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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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第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
(一)主席陳祖榮,代任人鄭曉敏;
(二)委員龐啓富,代任人楊鉅安;
(三)委員黃仁民,代任人鄭可東;
(四)梁文雁。
二、委任鄧頴峰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委員梁文雁的代任人。
三、委任陳尉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委員,並委任李政立為其代任人。
四、以上所指的兩個評審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一百點的百分之五十作為報酬。
五、在代任情況下,代任人每次出席會議有權收取的報酬為上款所指金額除以當月會議次數所得的份額,而該份額在被代任成員的報酬中扣除。
六、兩個評審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一年。
七、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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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3/2003號行政法規《設立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第三條第一款(一)項、第21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a項、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陸靜怡赴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任職,為期一年,可續期。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被委任人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原職位的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及公積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承擔。
三、本批示自該工作人員遞交報到憑證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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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3/2023號行政法規《經濟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三)項至(五)項、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26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經濟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第23/202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三)項所指者:
蔡錦富;
(二)第23/202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四)項所指者:
1)周士軍;
2)胡玉沛;
3)馬建章;
4)馮嘉林;
5)劉丁己;
6)盧世豪;
7)戴顯揚;
(三)第23/202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五)項所指者:
1)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或其合法代任人;
2)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合法代任人;
3)旅遊局局長或其合法代任人;
4)衛生局局長或其合法代任人;
5)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理事長。
二、續任李展濤為第一款(一)項所指成員的候補人。
三、委任下列人士為經濟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第23/202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三)項所指者:
阮建昆;
(二)第23/202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四)項所指者:
1)李汝榮;
2)李佳鳴;
3)杜琪新;
4)楊景開;
5)趙春曉;
6)劉秋萍;
(三)第23/202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五)項所指者:
招商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合法代任人。
四、委任蔡明威為第三款(一)項所指成員的候補人。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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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3/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第三十八條第三款,以及第16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王禹、方泉、唐繼宗、司徒民義及戴嘉萍為廉政公署人員紀律監察委員會成員,並指定王禹擔任主席一職。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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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