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4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法 務 局

通 告

第44/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的職權授予技術輔助廳代廳長趙淑儀:

(一)批准其屬下人員享受年假;

(二)就其屬下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三)就其屬下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作出決定;

(四)簽署並發出不需由本人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本人處理的文書。

二、本授權不妨礙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對於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代廳長趙淑儀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周錫強

———

按照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並根據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號法令《登記及公證機關組織架構及人員通則》、第22/2002號行政法規《登記及公證機關的組織架構》、第163/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職程的入職實習及晉升培訓課程規章》、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法務局的組織及運作》及第25/2023號行政法規《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的規定,本局透過履歷分析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錄取十名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入讀一等助理員晉升培訓課程。

1. 報考期限及有效期

1.1 報考期限為五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至八月二十七日)。

1.2 是次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報考條件

凡符合經第14/2009號法律修改的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號法令第三十三條第一款b項所定條件的屬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的二等助理員均可報考。

3.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 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格式四《開考履歷表》;

d) 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或專業資格證明文件副本;

e) 有關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職級年資、公職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和職業培訓。

3.2 如在報名表格上明確聲明上述a項、b項、d項及e項的文件已存於個人檔案內,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4. 報考方式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寫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格式三《開考報名表》,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到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

5. 職務內容

助理員可行使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號法令《登記及公證機關組織架構及人員通則》第二十條所指的職權。

根據第22/2002號行政法規《登記及公證機關的組織架構》第十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助理員可在登記官或公證員不在時代任。

6. 薪俸

第一職階一等助理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六十三條第一款所指附件三表二“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職程”內第三職等所載的455點。

7. 甄選

7.1 培訓課程的甄選

甄選投考人參加培訓課程透過履歷分析為之,學歷、在職級、職程及公職的年資、工作表現評核,補充性的專業培訓及中、葡文知識水平等均在考慮範圍。

CAC = (3 x AD) + (2 x EP) + (1 x HA) + (1 x FP) + (1 x CL)
  8

其中,CAC = 履歷分析的最後評分

AD = 工作表現評核

EP = 工作經驗*

HA = 學歷

FP = 補充性的專業培訓

CL = 中、葡文知識水平

* 工作經驗(EP)按下列公式釐定:

EP = (2 x ACA) + (1 x AC) + (1 x AFP)
  4

其中,ACA = 現職級年資

AC = 職程年資

AFP = 公職年資

7.2 錄取參加培訓課程的排位

合格的投考人按得分高低排列名次。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在公佈評核名單時一併公佈開始培訓課程的日期。

8. 培訓課程

晉升一等助理員職級,須通過專設的培訓課程,其大綱載於本通告的附件內。

9. 完成培訓課程後投考人的排位

培訓課程的學員按照課程的得分排列名次。

如得分相同,則按第163/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職程的入職實習及晉升培訓課程規章》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0. 公佈名單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錄取參加晉升培訓課程成績名單及晉升培訓課程最後成績名單,以及與投考人有關的重要資訊,均張貼於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和上載於法務局網頁http://www.dsaj.gov.mo

11.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海島公證署公證員 何嘉威

正選委員:登記及公證事務廳登記官 唐淑青

首席高級技術員 李德藍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王寶賢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杜宏基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周錫強

為晉升至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職程一等助理員職級之

培訓課程大綱

1. 培訓課程包括理論課及實踐課,且得以研討會、座談會、辯論會,以及在學員任職範疇以外的其他範疇的登記局及公證署各參與不多於7小時的實務操作的形式進行。

2. 課時:93小時。

3. 時間:星期一至星期四,下午六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為課堂時間;實務操作培訓須安排在辨公時間進行。

4. 地點:法務局、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各登記局及公共公證署或其他合適地點。

5. 學習大綱內容如下:

5.1 民事登記(12課時):

5.1.1 框架

—民事登記法典

—民事登記的功能及特徵

—民事登記的證明效力

—須登記之事實

—一般民事登記之行為

—簿冊及檔案

5.1.2 出生登記

—出生聲明及出生登記

—親子關係

—確立母親身份

—確立父親身份

—父親身份推定

—認領

—登記程序

5.1.3 結婚登記

—婚姻

—結婚程序

—結婚登記

—登記程序

—婚姻協定

—種類

—財產制度

—婚姻協定之登記

5.1.4 離婚登記

—離婚的方式及效力

—登記方式

5.1.5 死亡登記

—登記的方式及內容

—特別情況

—強制性通知

5.1.6 手續費、印花稅及司庫

5.2 物業登記(12課時):

5.2.1 框架

—物業登記法典

—土地法

—地籍圖及其與物業登記之一致

—物業登記的標的及須登記之事實

—物業登記之效力

—一般物業登記行為

—登記之組織

—登記程序

5.2.2 物權法概論

—概念及特徵

—類型

—擔保物權

5.2.3 各種物業登記行為

—標示及其附註

—登錄及其附註

—登記程序

5.2.4 登記之公開及證據

—登記之公開性

—證據方法

—各種證明

5.2.5 手續費、印花稅及司庫

5.3 商業及動產登記(12課時):

5.3.1 框架

—商業登記法典

—登記之標的及效力

—自然人及法人的概念

—商業企業

—公司的概念及種類

—商業登記行為

—登記之公開及證據

—登記之瑕疵

5.3.2 動產登記

—適用的法例

—須登記之動產

—汽車登記步驟

5.3.3 手續費、印花稅及司庫

5.4 公證(12課時):

5.4.1 框架

—公證法典

—公證概念及職能

—公證職能的重要性

—權限及迴避

—對公證行為之責任

5.4.2 公證活動之組織

—簿冊

—資料庫

—檔案

5.4.3 各種公證行為

—種類及特徵

—主要的公證行為

—公證文書之要件

5.4.4 手續費、印花稅及司庫

5.5 澳門特區的政治及行政體制(3課時):

5.5.1 憲法與基本法

5.5.2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其附件

5.5.3 澳門特區基本公共行政架構

5.6 公職法律制度(3課時):

5.6.1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權利及義務

5.6.2 工作表現評核

5.7 接待技巧及公共關係(4課時):

5.7.1 溝通技巧

5.7.2 公眾接待技巧

5.7.3 公共關係技巧

5.7.4 實務個案分享

5.8 語言課程(10課時):

5.8.1 實用中文

5.8.2 實用葡文

5.9 研討會、座談會及辯論會總課時為4小時。

課程大綱還包括研討會、座談會及辯論會,旨在向學員講授對擔任該職務有用的特定問題的現況。

——知識產權法內有關工業產權法律制度、商標等內容

——與登記及公證有關的文化遺產保護法

5.10 在學員任職範疇以外的其他範疇的登記局及公證署、由教授相關範疇的教員監督下,各參與7小時的實務操作。

6. 評核

6.1 評核是透過持續觀察進行,根據學員平時上課表現,透過課程期間學員所做的工作進行評估,並包括一個最終考試。

6.2 持續評核的成績是根據學員在課程及實務操作期間的作業的評分結果計算。

6.3 最終筆試的評核是根據各科在培訓課程的總課時數中相對應的課時百分比的算術平均數而計算。

6.4 在培訓課程結束後,各科教師提交有關學員的評核結果予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作計算學員評核結果及成績得分。

6.5 最後成績為持續評核分及最終考試分的平均數,並以0至100分表示。

6.6 學員的勤謹及成績資料將送交典試委員會,藉以計算成績得分、排名及制定學員的最後成績名單。

6.7 培訓及評核制度按照適用的法律制度,以及由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通過的教學規章而制定。


市 政 署

公 告

第02/DHAL/2025號公開招標

為本澳公共廁所提供管理及清潔服務 (2026年-2027年)

按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批准,市政署現就「為本澳公共廁所提供管理及清潔服務(2026年-2027年)」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市政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或可登入市政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人從市政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市政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中午十二時正。投標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市政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擔保澳門元壹佰捌拾柒萬叁仟肆佰圓正 (MOP1,873,400.00)。

臨時擔保可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提供。若以現金存款方式,須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市政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中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市政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若以銀行擔保方式,則必須前往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因繳付擔保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上午十時正,於市政署培訓中心(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十七樓)進行。

此外,市政署安排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正,於市政署培訓中心(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十七樓)進行公開解釋會。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第013/DGF/2025號公開招標

為市政署轄下地點設置智能機械人咖啡機

按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之決議,市政署現就「為市政署轄下地點設置智能機械人咖啡機」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市政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或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人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中午十二時正。投標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擔保澳門元伍仟圓正(MOP5,000.00),臨時擔保可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提供。若以現金存款方式,須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中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本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因繳付擔保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及資料儲存處(澳門夜呣斜巷/崗頂斜路警務廳大樓1樓)進行。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司法警察局退休首席偵查員林松之遺孀陳瓞莊,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通 告

商標的保護

營業場所名稱及標誌的保護

設計及新型的保護

發明專利延伸的保護

發明專利的保護

實用專利的保護

———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邱潤華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澳門財政儲備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八月十九日第8/2011號法律核准之澳門財政儲備制度第十二條)

於二○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澳門元 
資產帳戶   負債帳戶  
財政儲備資產   643,847,745,109.12 其它負債   1,394,264,991.34
 

銀行結存 

255,858,562,930.14    
 

債券 

116,350,943,988.95    
 

外判投資 

271,638,238,190.03   財政儲備資本   647,348,942,433.68
 

其他投資 

0.00    

基本儲備 

164,167,076,550.00
     

超額儲備 

459,654,257,468.90
其他資產   4,895,462,315.90    

本期盈餘 

23,527,608,414.78
     
     
總計   648,743,207,425.02 總計 648,743,207,425.02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方慧敏 
行政管理委員會
黃善文
劉杏娟
黃立峰
李可欣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二十條第六款)

於二○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資產帳戶   負債帳戶  
外匯儲備   236,239,029,458.83 澳門幣負債   206,870,427,523.05
     
 

黃金及白銀 

0.00    

金融機構存款 

35,259,794,820.41
 

銀行結存 

132,170,236,960.65    

特區政府存款 

54,200,028,688.36
 

海外債券 

104,068,792,498.18    

負債證明書 

23,401,628,743.67
 

外判投資 

0.00    

金融票據 

66,708,165,191.90
 

其他 

0.00    

其他 

27,300,810,078.71
     
本地區放款及其它投資   26,309,455,441.35 外幣負債   209,821.30
     
 

輔幣 

217,144,400.00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0.00
 

紀念硬幣 

2,626,827.55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209,821.30
 

非流通銀幣 

5,855,979.50    
 

流通硬幣套裝 

0.00   其他負債   1,282,027,454.37
 

其他澳門幣投資 

81,937,522.14    
 

外幣投資 

26,001,890,712.16    

暫記帳項 

1,282,027,454.37
     

其他帳項 

0.00
     
其他資產   3,017,554,702.33 資本儲備   57,413,374,803.79
     
     

資本滾存 

47,801,981,109.33
     

一般風險準備金 

0.00
     

一般儲備金 

5,329,032,077.99
     

盈餘 

4,282,361,616.47
     
資產總計   265,566,039,602.51 負債及資本儲備總額   265,566,039,602.51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方慧敏 
行政管理委員會
劉杏娟
黃立峰
李可欣 


治 安 警 察 局

公 告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所作之批示,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第57/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及經第98/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85/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的相關規定,治安警察局將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一般開考,錄取得分最高的前六十名投考人修讀首席警員晉升課程,以填補治安警察局基礎人員級別第一職階首席警員職位六十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氹仔北安碼頭大馬路治安警察局總部大樓三樓資源管理廳人力資源處,並上載於本局網頁內。報考應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八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消 防 局

通 告

根據終審法院第91/2025號卷宗的合議庭裁判,裁定保安司司長提出的上訴理由成立,不批准相關效力中止的請求。因此,第017/SS/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關於免除消防局消防員編號405131、區家樑工作的決定,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於消防局

局長 王健消防總監

———

根據終審法院第98/2025號卷宗的合議庭裁判,裁定保安司司長提出的上訴理由成立,不批准相關效力中止的請求。因此,第016/SS/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關於免除消防局消防員編號438171、郭遠圖工作的決定,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於消防局

局長 王健消防總監


懲 教 管 理 局

公 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33條第2款的規定,現透過公告對嫌疑人梁容芳,懲教管理局前勤雜人員的待決紀律程序作出控訴的通知。

嫌疑人得在辦公時間內到位於澳門路環九澳堤壩馬路懲教管理局查閱有關卷宗及索取控訴書副本,並須自公布日起四十五日內提交書面答辯。

二零二五年八月五日於懲教管理局

預審員 鄭文浩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高 等 學 校

通 告

第12/ESFSM/2025號批示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行使公佈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第6/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中第三款所賦予之權限,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以及經第3/2018號行政法規、第26/2019號行政法規及第24/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一月三十日第5/95/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通則》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副校長林曉帆消防局副消防總監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關於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提供服務的所有工作人員:

(1)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2)批准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3)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更改享受年假的申請;

(4)依法決定工作人員的缺勤為合理或不合理;

(5)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6)主持評核人會議。

(二)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範疇內:

(1)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2)批准提供與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3)按照內部運作資金限制,批准取得資產及勞務;

(4)簽署送交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及私營機構之文書;

(5)批閱所有由本校值勤人員每日(日常)所編寫之報告書,當有需要時,採取適當的程序,並向上級報告;

(6)領導設施、設備和物品之保養維修,以及膳食供應之工作。

二、由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本批示生效期間,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副校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均獲追認。

三、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校長 黃子暉警務總監


治 安 警 察 局 福 利 會

通 告

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作出批示,並根據第3/2023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三至四款規定。

一. 委任下列人士為治安警察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正選成員

候補成員

主席:吳錦華 警務總監

- - -

副主席:梁慶康 副警務總監

副主席:黃劍虹 警務總長

秘書:伍素萍 副警務總監

秘書:源劍鋒 警務總長

委員:鄭俊禧 警務總長

委員:王偉濤 警務總長

委員:財政局代表 林雪梅處長

委員:財政局代表 Ulisses Júlio Freire Marques

二、本通告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八月四日於治安警察局福利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吳錦華警務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通 告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五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哲學博士學位(語言學—漢語)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大學 — 人文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博士學位

登記編號:UM-A74-D22-9725D-41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九日第五次會議決議修改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課程登記通告内,澳門大學人文學院哲學博士學位(語言學—漢語)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 上述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 上述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6/2027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五年八月五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丁少雄(副局長)

———

附件一

哲學博士學位(語言學—漢語)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課程頒授的學位名稱:哲學博士

二、知識範疇:文學

三、專業:語言學—漢語

四、課程一般期限:四學年

五、授課語言:中文

六、報讀條件: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一條第八款的規定。

七、畢業要求:

(一)為完成本課程,學生須取得30學分,並須完成“研究倫理”;

(二)取得博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符合課程知識或專業範疇性質的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附件二

哲學博士學位(語言學—漢語)課程

學習計劃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研究倫理 必修
中國語言學經典選讀 必修 45 3
中國語言學理論與方法 必修 45 3
中國語言學學術寫作 必修 45 3
高等中國語言學專題 必修 45 3
博士論文 必修 18
總學分 30

———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五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哲學博士學位(心理學)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博士學位

登記編號:UM-A111-D32-0925D-40

課程的基本資料: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九日第五次會議決議修改刊登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課程登記通告内,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哲學博士學位(心理學)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上述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上述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6/2027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五年八月五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丁少雄(副局長)

———

附件一

哲學博士學位(心理學)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課程頒授的學位名稱:哲學博士

二、知識範疇:社會科學

三、專業:心理學

四、課程一般期限:四學年

五、授課語言:英文

六、報讀條件: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一條第八款的規定。

七、畢業要求:

(一)為完成本課程,學生須取得33學分,並須完成“研究倫理”;

(二)取得博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符合課程知識或專業範疇性質的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附件二

哲學博士學位(心理學)課程

學習計劃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研究倫理 必修
心理研究學 必修 45 3
高等量化分析 必修 45 3
博士論文 必修 18
學生須修讀三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9學分:
認知心理學專題研討 選修 45 3
發展心理學專題研討 選修 45 3
社會心理學專題研討 選修 45 3
應用心理學專題研討 選修 45 3
高等心理科學專題 選修 45 3
總學分 33

———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五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哲學博士學位(公共行政)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博士學位

登記編號:UM-A73-D43-9725C-45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九日第五次會議決議修改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之課程通告内,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哲學博士(公共行政)課程的中文名稱、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 上述哲學博士(公共行政)課程的中文名稱更改為哲學博士學位(公共行政)課程。

— 上述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 上述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6/2027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五年八月五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丁少雄(副局長)

———

附件一

哲學博士學位(公共行政)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課程頒授的學位名稱:哲學博士

二、知識範疇:社會科學

三、專業:公共行政

四、課程一般期限:四學年

五、授課語言:英文

六、報讀條件: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一條第八款的規定。

七、畢業要求:

(一)為完成本課程,學生須取得30學分,並須完成“研究倫理”;

(二)取得博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符合課程知識或專業範疇性質的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附件二

哲學博士學位(公共行政)課程

學習計劃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研究倫理 必修
政治學與公共行政的研究設計與學術寫作 必修 45 3
公共行政理論 必修 45 3
博士論文 必修 18
學生須修讀兩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6學分:
高級政治學與公共行政的定性研究方法 選修 45 3
高級政治學與公共行政的定量研究方法 選修 45 3
公共行政專題 選修 45 3
總學分 30

———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法學士學位課程(葡文)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大學 — 法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學士學位

登記編號:UM-A11-L44-9325E-44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澳門大學法學院葡語授課之法學士學位課程(夜間)的現行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課程通告內。

—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五日第四次會議決議更改上述課程的名稱為法學士學位課程(葡文),以及核准該課程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 上述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 上述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5/2026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丁少雄(副局長)

———

附件一

法學士學位課程(葡文)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課程頒授的學位名稱:法學士

二、學術領域:法學

三、課程一般期限:四學年

四、授課語言:葡文

五、報讀條件: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六、畢業要求: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146學分。

附件二

法學士學位課程(葡文)

學習計劃

表一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學時* 學分
第一學年
法學緒論 必修 135 3
法學緒論(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法制史 必修 135 3
憲法 必修 135 3
憲法(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澳門基本法 必修 135 3
澳門基本法(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經濟學I 必修 135 3
經濟學II 必修 135 3
民法總論I 必修 135 3
民法總論I(法律實踐) 必修 90 2
民法總論II 必修 135 3
民法總論II(法律實踐) 必修 90 2
社群教育科目1 必修 45 1
第二學年
國際公法 必修 135 3
國際公法(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稅法 必修 135 3
行政法I 必修 135 3
行政法I(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行政法II 必修 135 3
行政法II(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公共經濟 必修 180 4
債法I 必修 135 3
債法I(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債法II 必修 135 3
債法II(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勞動法 必修 135 3
勞動法(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刑法I 必修 135 3
刑法I(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刑法II 必修 135 3
刑法II(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英文法律術語I 必修 135 3
英文法律術語II 必修 135 3
第三學年
登記和公證法 必修 135 3
商法I 必修 135 3
商法I(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物權法 必修 135 3
物權法(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行政法III 必修 135 3
行政法III(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民事訴訟法I 必修 135 3
民事訴訟法I(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親屬法 必修 135 3
親屬法(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家庭財產制度及繼承法 必修 135 3
家庭財產制度及繼承法(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刑事訴訟法 必修 135 3
刑事訴訟法(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民事訴訟法II 必修 135 3
民事訴訟法II(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第四學年
仲裁理論與實踐 必修 135 3
商法II 必修 135 3
商法II(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商法III 必修 135 3
商法III(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國際私法 必修 135 3
國際私法(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民事訴訟法III 必修 135 3
民事訴訟法III(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中國法概論 必修 180 4
研究報告 必修 45 1
研究與溝通技巧 必修 45 1
選修科目2 必修 405 9
總學分 146

* 每一學分的學時至少包含15小時的面授教學。

註:

1. 有關科目表將由該大學予以公佈。

2. 學生須修讀表二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9學分。

表二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學時* 學分
環境法 選修 135 3
法醫學 選修 135 3
犯罪各論 選修 135 3
司法實務 選修 135 3
法律總論 選修 135 3
比較法 選修 135 3
銀行法 選修 135 3
民事合同 選修 135 3

* 每一學分的學時至少包含15小時的面授教學。

———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法學士學位課程(中文)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大學—法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學士學位

登記編號:UM-A02-L44-9625H-42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澳門大學法學院中文授課之法學士學位課程(日間)的現行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刊登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之課程登記通告內。

—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五日第四次會議決議更改上述課程的名稱為法學士學位課程(中文),以及核准該課程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 上述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 上述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5/2026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丁少雄(副局長)

———

附件一

法學士學位課程(中文)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課程頒授的學位名稱:法學士

二、學術領域:法學

三、課程一般期限:四學年(學習計劃一)/五學年(學習計劃二)

四、授課語言:中文

五、報讀條件: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六、畢業要求:完成課程(學習計劃一或學習計劃二)所需的學分為173學分。

附件二

法學士學位課程(中文)

學習計劃

學習計劃一

(選讀本學習計劃的學生主要於日間上課)

表一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學時* 學分
第一學年
法學緒論 必修 135 3
法學緒論(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法制史 必修 135 3
憲法 必修 135 3
憲法(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澳門基本法 必修 135 3
澳門基本法(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國際公法 必修 135 3
國際公法(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聽力與會話I 必修 270 6
閱讀理解與寫作I 必修 270 6
聽力與會話II 必修 270 6
閱讀理解與寫作II 必修 270 6
社群教育科目1 必修 45 1
第二學年
民法總論I 必修 135 3
民法總論I(法律實踐) 必修 90 2
民法總論II 必修 135 3
民法總論II(法律實踐) 必修 90 2
行政法I 必修 135 3
行政法I(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行政法II 必修 135 3
行政法II(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經濟學 必修 135 3
債法I 必修 135 3
債法I(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親屬法 必修 135 3
親屬法(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家庭財產制度及繼承法 必修 135 3
家庭財產制度及繼承法(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聽力與會話III 必修 270 6
閱讀理解與寫作III 必修 270 6
閱讀理解與寫作IV 必修 270 6
第三學年
登記和公證法 必修 135 3
債法II 必修 135 3
債法II(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勞動法 必修 135 3
勞動法(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商法I 必修 135 3
商法I(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商法II 必修 135 3
商法II(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刑法I 必修 135 3
刑法I(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刑法II 必修 135 3
刑法II(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物權法 必修 135 3
物權法(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行政法III 必修 135 3
行政法III(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民事訴訟法I 必修 135 3
民事訴訟法I(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選修科目2 必修 270 6
第四學年
仲裁理論與實踐 必修 135 3
商法III 必修 135 3
商法III(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國際私法 必修 135 3
國際私法(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刑事訴訟法 必修 135 3
刑事訴訟法(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政治學 必修 135 3
民事訴訟法II 必修 135 3
民事訴訟法II(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民事訴訟法III 必修 135 3
民事訴訟法III(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犯罪的法律後果 必修 135 3
犯罪的法律後果(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選修科目2 必修 135 3
總學分 173

* 每一學分的學時至少包含15小時的面授教學。

註:

1. 有關科目表將由該大學予以公佈。

2. 學生須修讀表二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9學分,當中,A組學科單元/科目佔6學分,B組學科單元/科目佔3學分。

表二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學時* 學分
A組
公共經濟 選修 135 3
稅法 選修 135 3
法醫學 選修 135 3
司法實務 選修 135 3
中國法概論 選修 135 3
法律葡語 選修 135 3
B組
法庭觀摩 選修 135 3
實習 選修 —** 3
研究報告 選修 135 3

* 每一學分的學時至少包含15小時的面授教學。

** 實習時數為160至180小時。

學習計劃二

(選讀本學習計劃的學生主要於夜間上課)

表一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學時* 學分
第一學年
法學緒論 必修 135 3
法學緒論(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法制史 必修 135 3
憲法 必修 135 3
憲法(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澳門基本法 必修 135 3
澳門基本法(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聽力與會話I 必修 270 6
閱讀理解與寫作I 必修 270 6
聽力與會話II 必修 270 6
閱讀理解與寫作II 必修 270 6
社群教育科目1 必修 45 1
第二學年
國際公法 必修 135 3
國際公法(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民法總論I 必修 135 3
民法總論I(法律實踐) 必修 90 2
民法總論II 必修 135 3
民法總論II(法律實踐) 必修 90 2
行政法I 必修 135 3
行政法I(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行政法II 必修 135 3
行政法II(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經濟學 必修 135 3
勞動法 必修 135 3
勞動法(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閱讀理解與寫作III 必修 270 6
閱讀理解與寫作IV 必修 270 6
第三學年
債法I 必修 135 3
債法I(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債法II 必修 135 3
債法II(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刑法I 必修 135 3
刑法I(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刑法II 必修 135 3
刑法II(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物權法 必修 135 3
物權法(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行政法III 必修 135 3
行政法III(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聽力與會話III 必修 270 6
選修科目2 必修 135 3
第四學年
登記和公證法 必修 135 3
商法I 必修 135 3
商法I(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商法II 必修 135 3
商法II(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民事訴訟法I 必修 135 3
民事訴訟法I(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親屬法 必修 135 3
親屬法(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家庭財產制度及繼承法 必修 135 3
家庭財產制度及繼承法(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民事訴訟法II 必修 135 3
民事訴訟法II(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犯罪的法律後果 必修 135 3
犯罪的法律後果(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選修科目2 必修 135 3
第五學年
仲裁理論與實踐 必修 135 3
商法III 必修 135 3
商法III(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國際私法 必修 135 3
國際私法(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刑事訴訟法 必修 135 3
刑事訴訟法(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政治學 必修 135 3
民事訴訟法III 必修 135 3
民事訴訟法III(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選修科目2 必修 135 3
總學分 173

* 每一學分的學時至少包含15小時的面授教學。

註:

1. 有關科目表將由該大學予以公佈。

2. 學生須修讀表二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9學分,當中,A組學科單元/科目佔6學分,B組學科單元/科目佔3學分。

表二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學時* 學分
A組
公共經濟 選修 135 3
稅法 選修 135 3
法醫學 選修 135 3
司法實務 選修 135 3
中國法概論 選修 135 3
法律葡語 選修 135 3
B組
法庭觀摩 選修 135 3
實習 選修 —** 3
研究報告 選修 135 3

* 每一學分的學時至少包含15小時的面授教學。

** 實習時數為160至180小時。

———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建築研究學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聖若瑟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學士學位

登記編號:US-A67-L73-1625B-50

課程的基本資料:

—本課程經第98/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

—本課程的概況、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第98/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及其附件。

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丁少雄(副局長)

———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法學士學位課程(中葡雙語)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大學 — 法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學士學位

登記編號:UM-A04-L44-1325D-43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澳門大學法學院中葡雙語授課之法學士學位課程(日間)的現行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刊登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之課程登記通告內。

—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五日第四次會議決議更改上述課程的名稱為法學士學位課程(中葡雙語),以及核准該課程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 上述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 上述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5/2026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丁少雄(副局長)

———

附件一

法學士學位課程(中葡雙語)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課程頒授的學位名稱:法學士

二、學術領域:法學

三、課程一般期限:五學年

四、授課語言:中文及葡文

五、報讀條件: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六、畢業要求: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185學分。

附件二

法學士學位課程(中葡雙語)

學習計劃

表一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學時* 學分
第一學年
法學緒論1 必修 135 3
法學緒論(法律實踐)1 必修 45 1
法制史1 必修 135 3
憲法2 必修 135 3
憲法(法律實踐)2 必修 45 1
澳門基本法2 必修 135 3
澳門基本法(法律實踐)2 必修 45 1
國際公法1 必修 135 3
國際公法(法律實踐)1 必修 45 1
聽力與會話I 必修 270 6
閱讀理解與寫作I 必修 270 6
聽力與會話II 必修 270 6
閱讀理解與寫作II 必修 270 6
社群教育科目3 必修 45 1
第二學年
聽力與會話III 必修 270 6
閱讀理解與寫作III 必修 270 6
聽力與會話IV 必修 270 6
閱讀理解與寫作IV 必修 270 6
高級聽力與口語表達技巧I 必修 135 3
高級聽力與口語表達技巧II 必修 135 3
第三學年
民法總論I 1 必修 135 3
民法總論I(法律實踐)1 必修 90 2
民法總論II 1 必修 135 3
民法總論II(法律實踐)1 必修 90 2
行政法I 1 必修 135 3
行政法I(法律實踐)1 必修 45 1
行政法II 1 必修 135 3
行政法II(法律實踐)1 必修 45 1
經濟學 必修 135 3
債法I 1 必修 135 3
債法I(法律實踐)1 必修 45 1
親屬法1 必修 135 3
親屬法(法律實踐)1 必修 45 1
家庭財產制度及繼承法1 必修 135 3
家庭財產制度及繼承法(法律實踐)1 必修 45 1
選修科目4 必修 135 3
第四學年
登記和公證法1 必修 135 3
債法II 1 必修 135 3
債法II(法律實踐)1 必修 45 1
勞動法1 必修 135 3
勞動法(法律實踐)1 必修 45 1
商法I 1 必修 135 3
商法I(法律實踐)1 必修 45 1
商法II 1 必修 135 3
商法II(法律實踐)1 必修 45 1
刑法I 1 必修 135 3
刑法I(法律實踐)1 必修 45 1
刑法II 1 必修 135 3
刑法II(法律實踐)1 必修 45 1
物權法1 必修 135 3
物權法(法律實踐)1 必修 45 1
行政法III 1 必修 135 3
行政法III(法律實踐)1 必修 45 1
民事訴訟法I 1 必修 135 3
民事訴訟法I(法律實踐)1 必修 45 1
選修科目4 必修 135 3
第五學年
仲裁理論與實踐1 必修 135 3
商法III 1 必修 135 3
商法III(法律實踐)1 必修 45 1
國際私法1 必修 135 3
國際私法(法律實踐)1 必修 45 1
刑事訴訟法1 必修 135 3
刑事訴訟法(法律實踐)1 必修 45 1
政治學 必修 135 3
民事訴訟法II 1 必修 135 3
民事訴訟法II(法律實踐)1 必修 45 1
民事訴訟法III 1 必修 135 3
民事訴訟法III(法律實踐)1 必修 45 1
犯罪的法律後果 必修 135 3
犯罪的法律後果(法律實踐) 必修 45 1
選修科目4 必修 135 3
總學分 185

* 每一學分的學時至少包含15小時的面授教學。

註:

1. 屬指定法律必修科目。母語為中文的學生必須修讀至少40%採用葡文授課的指定法律必修科目;母語為葡文的學生必須修讀至少40% 採用中文授課的指定法律必修科目。

2. 學生必須修讀採用中文授課的學科單元/科目。

3. 有關科目表將由該大學予以公佈。

4. 學生須修讀表二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9學分,當中,A組學科單元/科目佔6學分,B組學科單元/科目佔3學分。

表二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學時* 學分
A組
公共經濟 選修 135 3
稅法 選修 135 3
法醫學 選修 135 3
司法實務 選修 135 3
中國法概論 選修 135 3
法律葡語 選修 135 3
B組
法庭觀摩 選修 135 3
實習 選修 —** 3

* 每一學分的學時至少包含15小時的面授教學。

** 實習時數為160至180小時。

———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建築學碩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聖若瑟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US-A68-M73-1625B-51

課程的基本資料:

—本課程經第98/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

—本課程的概況、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第98/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及其附件。

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丁少雄(副局長)


體 育 局

公 告

第03/ID/2025號公開招標

「新城A區B4地段裙樓體育設施裝修工程」

1. 招標實體:體育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承攬工程目的:為新城A區B4地段裙樓體育設施進行裝修工程。

4. 施工地點:新城A區B4地段裙樓。

5. 分段工程:否

6. 接受遞交草擬圖則:否

7. 施工期:總施工期不多於180個工作天。

8.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90)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並可按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延長。

9.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10. 臨時保證金:金額為澳門元壹佰肆拾叁萬叁仟圓正($1,433,000.00),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11. 確定保證金: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份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2. 底價:不設底價。

13. 參加條件:

13.1 在土地工務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公開開標日之前已遞交註冊或續期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或續期申請的批准。

13.2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論以獨立身份或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均僅可提交一份投標書。公司及其常設代表處被視為同一實體,不論以獨立身份或與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組成合作經營,均僅可提交一份投標書。

13.3 由自然人或法人組成的合作經營,其成員數目不得超過三(3)名,而各成員之間無須存有任何法定的合夥形式。

13.4 組成合作經營投標之實體不得再以個人名義或加入其他合作經營參與投標。

13.5 倘若獲得判給,組成合作經營投標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須於簽訂合同前,按照經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所核准的《商法典》第二卷第三編有關合作經營合同的規定,以對外合作經營之法定形式組成。

13.6 禁止任何可擾亂正常競爭條件之行為或協議,基於該等行為或協議而遞交之投標書及候選要求,均不獲接納。尤其當兩份或多於兩份遞交之投標書出現相同的股東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相關投標書均不獲接納。

14. 解釋會及現場視察:將訂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上午10時正在新城A區B4地段裙樓社設大堂。

15. 遞交投標書地點、日期及時間:

15.1 地點: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

15.2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時正。

16.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16.1 地點: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

16.2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

16.3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投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會議。

16.4 投標人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會議,此受權人應出示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會議的授權書正本,或其他具同等效力的文書。

17. 延期:倘因颱風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引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停止對外辦公,則原定的解釋會及現場視察日期及時間、遞交投標書截止日期及時間、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天的相同時間。

18.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若標書文件使用其他語言編製時,則應附具經認證之正式語文譯本,而為了一切之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產品的樣本說明除外)。

19. 查閱招標案卷之地點、日期、時間及取得案卷的電子檔光碟之價格:

19.1 查閱招標案卷之地點: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

19.2 日期:自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截標日止。

19.3 時間:辦公日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19.4 副本價格及支付方式:每份價格為澳門元壹仟圓正($1,000.00),可於體育局財政財產處,以現金或以“體育局”為抬頭的銀行支票或銀行本票方式繳交。

20.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審議準則 比重
價金 工程價金 65%
技術部分 施工期 20%
施工經驗 10%
本地僱員比例 5%

21. 判給:由總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獲得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投標書時,則按招標方案第19.5之順序進行判給。投標人須注意以下事項:

21.1 招標案卷內的工程數量表及價格表電子檔只作參考之用,一切以存於本局的招標案卷為準。

21.2 投標書的工程數量表及價格表、施工方案的說明及解釋書必須打印;倘有意提交產品及/或樣本之一覽表及/或說明,必須以電子檔(如光碟)形式提交。

22. 附加的說明文件: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之時間為止,投標人可前往體育局總部,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所有由體育局作出的解答或更正的文件將加入投標案卷內,並以公告形式公佈於體育局總部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投標人有義務自行到上述地點查閱。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於體育局

局長 張子軒


衛 生 局

名 單

(考試編號:02/IC-PAF/URO/2025)

根據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一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泌尿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分數
何俊文 15.4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泌尿科主任醫生 何舜發醫生

正選委員:泌尿科顧問醫生 甄立雄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黃德慶醫生

公 告

(考試編號:01/PARETF/ANEST/2025)

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二零二五年七月九日會議之決議,下列人士被指定為黎樂善醫生投考麻醉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麻醉科 梁暉醫生

正選委員:麻醉科 張靜嫻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呂美珊醫生

候補委員:麻醉科 李紅冰醫生

麻醉科 陳明輝醫生

考試日期: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及二十八日

考試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及仁伯爵綜合醫院麻醉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A12/ISE/2025)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衛生督察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衛生督察一缺,現根據第 8/2010號法律《衛生督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通 告

(開考編號︰04024/01-MED.GER)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的批示,刊登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有關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三十五個職缺,因違反了《行政程序法典》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合法性原則,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廢止該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及履歷審查之評分,並重新進行履歷審查。

就上述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可按照經第9/1999號法律核准的《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三十六條(八)項(2)的規定,以及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a)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在本通告公佈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澳 門 大 學

公 告

(公開招標編號:PT/011/2025)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之授權,現公佈下列之公開招標公告: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提供校園設施維護及管理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提供服務的期間為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壹佰元正(澳門元100.00),或可於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內免費下載。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兩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及實地視察。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而實地視察亦將安排於當天講解會後進行。

由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有責任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或查閱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文件及/或最新資料。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元貳拾伍萬伍仟元正(澳門元255,0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徐建


交 通 事 務 局

公 告

澳門大橋的管理及保養﹙2026年1月至2027年12月﹚

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運輸工務司司長。

2. 進行招標程序的實體:交通事務局。

3. 招標名稱:澳門大橋的管理及保養﹙2026年1月至2027年12月﹚。

4. 提供服務的地點:澳門大橋及其附屬設施。

5. 標的:

1)對澳門大橋進行日常管理及保養、維持和改善大橋現有的正常使用狀況,並於颱風期間提供服務;

2)監察及報告澳門大橋上各單位的工作情況。

6. 投標書的有效期:自開標之日起計90(九十)日期間,可根據招標方案的規定延期。

7. 底價:不設底價。

8. 服務期:24(二十四)個月,由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9. 臨時擔保:$532,000.00(澳門元伍拾叁萬貳仟圓正),投標者須以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10. 確定擔保:判給總價金的4%(百分之四),獲判給者須以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11. 投標者資格:

1)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公司,且業務範圍包括“橋樑的管理及維護”業務或與招標項目相關業務;

2)如投標者是合作經營或公司集團,其組成的實體的經營業務均應包括但不限於“橋樑的管理及維護”﹙以商業登記作證明﹚;

3)投標者所採納的合作經營方式須遵守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的對外合作經營的相關規定;

4)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論以獨立身份或以集團形式參與,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6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2025年9月24日(星期三)中午12時。

倘上述截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對外辦公,則交標的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3.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

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產品的描述及說明除外﹚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當使用其他語言編製,應附經認證之譯本,而為了一切之效力,應以譯本為準。

14.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5樓多功能廳。

日期及時間:2025年9月25日(星期四)上午9時30分。

倘截標日期因第12點所述原因被順延,又或上述開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交通事務局停止辦公,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27條所預見的效力,投標者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以便向開標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及/或對其所提交的投標書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15. 查閱卷宗及取得卷宗副本﹙電子版﹚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查閱卷宗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7樓交通事務局道路工程處。

取得卷宗副本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

時間:自本招標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當日起至開標的日期及時刻止的辦公時間內。

價格:每份為$200.00(澳門元貳佰圓正)。

16. 評審標準及其所佔的比重如下:

  評標標準 比重
價格部分 本服務的價格 50
技術部分 管理及保養工作經驗 35
管理小組人員之經驗及工作計劃 10
執行本服務本地僱員的比例 5

最終得分 = 價格部分的得分 + 技術部分的得分。

17. 判給標準:

由總得分最高的投標者獲得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標書,則判給予標書價格部份得分最高的投標者。

18. 附加說明文件:

由刊登作澄清及補充說明文件的公告之日起至開標之日期及時刻止,投標者可前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7樓交通事務局道路工程處,了解有否上述附加說明文件。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於交通事務局

代局長 鄭岳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