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公佈,張希存,申領其亡妻李秀蘭(曾為身份證明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有權利收取的款項,如有人士認為具有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款項,應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提出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五年八月四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根據第25/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四款的規定,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的平常會議,作出決議如下:
一、修改第03/CA/2024號決議第二款,行文如下:
“二、授權予管理規劃處黎樂恩處長、環境衛生處歐偉新處長及渠務處何成沃處長根據第2/2024號行政法規第八條重新公佈的第16/2003號行政法規的規定,簽署在其職權範圍內的意見書。”
二、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三、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款的規定。
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於市政署
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會議議決把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三條公共街道重新界定,有關資料如下:
2029 港珠澳口岸環形馬路,葡文為Estrada Circular Fronteiriça de Hong Kong-Zhuhai-Macau
屬花地瑪堂區
由東城中大馬路起,圍繞港珠澳大橋澳門口岸管理區的沿岸道路。
此街道以往由新城填海區A區之豚城大馬路起,圍繞港珠澳大橋澳門口岸管理區的沿岸道路。
2030 港珠澳邊檢北大馬路,葡文為Avenida Norte Fronteiriça de Hong Kong-Zhuhai-Macau
屬花地瑪堂區
由港珠澳大橋入口通道起至風順大馬路止。
此街道以往由港珠澳大橋入口通道起至興建中的道路止。
2031 港珠澳邊檢南大馬路,葡文為Avenida Sul Fronteiriça de Hong Kong-Zhuhai-Macau
屬花地瑪堂區
由澳門大橋起至港珠澳大橋入口通道止。
此街道以往由興建中的道路起至港珠澳大橋入口通道止。
相關效力,本告示連同葡文文本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張貼於常貼告示處,以供知悉。
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周偉迎
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會議議決取消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一條公共街道名稱「西堤圓形地」及重新界定「西堤馬路」,有關資料分別如下:
西堤圓形地,葡文為“Rotunda do Dique Oeste”,街道編號:90151,屬嘉模堂區,此街道以往位於西堤馬路,路氹城大馬路和蓮花海濱大馬路之間。
80117 西堤馬路,葡文為Estrada do Dique Oeste
屬聖方濟各堂區
由聯生海濱路起至蓮花海濱大馬路止。
此街道以往由路氹城西南端起至蓮花海濱大馬路止,有部份連接西堤圓形地和海濱圓形地。
相關效力,本告示連同葡文文本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張貼於常貼告示處,以供知悉。
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周偉迎
茲公佈,消防局退休首席消防員周錫偉之遺孀周少梅,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按照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核准並經四月二十八日第37/84/M號法令修訂之《所得補充稅規章》第五十八條第四款之規定,茲特公告,本局財稅廳收納處定於本年九月份開庫徵收所得補充稅。
倘稅款超過三千元者,按照六月四日第4/90/M號法律修改之上述規章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得分兩期於九月及十一月份繳納。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郭日海
一、招商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20/2024號行政法規《招商投資促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八條第一款(四)項和(五)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及二零二五年七月九日招商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透過決議所授予的第20/2024號行政法規《招商投資促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七條第一款(八)項的權限,透過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的批示,授予及轉授予法律事務處經理鄺君慧或當其出缺或其法定代任人作出以下行為的權限:
(一) 簽署致卷宗利害關係人或其被授權人的補交文件通知公函;
(二) 批准提供該處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或查閱該等文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 批准出具並親自簽署該處存檔文件有關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 書面回覆卷宗利害關係人或其被授權人的諮詢,但僅以相關臨時居留許可申請審批的行政程序事宜為限;
(五) 簽署屬該處職權範圍內的文書,但以致各公共部門各級主管為限。
二、上述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至本通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行使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之行為,均視為追認。
三、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生效,但不影響前款規定之適用。
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於招商投資促進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謝永強
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為旅遊基金進行“為旅遊局轄下6個旅客詢問處提供2026年至2027年管理及旅遊推廣宣傳服務”之公開招標。
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十二樓旅遊局接待櫃檯查閱招標卷宗,或繳付200.00澳門元(貳佰澳門元)文件費以取得有關副本,包括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及附件,亦可於旅遊局網頁(https://www.dst.gov.mo)內免費下載。
有關本公開招標疑問的講解會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11時,在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五樓旅遊局會議室內舉行。
如有任何查詢或要求解釋,要求解釋的申請應以書面方式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17時45分前登入旅遊局網站(https://www.dst.gov.mo)採購資訊提交有關問題,相關解答亦會透過該網站公佈。
服務總價格上限為8,600,000.00澳門元(捌佰陸拾萬澳門元);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判給準則 |
所佔比重 |
投標價 |
50% |
服務計劃 |
21% |
曾提供相同或類似服務的經驗 |
10% |
工作團隊的資歷及管理經驗 |
15% |
每位工作人員的每年培訓計劃 |
4% |
投標人須在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12時截標前,於辦公時間內將投標書交予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十二樓旅遊局接待處櫃檯,投標書必須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中一種正式語言撰寫,並同時提供172,000.00澳門元(壹拾柒萬貳仟澳門元)的臨時保證金,作為是次投標的臨時擔保。臨時保證金之遞交方式,可(1)透過中國銀行澳門分行並註明收款人為“旅遊基金”的現金方式存入;(2)銀行擔保;或(3)以現金、本票或保付支票方式向旅遊局繳交,本票或保付支票抬頭須註明收款人為“旅遊基金”,或(4)電匯至旅遊基金在中國銀行澳門分行開立的帳戶內。
開標會議將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10時30分在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五樓旅遊局會議室舉行。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規定,投標人之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會議,以便提出聲明異議及/或為投標所遞交之文件出現的疑問作出解答。
投標人的合法代表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的開標會議,在此情況下,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參與開標會議的授權書。
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停止辦公,則原定的截標期限、講解會、以及開標會議的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的同一時間。
二零二五年八月四日於旅遊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程衛東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所作的批示,消防局現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以及經第98/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85/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的規定,以一般開考及晉升課程的方式進行晉升程序,以填補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人員級別第一職階副消防區長十五個空缺。
上述開考的通告已張貼於消防局總部暨西灣湖行動站接待及投訴中心,並上載於本局網頁內。利害關係人須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八個工作日內作出申請。
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於消防局
局長 王健消防總監
消防局局長行使公佈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四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59/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所賦予之權限,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經第18/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24/2001號行政法規《消防局組織及運作》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消防局代副局長李龍傑消防總長作出下列行為之權限:
(一) 關於屬消防局編制的人員:
(1) 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
(2) 簽署計算及結算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並將有關文件送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二) 關於在消防局提供服務的所有工作人員:
(1) 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2) 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日津貼為限;
(3) 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4) 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以及應有關工作人員之請求而批准提前享受年假;
(5) 批准因個人理由的年假累積,並將有關事宜告知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6) 依法決定工作人員的缺勤為合理或不合理;
(7) 主持評核人會議。
(三) 在消防局範疇內:
(1) 批准提供與消防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 在消防局職責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3) 按照內部運作資金限制,批准取得資產及勞務;
(4) 簽署為公佈於消防局職務命令之文件。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人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四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經保安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於消防局
局長 王健消防總監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39條第1款的規定,現通知懲教管理局前警員Tran Quang Nam,按照本人於2025年07月29日作出的裁定批示,對前警員Tran Quang Nam科處終止合同的處分。
按照同一《通則》第308條第4款的規定,本通告自公佈後十五日視為已通知上述前警員。
就處分的決定,按照同一《通則》第340條及341條的規定,上述前警員得在本通告公佈後十五日內向本人提出聲明異議,或三十日內向保安司司長提起必要訴願。
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程况明
一、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作出的批示,根據第4/2023號行政法規《消防局福利會》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委任下列人士為消防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及其候補成員,並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職位 |
正選成員 |
候補成員 |
||
副主席 |
張智宏 |
副消防總監 |
李龍傑 |
消防總長 |
秘書 |
尚樺 |
副消防總長 |
陳杰華 |
一等消防區長 |
委員 |
曾偉基 |
一等消防區長 |
吳意嵐 |
一等消防區長 |
委員 |
雷偉堂 |
處長 |
何頴賢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於消防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王健消防總監
根據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家庭醫學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數 |
吳一恆 |
15.2 |
陳曉彤 |
14.9 |
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家庭醫學科主治醫生 黃子秉醫生
正選委員:家庭醫學科主治醫生 余美媟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周偉強醫生
根據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一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口腔及頜面外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數 |
梁志宇 |
14.2 |
二零二五年七月八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口腔科主任醫生 吳曉林醫生
正選委員:口腔科顧問醫生 黃如冰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劉卓慧醫生
根據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一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公告,以及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會議之決議而進行的神經外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該評核成績已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獲衛生局局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數 |
梁美霞 |
70.7 |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神經外科 戴華浩醫生
正選委員:神經外科 廖挺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潘偉生教授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血液化驗室供應專用試劑”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加思欄馬路5號地下的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伍拾柒元整(MOP57.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之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上午十時正在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壹拾萬元整(MOP100,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一缺,現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為確保衛生局高效及有效的管理,需要下放財務決定的權力,該自治機構的行政管理委員會議決,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以及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六十五條及第八十九條的規定,作出下列授權:
一、授權予主席兼衛生局局長羅奕龍:
(一)許可作出與下列平常管理行為有關的開支的權限:
(1)人員薪俸、工資及其他補助;
(2)將對人員作出之法定扣除、或基於會費、借款攤還的法定扣除,又或應從薪俸或工資中作出之法定扣除的款項轉移至其他實體;
(3)持續執行的合同;
(4)取得常用物料及物品或獲提供服務,但每次取得或獲提供服務的金額以不超過澳門元5,000元為限;
(5)關於電費、水費及電訊費用的支出;
(6)有關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及本地報刊中刊登公告及通告的開支;
(7)解除擔保;
(8)償還與衛生有關的開支。
(二)許可未有預計的緊急及不可延誤的開支的權限,但以金額不超過澳門元200,000元為限;
(三)許可金額不超過澳門元15,000元的招待費的權限;
(四)許可進行工程和取得財貨及勞務的諮詢的權限,但以金額不超過澳門元500,000元為限。
二、授權予行政及技術支援範疇副局長陳永華:
(一)許可未有預計的緊急及不可延誤的開支,但以金額不超過澳門元100,000元為限;
(二)許可因本授權第一款(一)項所載的平常管理行為而產生的取得財貨及勞務的開支的權限,但每次取得或獲提供服務的金額以澳門元100,000元為限,但(4)分項中所指的除外,該金額以澳門元5,000元為限;
(三)許可進行工程和取得財貨及勞務的諮詢的權限,但以金額不超過澳門元100,000元為限,如屬緊急情況,以金額不超過澳門元200,000元為限;
(四)經核實具法律依據、符合財政規則及具有權限實體許可後,許可結算及支付所有透過登錄於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的撥款帳目須支付的開支的權限,不論其金額為何;
(五)許可經出納活動作出支付指令結算的權限,不論其金額為何。
三、分別授權予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鄭成業及專科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郭昌宇,以許可作出載於本授權第一款(一)項(4)分項的平常管理行為範疇內的開支,但每次取得或獲提供服務的金額以澳門元5,000元為限。
四、授權予財務管理廳廳長張綺雯,或當其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其合法代任人,許可進行有關工程和取得財貨及勞務的諮詢的權限,但以金額不超過澳門元50,000元為限,如屬緊急情況,以金額不超過澳門元70,000元為限。
五、第一款(二)項、(三)項及(四)項及第二款(一)項所指的許可,須由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作出許可嗣後舉行的首次會議上予以追認。
六、其餘許可須立即通知財務管理廳廳長張綺雯或其合法代任人,以便透過會計處組成結算有關開支的卷宗。
七、本決議所指的授權,在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分別由衛生局局長及副局長的合法代任人行使。
八、本決議所作的授權可以轉授。
九、根據本授權及因預先結算開支所發出的支票,必須由兩人簽署,其中一人為上述管理委員會成員,而另一人為財務管理廳廳長張綺雯或司庫科職務主管黃翠瑩,當他們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由其合法代任人簽署。
十、廢止所有與上述授權相抵觸的規定,尤其是刊登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七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行政管理委員會第17/2023號會議記錄的摘錄。
十一、本授權及相關規範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於衛生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羅奕龍(主席)
郭昌宇
鄭成業
陳永華
關靜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