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31
II
SÉRIE

Quarta-feira, 30 de Julho de 2025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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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公 證 署

中國(澳門)國際黃芪產業協會

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A INDÚSTRIA DE ASTRÁGALO DA CHINA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7號。

中國(澳門)國際黃芪產業協會

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A INDÚSTRIA DE ASTRÁGALO DA CHINA (MACAU)

章程

第一條

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國際黃芪產業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A IN­­DÚSTRIA DE ASTRÁGALO DA CHINA (MACAU)”,英文名稱為“CHINA (MACAO) INTER­NA­TIONAL ASTRAGALUS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擁護「一國兩制」,「愛國愛澳」,配合特區政府多元發展,促進黃芪產業的創新及跨界融合,打造面向政府、行業和企業的綜合服務平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爲會員提供服務及技術支持;凝聚行業力量,擴大產業國際品牌影響力,助力中華中醫藥文化傳承,致力推動黃芪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三條

本會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澳門國際銀行大廈15樓G座5室;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及設立辦事處。

第四條

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五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本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各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例行會議,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須最少一半會員出席;如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而出席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召開大會,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4.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或更改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六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可按需要設立秘書處、若干部門和委員會。

3.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七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通過監事互選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八條

榮譽職銜

本會可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以及其他名譽職銜推進會務發展。

第九條

會員資格

凡具備中醫藥相關專業學歷或相關行業經驗之人士,贊成本會宗旨及承認本會章程,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的義務。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來自本會會員的會費,活動的收費,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十二條

附則

本章程若有遺漏或不清晰之處,由理事會通過提請會員大會解釋,其他事項按本澳相關法例辦理。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青年打擊樂協會

ASSOCIAÇÃO DE PERCUSSÃO JUVENIL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9號。

澳門青年打擊樂協會

ASSOCIAÇÃO DE PERCUSSÃO JUVENIL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打擊樂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ERCUSSÃO JUVENI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YOUTH PERCUSS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澳門青少年在打擊樂表演藝術領域及音樂創作領域的交流與合作,透過舉辦各類講座、大師班、比賽、演出、展演等活動,展開與內地及世界各地音樂學院、藝術團體、藝術節、音樂節的合作,提供展示平臺與發展機會;提升澳門打擊樂水準,弘揚中國文化,實現愛國愛澳精神。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0樓Q。本會可經由會員大會議決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受本會所提供的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繳交會費,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各項活動等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建築幕牆裝飾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8號。

澳門建築幕牆裝飾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建築幕牆裝飾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團結澳門建築幕牆裝飾行業之從業員及相關專業人士,促進業界交流與合作;

(2)推動建築幕牆裝飾行業之技術進步與創新,提升行業整體水平;

(3)維護會員之合法權益,代表業界向政府及有關機構反映意見及建議;

(4)舉辦各類活動,促進建築幕牆裝飾行業之發展,提升社會對行業之認識。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光輝集團商業中心16樓L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從事建築幕牆裝飾行業或相關專業之人士,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茲證明:

壹 — 附於本證明之影印本與正本一式無訛。

貳 — 該影印本取自載於本署之社團及基金會存檔處,第1/2025卷第1號文件《澳門保安業商會》之設立章程。

叁 — 本證明共5頁,均蓋上鋼印為據,並由本人簡簽。

CERTIFICO:

UM — Que a fotocópia apensa a esta certidão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IS — Que foi extraída neste Cartório do original dos estatutos da «MACAO SECURITY INDUSTRY COMMERCIAL ASSOCIATION», arquivada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 do maço n.º 1/2025 de Depósit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TRÊS — Que no seu conjunto constitui um documento de 5 folhas autenticadas com o selo branco e por mim rubricadas.

澳門保安業商會

MACAO SECURITY INDUSTRY COMMERCIAL ASSOCIATION

章程

第一章

名稱、住所及宗旨

第一條 –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保安業商會”,英文名稱為“MACAO SECURITY INDUSTRY COMMERCIAL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SICA。

第二條 – 本會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集團)商業中心7樓H座,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 宗旨

– 於澳門推廣專業保安,提升保安業的良好專業操守及培訓保安管理人材,團結互助,維護同業之利益,促進安保事業的發展。

– 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融合和溝通、拓展與其他地區保安業之聯系,與政府、不同界別、社會團體的緊密合作,共同為澳門保安行業持續發展努力。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資格中止及喪失

第四條 – 會員

(一)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商號會員、個人會員三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團體會員:凡已註冊之與保安、物業管理、智慧安防、保安系統或紀律部隊之相關團體,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並選定一至五人為代表。如代表有變更時,應由該團體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二、商號會員:凡具認可之經營私人保安業務執照、物業管理營業牌照或保安系統營業牌照之法人,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商號會員,每商號會員得按自身章程指定代表人,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商號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三、個人會員:任何人士,凡具有保安、物業管理、智慧安防、保安系統或紀律部隊相關工作經驗者,均可直接申請為會員。

(二)不論團體、商號或個人申請入會,必須承認及遵守本會章程,填寫申請表格,由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審批,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三)本會可邀請傑出人士為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而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第五條 – 會員享有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五)退出本會;

第六條 – 會員應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議決案;

(二)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之間團結和合作;

(三)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七條 – 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一)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或以上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理事會對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擁有最後決定權。

(三)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譴責和警告之處分;情況嚴重者,由理事會決定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

(四)會員被除去該會員的資格時,所繳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第八條 –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架構

– 由會長主持

– 主席團是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秘書長和若干名秘書組成

(二)理事會;

–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 理事會設理事會主席一名、若干名副主席及若干名理事、司庫及秘書長各一人

–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三)監事會

– 監事會由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若干名副監事長及若干名監事、秘書一名、財務一名

– 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

第九條 – 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條 –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行政管理機關召集,並由會長主持,大會之召集至少於開會日期十日前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之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屬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如出席社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會員大會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做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開會。各項會議召開時,各項決議須過半數以上出席成員通過方為有效;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大會在每次舉行會議時須作會議記錄,該等機關之決議應載於機關本身之會議紀錄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十一條 –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第十二條 – 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集並主持。

第十三條 – 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十四條 –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五條 –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海內外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或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 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門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七條 –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八條 –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潘世隆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8 de Julho de 2025. — O Notário, Marcelo Poon.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句容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簽署設立,其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5/2025-A號“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檔案組”編號3,有關章程文本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句容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名為“澳門句容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JURONG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JURONG FRIENDSHIP ASSOCIATION”,是一非牟利私法人,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努力促進澳門句容的友好聯誼,積極參與澳門句容兩地經濟建設、文化教育、科學技術、體育衛生和社會福利等事業的交流活動,增進友誼。

第三條

(法人住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93號大華大廈6樓D。本會會址可經理事會決議後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除創會會員外,凡籍貫句容、曾在句容居住、學習、工作或贊成本會宗旨之熱心參與澳門句容聯誼工作的居澳人士,均可由本會邀請或經申請,並獲理事會批准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為組織架構之據位人;

(二)出席會員大會參與討論及表決會務;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獲得本會提供的資訊和資料;

(五)退會。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二)參加本會的工作和活動,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四)接受選舉委任之職務或本會要求之工作。

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於下列情況下會員將喪失會員資格:

(一)向本會申請退會;

(二)不履行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或違反本會作出之有效決議;

(三)基本會員欠交會費三年,經催促仍不繳交者,將喪失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組織架構)

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九條

(權限)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一)根據章程選舉及補選會員大會領導成員及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

(二)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三)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四)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五)聽取理事會關於本會活動計劃建議的介紹;

(六)議決章程之修改,但須獲出席會議社員之四分之三贊同票才可通過;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但須獲出席會議社員之四分之三贊同票才可通過。

第十條

(會員大會組成)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若干名。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

一、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通知召集,且每年最少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召集書內容亦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及於下列任一情況被視為有效組成:

(一)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二)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二、特別會員大會由會長或理事會議決召集,或須應五分之三以上之會員的要求而召集。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二條

(組成及權限)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人數必為單數。

二、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理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根據會員大會之決議領導本會之工作及管理其財產;

(二)規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三)訂定會費金額;

(四)議決通過資產之轉移、負擔之引起及增加;

(五)接納及開除會員;

(六)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七)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三、理事會平常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特別會議由理事長要求召開。

四、理事會可邀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賢達或熱心人士擔任本會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第十三條

(代表本會之方式)

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會員大會會長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理事會可議決指定文件之簽署方式。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四條

(組成及權限)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

(二)對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

(三)查核本會之財產;

(四)監察本會有關經濟財政決議之執行;

(五)就其監察活動編制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三、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及主持。特別會議由監事長要求召開。

第四節

共同規定

第十五條

(組織架構成員之任期及請辭)

一、組織架構成員於享有會員權利之會員中透過選舉或委任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組織架構成員應於有關選舉或委任進行後開始履行職務,直至被取代為止。

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得接受其有關成員在任期內之辭職,並向隨後之會員大會作出報告,由該次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第十六條

(空缺之補替)

組織架構成員之空缺於出現空缺後的第一次會員大會中填補,填補空缺之成員應執行職務直至被取代之成員任期完結為止。

第四章

財產及收入

第十七條

(財產)

本會之財產由以下部份組成:

(一)於開展工作中獲得之資產或權利;

(二)任何合法獲得之資產。

第十八條

(收入)

以下為本會之收入:

(一)會員之入會費、定期會費及捐獻;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四)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五)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解散)

一、本會之解散須由全體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決定,其議決須由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二、當本會決定解散時,資產由宣佈解散之全體會員大會訂定處理辦法。

第二十條

(候補法律)

本會章未盡之事宜一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鄺玉球


第 一 公 證 署

中國澳門體育總會聯合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78/2025。

中國澳門體育總會聯合會

修改章程

第四條

會員

(一)保持不變。

(二)普通會員: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身份證明局正式註冊及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體育局認可登錄之單項體育會,均得以單項體育會名義申請加入本會為普通會員,每一普通會員需指定一名行政架構成員為代表人,加入本會組織架構,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單項體育會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三)保持不變。

(四)保持不變。

第五條

會員享有之權利

(一)保持不變。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但普通會員僅有被選舉權;

(三)保持不變。

(四)保持不變。

(五)保持不變。

(六)保持不變。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裝修業聯合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79/2025。

澳門裝修業聯合會

修改章程

第一章 總則

1) 保留不變。

2)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211號廣福祥花園商場1樓AQ。

3) 保留不變。

4) 保留不變。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學者同盟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2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學者同盟

章程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本會名稱為“澳門學者同盟”,葡文名為“União de Estudiosos de Macau”,英文名為“Union of Macau Scholars”。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223-225號南光大廈14樓F室。

第二條——性質與宗旨

本同盟為非牟利團體,致力於打造澳門社科理論界公共服務平臺。其宗旨是:

一、團結引領澳門社科理論界擁護“一國兩制”方針,弘揚愛國愛澳核心價值,支持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

二、組織會員開展學術研究、諮政建言、宣傳推廣等活動;

三、廣泛連接海內外社科力量,加強交流互鑒。

第三條——會員

本同盟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團體會員

凡本澳人文社科團體,提出申請並經本同盟理事會批准,加入本同盟並成為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

a)團體會員須推薦本團體三名以上成員加入本同盟,成為本同盟個人會員(團體推薦);

b)除團體會員推薦外,凡本澳從事人文社科學術研究的專家學者,或實踐經驗豐富並熱愛學術事業者,經本同盟會員向同盟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引薦並提出申請,經本同盟理事會批准,成為本同盟個人會員(個人推薦)。

三、學術顧問

凡在本澳人文社科領域做出突出貢獻或有較大影響者,經上款的團體會員推薦或個人會員推薦,經本同盟理事會批准,可聘請成為本同盟的學術顧問,成為本同盟的當然個人會員。

四、申請成為本同盟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學術顧問均須經本同盟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批准並向理事會下次全體會議報告。

第四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團體會員擁有以下權利:

a)可以申請使用本同盟提供的會址和相應服務;

b)可以申請承擔本同盟介紹的課題研究等任務;

c)可以申請參加本同盟組織的各類活動;

d)團體會員領導架構主要成員,同時為本同盟會員者,按程式進入同盟領導架構。經選舉擔任同盟大會主席、理事會會長的,須辭任所在團體的領導架構主要職務。

二、團體會員需履行以下義務:

a)遵守本同盟章程及執行與其相關的決議事項;

b)按照理事會的要求,牽頭組建學術研究中心,承擔有關學術研究任務;

c)組織本團體及成員積極參與本同盟主辦的相關活動;

d)完成其他本同盟需要支援配合的工作。

三、個人會員擁有以下權利:

a)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b)參加本同盟各項活動;

c)對本同盟工作有批評、建議、監督權。

四、個人會員需履行以下義務:

a)遵守本同盟章程;

b)積極參與本同盟組織的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c)對外積極宣介本同盟;

d)按規定繳納會費;

e)加入同盟會員群組。

五、團體會員如有不履行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或違反本同盟作出之有效決議或有任何損害本同盟聲譽或利益之行為,經理事會全體會議議決,終止其會籍。

六、個人會員欠繳會費超過兩年或以上者,或累計兩年內不參加本同盟活動又不作出聲明者將被自動終止會籍,已繳納費用不予退還。

第五條——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同盟最高權力機關,其職責為:

a)制定和修改章程;

b)選舉和罷免本同盟領導架構成員;

c)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d)審核監事會的監察報告;

e)審核本同盟活動計劃和年度預算。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最多不超過三屆。會員大會另設創會主席、名譽主席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無任期限制。

三、會員大會設主席團會議,由主席、創會主席、名譽主席、副主席組成,由主席召集,其職權是:

a)召集會員大會;

b)不定期聽取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彙報,提出意見和建議;

c)根據會員大會主席的提議,決定本同盟名譽主席、副主席的臨時增補事宜,並經下次會員大會確認;

d)根據理事會會長的提議,決定本同盟理事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的臨時增補事宜,並經下次會員大會確認;

e)根據監事會監事長的提議,決定本同盟副監事長、監事的臨時增補事宜,並經下次會員大會確認;

f)如理事會會長、監事長履職不力,可提出彈劾建議並召開會員大會確認,不受任期限制。

四、會員大會設秘書一名,協助服務主席團會議工作,對主席負責。

五、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六、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同盟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本同盟的會務發展和會員服務工作。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必要時可設常務副會長一名或若干名;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設常務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對外及在法庭內代表本同盟。

二、理事會職責為:

a)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其報告工作;

b)不定期向會員大會主席團會議彙報工作並聽取意見建議;

c)決定會員的加入及除名;

d)決定學術顧問等職位聘任事宜;

e)決定理事會內部機構設置。

三、理事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會員部、財務部、研究部等工作部門。各部門設部長一名、副部長若干名。理事會可聘用全職人員,協助理事會各工作部門開展工作。

四、理事會可根據需要決定設立若干學術研究中心或研究小組,研究中心由團體會員牽頭組建,研究小組由領導架構成員或學術顧問牽頭組建,會員自願參加。學術研究中心或研究小組對外以澳門學者同盟名義開展工作。

五、會長領導理事會的工作。理事會設會長辦公會,負責處理理事會日常工作,行使理事會職責,重要議決事項向下次理事會全體會議報告。討論行政事務時,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組成。討論學術研究事務時,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

六、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不少於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其職責是:

a)聽取會長辦公會關於會員發展情況的通報;

b)討論向會員大會提交的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c)需要理事會議決的其他事項。

七、理事會全體會議可與會員大會合併召開,並各自表決會議。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同盟的監察機關,其職責為:

a)定期檢討本同盟章程執行情況;

b)監督理事會年度活動計劃和年度預算執行情況;

c)監督理事會的日常管理和服務。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長或其指定的監事會成員須列席會長辦公會。

第九條——財產及收入

一、本同盟之財產由以下部分組成:

a)於開展工作中獲得之資產;

b)其他合法獲得之資產。

二、本同盟之收入包括以下各項:

a)本同盟之會費及捐獻;

b)本同盟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c)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d)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e)其他合法權益。

第十條——章程解釋權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學生福音團契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

1.2. 會址

1.2.1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荷蘭園二馬路6號友聯大廈2樓D座。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持續教育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三條——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天通里10A地下,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機關會員:凡持有澳門政府及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合法的持續教育准照之機關,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之機關會員。由機關具函詳列其所委派之代表(一人)的姓名、職銜、居住地址…等予本會,並需隨函附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副本一張。均需經理事會批准後方得成為本會之機關會員。

個人會員:

凡從事持續教育事業之從業員,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之個人會員。均需經理事會批准後方得成為個人會員。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婦產科學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7/2025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5號,該學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本證明書之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婦產科學會

章程修改

澳門婦產科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婦產科學會”,英文名稱為“Macao Association of Obstetric & Gynaecology”,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Obstetrícia e Gine­cologia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的醫學專業團體,本會之宗旨:

1) 加強團結和聯繫本澳婦產科專業人士;

2) 致力發展本澳婦產科專業,提高醫學研究和學術水平;

3) 爭取和保障本澳婦產科專業人士的合理權益;

4) 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和聯繫,增進及維護本會會員的正當權益,促進澳門與內地及海外婦產科業界之間的聯繫,舉辦符合本會宗旨的且有助於促進本會發展的活動;

5) 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堅持愛國愛澳,擁護“一國兩制”,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商業中心十四樓M座,會址經會員大會議決後可遷往其他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具有婦產科大專或以上學歷之專業人士可申請加入本會,以及從事婦產科專業的醫療專業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後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

2) 選舉和被選舉為本會機關成員;

3) 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4) 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和權利。

第六條——本會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

2) 出席會員大會;

3) 參與、支持和協助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4) 按時繳納會費和有關費用;

5)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七條——本會會員倘退出本會,均需提前三個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退出本會,而已繳納會費不予退回。

第八條——凡本會會員未經本會同意而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活動均屬無效,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倘超過兩年不交會費,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和權利;倘有嚴重或重犯的違規行為,經理事會超過半數理事通過,則可被取消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九條——本會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設主席團,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主席團成員互選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等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2. 主席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倘主席缺席,由其中一名副主席按順序暫代其職務。

3.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主席主持;屬首次召集的,會員大會如出席會員少於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不得作出任何決議;而首次召集時間一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都可召開會議及通過決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4. 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召集,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5. 會員大會的召集最少須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作出,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6. 理事會、監事會或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就議程事項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1) 決定本會的會務方針及活動計劃;

2) 制定或修改會章;

3) 選舉會員大會成員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

4) 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活動計劃和年度預算,以及監事會提交的報告、意見等事宜;

5) 法律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1.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2. 理事會成員互選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財政、理事等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按順序暫代其職務。

3.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須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理事的過半數票。

4. 除理事長又或由理事長、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授權者外,任何會員均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或聲明。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1) 制定本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2) 確保本會的管理和運作;

3) 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4) 策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5) 按時提交工作報告、活動計劃和年度預算;

6) 解釋章程;

7) 法律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2) 監事會成員互選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等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由監事會主席領導,倘監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監事長按順序暫代其職務。

3) 監事會由監事長召集,可邀請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事會的成員列席會議。

第十五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審核理事會提交之財務報告及帳目狀況;

3) 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監察報告;

4) 對有關年報的工作報告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5) 法律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本會為推廣會務,經會員大會決議得邀請社會賢達或團體擔任本會榮譽主席、名譽主席、名譽顧問、醫學顧問及顧問等作為指導或協助會務。

第四章

財政和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的收入包括會員繳納的會費、法人或個人之贊助或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途徑之收入。

第十八條——本會的支出由所有符合本會宗旨的活動開支構成。

第十九條——理事會按照稅務年度編製之帳目結算表,應列明本會之資產負債及收支帳目,以及顯示其運作結果。

第五章

解散

第二十條——經為此目的召集,特別會員大會議決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的解散本會的決定,須委任若干名清算人員組成清算委員會,負責清算本會之資產負債,本會即解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各級領導架構及規範轄下各部門組織、行政管理和財務運作等細則事項,有關條文或細則均由理事會訂定,並由會員大會主席簽署和通知各會員後生效。

第二十二條——下圖為本會所使用的會徽:

。”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25

A Comissão Administrativa,

Lau Wai Meng, Ip Chong Wa, Tam Van Iu, Pedro Miguel Rodrigues Cardoso das Neves

A Chefe da Divisão de Administração, Contabilidade e Gestão de Fundos

Wan Sok Chan


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行長

肖廣宇

會計主管

邱虎強


海通銀行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總經理

盧小力

財務部執行董事

黃鶯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澳門元

總經理

張國興

會計主管

蘇立煒


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行長

呂可

財務主管

蕭美顏


BANCO COMERCIAL PORTUGUÊS, S.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25

Diretor Geral Adjunto

Leung Chi Wai

Diretor Geral

Constantino Alves Mousinho


HANG SENG BANK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25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Isidorus Fong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Jeffrey 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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