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茲因梁碧珊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故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其擔任消費者委員會主席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志輝
按照審計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歐陽秀岍—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薪俸點為625點,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何嘉杰—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摘錄自警察總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之規定,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朱耀文,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九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部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號250081-朱健濠、250091-黃錦成、250101-何榮倫、250111-潘恩慈及250121-曾宇焜,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430點,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於海關
代助理關長 吳嘉慧關務總長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第2/GPTUI/2024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顧問翻譯員第二職階程弘、劉方聞、潘小珩及王博智的個人勞動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兩年,由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第2/GPTUI/2024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顧問翻譯員第二職階陳驍、李引、劉鎏及張婧的個人勞動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兩年,由二零二五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第一職階楊家城、黎家軒及麥秋雄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五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特級技術輔導員第三職階陸家麟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薪俸點450。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人員規劃處處長鮑健珍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Ana Rita da Silva Gonçalves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文案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五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30點。
按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點,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副局長馮若儀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梁榮亮在本局擔任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鄭國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685點,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黃偉麟,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楊才煒,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因達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梁穎妍
摘錄自時任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何愛怡及許培德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26/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六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本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登記官或公證員陸嘉朗以同一職級及職階調任到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內,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26/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第三職階登記官或公證員梁潔歡以同一職級及職階調任到本局人員編制內,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七日起生效。
本局第九職階勤雜人員鍾勝妹,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上述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日起失效。
特此聲明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周錫強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統計暨普查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區坤健,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817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統計暨普查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普查暨調查員王淑貞,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848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行政公職局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高志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559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司法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杜志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413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七月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文化局第五職階勤雜人員伍玉琼,為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供款人(編號6019070),基於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四)項所指之原因而終止職務,並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選擇收取退休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五款及第八款,並配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以及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由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50點訂出。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何元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461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土地工務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國昌,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545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七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黃維嫻,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824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旅遊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許耀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468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財政局高級技術員江麗利,供款人編號300546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翻譯員雪麗紗,供款人編號301982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四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旅遊大學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梁穎,供款人編號600352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九。
警察總局顧問吳麗珍,供款人編號601797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印務局高級技術員林寶儀,供款人編號602757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公共建設局高級技術員李嘉敏,供款人編號618930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治安警察局警員馮明璋,供款人編號621232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勞工事務局督察實習員蔡佳默,供款人編號629192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體育局技術員馮菲,供款人編號300431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一。
市政署高級技術員蘇平均,供款人編號300448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趙健回,供款人編號602860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姚德強,供款人編號603682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市政署勤雜人員黃振鴻,供款人編號604154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技術稽查許偉昌,供款人編號605820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輕型車輛司機劉炳坤,供款人編號606549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四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顧問醫生陳新野,供款人編號627000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所作的批示:
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段活文,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七月四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編制內確定委任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鄭蘊琪―應其要求免除其在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日之批示:
高雪芝,原屬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不具期限個人勞動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及第1/2023號法律第八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局任職,訂立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陳錦燕,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因達年齡上限而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周嘉偉、黎家琪、李嘉麗、李宇軒、吳超賢、余詠芝、黃玉楨及胡曉雯,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及
吳志煬,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倪韋昕 - 原屬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局任職,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批准本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許子薇轉入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鍾聖心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以及經第41/2020號行政法規及第36/2023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2011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藍同好擔任旅遊局市場處處長,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 澳門大學英文學士學位(傳意專業)。
3. 專業簡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以及經第41/2020號行政法規及第36/2023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麗坤擔任旅遊局公共關係處處長,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二零二五年七月九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譚家敏 - 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批准轉入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梁智豪 - 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批准轉入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蘇嘉健及麥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吳惠嫻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陳芷凝及袁嘉怡,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馮鏡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馬國明,因達擔任公共職務的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陳元童
摘錄自時任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下列工作人員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別如下,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三日生效:
姓名 |
原職位 |
轉入職位 |
薪俸點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何嘉業 |
首席特級普查暨調查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洪寶青,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黃嘉誠,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時任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黃嘉誠,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摘錄自時任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何冠球,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起生效。
鍾佩婷,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時任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王美玲,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冼慧英,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歐陽佩賢,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鍾梓滔及洪翠雯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黎嘉駿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警務總長編號103951魏瑞斌因獲以一般定期委任方式到警察總局工作,故其在本局擔任資源管理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起自動終止。
特此聲明。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駱建國,本局人員編制內確定委任之第四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應其要求,自其長期無薪假屆滿後,即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黃宏輝,於海事及水務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九日在公職開考網頁及本局網頁內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條第二款c)項、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四)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以填補第35/2020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伍翠盈,於交通事務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九日在公職開考網頁及本局網頁內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二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條第二款c)項、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四)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兩年,以填補第35/2020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甄民捷,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在公職開考網頁及本局網頁內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三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條第二款c)項、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四)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兩年,以填補第35/2020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梁施惠,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廖偉強及宋啓華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劉運嫦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陳耀銘及李家豪,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周淑婷,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鄭子珩及何思明,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林美寶,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七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80;
趙永達及裴先明,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35;
張嘉儀,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黃敏欣,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
李笑英,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40;
劉超群,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阮佩賢(副局長)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蔡晶晶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新聞傳播範疇),薪俸點為430,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林佳興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蔣小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應馮菲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鄭立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區兆鋒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劉雅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吳文楓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下述職級及薪俸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生效日期如下:
林嘉明,晉階至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35點,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
鄔燕群,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冼頴怡,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李仲偉,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80點,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周銘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下述職級及薪俸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生效日期如下:
甘偉光,晉階至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00點,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李美芳,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續期一年:
謝兆輝,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張雅婷,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劉佩鎔,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吳子謙,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賴力友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麥嘉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劉嘉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下述職級及薪俸點,生效日期如下:
謝智民,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吳彬元,晉階至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點,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楊國強、林華耀、梁順利及黃國峰,晉階至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00點,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林鴻盛,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
梁惠娟,晉階至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點,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譚偉國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歐偉棠、蔣碧雯及譚穎兒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何國光及梁婉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陳凱風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體育社團輔助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技術工人歐錦,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於體育局
局長 張子軒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的批示:
林惠玲 —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七日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條、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五款及第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以下工作人員轉入為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及職階如下: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六日的狀況 |
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七的狀況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林汝庭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按照二零二五年七月七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陳蔚雄 - 應其要求,中止第O – 0095號牙科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二五年七月八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陳龍 - 應其要求,取消第C – 0335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
按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第二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和經第31/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第一款b)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潔薇為本局仁伯爵綜合醫院領導層助理(護士總監),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按照二零二五年七月九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許穎康 - 應其要求,中止第LI0199號醫務化驗師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陳新野 - 應其要求,註銷第ML0072號醫生有限度執照之許可。
仁順醫療中心 - 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AL – 0640,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蘭花前地278號信和廣場(第一座融和閣,第二座祥和閣,第三座盈和閣)地下T座,持牌人為仁順醫療中心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青洲河邊馬路173-195號寶華工貿大廈2樓C座。
按照二零二五年七月十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陳展航 - 應其要求,註銷第MI0024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
林仲秋 - 應其要求,註銷第ML0001號醫生有限度執照之許可。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日之批示:
向“栢斯獸醫中心”動物診療活動場所(地址:澳門鏡湖馬路26–26-A號錦富大廈地下L1座)發給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許可,核准其使用經第27/2024號法律重新公佈的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之有效期自公佈日起計一年。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澳門賽馬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澳門賽馬會”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准照編號127),其登記的營業地點為澳門氹仔柯維納馬路氹仔馬場地下。
核准“嘉里輝捷”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編號:271)的名稱更改為“KLN貿易方案(澳門)”,並將准照持有人名稱更改為“KLN貿易方案(澳門)有限公司”。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229號的“環球”藥房搬遷,新址位於澳門菜園涌邊街82號嶺南大廈地下N座(A區)。
應准照持有人陳超琪女士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434號以及商號名稱為“福星”藥房的准照,該商號的地址為澳門科英布拉街350號金苑大廈O座地下及二樓。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之批示:
核准向阿斯克有限公司發給“阿斯克”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准照編號366),其營業地點為澳門黑沙環海邊巷29號亨達大廈地下K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黑沙環海邊巷29號亨達大廈地下K座。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之批示:
核准“廣浩”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編號:316)的准照持有人“廣浩有限公司”變更總辦事處,新址位於澳門路環石排灣馬路金峰南岸12座22樓E。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352號的“仁濟II”藥房搬遷,新址位於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提督馬路)108-A號永勝大廈C座地下及閣樓。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代局長 吳國良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鄧雪儀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660 |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梁恩恩在本基金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15點。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陳寶雲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稽查梁宗浩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何春燕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陳永勝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李寶寶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540,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應本局航海學校校長陳宜婉之申請,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終止。同時,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於同日起其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郭虔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熊兆茵—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10點,並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郭少容—轉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50點,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張玉華—轉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60點,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熊嘉偉—轉為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40點,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鄭志雄—轉為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240點,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葉擴林
應林衍新的要求,其擔任本局局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於期滿後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許志梅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和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庄青青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40點,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三職階郵差鄭冬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石峻兆,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鍾健文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標準及技術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葉智勤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電信資源管理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溫淑貞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行政、會計及基金管理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陳穎汶及萬錦圖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胡錦和,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薪俸點為485點;
梁興進,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
洪英穎,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薪俸點及日期分別如下:
石峻兆、馮立言及范燕琼,皆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及(四)項、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階、薪俸點及日期分別如下:
岑偉德、盧志威及羅崇明,皆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六職階郵差,薪俸點為240點;
林玉燕,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十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300點;
陳倩香,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點;
陳秀雯,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點。
應吳志恆的請求,其在郵電局擔任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予以解除。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房屋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余德明,由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七月九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
應蔡晶晶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起予以終止。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於地球物理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