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73/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35/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十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消防局代表張智宏為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及全國第十二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九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澳門賽區組織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林俊生。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五)項,以及第33/2003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委員會的組成、架構及運作方式》第二條第一款(四)項及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市政署代表龎筱韻為社會工作委員會候補委員,以替代原候補委員蘇凱慈。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