求甲方確認該事實及確定其後果,以便有關責任可予免除。

第二十九條(接管)

一、當出現以下任一情況,甲方可接管本批給,並可使用有關的員工、設施及設備:

(一)乙方在未經許可或非因不可抗力的情況而造成或即將造成營運工作全部中斷或導致嚴重影響營運工作的大部分中斷;

(二)乙方本身在組織、運作上出現嚴重動盪或缺失,或用於本批給的設施設備上出現嚴重缺陷或不足。

二、為適用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乙方或其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宣告乙方破產,均被視為乙方出現嚴重動盪的情況之一。

三、在接管情況下,為維持本批給運作正常及日常的負擔,包括為恢復正常運作的倘有額外費用,概由乙方承擔。

四、導致接管的因素一旦消失,乙方將獲通知在指定時間內以正常條件恢復營運本批給,並獲交還有關的設施設備。

五、倘乙方不接受恢復營運,甲方可即時以不履行本合同義務為由解除本批給,且有權直接或透過第三者營運澳門倉。

第三十條(由甲方解除批給)

一、倘出現以下任一情況,甲方可單方解除本批給,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且不影響甲方向乙方追討甲方蒙受的一切損失及損害的賠償權利:

(一)基於可歸責於乙方的原因,未經許可,乙方連續中止營運澳門倉超過連續五日或間斷地中止營運澳門倉超過十日;

(二)乙方不遵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或消防局就執行本合同義務以書面方式作出的指示,且在接獲通知後仍未在指定期間內履行其義務而使本批給明顯受到損害;

(三)乙方全部或部分轉移本合同地位;

(四)乙方被科處罰款的總金額超過MOP2,400,000.00(澳門元貳佰肆拾萬圓正),或十二個月內被科處罰款超過八次;

(五)基於可歸責於乙方、商戶、服務承辦人或此等實體之工作人員的原因,而引致重大意外或事故發生,且導致人員傷亡的情況;

(六)乙方破產、解散或轉讓資產而嚴重影響本批給的正常運作,又或在司法程序中訂立債權人協議或協定;

(七)就有關本合同的執行的任何事宜,乙方因提供虛假聲明而被法院裁定有罪,且有關判決已轉為確定;

(八)乙方不按照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重置確定保證金;

(九)在本合同生效期間內乙方的股或股份移轉累計超過其總股數的50%,但甲方另有決定者除外;

(十)乙方在未經甲方批准或不遵守本合同所定原則下更改第九條所指的使用費的收費制度;

(十一)出現上條第五款規定的情況。

二、甲方保留基於公共利益可於任何時候解除本批給的權利,而無須事先聽取乙方的意見。

三、因第一款所述的原因解除本批給時,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將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並說明原因,以便乙方於十日期間內提出答辯。

四、倘因第一款所述的原因解除本批給時,乙方將喪失已提交的確定保證金,該保證金撥歸甲方所有。

第三十一條(稅項、費用及損失的承擔)

一、乙方須承擔為履行本合同或執行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或消防局依照法律或本合同發出的各項指令而須承擔的各項稅項與費用。

二、在任何情況下,乙方皆不可就其為履行本合同或執行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或消防局依照法律或本合同發出的各項指令而遭受的實際或潛在損失,向甲方要求賠償。

三、在本合同範圍內,甲方不承擔或不分擔乙方、商戶、服務承辦人或此等實體之工作人員的任何實際或潛在損失。

第三十二條(合同屆滿或解除後之責任)

一、在本合同期滿或遭解除後,乙方仍須承擔與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妥善辦理一切交接手續及提供必要資料和協助的義務。

二、在本批給因贖回、解除、雙方協議或因公共利益而需要消滅時,由甲方訂定乙方終止營運澳門倉的具體日期。未經甲方明示許可,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單方終止營運澳門倉,否則須承擔相應責任及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損失及損害。

第三十三條(贖回)

一、基於公共利益,甲方可於自本批給起始日起計一年後將本批給贖回。

二、倘贖回本批給,將提前六個月通知乙方。

三、甲方自贖回日起將承擔乙方為經營本合同範圍內業務而依法簽訂的合同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取得經營本批給涉及的所有財產。

四、自接獲通知之日起,未經甲方明示許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將上款所指的財產轉讓或設定負擔。

第三十四條(批給消滅時乙方工作人員的安排)

一、不論基於任何原因而消滅本批給,乙方須採取適當措施處理其工作人員事宜。

二、乙方不可設置任何障礙,令其工作人員無法在消滅本批給後轉職往其他可能與本批給經營相關的實體。

第三十五條(政府代表)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可透過批示指派一名政府代表長期跟進乙方的業務,其在執行職務時具法定的職責及權限。

二、上款所指代表的報酬由乙方負擔,並由上款所指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第三十六條(規範合同履行的文件)

一、本合同的履行受以下文件規範:

(一)本合同;

(二)附件:《澳門燃料中途倉營運及設施設備維修保養的一般規定》;

(三)附表:《受使用費限制的燃料儲存空間清單》;

(四)附圖:澳門燃料中途倉位置及設施圖;

(五)乙方的價格書。

二、倘上款所指的文件之間出現矛盾,以甲方確認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較有利者優先;如甲方不確認何者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更有利,則按上款所列先後次序決定文件之優先性。

第三十七條(期間的計算)

一、本合同所指的期間以日曆日計算,但指明以工作日計算者除外。

二、工作日是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辦公日。

第三十八條(合同的協議修改或解除)

一、雙方可透過書面同意修改或解除合同。

二、經協議修改或解除合同的效力須在該協議內訂出。

第三十九條(暫時中止執行批給或合同)

一、如甲方收到法院按照經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作出的中止行為效力之請求的傳喚,且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按照上述《行政訴訟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向乙方作出中止執行本批給或本合同的通知,則乙方須在接獲通知後立即中止執行或中止繼續執行本批給或本合同。

二、在中止執行本批給或本合同的期間內,有關合同的批給期按中止期作相應順延。

三、甲方不承擔乙方因中止執行批給或本合同而產生的任何損失。

第四十條(其他規定)

本合同將按照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第二十四條c項的規定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第四十一條(適用法例)

一、本合同之履行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此等法例尤其是指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以及八月十二日第14/96/M號法律《承批公司所必須公佈的事項》。

二、乙方須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例,並放棄以免除履行其須履行的或施加於其身上的義務或行為為目的而援引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法例。

第四十二條(最終解釋權)

對本合同在執行方面出現的疑問,甲方具有最終解釋權。

第四十三條(仲裁)

一、本合同雙方之間就執行本合同引起的任何衝突,倘雙方未能協商解決,將交由一仲裁庭解決;該仲裁庭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運作,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其一由甲方指定,另一由乙方指定,第三名由雙方協議產生並主持仲裁。

二、倘任何一方在接獲指定仲裁員的通知日起計三十日內仍未能指定其仲裁員時,或在同一期間內,未能就第三名仲裁員的指定達成共識,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法院應任何一方的請求任命仲裁員。

三、仲裁庭將規定仲裁的負擔,並訂定雙方在此方面的責任。

四、仲裁庭作出裁決前,雙方就本合同的理解及執行須遵循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決定。”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林嘉莉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樓宇管理及保養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獲續期壹年。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九日之批示:

湛蓁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日之批示:

應本局編制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施雅慧的請求,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起終止職務。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之批示:

歐炎珊、張翠霞、張雅儀、趙月森、李鳳欣及黃麗樺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

聲 明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應施雅慧的要求,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其擔任本局所得稅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因期滿而自動終止。

———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何燕梅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5年財政年度

摘要

財政局

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第四次預算修改

摘要

交通事務局

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第四次預算修改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5年財政年度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5年財政年度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5年財政年度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5年財政年度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5年財政年度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5年財政年度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Isabel Maria Pereira Loureiro Rocha — 本局個人勞動合同人員 —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之規定,因達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起終止職務。

———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程衛東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徐潔華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關佩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4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詠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高進飛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吳惠嫻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歐陽佩賢,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九日起生效。

Ana Luísa Rodrigues Mendes Colaço,為本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對外貿易編碼員,薪俸點為425,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郭少濠,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歐陽佩賢,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九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潘麗芬 –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統計研究暨方法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胡寶華 –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梁智超,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龐啓富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陳碧琪及梁淑賢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五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冼月明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起晉階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梁月韶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三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楊可瑩簽訂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二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條第二款c)項、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之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何俊裕、陳志成、彭蘊瑜、鍾詩敏、孫振謙、李肇賢、郭泳盈、莫家杰、施美容、施朝雄、楊文賢、趙浩賢、歐陽灼軒、朱嘉琪、梁子洋、黃敏智、何思穎、文銳麒、陳佩琪、周豪賢、冼焯賢、林煒昇及黃偉健,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三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歐陽顏,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陳碧琪及梁淑賢,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九職階勤雜人員馮秀芬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個人資料保護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胡筠希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起,以同一職程、職級、職階及同一任用方式調任到本局擔任職務。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2/2021號法律第五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鄭淑婷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區健華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三日起:

- 許志仁晉階至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8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起:

- 陳偉良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起:

- 歐陽健全及吳少文晉階至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9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

- 陳美蘭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

- 崔慶華晉階至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

- 李兆基晉階至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

- 簡永堅晉階至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60;

- 陳碧華晉階至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

- 陳麗群、陳秀蘭、吳業嫦及劉祝英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劉運嫦警務總監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劉章傑及葉世杰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蔡健龍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八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款a)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家權擔任本局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及大型體育活動廳廳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 職位出缺;

– 黃家權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及大型體育活動廳廳長。

2. 學歷:

– 中國國立華橋大學建築土木工程學學士學位。

3. 專業簡歷:

– 2002年7月至2004年12月,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基建及工程行政人員;

– 2005年1月至2009年12月,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賽事及總務行政人員;

– 2010年1月至2013年12月,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高級技術員;

– 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技術助理;

– 2016年1月至今,體育局特別計劃處處長;

– 2024年8月至今,體育局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及大型體育活動廳代廳長。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鄧少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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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於體育局

局長 張子軒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三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9/2010號法律附件表二的規定,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在本局網頁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入職開考最後成績名單,以填補本局護理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編制內兩個職缺和以行政任用合同填補三十九個職缺的最後成績名單排名第一名和第二名合格投考人梁嘉欣和陳玉敬,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護理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為期一年,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鄭成業 — 按照經第31/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五條b)項和第九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起續期至二零二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

呂綺玲 — 根據經第31/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八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七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公共衛生化驗所主任,為期一年。

按照二零二五年八月四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冼潔盈、蘇倩渝 - 應其要求,分別註銷第ME0248、ME0314號醫生實習執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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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焯濤 - 應其要求,註銷第WI0475號中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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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五年八月五日本局局長的批示:

張德純 - 恢復第C-0345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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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五年八月五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梅鳳蓮 - 應其要求,註銷第MI1373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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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鄭詠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鄧偉傑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施燕飛和吳慧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歐陽曼茵、蔣嘉莉、劉燕芬、黃家嬋、黃永德、趙敏玲、馮淦雄、何秀英、黃美美、楊智韻、郭雁愉及梁鳳飄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何少娟 - 恢復第C-0457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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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楊敏兒 - 應其要求,中止第WI0196號中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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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啓東 - 應其要求,註銷第WI0285號中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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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向准照編號為第250號以及營業地點為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1號昌龍工業大廈2樓H座的“永康有限公司”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發給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許可,核准其進口、出口及分銷經第27/2024號法律重新公佈的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之有效期自公佈日起計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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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四日之批示:

向准照編號為第522號以及營業地點為澳門東望洋新街180號東海大廈地下A座的“博昱”藥房發給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許可,核准其買賣經第27/2024號法律重新公佈的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之有效期自公佈日起計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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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五日之批示:

核准“華嵐醫藥有限公司”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編號:251)的准照持有人“華嵐醫藥有限公司”變更總辦事處,新址位於澳門氹仔東北馬路無門牌號海逸庭園第3座9樓E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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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之批示:

核准“福揚行”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編號:280)的准照持有人“福揚行(澳門)有限公司”變更總辦事處,新址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95號南嶺工業大廈2樓E,5樓A,5樓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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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鄭榆強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660

蔡麗敏

林志雄

蕭君梨

唐翠娟

溫鳳微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梁麗燕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540

黃家裕

一等高級技術員

485

嚴嘉慧

首席技術輔導員

350

簡慧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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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澳 門 理 工 大 學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3/2024號法律《澳門理工大學法律制度》第五條、第12/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四條(二)項,以及第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委任莫秀妍為澳門理工大學秘書長,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任期一年。

根據第3/2024號法律《澳門理工大學法律制度》第五條、第12/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四條(二)項,以及第十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李雁蓮獲續任為澳門理工大學副校長,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任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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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長 嚴肇基


體 育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第四次預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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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於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張子軒


公 共 建 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朱磊明及區振聲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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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陳禮英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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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葉擴林


郵 電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應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黎蓮之請求,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免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余岳展,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黃婉藍,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起生效;

李貝茜,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四職階郵差許志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何麗儀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財政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徐芬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電信管理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薪俸點及日期分別如下:

黃嘉欣及余岳展,皆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

李嘉儀,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至(四)項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階、薪俸點及日期分別如下:

譚偉新及黎益民,皆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轉為第六職階郵差,薪俸點為240點;

陳學明,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五職階郵差,薪俸點為220點;

勞樂軒,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五日起轉為第四職階郵差,薪俸點為200點;

郭俊本,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起轉為第四職階郵差,薪俸點為200點;

杜耀榮,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莫美蓮、潘漢琪、孫子倫及黃曉萊,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點;

李皓欣,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石峻兆、馮立言及范燕琼,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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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下列人員於房屋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 廖偉樂,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 陳柏良,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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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八月五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多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職級的薪俸點695點,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唐華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職級的薪俸點240點,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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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